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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57:44  浏览:8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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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领域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分为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两种方式,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对企业的产品实行全面检验。
  经监督检查确认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加抽检频次。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不得事先泄露或通知抽检企业和抽检产品,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企业财物,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或宴请。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据实作出检验结果。
  第八条 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申请复检,由复检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复检结论确认原检验结果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负担;复检结论确认原检验结果正确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企业负担。
  第九条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档案,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外,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自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负责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照提效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十三条 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公告;公告后复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在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相应证书。 
  应当进行整改复查,期满后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强制复查。复查检验费用由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有权监督并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虚报,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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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颁发《殡葬职工守则》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颁发《殡葬职工守则》的通知

1984年6月21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了提高殡葬职工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发布《殡葬职工守则》。
《殡葬职工守则》是职工群众自我教育的公约性规定,是正面引导群众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各地要把推行守则当成职工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地抓紧、抓好。各基层殡葬事业单位,要根据《殡葬职工守则》的基本内容,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或补充,经过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贯彻执行。通过贯彻执行“守则”,增强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贯彻好《殡葬职工守则》,关键在于领导。希望各有关单位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同时要充分发挥党员和先进模范人物的骨干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带动全体职工自觉执行。推行“守则”要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定期检查评比,表彰和奖励好人好事,批评和处罚违犯“守则”的人员。希望各地不断总结经验,使遵守《殡葬职工守则》成为殡葬职工的自觉行动。

附:殡葬职工守则
一、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学政治、学文化、提高社会主义觉悟。
三、讲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严守职业道德,对死者讲文明,对丧主讲礼貌。
五、服务周到,待人热情,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
六、热爱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累,不刁难群众。
七、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
八、讲求质量,厉行节约,保证工作无差错。
九、衣帽整齐,讲究卫生,保持整洁、肃穆的工作环境。
十、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卫生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教育相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教育相关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农村医学专业资格问题的请示》(新卫发〔2010〕4号)收悉。为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专业水平,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举办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专业名称为农村医学。自2009年起5年时间内,由自治区财政提供经费支持,面向自治区农牧区定向招生,为村卫生室定向培养适宜医学人才。

二、上述农村医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执业,执业注册地点限定为村卫生室。



此复。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