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本职能研究
张 建 国
工会基本职能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实际上在工会理论界至今仍有争议。尽快弄清这一问题,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先弄清基本职能这个概念及特征,否则,其结果势必徒劳。
一
所谓职能就是指人、事、机构的职责、作用和功能,它从不同角度或按不同标准,可分成不同的类型。从其作用的对象的角度,可分成基本职能和具体职能两个层次。一个社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不同于其主要职能。前者是由这个社会组织的性质决定的,是这个社会组织诞生时就有的,是贯穿于其存在始终的,且可同时有多个;后者是这个社会组织的职能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的职能,是随着社会组织所处的客观环境或面临的主要任务的变化而变化的,且具唯一性。但两者有时也是重合的,即当这个社会组织的某项基本职能在其职能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时,这项基本职能也是其主要职能。例如,我国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有两个,即政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而现阶段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社会管理职能一个。因此,“一个组织的基本职能(责)只能有一个”的观点是不对的。
根据上述科学的认识,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工会的基本职能应包括维护职能和教育职能两个方面。维护职能就是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职能;教育职能就是教育职工群众维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职能。这集中体现了工会的性质,同时也是由工会性质决定的。因为,从客观上和实质上讲,工会就是无产阶级利益同资产阶级利益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的产物。当然,工人最初组织工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但这是他们那时还未意识到两个阶级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的缘故。有人认为,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所以工会的基本职能就是维护。这是极其片面的,因为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这只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的。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工会是社会阶级矛盾的产物。现在大家一致认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鲜明的阶级性与广泛的群众性的统一体,阶级性与群众性是工会的本质属性。工会的鲜明的阶级性说明了什么,不就是说明了工会是一个社会政治团体和阶级组织,是无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吗?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工会是“整个工人阶级的代表和为工人阶级利益而奋斗的战士”。工人阶级利益包括具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两个方面,这就要求工会对这两个方面的利益都须维护。怎样维护?具体利益须靠工会直接去维护,而根本利益就得靠工会教育职工群众自觉去维护,这就决定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和教育职能是基本的。既然是基本的职能,这就象我党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样,缺一不可。
二
近年来,工会刊物上有个“工会基本职能(责)是维护”的提法。按照形式逻辑原理分析,这个提法的主语项(工会基本职能)周延,因而断定了工会基本职能的全部是维护,这就明显地把工会的教育职能排除在工会的基本职能之外。其实,教育职能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工会诞生时就有的,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不管工会的最初目的如何,现在他们必须学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而自觉地进行活动,把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我党当初为啥要组织领导工会?主要目的不就是为了通过工会教育组织工人群众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奋斗吗?而客观上,工会也是担负此项职责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因为工会的组织对象包括了所有的工人群众, 且工会组织的群众性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能中又具独特优势。因此,在我国长期的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工会始终肩负着教育组织职工群众为实现党的任务而奋斗的职责。简言之,工会的教育职能,既是工会接受党领导的一个基本标志,也是工会的组织形式决定的,决不能排除在工会基本职能之外,否则,工会就不是真正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阶级组织,也无法与最初的工会、黄色工会相区别。
因此,无产阶级革命家及政党在谈及工会的任务、职能时,总是把教育与维护相提并论。列宁指出:我们“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他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列宁的“两个保护”说明了工会既具有保护职工具体利益的职能,也具有保护国家利益的职能。而后一个职能,实际上就是工会的教育职能,因为工会要实现后一个职能,离不开履行教育职能,即离不开教育职工群众来保护国家利益。列宁只把这两个职能放在一块提出来,就足以证明这两个工会职能是基本的。列宁还曾形象地把无产阶级先锋队比作“发动机”,把工人群众比作“机器”,把工会比作他们之间的“传动装置”。我党也总是要求工会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传动装置”和“桥梁纽带”都是连接两头、两个面向,其含义和功能是不言而喻的:一面是自下而上地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真实地反映给党,以完善修正党的决策,即维护职能;一面是自上而下地把党的主张和方针政策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并使之变为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即教育职能。这就是说,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能,教育也应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少了教育职能,“传动装置”和“桥梁纽带”作用就发挥不好。同样,毛泽东在苏区时也指出:工会“是保护工人利益的保垒,同时它又成为广大工人群众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邓小平在代表党中央向工会“九大”的致词中,首先要求工会要“教育全体会员认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意义,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经济、管理、技术、文化水平”;同时又要求“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替工人办事的组织”。近些年来,我党领导人多次重申:工会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我党的“两个维护”与列宁“两个保护”的含义是一致的。
三
总之,维护职能是工会存在的基础,工会丢掉它就不能实现教育组织职工群众的目的;教育职能体现了工会的阶级本质,工会丢掉它就不能成为真正的为工人阶级根本利益而奋斗的“战士”。工会这两项基本职能,是并列的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为条件和互相促进的关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只肯定其中一项而否定其中另一项是工会的基本职能。这如同我们决不能因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是统一的关系,而只提一个物质文明建设就行了一样。
事实上,将工会的基本职能限定于依法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上,这只会减弱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工作的对象是人,工会工作就是做好人的工作,即通过做好职工群众的工作,来保护好、调动好和发挥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完成党和国家的任务服务。实践证明,工会做好职工群众工作和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职工群众的“三性”,必须认真做好“维护”和“教育”这两篇文章,即除依法维护好他们的具体利益外,还须发挥群众组织的独特优势, 通过多种具体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和大局意识, 把他们的“三性”引导到努力完成党和国家的任务上 。只有这样,工会才能更有作为,才会发挥应有作用。如果我们片面地认为工会只有直接通过依法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才能保护、调动和发挥好职工群众的“三性”,那么,就会人为的缩小工会组织的工作领域和活动空间, 限制工会组织的“用武之地”,甚至可能产生一种误导,影响那些经济效益好、职工权益得到保障的单位和地方的工会组织难有作为。即或在私营企业中, 工会也要教育职工为企业发展作贡献, 这不仅是因为企业效益与职工利益息息相关, 而且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工会履行教育职能, 也是维护国家利益。
当然,工会的这两项基本职能是有主次之分的。从工会存在的整个过程或从总体上来看,工会的基本职能应主要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否则,工会与党政组织就没什么两样。但是,由于工会的基本职能在内容、主次和作用等方面,会因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所以,具体到工会存在的某个局部或某个时期来看,工会的这两个基本职能不会变,而工会基本职能的主要方面,就有可能是维护,也有可能是教育。如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改革力度加大,劳动关系复杂化,这就决定了工会的基本职能主要是维护。但具体到某一局部, 如一个企业工会在具体工作中, 究竟以维护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 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哪个方面是企业的主要矛盾, 哪个方面就应是工会的工作重点。 可见,工会具有这两项基本职能,有利无弊,决不会影响抓主要矛盾。
如果将工会的这两项基本职能合二为一,说成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只有一个,即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和根本利益,那么,工会突出这一个“维护职能”就毫无意义了,因为,这样达不到强化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本意。况且,我们讲的维护职能是狭义的概念,其内涵是确定的,这就是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否则,在工会理论上和实践中就难以把握,甚至会乱套。
四
为了进一步认识和正确把握工会的基本职能, 还有必要对工会的具体职能作番研究。工会具体职能是工会基本职能在较低层次上的延伸和具体展开,是实现工会基本职能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也是工会机构设置的具体依据。工会具体职能内容丰富, 涉及面广, 它们有的不是工会诞生时或党领导初始就有的,而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产生的, 且还会随着工会环境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从现阶段来看, 工会的维护和教育这两个基本职能, 主要包含着以下一些具体的业务职能。
一是经济建设职能,即吸引和组织职工群众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的职能。工会履行经济建设职能,并不是直接去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而是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技术比武、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设、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来吸引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把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到发展经济上来,其直接目的是维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
二是参与监督职能,即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检查监督国家有关职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这项职能是社会主义国家赋予职工群众的一项民主参与、监督权利。工会参与管理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和企事业单位,而主要是以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为目的,通过参加有关机构和会议、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以及基层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渠道,参与立法,参与政府涉及职工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参与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
三是调节劳动关系职能,即代表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协调处理,保护职工劳动权利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会的这项职能已越来越突出。工会调节劳动关系有多种形式和途径,主要是参加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负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指导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等。
四是生活保障职能,即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就业及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方面的职能。工会的这项职能,完全是为了维护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生活保障职能的具体内容很多,如职工生活福利工作方面就包括了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生活服务、困难补助、互助互济、职业介绍、疗休养等。
五是思想宣传职能,即向职工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能。其具体内容根据各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来确定。工会履行思想宣传职能,与党组织不同,其显著特点是着重于提高占工人阶级绝大多数的中间和后进的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主要采用群众活动和群众自我教育的方法。
六是职工文化职能,即开展职工文化工作,满足职工群众的精神需求,提高职工道德水准和科技文化素质的职能。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培训以及文学、文艺、体育、图书阅览、文化休息等职工业余文化娱乐的诸多形式,还包括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管理等。
七是组织建设职能,即在企事业、机关单位发展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最大限度的把职工群众组织起来的职能。组织建设职能,是工会的一项基础职能,旨在保证工会其他各项具体职能的实现。
八是对外联络职能,即同国际工会联系与交往的职能,旨在加强交流,吸取和借鉴国外工会的经验与教训,增进与各国工人阶级的友谊。这项职能主要由全国总工会和省级地方工会承担。
九是财务管理职能,即依据《工会法》收管用好工会经费的职能。工会经费是工会其他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工会的财务管理,改革工会的财务管理方式,已提到各级工会的重要议事日程。
总而言之,工会基本职能问题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及相关科学的原理,进行系统的研究。诸如工会职能的涵义、特征、分类以及工会基本职能与其它各种类型工会职能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要弄清楚。惟有如此,才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工会基本职能。笔者关于工会具有两个基本职能的主张,是否正确,是否最妥,希望理论界给予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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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 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的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 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 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命题与辅导相分离。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 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 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 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或委托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全国考委聘任。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省考办商其所在学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考委聘任。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十人;省际协作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七人;省级命题每门课程的命题教师一般应不少于五人。
每门课程组配试卷或入闱命题的教师应为二至三人。
命题教师选聘应有地区和高等学校的代表性。被聘教师所在学校应对聘任工作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编制试题、审题、组配试卷、题库建设等必须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全国统一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全国考委决定;协作命题题库的使用由协作省考委协商确定;省级命题题库的使用由省考委决定。
题库的贮存、保管、使用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题库在使用过程中,应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省考办应具备贮存题库的设施和用房,建立题库的技术档案,配备专人负责,并积极创造条件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题库管理。
第十六条 命题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命题人员及职责
第十七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是课程命题的业务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身体健康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
课程主命题教师的职责是:
(一)负责提名和推荐本课程命题教师人选;
(二)起草课程命题实施意见,设计课程试卷蓝图;
(三)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
(四)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审题教师对所命试题进行审定;
(五)协助全国考办或省考办组织试卷组配工作,并对题库和考试试卷质量负责;
(六)参与课程试卷的质量分析。
第十八条 命题教师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自学考试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教授或副教授,也可以有少量在教学第一线的讲师。
命题教师必须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命题任务。
第十九条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是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作风严谨、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命题工作和教育测量学等有关知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全国考办或省考办正式干部。
命题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规划和工作安排;
(二)组织课程主命题教师制定课程命题文件,设计试卷蓝图;
(三)组织实施命题,指导和参与命题、审题、组卷工作,协调和处理命题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实施试题的质量分析;
(五)负责题库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命题程序
第二十条 课程命题领导小组在命题前应对命题教师进行教育测量学理论、自学考试的性质与特点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试命题。
第二十一条 命题组应在熟悉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下列文件:
(一)命题实施意见;
(二)试卷蓝图;
(三)命题教师任务分工表;
(四)样题。
第二十二条 按照考试大纲和教育测量学的要求编制试题。编制的试题应做到科学、合理、不超纲;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错误;避免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试题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制定评分标准,需包括对应考者的逻辑思维、综合应用和语言表述能力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按考试大纲、命题实施意见和试卷蓝图的要求审定试题。审定合格的试题应按科学的分类方法贮入题库。
第二十四条 按照试卷蓝图的规定组配试卷。
每份试卷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内容,覆盖考试大纲的各章。
组配的试卷须使不同能力层次试题的分数和不同难易程度试题的分数比例适当。
每次考试必须组配若干套平行试卷,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随机确定考试试卷。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全国考办及省考办应组织力量对试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将结果贮入题库。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六条 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使用前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条 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本课程自学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命题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命题工作的文件或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课程主命题教师、组配试卷教师、命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自学考试有关的辅导活动(包括担任助学单位的职务或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所有命题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汇报命题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命题工作纪律。凡违反者,取消其命题人员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考委、各省考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公布的有关命题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