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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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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洛阳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连维良
2006年9月27日



洛阳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蔬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首先在本市城市区的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准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蔬菜生产、经销、监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及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市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蔬菜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凡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五条 实行无公害蔬菜专销制度。在蔬菜批发市场、规模较大的农贸市场和有蔬菜销售的大型超市开辟无公害蔬菜专销区。对取得认证证书的无公害蔬菜实行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或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专销区销售;对经过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蔬菜,凭有效检测合格证书直接进入专销区销售;其他进入专销区销售的蔬菜,实行逢进必检制度。


  第六条 实行蔬菜质量公示制度。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型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蔬菜质量公示牌,每天将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无公害蔬菜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周公布一次有关蔬菜质量安全状况的信息,有关媒体应当免费发布。


  第七条 实行重点消费场所蔬菜质量承诺制度。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必须购买经过认证的无公害蔬菜或者经过检测合格的蔬菜,并采取一定方式就所使用蔬菜的质量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鼓励无公害蔬菜经销实体对宾馆、饭店、学校、幼儿园等集体食堂实行集中配送。


  第八条 实施蔬菜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超市内的无公害蔬菜专销区,原则上实行包装销售。对包装销售的蔬菜,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蔬菜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包装物、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九条 推行蔬菜质量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逐步建立蔬菜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保鲜)、销售等各个环节登记制度。蔬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蔬菜生产档案,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及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蔬菜销售者在购进蔬菜时应当索要蔬菜质量合格证明,并向蔬菜购买者出示有关蔬菜质量的证明。实现蔬菜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究的目标。


  第十条 实行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制度。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应当自建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检测点)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完善检测检验制度和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检测检验档案资料的管理。发现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蔬菜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负责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进行监督检查。在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蔬菜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蔬菜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蔬菜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有权查封、扣押。蔬菜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有重大问题的举报和揭发,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加强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每个县(市、区)每年要申报1-2个无公害基地,认证2-3个无公害农产品,使全市无公害蔬菜基地和面积稳定快速发展,保障全市的蔬菜供应。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和蔬菜协会建立无公害蔬菜基地,申报产品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技术部门要加强对无公害基地农民的培训工作,提高基地农民的无公害蔬菜生产水平。


  第十四条 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和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 加快标准化市场建设。农贸市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现有的农贸市场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标准实施标准化改造。新建的农贸市场必须建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为全面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负责全市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指导工作,对市区范围内的蔬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各县(市、区)应当尽快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的建设,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蔬菜批发市场、销售市场应当配备蔬菜农药残留速测仪,对生产、经销的蔬菜进行检测。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鼓励发展产销一体化的蔬菜经营实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兴办无公害蔬菜专卖店和连锁店,建立无公害蔬菜配送中心,完善服务网络,实行产销一体化服务。


  第十八条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加大对蔬菜市场准入工作的财政投入。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和日常检测费用,保证蔬菜市场准入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支持无公害蔬菜基地和检测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积极营造舆论氛围。各级政府要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蔬菜市场准入的意义和蔬菜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生产技术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增强蔬菜生产者、经销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蔬菜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蔬菜市场准入制度是保证全市人民吃上安全放心蔬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具体负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蔬菜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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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2012〕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深化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畅通互动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推进行政执法权的公开透明运行。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进一步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及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与96666效能监督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访。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和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具体程序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或参加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不邀请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杭州市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和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地区、各部门一般不得以机关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和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送。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视情审签。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印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定期举办学习会、每年召开一次务虚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人员。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每年累计下基层调查研究时间不少于60天,并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市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保障“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科技部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组织和实施“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遵照执行,并按照《若干意见》的精神,积极推动本部门、本地方科技计划管理的改革。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现就“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科技计划及管理不断调整和完善,基本适应了各个阶段科技发展的要求,反映了不同时期发展和改革的重点,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自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确定,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对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还存在着重复分散、效率不高等一些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必须对科技计划管理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纲要》精神,以促进自主创新为核心,以发挥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为宗旨,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制度建设,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发展要求的“权责明确、定位清晰、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
二、基本原则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围绕促进自主创新的主题,既要充分吸收和继承现有计划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更要与时俱进,坚定改革,大胆创新;既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解决当前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求真务实,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新思路、新举措,力争取得突破,又要加强总体设计,综合集成配套改革措施,积极有序推进。重点要突出以下几项原则:
1、体现国家目标。围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十一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纲要》为指导,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提出的重大需求,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制约问题、提升产业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等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2、促进自主创新。把促进自主创新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遵循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模式。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类科技计划要鼓励自由探索,突出原始创新,提高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应用开发及产业化类科技计划要面向市场,突出集成创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问题,提高科技的支撑能力。
3、加强统筹协调。围绕国家整体的创新目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考虑政府和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统筹科技发展与改革,统筹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统筹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安排,统筹集成各方面的科技资源,充分利用国外的科技资源,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科学利用。
4、明确权责划分。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要进一步明确计划、项目决策、管理、实施、咨询、服务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强化责任制,加强监督,逐步建立咨询、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
5、完善管理制度。围绕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管理新机制,制定明确的管理流程和办法,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运行的秩序,强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和计划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科技计划管理的公正和公开。
6、提高管理效率。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要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为目标,进一步简化程序,建立科学的评估监督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共享机制,保证国家科技计划各项目标的实现。
三、改革措施
为切实保证“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的有效实施,计划管理改革要结合实际,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并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构建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
1. 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对创新活动的导向作用。科技计划是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主要包括国家科技计划、部门(行业)科技计划和地方科技计划等。作为科技计划的主体,国家科技计划要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对现有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后,“十一五”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主要由基本计划和重大专项构成:基本计划是国家财政稳定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基本形式,包括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等;重大专项是体现国家战略目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的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工程建设,通过重大专项的实施,在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2. 明确国家科技计划的定位。围绕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各国家科技计划要进一步明确定位和支持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要突出原始创新,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973计划构成,主要定位分别为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和国家目标导向的战略性基础研究;科技攻关计划要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支撑作用,加强集成创新,突出公益技术研究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以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为目标,进一步强调自主创新,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和前沿性,重点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要突出资源共享,以研究实验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建设为主要内容,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支撑;政策引导类计划要有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措施,重点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高技术产业化、面向农业、农村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国际科技合作等的引导和支持。重大专项按照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明确实施的目标,根据需要和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3. 把加强自主创新作为优化国家科技计划经费配置的战略重点。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创新活动的特点,调整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的配置和结构,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家财政科技投入重点加大对基础研究、公益研究、高技术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的稳定支持,加大对科研基地、条件平台和科技队伍建设的支持。国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政府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引导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其他力量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形成全社会投入自主创新的良好局面。
4. 加强科技计划的协调衔接。围绕国家的整体创新目标,加强国家科技计划之间、国家科技计划与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之间的协调衔接和集成,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制度性的沟通协调机制,适时就国家、部门和地方的各类科技计划当年进展及下一年度安排等情况进行沟通协调,形成科技计划的年度报告制度,以加强集成,避免重复交叉。
(二)进一步推进部门(行业)和地方的自主创新工作
5. 发挥部门(行业)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作用。国家科技计划目标的确立及重大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听取部门(行业)的意见。把征集部门(行业)等科技需求和重大项目建议,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措施。有效集成部门(行业)的资源,加大对行业共性技术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在攻关计划项目和863计划重大项目中的组织实施作用。加强部门(行业)的监督作用,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的有效实施。在有关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行业引导项目,由部门(行业)负责管理和实施,重点支持行业科技发展中的前瞻性和创新性的技术储备、应急反应和基础性工作等,提高行业科技发展的持续创新能力。
6. 提高地方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强化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共建实验研究基地,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优势。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加大对区域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统筹区域科技协调发展,在有关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区域引导项目,主要由地方负责管理和实施,提高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有效集成中央和地方的科技资源,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加强对县(市)科技信息平台等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县(市)科技服务和支撑能力。
(三)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7. 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建立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充分听取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反映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方向。应用及产业化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要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项目的评审要更多地吸纳企业同行专家参与。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支持,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对于重大专项和基本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重大项目,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企业联盟牵头承担,或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项目实施新机制。
8. 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的技术创新基地建设。加大对大型骨干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的支持,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独立或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国家工程中心、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建设一批企业的研发中心,打造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平台。加大现有研究开发基地与企业的结合,建立面向企业开放和共享的有效机制,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9. 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平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整合科技资源,进行技术合作开发,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家政策引导类计划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孵化器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建设一批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平台,形成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和创新的新机制和环境。
(四)促进科技自身的持续创新能力建设
10. 加强对项目、人才、基地的统筹安排。国家科技计划从以支持项目为主,逐步转向统筹安排项目、人才、基地,实现从技术突破的单一目标向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高的综合目标转变,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发展与改革的结合,优先支持改革取得实质成效的科研院所和企业,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国家科研基地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加强项目实施与能力建设的有机衔接,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的实施,造就一支创新队伍,建设一批创新基地,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
11. 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支持力度。在有关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人才专项资金,支持青年创新人才、跨学科复合型人才、优秀创新团队以及“小人物、小团队”的成长。鼓励科学家的自由探索,高度关注具有创新性的“非共识项目”并加大支持力度。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人员费用支出比例,鼓励科技人才的流动与交流。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和支持青年人才、海外留学人才等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2. 加强和统筹创新基地的建设。制定国家创新基地的发展规划,加大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创新基地建设的统筹和支持力度,合理布局创新基地建设。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把创新基地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予以支持。改革国家创新基地的管理运行模式,对创新基地实行分类支持和管理,对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基地实行稳定支持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化、产业化性质的基地,实行政府引导、多渠道投入和共建的方式;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及其他综合性基地通过竞争择优、后补助或项目倾斜等多种方式支持。鼓励共建创新基地或联盟,制定公共科技资源的开放与共享标准与规范,促进资源共享。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13. 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开展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态势分析,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利查新制度,并把它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突出自主创新,把创造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重要目标。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可用于支持重大成果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
14. 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鉴定与管理机制。改革科技成果鉴定方式方法,建立科学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发挥成果鉴定与管理对自主创新的积极导向作用。完善科技成果的评价评估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国家层面不再组织成果鉴定,对技术水平的评价不作为项目验收的内容。制定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成果共享机制和办法,建立国家科技计划成果数据库,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重大创新成果的报告、登记和信息发布制度,促进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转化和共享。
(六)积极推行有利于创新的科技计划管理新机制
15. 加强技术预测工作。建立面向社会和产业需求的技术预测制度。把技术预测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技术预测机构和队伍,完善技术预测方法,建设国家技术预测平台,提高技术预测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调整、优先发展领域的选择以及研发资金投向和重点等提供决策支撑。
16. 建立和完善独立的评估制度。在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的制度。加强科技计划评估专家队伍和独立评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评估程序,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适应不同科技计划和管理工作特点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和基地等的评估工作,为计划项目调整和科技工作的绩效考评提供科学依据。
17. 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计划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制定分类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提高其服务质量。进一步明确职责,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计划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参与计划项目评审、评估、监督、成果评价与推广等管理工作。
18.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加快制定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19. 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快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构建网上科技计划管理“一站式”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科技计划项目的网上运作和管理。建立重大项目储备数据库、科技计划项目信息数据库等,加强综合信息管理,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科技计划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性。
(七)进一步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公开性
20. 完善专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验收专家库。参与项目评审、验收等同行专家,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扩大专家遴选的范围。充分发挥专家在战略、技术、经济、经费预算等方面的咨询作用,规范专家参与计划项目管理、咨询、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建立回避等制度,完善专家参与管理的机制。
21. 改革完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机制。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严格项目的申报评审要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实行网上申报管理。建立立项决策和评审咨询相互分离的机制,根据计划项目的不同特点,逐步实行网上评审等制度。加大竞争性项目的招投标力度,实现决策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根据科技创新的自身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急迫需求,建立项目立项的快速反应机制。
22. 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透明度。在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凡不涉及保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评价等信息,都要通过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开,积极推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透明度。
(八)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23. 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公共财政改革要求,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决)算制度,建立科技经费预算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科学统一的科技计划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经费的支出科目、报表体系和使用范围。加强对项目配套资金的监管,保障科技经费的及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提高科技计划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4. 建立制度化的经费使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科技资产的管理,加强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监督,逐步形成财政审计部门的专业监督、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监督和项目组织部门及承担单位的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经费的绩效考评,逐步形成制度化,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25. 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分层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决策、咨询、管理、实施等各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强化目标管理,建立目标责任制,实现分层负责。建立问效问责制度,对按照层级目标确定的各责任主体进行跟踪考核,以绩效评估为基础,对计划项目目标完成不力或管理不善者追究相应的责任。
26. 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咨询、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在完善专家咨询机制的基础上,科技计划主管部门侧重于计划目标的决策;项目组织部门和实施单位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负责;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监督,积极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重大项目的实施可引入监理制度。逐步形成咨询、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科技计划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