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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07:52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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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123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浙江、宁波、山东省(区、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浙江、宁波、山东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126亿元,其中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浙江、宁波、山东省(区、市)额度分别为21亿元、18亿元、15亿元、6亿元、21亿元、20亿元、7亿元、18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2010年11月12日招标,11月1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17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0年11月19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5年11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126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10年11月12日上午9:30-10:1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四)投标标位限定。每一承销机构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

  (五)发送承销额度及缴款书。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按照地区额度优先、承销机构中标量优先的原则拆分承销机构中标本期债券各省(区、市)额度及应缴款金额,同时通知河北、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浙江、宁波、山东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地财政部门)拆分结果,并授权国债登记公司通过债券信息自动披露系统向承销机构发送加盖财政部国库司印鉴的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1月15日至11月17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10年11月17日前(含11月17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分别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十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一)河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河北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河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河北省分库

  账  号:03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121020015

  (二)内蒙古自治区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收 款 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内蒙古自治区分库

  账  号:27101

  汇入行行号:011191000001

  (三)辽宁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辽宁省财政厅

  收 款 人:辽宁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辽宁省分库

  账  号:06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21001018

  (四)大连市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大连市财政局

  收 款 人:大连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大连市分库

  账  号:350100000003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22002115

  (五)黑龙江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黑龙江省财政厅

  收 款 人:黑龙江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黑龙江省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261000001

  (六)浙江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浙江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浙江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

  账  号:11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331011119

  (七)宁波市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宁波市财政库款

  收 款 人:宁波市财政库款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宁波市分库

  账  号:271000001

  汇入行行号:011332000000

  (八)山东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山东省财政厅

  收 款 人:山东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山东省分库

  账  号:27101

  汇入行行号:011451000006

  五、债权确认

  各地财政部门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知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确认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分销认购人和承销机构自营额度的债权。

  六、其他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0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特案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0]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10]34号)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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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1.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difangzhengfuzhaiquan/201011/P02010110934346933375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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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的拍卖实施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颁布日期:20020329  实施日期:20020401

  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
  (三)因抵押权实现需要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编制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招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投标或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或竞买规则等。
  第七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基本情况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八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地块答疑;
  (六)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开标前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七)邀请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八)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
  (九)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退还;
  (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十一)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土地招标的评标和定标,以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条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地块答疑;
  (五)举行拍卖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拍卖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七)买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可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二条 所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标书或报价均低于中标条件或拍卖底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
  对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拍卖的土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剩余部分依法返还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2001)41号



第一条 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信息化建设方针,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与计算机技术应用、智能化控制系统。
第三条 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包括:
(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
(二)制定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规范;
(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管理;
(四)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查、验收;
(五)信息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资质等级认证等。
第四条 信息工程建设中涉及“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产业办)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信息工程建设。省计委负责全省信息工程建设的规划、限额以上项目的立项审批、协调建设管理工作;省信息产业办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云南省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参与研究我省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参与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招标、项目验收,参与信息企业的资质评审。
第六条 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由省计委会同省信息产业办依据国家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制定。
第七条 各部门、各行业的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由其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和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起草制定,报省计委和省信息产业办批准执行。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办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制定我省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规范。
第九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省计委,同时抄送省信息产业办。项目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信息产业办根据整体布局、项目技术水平、标准等几个方面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审查意见,省计委根据省信息产业办提出的审查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二)项目建议书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计委,省计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省计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审定同意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经省计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以上程序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信息工程项目:
(一)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包括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省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
(三)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省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再报项目建议书,直接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需要省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或者省计委已同意给予补助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计委负责(利用国外资金及需省计委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项目除外),并报省计委、省信息产业办备案。但在审批之前必须取得省信息产业办根据整体布局、项目技术水平、标准等几个方面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省计委根据省信息产业办提出的审查意见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计委的可研批复文件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凡在云南省内从事信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施工。信息工程施工单位在省外获得的《资质证书》必须经省信息产业办确认。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承接建设项目时,必须向建设单位出示所持《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方可参加投标和承担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信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四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择优确定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包括:
(一)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全称;
(二)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区域;
(三)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要求;
(四)信息工程建设起止时间;
(五)信息工程招标所需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有效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
(二)有效的《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三)建设项目投标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系统设计与实施方案;
(五)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六)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系统设备采购清单。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开标由招标人邀请投资方、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不得少于2/3。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二)对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并请投标单位进行答辩;
(三)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确定技术实力强、方案好、造价合理、得分高的中标候选人2至3家,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应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全部评审结果(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信息工程的特点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中必须包括技术要求,材料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工程进度及付款方式,工程维护及技术支持要求、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推行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直接委托或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的运作模式。项目法人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分部分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或范围的监理。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须签订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并报项目审批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执行。
省信息产业办根据项目建设管理需要,还将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在建的信息工程进行随机或定向的质量跟踪检查,并对整个或分阶段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会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限期解决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项目系统验收。项目审批部门和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联合成立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并由项目审批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兼任。信息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者由其委托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主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申请验收应提交《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及下列有关验收文件:
(一)建设项目合同书;
(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书;
(三)建设项目施工设计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说明书;
(五)建设项目模块测试、集成测试、系统测试报告;
(六)建设项目试运行报告;
(七)建设单位用户报告;
(八)建设单位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单位或由其委托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委员会、项目建设承担单位、信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对申请验收材料审核后,对于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确定验收时间和验收方式后由管理办公室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计划任务和合同书的各项指标要求;
(二)技术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根据技术标准、建设规范,检查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标准和规范;
(五)对系统或设备进行测试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六)系统连续试运行的记录报告;
(七)操作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八)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
(九)项目的财务决算是否合理;
(十)信息工程建设单位和用户意见;
(十一)信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签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证书》,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验收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必须按照验收小组的要求限期改正,直至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信息产业办应对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协调解决信息工程质量争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计委和省信息产业办负责解释。


20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