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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4:14  浏览:92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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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及时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执行实际可以发出《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第二条 被执行人必须按下列顺序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四)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按上述顺序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对其他财产可不予申报。
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在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被执行人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申报。
  第四条 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第五条 被执行人接到《财产申报令》后,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
  第六条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财产申报令》样式

××××人民法院
财产申报令

(××××)××执字第××号
××××: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一案。根据案件执行实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强制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本令送达后×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1.申报财产的顺序: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3)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4)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
  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你(你单位)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3.你(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令后,你(你单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
  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你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人员: 联系电话:

××××年××月××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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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和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会议认为,《纲要》和报告提出的今后十年的主要奋斗目标和基本指导方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任务和政策,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部署和措施,是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总要求的,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努力奋斗是能够实现的。会议决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批准李鹏总理的报告。
会议认为,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较好地完成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计划,提前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第一步战略目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还必须看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
会议认为,从1991年到2000年,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非常关键的时期。我们能不能在九十年代巩固和发展八十年代取得的巨大成就,进一步促进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是我国各族人民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行动纲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保证其贯彻实施。国务院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纲要》规定的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会议要求,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下大气力提高经济效益,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地区经济布局,努力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要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要加强和发展农业,积极扶持乡镇企业,促进农业全面发展;要加强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改组改造和提高加工工业,积极发展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要把发展教育科技事业放在突出位置,加快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生活,使人民生活逐步由温饱达到小康。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
会议要求,必须努力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定不移地贯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要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廉政建设,同各种腐败和违法乱纪现象进行坚决斗争;要坚定不移地实行计划生育、合理利用土地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要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
会议要求,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要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围绕解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要问题,有领导有步骤地全面推进改革,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新体制。要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要坚持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充分发挥它们在经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把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智力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和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顺利完成。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恪尽职守,忠实积极,廉洁奉公,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按照《纲要》提出的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会议指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努力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希望台湾当局顺应民心,继续真正多做有利于国家统一的实事。全国各族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要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祖国的和平统一和昌盛富强。九十年代,香港和澳门将回归祖国,我们要为香港和澳门的稳定繁荣、平稳过渡而积极努力。
会议指出,当今世界正处于新旧格局交替之际,旧的格局已经被打破,新的格局尚未形成。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一切国家保持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为建立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促进人类进步事业和整个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积极投身到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万众一心,埋头苦干,为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全面完成《纲要》确定的宏伟任务而努力奋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的决定


(1998年2月28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7年9月24日在阿拉木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