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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20:48  浏览:8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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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军民合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统一使用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充分发挥现有机场的使用效率,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既利于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又保证军队战备、训练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场的使用管理,原则上由由机场产权单位负责,可根据双方需要和实际情况,划分区域,分区管理。场区建设,由产权单位统一规划,军民航专用设施应尽量分开修建,自成体系,自行管理。非产权单位在机场内(不含自征土地)修(扩)建永久性设施,应征得产权单位同意。非产权单位在机场内(不含自征土地)的一切固定建筑设施如不再使用时,可按质作价移交给机场产权单位使用(专用设备除外),但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给与本场飞行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单位。机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机场产权单位统一规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机场允许起降的机型,应根据机场道面的承载能力,按国内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有关标准,由军民航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飞机,产权单位应允许使用。对超出道面承载能力的飞机,非紧急特殊情况,不准使用。
第四条 机场场道的翻修和维护,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因超过道面承载能力或其它意外原因造成机场损坏,进行修复所需的经费、材料,由造成损坏的单位负责。
条五条 机场扩建、翻修的设计和施工由产权单位统一规划,投资单位组织招标。机场扩建、翻修后,产权不变,但应保证投资单位使用,不收取场道工程折旧费。
第六条 机场使用和管理细则,由产权单位牵头,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各方均应严格遵守。
第七条 军民双方应签订机场合用协议,明确合用项目、设施和规模等,实行经济核算,合理收费。收费的范围、标准、方法,由财政部、总后勤部联合制定。
第八条 凡经批准开放的机场,可采用国际民航组织和国内现行标准所规定的地面导航标志和夜航灯光设施,由使用单位投资装设。
第九条 凡需新辟军民合用机场,按国办发〔1985〕49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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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运动员队伍建设,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运动员是指市体育系统运动队内在职在编,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并从事两年以上训练、比赛,由于身体、技术、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训练、比赛,经有关部门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但试训运动员除外。

  第三条 退役运动员就业实行自主择业为主,政府安置就业为辅的办法。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或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

  第四条 市、区政府体育、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体育部门及运动队要做好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教育和鼓励退役运动员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顾全大局,适应新时期的安置工作要求,主动愉快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应与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相衔接。

  第七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部门指令性安排在事业单位中就业,被指令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一)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三)破世界、亚洲、全国纪录的运动员;

  (四)获国家体育荣誉奖章的运动员。

  第八条 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德才表现好,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下列退役运动员,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但符合前条指令性安排就业条件的运动员除外:

  (一)获得奥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亚运会、全运会单项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单项冠亚军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

  第九条 下列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

  (一)不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和推荐就业条件的;

  (二)符合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条件而未选择的;

  (三)经政府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退役运动员拒绝政府安置的就业岗位的;

  (四)在推荐就业期限内经政府推荐就业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

  退役运动员实行自主择业的,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退役运动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前应当办理退役手续。

  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应当明确提出是否自主择业;未选择自主择业的,高校毕业后要求回深圳参加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政府就业安置,但须于毕业前半年内向退役前原训练单位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在规定时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主择业。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举办专门招聘会,为退役运动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见面机会,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二条 体育行业、体育服务业、业余体校、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或者政府资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新增体育社会指导员、基层体校教练等工作岗位,应当优先聘用退役运动员。

  文化、教育等非体育系统单位需要体育人才的,应当优先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应当优先聘用具有教师岗位任职资格的下列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一)获得世界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8名的参赛队员;

  (二)亚洲体育比赛单项或集体项目前6名的参赛队员;

  (三)全国体育比赛单项或者集体项目前3名的参赛队员;

  (四)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或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

  中、小学校应当择优录用取得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并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从事体育教师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运动员参加有关职业技能学习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退役的,应向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运动员退役申请表》,并由训练单位报市体育部门,市体育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批准。经批准退役的运动员,不再属于体育运动队在编人员,并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领取退役费。

  第十六条 符合指令性安排就业或者推荐就业的退役运动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一)退役运动员应当在市人事部门批准退役通知书送达本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深圳市退役运动员申请指令性安排(推荐)就业审批表》,原训练单位自退役运动员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体育部门审核;

  (二)市体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原训练单位送审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自审核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三)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市体育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手续,并应当自运动员批准退役之日起的一年内完成指令性安排或者推荐就业等相关工作;

  (四)退役运动员就业单位已落实的,市体育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退役运动员录取单位及报到时间,退役运动员应当签收。市体育部门收到签收回执后,按规定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录取单位手续;

  (五)退役运动员签收书面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单位报到。

  第十七条 运动员退役后,享有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待安置期。待安置期从市人事部门批准退役之日起开始计算,退役运动员一年内重新就业的,待安置期结束。待安置期不计算工龄。

  待安置期间,退役运动员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由原训练单位转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代理,运动员原训练单位负责缴交待安置期内的人事代理费。待安置期间,退役运动员的医疗保险按照退役前医疗保险费缴纳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运动员退役后,由运动员原训练单位逐月计发一年的体育津贴。体育津贴包括体育基础津贴、运动成绩津贴、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第十九条 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成功就业的,在办理工资、行政关系转入新单位手续时,一次性计发剩余的体育津贴。

  退役运动员在待安置期间进入高等院校学习、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境)定居,可申请一次性计发剩余的体育津贴。

  第二十条 退役运动员拒绝签收市体育部门发出的落实就业单位书面通知的,或已签收书面通知,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到录取单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按照自主择业处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待安置期满仍未能就业的退役运动员,经失业登记后纳入政府再就业援助范围,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对失业人员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后,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接续或者转移按照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养老保险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未达到初中文化程度的运动员要求退役的,可按照本办法的退役规定办理退役,退役后由运动员原训练单位负责安排文化学习。学习期间,运动员体育津贴按月发放。

  前款规定的退役运动员年满16周岁且已达到初中文化程度方可按照本办法安置的规定办理安置。

  第二十四条 退役运动员安置经费包括退役费、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体育津贴和初中程度国民教育费用、人事代理费、医疗保险费等。

  退役运动员安置经费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由深圳市输送并被上级专业队招收为正式运动员,经批准退役且选择安置去向为深圳市的退役运动员参照本办法进行安置。但退役后已选择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安排工作或者选择自主择业并获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退役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浅谈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 排除犯罪事由的本质
此类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可能会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其因为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不构成犯罪。其在我=国刑法学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当然,在国外很多国家还有期待可能性一说。
二排除犯罪的具体事由
1正当防卫
定义: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即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利益或者他人的人生和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如A看见B拿着一把尖刀像他走来而主观上认为B想杀害自己而将B打成重伤。在本例中,显然没有不法侵害或者说不法侵害还未进行,A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对A应以故失致人重伤罪进行定罪量刑。当然,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不一定需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如在某些不法侵害一旦进行便难以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A看到B正准备从口袋中拿枪射杀自己。在此情况下,A如果把B打成重伤就属于正当防卫。
(2)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的意思。如A开枪把仇人B打死,B此时正在抢劫C,而A并不知道此情况。这中行为,刑法学上称为偶然防卫。这种情况下A的行为之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是因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防卫的意识,即其行为并不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利益或者他人的人生和财产和其它权利。对A应以故意杀人罪即遂定罪量刑,这是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得出的结论,即A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也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3) 假想防卫。即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行为的行为的定罪量刑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下举例说明。如A误以为B靠近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其实行盗窃行为做准备而一把把B推开,使B的头部撞上石头而死亡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A的行为就应当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如在一个夜晚,A看到自己的朋友B被C抢劫正欲上前阻止,却被在一旁蹲点的便衣民警D抓住,A误以为D是C的同伙而将D打成重伤,这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在这种情况下都难以辨认自己的行为,所以A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属于过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A的行为应以意外事件处理,A不应负刑事责任
(4) 防卫过当与无限防卫。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则属于防卫过当,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那什么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此,可从权利的大小进行理解。如A把正在盗窃的B打到致其死亡,在此过程中,盗窃侵犯的是财产权,而A将B打死的行为侵犯的是人的生命权,这显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对A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应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
(5) 无限防卫。即针对某些犯罪,受害者可以依法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权,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某些如强奸,杀人行凶,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
2紧急避险
定义:紧急避险就是指为了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 注意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第一: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而紧急避险针对的是无罪过的第三人。其实,正因为紧急避险针对的无罪过的第三人才使对其的要求更为苛刻
(2) 对权利的苛刻要求。必须是大于,而不能是等于或小于。
(3) 对于避险过当的处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 在这里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举例说明。
汽车司机A在行驶过程中刹车失灵,为了避免撞上刚放学回家的小学生而猛打方向盘撞上了路边小贩的摊子。在这里,人身权大于财产权,司机A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同样情况下,如果司机C看到此情况,出于紧急而把A的车撞翻。由于C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所以C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3 期待可能性: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这些行为确实符合了刑法分则的,但其行为既不符合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但根据人类生存的规律,行为人在某些时候确实需要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

期待可能性的经典表述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以下通过经典案例分析举例说明
讲到期待可能性,不得不讲到下面这个经典案例
被告是一位马车夫,他被别人雇佣驾驭双轮马车,因马有用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极其危险,所以,马车夫多次提醒雇主更换该马,但是,雇主不但不答应,反而以解雇相威胁,马车夫不得已只好继续驾驭该马车。
  
   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授意下驾车上街,该马恶癖发作,马车夫虽然极力拉绳制御,但是,均无效,该马狂奔起来后,马车夫完全失去了对马的控制,该马在狂奔中将一行人的脚部撞成骨折。检察官根据上述事实,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宣告马车夫无罪,检察官以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出抗诉,但是,帝国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其理由是,要认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还不够,还必须以马车夫基于这一认识而向雇主多次提出更换该马为必要条件。但是,事实上无法期待马车夫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拒绝驾驭此马,所以,马车夫不应负过失责任。这一判决让人感到,行为人在没有条件选择合法行为可能性时,即使基于过失实施违法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该判例公布后,引起德国刑法学界的关注,之后,德国刑法学者在有关论著中以“癖马案”为例,开始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随着研究深入,期待可能性理论逐渐得到了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的承认和采用。
其实,在中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也碰到过比较相似的案例。著名的许霆案即是。
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根据一审的判决,显然,法院定许霆为盗窃金融机关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一审判无期徒刑。但在二审时,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很显然是因为其存在一定的期待可能性的原因。试想我们是行为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会不会犯下同样的错误,这既是期待可能性,即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参考资料:《刑法学总论》余世忠
《刑法》罗翔
《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