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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3:42:38  浏览:8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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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

1988年1月13日,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勘测设计单位的成本管理与核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以及《水利电力部勘测设计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核定的成本计划;核算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耗费,计算勘测设计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反映和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促进勘测设计单位加强成本管理,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和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办法;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和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等各项定额,以及内部相互提供劳务、产成品、材料的内部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成本核算所使用的工时、工作量、产值、工资总额、平均人数等指标,必须核实,并应与生产、劳资、计划经营等部门核对相符。因口径不一致出现的不符,编表时应予说明。
第四条 勘测设计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季为计算期。
第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实际完成的产值、工作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勘测设计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可比专业项目成本与不可比专业项目成本的界限,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的界限,已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与未完勘测设计项目成本的界限。
第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队室、部门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勘测设计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价差的调整,费用的分配,应计提费用的比例,工程项目成本和专业项目成本的计算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
第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在院长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组织建立和健全各职能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制,并对全院的经济效果负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制定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和落实成本计划,监督、考核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并搞好成本的预测、控制和分析工作。
二、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勘测设计工作计划的编制、落实和综合平衡,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交开工和竣工通知单,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按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实际完成实物工作量和产值或货币工作量等指标,为成本核算提供准确的数据。
三、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四、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物资供应计划,汇集材料消耗的分析资料,归口负责降低材料成本和设备使用费成本。
五、劳动工资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劳动工资计划,改进劳动组织,控制生产用工,健全考勤制度,归口负责降低人工成本。
六、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技术经济责任制和内部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和成本分析制度,加强成本管理,做到算为管用,管算结合,努力实现成本核算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成 本 核 算 对 象
第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以上级下达和外部委托的各个阶段包括规划、初步可行性研究(火电勘测设计单位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对一些收入较小的项目(暂定省院为五万元以下,直属院为十万元以下),为简化核算手续,可以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为适应勘测设计的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各阶段勘测设计工程项目还应分别以设计、勘测、科研试验、专项费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用,下同)为成本核算对象。并分别设计、勘测、科研试验和专项费用开设“勘测设计成本核算卡”,归集生产费用。
一、设计工作。包括火电工程设计、水电工程设计、水利工程设计。
二、勘测工作。指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勘测资料的各项勘测工作。勘测工作应以各专业项目为成本计算对象,勘测专业项目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包括:钻探、土钻、平硐、竖井(以上以标准米为单位)、坑槽探(以标准立方米为单位)、工程测绘(以标准平方公里为单位)、物探(以标准点为单位)、地质(以工日为单位)、水文观测(以标准站年为单位)、地震监测(以标准台年为单位)等。火电勘测设计单位包括:工程测量(以标准平方公里为单位)、水文地质(以标准米为单位)、工程地质(以标准米为单位)、物探(以标准点为单位)、水文气象(以工日为单位)、化验(以标准件为单位)。
三、科研试验工作。指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工程试验工作。包括水工试验、结构试验、材料试验、土工试验、岩基试验和其他试验等。
四、专项费用。指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为进行野外勘测工作所发生的进点费,工地临时设施费,专项生产费用和航测、水文站建站费,地震台建台费等。
第十四条 专项拨款以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规程规范项目和指定的专用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五条 专项工程以核定的专用基金计划进行的工程项目和固定资产大修理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六条 辅助生产按辅助生产部门所提供的产品、作业和劳务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章 成本项目及内容
第十七条 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专项费用应设置工资及福利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差旅运输费、印制资料费、其他直接费、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八个成本项目。

辅助生产设置工资及福利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费、差旅费、其他费用和队室经费七个成本项目。
专项拨款、专项工程的成本项目,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八条 勘测设计成本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及福利费。指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龄工资、附加工资、加班工资、临时工工资、野外津贴、少数民族补贴、粮价补贴、夜餐费、边远地区科技人员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按生产人员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执行事业单位福利费提取标准的单位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职工探亲旅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福利费支出。
二、材料费。指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三、设备使用费。指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使用的机械仪器设备所发生的燃料费,动力费,与机械配套的工具和附加费,中小修理费,润滑及擦拭材料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计提的折旧及大修理费,设备租赁费等。
四、差旅运输费。包括:
1.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人员的差旅费。包括车、船、飞机票价及手续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以及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运输费。
2.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发生的设备、器材及行李运输费以及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运输费。
五、印制资料费。指直接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项目服务的印制资料费。包括外购资料费,辅助生产部门收取或分摊的资料费和打字、复印、描图、晒图、印刷费,电算费,委托试验费等。
六、其他直接费。指以上各项未包括,但可以直接计入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专项费用成本计算对象的其他开支。包括按不超过结算收入的8%提取的本单位进行科研、标准设计、定额编制、技术开发、人员培训等业务建设基金;按不超过施工图阶段结算收入的4%提取的参加试车考核、工程验收、工代及回访等技术服务费;电力设计院按结算收入的3%提取上交的标准化基金;实际开支的技术转让费和技术咨询费,工地现场取暖,生产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和为生产服务的其他直接费用。
七、队室经费。指勘测设计单位生产处、室、所、科、队、厂(以下简称队室),来组织和管理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其费用项目包括:
1.工资及福利费。指队室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内容与“工资及福利费”成本项目同。
2.办公费。指队室管理用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费等。
3.邮电费。指队室开支的邮资、电报、电话费。
4.差旅费。指队室为组织和管理生产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车补助费。
5.水电费。指队室办公照明用电,生活用水、用电,烧开水用煤等费用。
6.设备使用费:队室管理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内容与“设备使用费”成本项目同。
7.修缮费。指队室管理、使用的房屋应负担的修缮费和五万元以下零星土建费。
8.印制资料费。指队室管理部门发生的印制资料费,内容与“印制资料费”成本项目同。
9.职工教育经费。指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实际开支的应由队室负担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列入成本的技术培训费用。
10.文体宣传费。指队室组织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开展宣传鼓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订阅报刊、杂志、政治学习资料,宣传用的纸张、笔墨、色彩、模板和图标等,以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队室按规定支付的大型文体活动补助费。
11.冬季取暖费。指队室发生或应负担的冬委取暖费。包括锅炉用煤、水、电及工器具,临时工工资,办公室、宿舍无暖气设备的单位需要装备的煤炉、烟筒、煤铲等用具及燃料等费用。
12.其他费用。包括队室管理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以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队室发生的消防费,财产保险费,契约合同证费和鉴证费,出国人员费用,外宾接待费,展览和广告费,排污费,仓库管理费,市内材料运杂费,机关绿化费,材料盈亏和毁损(不包括责任亏损和定额内损耗),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坏帐损失,周转金贷款利息等。
13.窝工费用。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勘测队由于计划任务不足,窝工期间生产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等开支。
八、院管理费。指勘测设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全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其费用项目包括:
1.工资及福利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内容与“工资及福利费”成本项目同),以及拨交的工会经费。
2.办公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及清洁卫生用品费等。
3.邮电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邮资、电报费和电话费。
4.差旅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自行车补助费。
5.水电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照明用电,生活用水、用电、烧开水用煤等费用。
6.设备使用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内容与“设备使用费”成本项目同。
7.修缮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使用的房屋的修缮费和发生的五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费。
8.印制资料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的印制资料费,内容与“印制资料费”成本项目同。
9.职工教育经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实际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列入成本的技术培训费用。
10.文体宣传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组织职工进行政治学习、开展宣传鼓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订阅报刊、杂志、政治学习资料,宣传用的纸张、笔墨、模板和图标等。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大型文体活动补助费。
11.冬季取暖费。指院管理、后勤部门发生和应负担的冬季取暖费。内容与队室经费同。
12.其他费用。包括院管理、后勤部门人员劳保用品费,清凉饮料费,消防费,财产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出国人员费用,外宾接待费,展览和广告费,排污费,仓库管理费,市内材料运杂费,机关绿化费,材料盈亏和毁损(不包括责任亏损和定额内损耗),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坏帐损失,周转金贷款利息等。
第十九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勘测设计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列支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劳保统筹基金,六个月以上长期病假人员工资,职工子弟学校经费,抚恤费,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和国家规定不准列入成本开支的奖金及部分自费调资经费。
四、按国家规定其他不准列入成本开支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开支。

第四章 要素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表(卡)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通过“工资”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计算工资总额。
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人员的工资,先按部门分别进行分配,同时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各工程项目的分阶段的实耗工日,编制“工资分配表”,据以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专项拨款,专项工程支出,下同)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辅助生产部门人员的工资,生产队室和院部的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政工和行政管理干部以及不直接参加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的工人的工资,应当按照单位和部门,直接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比例计算,并随同工资进行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和队室经费、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拨交的工资经费直接计入“院管理费”的“工资及福利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耗用的外购材料(包括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外地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院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不包括市内运杂费)和加工费用。
第二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直接从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工作所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工程项目名称和用途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项目。领用的燃料、备品备件、与机械配套的工具及附具,润滑及擦拭材料,应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领用的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能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辅助生产部门、队室、勘测总队(公司)、院职能部门领用的材料、燃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应当根据领料单注明的部门、用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和管材按下列摊销方法列入成本:
一、一次摊销法。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下的管理用品和小型工器具可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二、五五摊销法。凡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按百分之五十摊入成本。
三、分期摊销法。单价超过五百元,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低值易耗品,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
四、定额摊销法。钻探用管材,可采用“台月定额摊销法”或“单位工程量摊销法”进行摊销,定额的制定由各单位根据不同机型、不同动力、不同岩石硬度系数和不同孔深等条件进行查定。计算公式是:
1.台月定额摊销法:
计算期应计入成本的管材摊销额=台月摊销定额×计算期实际开动台月数。
2.单位工程量摊销法:
计算期应计入成本的管材摊销额=摊销定额×计算期实际进尺数。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某种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成本差异按月分摊。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率。可以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也可按当月的实际差异率计算。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
=------------------------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100%
本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
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本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本月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某工程项目(或部门)领
用材料的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分配率。
第二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中选定一种。计算公式是:
先进批量的材料实际成本
材料先进先出平均单价=-------------
先进批量的材料数量
材料加权平均单价
月初材料实际成本+本月收入材料实际成本
=--------------------
月初库存材料数量+本月收入材料数量
材料移动加权平均单价
购入前结余材料实际成本+本批购入材料实际成本
=------------------------
购入前结余材料的数量+本批购入材料的数量
第二十七条 生产班组年终剩余不用的材料或工程竣工剩余不用的材料,要退回仓库。需要留待下年度或下一工程继续使用的材料,必须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二十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动力费用,应当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耗用量进行分配,没有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管理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自制动力的费用应当通过辅助生产核算。外购动力,根据结算凭证,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按照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使用的机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根据《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固定资产目录》规定的折旧率和大修理提存率按月提取,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一、生产班组使用的机械和仪器设备,在同一计算期为几个工程项目服务的,可按照各工程项目使用设备的时间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计算期生产组折旧总额
生产组日折旧分配率=------------
计算期实际生产组日数
某工程项目折旧费分配额=某工程计算期实际生产组日数
×生产组日折旧分配率。

二、机械仪器设备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与经常性的中、小修理费用。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三、固定资产租金和租用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根据结算凭证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设备使用费”项目。
四、辅助生产、队室、勘测总队(公司)、院部职能部门使用的机械仪器、交通运输设备,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和大修理费,实际开支的中、小修理费、租金和租用设备的大修理费,应分别计入“辅助生产”、“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第三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差旅运输费、印制资料费、电算费,应根据报销单据、外部或内部结算凭证,经审核后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差旅运输费”和“印制资料费”项目。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业务建设基金,参加试车考核、工程验收、工代及回访等技术服务费,火电勘测设计单位提取的标准化基金,都应根据提取计算表和凭证,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直接费”项目。
在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施工现场照明,冬季取暖,保健津贴,劳保用品,清凉饮料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数,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比例,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直接费”项目。
第三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受益对象确定分摊比例和分摊额,按季摊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待摊费用摊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应由本季成本负担而在以后季度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本季提取时列入“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季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及少提数应调整费用支付月份的成本。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一、新组建的勘测队、班组,一次大量领用的管材及低值易耗品;
二、季节性生产的勘测队闲工期间的费用;
三、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租赁费,中、小修理费和财产保险费;
四、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
五、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契约和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六、其他需要预提和待摊的费用。

第五章 辅助生产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辅助生产部门包括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提供产品、劳务作业的修配、供电、供水、供风、木材料加工、汽车、船舶、索道吊运、描图、晒图、复印、打字、印刷、电算等部门。
第三十四条 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由其他辅助生产部门转入的费用,应当按照辅助生产部门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辅助生产部门为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和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不负担管理费。但对外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基建项目、专项工程、劳动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均应负担院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辅助生产部门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应当根据各该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
一、按计量仪表所显示的实际耗用量计算,如风、水、电动力部门按电度表、流量表计算受益部门的耗用量;
二、按机械开动的马力小时,千瓦小时,台班计算。如动力部门无计量仪表时,可查定受益部门的耗用量;
三、按行驶里程、载重量、行驶时间的吨公里、车公里、车班、人次计算。如汽车、船舶、索道吊运部门计算受益部门的劳务使用量;
四、按产值或货币工作量、产量、工时、设备运转台时计算。如修配、木料加工、描图、晒图、复印、打字、印刷、电算部门计算受益部门取得的产品、劳务或作业量;
五、按定额或理论耗用量计算。如供水部门按水泵单位时间的抽水量;照明用电按灯头瓦数及照明时间计算受益部门的耗电量。
第三十六条 辅助生产部门相互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成本,应当采取“一次交互分配法”进行交互分配。相互提供劳务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部门。
辅助生产部门采用内部结算价格向受益部门结算分配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成本,其分配数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可直接列入“盈余—内部结算盈余”科目。
第三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以对内服务为主,兼营外协任务,其外协收入部分,应当通过“其分结算”科目,结算经营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并列入“盈亏—其他盈余”科目。
凡是以面向社会对外服务为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修造厂、印刷厂能作为辅助生产部门,应视同附属企业全部通过“其他结算”科目,结算收入、税金、成本和盈余,并列入“盈余—其他盈余”科目。

第六章 管理费用的核算
第三十八条 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应按队室、部门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归集,并按季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各专项拨款工程,专项基金工程和专项借款工程一般不负担院管理费。
第三十九条 管理费用的分配方法是:
一、队室经费按生产人员实耗工日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队室经费分配率
计算期队室经费总额
=-----------------------×100%
计算期生产工日总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某一工程或专业项目应分配的队室经费=该工程或专业项目计算期实耗工日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队室经费分配率
二、院管理费可以按照平均人数分配到队室,然后再按队室经费分配的办法分配到项目,也可以直接按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进行分配,计算公式是:
院管理费分配率
计算期院管理费总额
=---------------------------
计算期全院生产队室人员平均数(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某队室(或某工程项目、专业项目)应分配的院管理费=该
队室计算期平均人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院管理费分
配率。
第四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季发生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除季节性的勘测设计单位外,一般应在当季分配完毕。季节性的勘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全年计划开工月份,计划产值同闲工月份队室经费、院管理费计划数的比例,确定计划分配率,根据计划分配率和开份实际产值计算开工月份应负担的闲工月份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连同开工月份实际发生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一并计入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年度终了,全年闲工月份的队室经费和院管理费的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于年终调整当年的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
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
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计划数
=------------------×100%
开工月份计划产值
开工月份应负担的闲工月份队室经费或院管理费=开工月份
实际完成产值×计划分配率。
第四十一条 实行二级或三级核算的勘测设计单位,院管理费可采用计划分配率进行分配,全年院管理费的发生数与计划分配数的差额,年终调整当年的工程项目和专业项目成本。可以按照各队室平均人数分配到处室,然后再按生产工日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分配到项目,也可以直接按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分配。公式是:
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全年院管理费计划数÷全年计划各队室平均人数合计(或生产人员及福利费)×100%
某队室(或某工程项目、专业项目)计算期应分配的院管理费=该队室计算期平均人数(或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费)×院管理费计划分配率。

第七章 专项费用的核算
第四十二条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接受上级下达的前期项目,进行电站、水库枢纽或其他水利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勘测队伍调遣费,修通至勘测工地现场的便桥或便道、接通电源、水源和通讯设施费用,竹、木、青、苗赔偿费,土地征用和占有赔偿费,工地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水文建站费,地震台建台费,航测摄影费,水上勘测大型作业船及特殊设施的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专项费用项目进行核算,汇集专项生产费用。
第四十三条 为保持专业项目成本的可比性,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专项费用,不计入专业项目成本,只在工程项目下设立“专项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作为工程项目成本的组成部分。
专项费用不负担院管理费。

第八章 工程项目成本核算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成本是指为进行电站、输变电工程、水库枢纽和其他水利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包括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应以各设计阶段为对象,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进行汇集。
第四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可根据内部生产组织形成,采取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
一、设计成本核算体系。由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生产队室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院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按季将各生产队室的工程项目分阶段成本发生额合计数汇总编制季度“工程项目成本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转帐记入按分阶段工程项目设置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内。生产是按对象组织的,即一个成本对象只在一个生产队室设计的,可由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的勘测设计明细帐代替成本卡。对由院直接掌握的各工程项目的开支,以及应分配的院管理费,可直接记入“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可由院财务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卡”,并按各生产队室设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由各生产队室按工程项目设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
二、勘测成本核算体系,按照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的核算形式,由院财务部门或勘测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卡”。
1.承担工程项目较多的综合勘测队,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专业项目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工程分阶段名称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按季编制季度“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发生额汇总表”,凭以转帐记入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的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
2.承担工程项目较少的综合勘测队,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专业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
3.专业勘测队,一般可在“勘测设计费用”科目下,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由队室财务部门建立勘测设计成本明细帐,汇集各项生产费用。
三、科研试验成本核算体系,一般与设计成本核算体系同。
四、专项费用核算体系,一般与勘测成本核算体系同。
五、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可由院财务部门通过“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卡”或会计报表,将设计成本、勘测成本、科研试验成本和专项费用进行汇集。
第四十六条 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分阶段完成后,应以单位千瓦、千伏安、公里或单位库容计算各工程项目阶段的单位成本,专业项目成本汇总后,应以单位工程量计算专业项目的单位成本。
第四十七条 跨年度工程,应按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汇集历年工程项目阶段及专业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一、建立跨年度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成本登记簿”,以工程项目及阶段名称设帐,按专业项目设户,按成本项目设专栏,根据勘测设计费用明细帐进行登记。
二、已完勘测设计工程项目分阶段全部结算后,应按专业累计历年的实际总成本,据以编制“已完勘测设计成本表”。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成本结算应按进度分阶断进行。已完工程项目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竣工通知单”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办理结算。未完工程项目,年终决算时,根据计划统计部门提供的形象进度、实际完成产值或货币工作量、实物工作量进行结算。必须做到结算项目的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和成本上一致,同步结转。不得将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结转一部分,而成本全部结转;也不得将产值或货币工作量、收入全部结转,而成本还保留一部分。要保持勘测设计结算工作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四十九条 业余设计和咨询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正确归集各项直接费用和应摊配的管理费用。

第九章 成本分析
第五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建立成本分析制度,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对勘测设计成本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查明劳动耗费的节约和浪费情况,分析节约或浪费的主客观原因,提出改善成本管理、降低消耗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部勘测设计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包括总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可比成本和不可比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分析;
二、可比专业项目成本降低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包括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各专业成本降低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析;
三、单位成本分析。包括各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单位成本的分析以及各成本项目的分析。
第五十二条 成本分析和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勘测设计成本分析,必须在调查研究,占有系统、全面、正确、真实的资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实际为依据,以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为准绳,对经济活动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分析,避免主观片面性,克服随意性。
二、坚持辩证分析的原则。勘测设计成本分析,要分清现象和本质、内因和外因、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既要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也要看到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不仅要分析各项成本指标的执行情况,还要把产值、劳动生产率、盈余、资金、质量等指标联系起来分析;不仅要看到当前利益,又要看到长远利益。
三、坚持宏观经济效益和微观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分析勘测设计成本的升降,不仅要看其对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影响,而且要分析其对勘测设计产品质量和单位技术水平的影响,正确处理节约和增产、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国家与集体的关系。促进勘测设计单位提高勘测设计质量。
第五十三条 成本分析应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分析。
一、明确目的,制定计划;
二、搜集资料,掌握情况;
三、分析比较,找出差距;
四、查明原因,作出评价;
五、提出建议,写出报告。
第五十四条 成本分析应根据分析的目的和成本管理要求采取适当的成本分析形式,做到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相结合,全面分析和专题分析相结合,事前分析、日常分析和事后分析相结合。
季度和年度应结合生产技术进行定期的全面分析,平时应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专题分析,逐步开展预测分析。
第五十五条 勘测设计成本分析可采用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差额分析法,相关指标比率分析法,动态分析法,回归分析法和量本利分析法等技术分析方法。

第十章 成 本 核 算 组 织
第五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成本管理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要求,逐级建立分层次的成本核算组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加强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第五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的成本核算组织形式,应根据勘测设计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确定。规模较小的勘测设计单位可实行院部一级成本核算,规模较大的勘测设计单位一般应实行二级成本核算或三级成本核算。
一、一级核算。由院部统一核算。
二、二级核算。一级为院部核算,二级为生产队室核算。
三、三级核算。一级为院部核算,二级为生产处、室、总队核算,三级为勘测队核算。
第五十八条 实行二级核算或三级核算的单位,一般只核算成本,也可以根据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形式核算盈亏。
第五十九条 实行二级或三级核算,核算的生产处、室、队应配备必要的核算员,按统一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并按期报帐。要保持各级核算口径、数字和项目名称的一致性,保证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第六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班组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要求,确定核算形式、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章 责任成本核算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责任成本管理制度,对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分层次建立各级责任中心,并规定各责任中心的领导(责任人)对其可能控制的成本承担责任,组织责任成本核算。做到责任成本与工程项目、专业项目成本相结合,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建立责任成本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将所有成本项目按成本可控分为可控成本与不可控成本,并为每个成本项目及其明细项目确定由谁负责,形成责任中心的可控成本。
二、要为每个责任中心制定实绩和成果的评价与考核的经济指标。制定标准要考虑到有利于调动各责任中心工作的积极性,并能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经济利益。
三、要以各个责任中心为对象,组织责任成本核算。
四、各责任中心对其能够控制的成本负责,并能及时通过对实际成本与责任预算的对比、分析、掌握责任预算执行情况,控制、调节其经济活动。
第六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每年要编制成本计划,做好成本预测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技术市场信息,制定目标成本,搞好目标管理。按照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各个责任中心,把目标成本层层分解为各中心的责任预算,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一、成本预测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出一个目标成本草案;
2.采取各种专门方法,预测当前实际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水平,并算出预测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距;
3.动员内部一切潜力,拟订出降低成本的各种可行性方案,并力求缩小预测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距;
4.对各种降低成本的可行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从中选出经济效益最佳的降低成本方案,并据以制定正式的目标成本,作出成本的最优决策。
二、勘测设计单位可结合单位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选用判断预测法、历史资料加权平均法和高低点法等方法预测成本。
第六十四条 勘测设计单位各责任中心和责任人应以责任预算为依据,控制各项耗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成本形成的具体活动进行严格监督,随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计划的浪费和损失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现象,使每项经济业务活动和全部费用开支,限制在责任预算范围之内,形成全院统一的成本控制网。
成本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的原则。要处处精打细算,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充分挖掘内部的节约潜力。
二、目标管理的原则。即依照目标管理的要求控制、监督和指导。
三、全面性的原则。实行全员、全过程的成本控制,充分调动各责任中心每个职工的积极性,按定额、标准、预算进行成本控制,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审批,事后有检查。
四、例外管理的原则,对属不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要集中精力进行分析研究,追根求源,查明发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十五条 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责任成本核算,应按照责任归属原则,分别以单位和部门设户,建立责任成本明细帐。建立一套完整的日常记录、计算和积累各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数执行情况的信息系统,并定期编制责任成本报告,将实际数与预算数对比,借以评价和考核有关责任中心的工作成绩。
第六十六条 勘测设计单位组织责任成本核算必须明确分清各责任中心的经济责任,对各责任中心相互间提供的物资和劳务,要实行等价交换和等价补偿的原则,按照内部转移价格进行内部计价结算,办理责任转帐。
一、制定内部统一的计划价格。内部计划价格的制定要有利于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二、建立内部结算制度。要以院财务部门为结算中心。结算方式有内部支票、内部银行、内部转帐凭证等,可任选一种。
三、建立以院长为首,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参加的仲裁机构,协调各责任中心之间的经济纠纷。
第六十七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根据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对各责任中心定期进行考核,并按照考核的实绩,分配物质利益,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把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

第十二章 成本核算电算化
第六十八条 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应逐步实现电算化。
第六十九条 成本核算软件设计原则主要是:
一、合法性。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财经法令、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通用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的内涵、费用开支范围、各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符号、代码、逻辑关系都必须一致。
三、适应性。程序设计应适应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满足会计报表格式和要求。数据项目的设置和安排要便于操作和使用,满足日常管理和查询的需要。
四、正确性和完整性。在输入凭证和原始数据后,程序应满足一次计算出工程项目成本、专业项目成本、责任成本及总成本,并能打印输出总帐、各种明细帐和各种报表。

程序设计应具有插入、增删、查询、修改、检索、校验等多种功能。成本核算电算工作要建立各种文件,文件设计应选择适当的结构和存取方式。软件设计应在满足成本核算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存取速度快,节省储存空间。
五、保密性。为监督操作,防止非法篡改数据,程序设计应考虑必要的保密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七十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注意加强成本核算电算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
一、为适应成本核算电算工作的需要,财务部门应对现有财会人员工作逐步进行合理调配和组织,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随着电算化的实现,财务人员应逐步从繁琐的手工劳动中解放出来,转为信息管理人员,从事预测、分析等管理工作。
二、成本核算电算工作,应与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密切配合。对核算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和调试,使其不断完善。
三、成本核算电算工作,应配备计算机操作人员,从事数据准备、输入、核对和上机操作工作。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成本核算电算化工作的领导,财务部门领导必须有专人负责电算工作。
第七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做好成本核算电算化的基础工作。
一、对输入的原始资料及凭证,必须对科目和代码的设置、数量和金额等有关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二、各种基础统计资料,必须准确及时。工程产值、计划工日、实耗工日、实物工作量、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必须与计划统计、劳动工资部门的数字一致。
三、为便于查阅,应设立信息代码登记簿,代码簿中包括处室代码、人员代码、工程代码、会计科目代码等。对往来单位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等资料也可在代码簿中登记。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电力部所属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勘测设计单位。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所属勘测设计单位可比照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实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电力部财务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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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7日公布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 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 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7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府[201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2年3月21日第六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经济更加活跃、城市更加知名、城乡更加融合、社会更加文明、生态更加宜人、人民更加幸福”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并向市长和分管的副市长报告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可通知协办部门相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协办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出席;根据牵头部门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可以派员列席会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牵头部门必须明确、具体地列明各方面的理由和根据,报市政府协调和裁决。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全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区、镇的,应事先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凡与行政相对人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中心办理范围。


  二十二、市政府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法律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备案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预先审查,必要时组织起草,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具体以规范性文件条款规定办理,如无特别说明则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绩效考核监督体系,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各项制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七、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协办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答复的,需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副市长批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各部门办理市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两周内回复,有明确限定时间的,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回复(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逾期不回复的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限时办结制度》处理。各部门对于各镇、区和各单位请求审批的事项,属于一个部门能够办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需要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最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凡没有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勇于担责,加强协作,快捷高效抓好落实。部门之间能够联合办理的事情,由主办部门主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随意提交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能够协调办理的事情,不得随意提交分管副市长;副市长能够依职权办理的事情,不得随意提交市长。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缺位递补制度。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离开三亚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排名在后一位的副市长代为处理,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应坚守岗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效能性。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政府、区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解决。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每周例会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四)讨论提请市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五)其它需由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有关议题需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室应以发送部门意见回执单的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部门意见回执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在限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本单位无意见,并将逾期未反馈行为纳入绩效考评和效能问责范围。各部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会上提出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看法,如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充分说明理由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十七、市政府每周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周一召开。市政府每周例会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市政府一周的主要工作。


  四十八、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市长、副市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毋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凡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后提交会议讨论。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须按规定请假。有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不能出席的,须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五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由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重大事项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决定。报道文稿由秘书长审定。市政府每周例会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规模、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二、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属于上级和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与有关副市长商量;重要事项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义(三府)发布决定、通告,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意见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五、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年度工作安排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五十八、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要事先制订预案。


  五十九、各部门、各镇政府、各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十三章 执行督查


  六十、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市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六十一、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对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要跟踪督查,务求落实。对其他督查事项,也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结果。


  六十二、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要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督查承办单位要及时办理,按时反馈。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三、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每月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执行较好、反馈情况及时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久拖不办或反馈不及时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七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各部门和镇、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出席各部门、镇、区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镇、区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三亚出访、出差和休养,必须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与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三亚外出,必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请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


第十五章 附 则


  七十二、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和市政府派出机构。


  七十三、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