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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06:54  浏览:8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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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7年6月20日)
深办发〔2007〕12号

  《深圳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倒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责任倒查工作的开展,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维护稳定工作,全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倒查是对已经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区、部门、单位进行调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地区、部门、单位及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的专项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问题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第四条 责任倒查包括区域倒查和系统倒查。区域倒查分为市级倒查、区级倒查两级。系统倒查分为部门和单位两种。
  第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处理。
  第六条 责任倒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属地管理和部门、单位各负其责的原则;分级查究、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启动和实施

  第七条 发生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
  1.群体性事件;
  2.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党委政府要求进行倒查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市、区倒查工作由市、区党委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联合同级纪委、组织、人事、监察、综治部门(以下简称倒查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倒查工作由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市级倒查部门负责对区级和系统倒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区级和系统倒查部门要将倒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级倒查部门。
  第九条 发生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问题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市级倒查:
  1.在全国、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
  2.虽未在全国、全省、全市造成恶劣影响,但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
  3.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倒查的;
  4.其他重大问题市级倒查部门认为需要倒查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区级倒查:
  1.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问题的;
  2.其他重大问题市级倒查部门责令其倒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展系统倒查:
  1.本系统内发生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问题的;
  2.其他重大问题市、区级倒查部门责令其倒查的。
  第十二条 重大问题发生后,原则上由发生地的区、部门和单位先期开展区级倒查和系统倒查工作。市级倒查部门可以对全市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内发生的重大问题直接进行倒查。

第三章 倒 查

  第十三条 问题发生后,经倒查部门研究,认为应当启动倒查工作的,应向被倒查的地区、部门、单位下发《责任倒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部门和单位认为应当启动责任倒查的,由部门和单位研究并向有关被倒查单位下发《通知书》。
  第十四条 开展责任倒查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进行。
  1.对事件的倒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前预防是否到位、排查是否及时、责任是否明确等;
  (2)事中领导是否重视、反应是否迅速、处置是否得当等;
  (3)事后跟踪是否及时、事件有无反复等。
  2.对案件的倒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前管理是否到位、防范是否严密、责任是否落实等;
  (2)事中侦破查处是否迅速、起诉审判是否及时等;
  (3)事后整改是否认真彻底、效果是否明显等。
  第十五条 《通知书》下发后,由倒查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应当自倒查工作开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倒查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第十六条 责任倒查工作开始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如实报告情况,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重大问题的基本情况、倒查工作开展情况、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等。
  第十八条 倒查部门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被倒查对象对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倒查部门提出复查,复查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维持或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答复。对复查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交由同级党委、政府作最终裁决。复查期间停止处理意见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倒查对象对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处理不服的,依法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四章 追 究

  第二十一条 通报批评由市、区维稳办决定。黄牌警告由市、区维稳办提出建议,经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决定。一票否决由市、区维稳办提出建议,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维稳综治等部门联席会议审核,维稳领导小组决定,党委、政府批准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受到黄牌警告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其党政领导班子,在半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评先受奖、晋升职务的资格。
  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其党政领导班子在一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评先受奖、晋升职务的资格。不得易地、易岗担任同级领导职务。
  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及其党政领导班子,维稳办要向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降职或就地免职的建议。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给予综合性奖励或晋级晋职前,须征求市、区维稳领导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经过倒查,认定属于部门或个人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
  1.不稳定因素得不到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频发(明显高于其他地区或同比大幅上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漏报、迟报、误报、不报情况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3.放火、爆炸、劫持、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刑事案件或重大“黄赌毒”案件频发的;
  4.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罢工(课、市)、非法集会、非法游行示威、越级上访等事件的;
  5.阻断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1小时以下事件的;
  6.其他重大问题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事件或案件的;
  2.团伙犯罪、涉黑犯罪突出,杀人等八类严重刑事案件或重特大“黄赌毒”案件频发,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较大影响的;
  3.5人以上进京,50人以上100人以下赴省越级上访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参与人数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罢工(课、市)、非法集会、非法游行示威、越级上访等事件的;
  5.30人以上100人以下冲击、围堵区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事件的;
  6.5人以上30人以下打、砸、抢、烧街道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的;
  7.参与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的;
  8.阻断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1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事件的;
  9.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的;
  10.年度内发生同一问题被市、区通报批评累计三次以上的;
  11.其他重大问题需要给予黄牌警告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给予一票否决:
  1.发生以颠覆党和政府的领导、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的或带有明显政治倾向的邪教组织活动、恐怖活动以及其他非法活动,发现后24小时内没有制止或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影响的;
  2.团伙犯罪、涉黑犯罪突出,杀人等八类严重刑事案件或重特大“黄赌毒”案件频发,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普遍反应强烈,造成极坏影响的;
  3.20人以上进京100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事件的;
  5.100人以上冲击、围堵区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事件的;
  6.30人以上打、砸、抢、烧街道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的;
  7.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事件的;
  8.阻断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4小时以上,或阻碍、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或阻挠、妨碍省、市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72小时以上停工事件的;
  9.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的;
  10.年度内发生同一问题被市、区黄牌警告累计三次以上的;
  11.其他重大问题需要给予一票否决的。
  第二十六条 经过倒查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根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经过倒查认为需要组织人事处理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组织人事的相关规定,给予组织人事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1.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进行维稳风险评估,强行推行有关决策和措施的;
  2.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不及时的;
  3.处置群体性事件存在不作为、推诿扯皮、躲避矛盾、贻误时机等情形,致使事件升级的;
  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苗头)及其重要情况的;
  5.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进行责任倒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1.能够及时上报情况,积极配合查处的;
  2.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黄牌警告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半年内有效。一票否决的决定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处理时效依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前我市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央、省委和市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各区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系统倒查参照此规定制定系统倒查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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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1)第二项修改为:“乱扔动物尸体的,罚款5元至25元。”
(2)第九项修改为:“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散的,每污染1平方米罚款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3)第十项修改为:“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100元至500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4)第十一项修改为:“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款20元至100元,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元至25元。”
(5)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0元至1000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
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超过200元;
(三)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4.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对经营性行为,处2500元以下罚款。”
5.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不超过200元;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其收费行为。”
7.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合为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并修改为:“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服务费后,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违反规定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处理;对其主要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给予行政处分。”
8.删除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8年2月10日

阳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7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阳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制定的《阳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阳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创建最佳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居民住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按照划定区域,承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

1、责任单位负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做到地面无烟、蒂、瓜皮、油污、果壳、纸屑、积水、积雪、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垃圾;

2、保持门窗、招牌、橱窗、装满、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蓬、阳台等无积尘杂物,外墙面定期清洗粉刷,平整洁净;

3、保证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店招牌、遮阳雨蓬设置、卷帘门样式、阳台封闭等符合规定;

4、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密闭。

(二)包绿化管理

负责责任区域内绿化环境的管理,绿化带内不得乱倒脏水,乱扔杂物,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战胜和人为损害。无依树挂线、依树挂物、依树搭棚、践踏草坪、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三)包秩序良好

1、在责任区域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杜绝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打架斗殴、占卜看相等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2、无乱堆乱放、乱涂乱贴、乱拉乱挂、乱写乱画、乱搭乱建、乱占乱挖行为;

3、允许停放车辆的地方,车辆停放有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市、区和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负责市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区人民下放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由一名副区长具体分管,并确定一个工作部门,统一管理辖区环境卫生和“门前三包”工作。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和实施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区、矿区、开发区分局及城区、矿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内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卫生、环保、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各责任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接受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和监督,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督促本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划定:

(一)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本单位墙根(墙长为界)至人行道路沿石以内及楼后周边地段为责任区域(清雪除冰时以马路中心线为界)。

(二)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城建、公安交警、电信、邮政、供电、铁路、有线电视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四)开设早夜市的地段,由批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门面房“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承租者负责。

第八条 对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门前三包”采取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和自包两种形式。

第十条 责任单位委托代包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代包实行有偿服务,代包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自包的,必须有专(兼)职值岗员,自备保洁工具,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基础上,在责任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值岗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规范服务,按时出勤,尽职尽责,从严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执勤时佩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的值岗员标志。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发现违反“门前三包”要求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由相关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取消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称号。视情节轻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没收违法设置的物品,或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管理部门,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平定县、盂县、郊区城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