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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5:10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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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安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听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的听证活动,增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在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以举行听证会形式,公开听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意见、建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重大或者疑难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听证:
  (一)对是否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较大争议的;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三)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遍要求进行听证的;
  (四)需要进一步收集信息、了解民意的;
  (五)市法制办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五条听证会设主持人1名,由市法制办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听证会设听证人1至3名,由市法制办负责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工作的人员担任,负责听取意见、搜集信息,并对陈述人进行询问。
  听证会设听证秘书1至2名,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办理听证的准备工作和其他具体事项。
  听证会设陈述人10至20名,由市法制办确定或者邀请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事实、提供信息、发表意见。

第二章听证的准备

  第六条市法制办经初步审核,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拟定听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听证会举行前,市法制办应当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并根据本办法和听证会的具体情况制定听证实施方案。
  听证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的具体事项;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听证人、听证秘书人选;
  (四)陈述人产生的方式或办法;
  (五)旁听人员的条件和数量。
  第八条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通过《安阳日报》、安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听证公告。
  听证公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事项;
  (三)陈述人、旁听人的人数、报名条件和方式;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听证公告的要求,向市法制办提出以陈述人的身份参加听证会的申请,并在申请时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
  未表明对听证事项所持观点的申请无效。
  第十条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听证公告规定人数的,市法制办应当按照持不同意见的人数大致对等的原则,确定陈述人名单。
  陈述人的申请人数不足听证公告规定人数,但市法制办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均为陈述人。
  陈述人的申请人数不足听证公告规定人数,市法制办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会的或者陈述人的申请人员未登记反对意见的,听证活动可以取消,市法制办应当通知申请人员。
  第十一条市法制办可以根据陈述人的申请报名情况和实际需要,指定或者直接邀请下列人员为陈述人:
  (一)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三)了解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或者市民代表。
  第十二条市法制办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陈述人发出听证会出席通知,并附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及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等材料。
  听证会出席通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内容;
  (三)参加听证的有关要求;
  (四)联系方式和人员;
  (五)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十三条陈述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就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陈述材料提交给市法制办并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当提前告知市法制办,经市法制办同意,陈述人可以委托他人在听证会上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需要旁听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到市法制办进行登记。
  市法制办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旁听人员,并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通知其参加。

第三章听证的举行

  第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期举行。因故确需变更的,市法制办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查明听证人、陈述人到会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陈述人,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会规则、纪律并告知相关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及注意事项;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部门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四)陈述人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的观点与理由;
  (五)主持人归纳分歧点,组织陈述人围绕主要分歧点展开辩论;
  (六)主持人对听证情况进行简要总结;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七条陈述人按照下列顺序发言: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部门;
  (二)支持听证事项的陈述人;
  (三)持有不同意见的陈述人;
  (四)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陈述人;
(五)专家陈述人。
主持人在保证陈述人有平等的发言机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发言顺序。
  持相同或者相似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的,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
  第十八条陈述人在陈述或者回答询问、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情况时,应当保证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陈述人发言应当围绕听证事项进行,不得超越规范性文件草案范围。
  陈述人发言不得超过规定时间;需要延长发言时间或者补充发言的,应当征得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在陈述人发言过程中或者发言结束后,听证人可以对陈述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条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可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向对方陈述人提问和进行反驳。
  第二十一条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陈述人发言和辩论结束后,经主持人许可,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或者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市法制办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陈述人和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笔录和陈述人递交的书面材料。
  听证秘书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真实、准确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笔录由主持人、听证秘书和陈述人签名并存档备查。
  陈述人递交的书面材料由听证秘书接收,并在听证笔录中载明。
  陈述人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查阅听证笔录;陈述人认为有关本人陈述的听证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可以要求补正。
  第二十五条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事项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五)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六)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七)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听证报告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结束后,市法制办应当组织听证人对听证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对听证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三)陈述人提出的主要观点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市法制办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听证报告未采纳陈述人意见的,市法制办应当告知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听证报告中有关听证会争论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市法制办报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或审核报告中体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的法制机构在审查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听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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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安居工程建设暂行规定

合肥市政府第40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居工程,系指纳入国家住房建设计划,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第三条 安居工程建设,应坚持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以小区开发为重点,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解困相结合。
  第四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计委根据年度安居工程建设指标,负责下达安居工程前期准备计划和开工计划。
  市建委负责安居工程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申报程
  第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直、省直、外省在肥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执行房改政策,其中住房公积金到位率100%,均可申报安居工程项目计划。
  第六条 申请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60%。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报告。由市房改办汇同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房地产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市安居工程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市计委编制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上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第八条 凡列入市安居工程规划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自筹资金和建设用地落实的前提下,其自筹资金的50%需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安居工程专户,其余资金按工程进度足额到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凭市房改办出具的证明,由市计委在上级核定投资计划内,下达安居工程前期准备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九条 安居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对于规划建筑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安居工程小区,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居工程小区初步设计,报市计委组织审批。
  第十条 安居工程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后,由建设单位持自筹资金到位证明,专业银行配套贷款计划以及规划图、施工图,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开工。市计委在上级核定的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内,下达项目开工计划。
  建设单位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开工和市计委下达项目开工计划应同时抄送市房改办、市建委。
  第十一条 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市计委、市建委市房改办和市统计局报送基建统计报表和分阶段建设资金到位报表。
  第三章 建设与销售
  第十二条 市建委会同市房改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认真编制详细规划,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努力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均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严禁转包。
  安居工程建设应尽量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 被纳入国家安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优惠政策;不得高价转租、高价出售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六条 安居工程住房峻工后,一律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中低收入标准由房改办制定,报市政论审批后执行)家庭出售,不得有盈利。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户。
  具备上款条件的职工或单位持单位证明向市房改办申请购房资格,经市房改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安居工程住房购买资格证。凭资格证向安居工程建设单位购买。建设单位不得将安居工程住房销售给无安居工程购买资格证的职工或单位。单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向职工出售时,由房改办统一审批。
  第十七条 安居工程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构成。
  第十八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改办、房地产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行、工行等有关部门对安居工程住房出售成本价审核确定,由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一律由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土地部门办理划拨手续,相应减免费用。
  第二十条 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教育基础设施费、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人防工程费,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费、白蚁防治费、市场交易管理费、招标费,减收水电气增容费。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用于本人居住用房,免交一次性契税、营业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二十二条 职工居民购买安居工程住房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向有关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购房抵押款(抵押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纳入计划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承办安居工程的金融机构申请房改资金、委托贷款或安居工程信贷资金贷款。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会同承办安居工程金融机构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按工程进度提供贷款,贷款一律实行抵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房改办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鲁法民字第36号《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在进行调解时,第一审的诉讼费如何负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其中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部分也应视为撤销。因此,在第二审调解过程中,对第一审和第二审的诉讼费的负担,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在调解书中写明。
(二)关于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的案件如何收取案件费的问题。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了两个以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要对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理。而且,对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审理的结果,并不影响对其它诉讼请求的审理,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按不同的诉讼标的分别计算,合并收取受理费。
(三)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有误应否纠正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部分的处理正确,但收取诉讼费有误,应当在终审判决中予以纠正。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