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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05:15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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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第5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36号  




  根据《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以及《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的有关规定,第5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现予以公布。
详细信息请访问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服务网(http://lwlk.mot.gov.cn/)。
附件: 第5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6月1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及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部政策法规司,各有关车载终端生产厂家,各车辆生产厂家,中国公路协会客车分会。






文档附件:

1.附件:第5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的车载终端.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306/P02013061938031545741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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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统一问题是一个涉及诸多因素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也需要完善各项工作机制。现有关于法律适用统一的探讨也主要集中在理念、机制、制度等方面,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在现有条件下,探索如何在个案中更好地实现适法统一的裁判方法,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 法律适用统一内含的裁判方法要求

我国整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裁判方法上也主要以演绎推理为主,法官在具体审理案件时,无论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寻找法律,还是先确定据以适用的法律,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的要件去裁减案件事实,其遵循的都是演绎式三段论推理,而在找法、解释法、建立涵摄关系的过程中,法官的个人意志早已深入法律推理。除了常规性案件以外,当法律需要进行解释才能适用时,在法官的学识、经验、阅历、能力并不整齐划一的情况下,即使面对同样的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官也会得出不同结论;即使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差异,也可能会对同样的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

法律适用统一的本质是“同案同判”,即基本相同的案件实现基本相同的判决。而要实现同案同判,其前提是法官在适用法律前,起码应知道先前本人、本院、本条线、其他省市是否存在与待决案件基本相同的案件。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对先前已经生效以及尚在审理的案件进行筛选、整理,并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思路和方法进行归纳,明确了先前同案适用的法律后,待决案件应当如何裁判自然水到渠成,并且能最大限度的确保“同判”。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同案同判应辩证的看待,法律适用统一是相对的历史的统一。即使相同的案件,由于时空条件的变化,法律适用的效果也可能是不同的。这就需要法官在把先前判决据以适用的法律运用到待决案件时,要对裁判效果加以检验,如果无法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则应坚决摒弃先前判决适用的法律。这种情况下,待决案件的法律适用很有可能将为此类案件确立一个新的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法官需要具有规则之治的意识,使待决案件的法律适用最大限度地实现与未来此类案件的审理相统一。在此种意义上,同案同判既要回顾既往,又要放眼未来。上述理念落脚到裁判方法上,就是要求法官坚持归纳和演绎并重,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寻找法律之前,先要寻找判例,通过对先前案例的归纳帮助法官理清思路,进而发现据以适用的法律。先前的案例凝结了法官的智慧和经验,大量法官的集体智慧和经验明显要比传统裁判方法依据法官个人的智慧,更能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二、归纳加演绎裁判方法的具体展开

无论何种裁判方法,法官准确查明事实是最基本的前提。在此前提下,依法官集体智慧的归纳加演绎方法在个案中可以依循如下步骤展开。即案例搜寻、同案甄别、固定思路、结论检验四步法。

第一步:案例搜寻。在搜寻在先案例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以待决案件的争议焦点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实际上都是一个个的法律问题,例如在先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合同解除的效力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法官完成这项工作并不难。各种各样的数据库,搜索引擎等都可以方便的用于搜索,有的地方高院也已经在建设典型案件数据库。

第二步:同案甄别。如何确定待决案件与在先判例属于相同的案件,是法律适用统一最重要的环节。就法律适用而言,法律关系类似、诉讼标的类似并不足以全面的确定案件之间的相同与否。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新闻报道中的“六要素”去固定案件事实,即“时间、地点、人物(主体)、时间原因、经过、结果”,形成的事实可以表述为“某人某时在某地如何做了某事出现了何种结果”。各要素就特定的案件而言,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义。时间的法律意义表现为新法旧法的适用、诉讼时效等;地点表现为管辖问题;原因可以说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经过对应于侵权的持续时间等情节;结果则对应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等。在商标案件中,是否具有导致混淆的结果直接决定侵权行为能否成立。

第三步:固定思路。甄别出与待决案件相同的案件后,需要对这些案件的裁判思路或者观点进行归纳。归纳的结果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先前案件都采用的相同的裁判思路,这种情况下法官直接按照相同的思路去寻找法律,得出案件结论;二是先前案件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思路。在后一种情况下,需要法官进行思路的比较选择。这可以和第四步结论检验结合起来,即对不同思路适用于待决案件的效果进行检验,选择能得出最佳效果的裁判思路。

第四步:结论检验。鉴于案件具有时空性,我们遵循前案思路得出的案件结论需要在现有的时空条件下进行检验。检验的总体原则应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运用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法律因素、政策因素、习惯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价。如果先前的裁判思路适用于待决案件得出的法律效果或社会效果并不理想,我们就不应再遵循同案同判,而应坚持同案不同判。在此种意义上,同案同判必定是相对的统一。

某种程度上,办案与调研在方法上具有相通性。对于论文的写作而言,我们确定好选题之后,并不是急于提出自己的观点,而是首先查找已有的资料,了解国内外对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加以论证。办案同样应该如此,发现法律实际上是提出法官的裁判观点,寻找案例的过程实际上是明确现有关于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对判决结论加以检验的过程实际上是对观点的论证过程。如果我们能够像写一篇调研论文一样,去审理每一起案件,撰写每一份裁判文书,这样的案件一定会经得起历史考验,这样的判决书也一定会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法律适用统一问题自然也不再成为一个问题。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今年3月20日《人民法院报》八版刊登了余韬同志撰写的《法官的社会责任》一文,文中阐述了法官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抚慰社会创伤、弥补法律缺陷、引导社会行为等诸项社会责任,笔者深以为然。受其启发,拟就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中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等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法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使命感,时刻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最终的检验标准,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通过履行司法职能,推进社会经济文化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一般情况下,法官的社会责任与法官履行司法职能的职责要求是一致的,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本身就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但是,在社会转型期,在国家法律和相关社会配套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用单纯的业务观点,有时会陷入简单执法、机械办案的被动局面。这时,确实需要引入、兼顾一种新的裁判标准,以确定合理的价值平衡,那就是社会标准。其实,法官社会责任的提出,说到底就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有利于促进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我们都知道,由于实践的多样性、立法的滞后性带来的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立法空白、法律缺陷等问题,法官势必具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也为法官个体的价值判断与知识经验提供了应用空间,为个案正义的有效实现奠定基础。由于自由裁量意味着对裁判方案有一定的选择自由,这里就需要强调办案理念的正确指引,正因为如此,我们通常强调确立正确的司法价值观,强调法官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以及司法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宗旨意识,追寻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审执兼顾,实现案结事了、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实现司法的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统一,等等。因此,法官社会责任的提出,就是为自由裁量权提供一种恰当的指引,使得裁判结论能够符合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司法需求,符合当下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同时,还可以为一些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特殊保护。


法官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在于了解社会的司法需求,对社会现实具有深刻的理解力和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是我们青年一代法官较为薄弱的地方。这要求我们培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增强了解社会对司法的需求,以及化解社会矛盾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实际能力。当前,履行法官的社会责任,应当注重体悟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心理感受,了解社情民意,应当以人民群众理解的方式适用法律,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法院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决定司法结果的相关信息均已经被法官决策充分考虑和公平对待,让司法公正切实贯彻到司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用提高效率等有形途径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让司法公正看得见、司法高效被感受、司法权威被认同。对于青年法官而言,除了学习纯粹的法律知识以外,还应当掌握一些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哲学等社会科学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注重社会经验的积累,切实增强了解社会司法需求的能力。因此,法官的社会责任绝不是一个空洞的司法理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法官的社会责任也不能作无限延伸和扩大解释。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也要注意合理确定司法的边界,应通过加强司法宣传和舆论引导,争取把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期望值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防止矫枉过正也很重要。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