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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16:16  浏览:8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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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1990年11月1日以国税发[1990]193号文印发)

一、关于工会经费的列支问题
集体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执行。拨交的工会经费,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按进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余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以及企业专职工会干部和福利人员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可以列入成本(费用)。
(二)除前款规定外,企业按从其他资金渠道开支的工资提取的工会经费的列支渠道,应与这部分工资的开支渠道相一致。
二、企业专职工会干部和福利人员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在规定标准内支付的教育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在1990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对集体企业因医药费超支而造成福利基金赤字的部分,在保证其上缴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前提下,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列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列入成本(费用)的奖金后余额的3%以内,弥补这部分福利基金赤字,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四、集体企业按规定调剂留成现汇所发生的人民币溢价金额和企业调剂外汇留成额度所得的人民币收益,可直接转入生产发展基金,暂免征收所得税,但如有调入(购买)外汇的企业,其调出外汇收益首先应用于调入(购买)外汇发生的价差支出,年终剩余收入,转入生产发展基金。
五、我局制定的城镇集体工业、交通运输业和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中,关于企业计税利润的财务处理规定是:企业计税利润额,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后,加、减税后分进、分出联营利润,再按国家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后,其余额为企业分配利润。
鉴于对实行先税后分的联营企业的利润,是在缴纳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后,再进行分配的,因此,经研究,将上述规定改为:企业计税利润,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后,再加、减税后分进、分出联营利润,即为企业分配利润。
六、据了解,一些地区对供销社等系统的企业搞统一纳税,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税法关于以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集体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因此,应予以纠正,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七、按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87)财商字第108号联合文件规定,银行对供销社历史包袱贷款实行挂帐停息,供销社对银行停收的这部分贷款利息,不得作为应付利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88]26号关于建立市场调节基金的精神和商业部、国家税务局(88)商财联第14号《供销合作社市场调节基金提取清算及帐务处理的有关规定》,供销社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已到期,经研究决定,供销社在1990年度内仍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棉花检验费的列支问题
(一)商业部棉检中心目前没有解决经费来源,其所需的棉检费由各主要产棉省(山东、河北、河南、新疆、江苏、湖北、安徽)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098号《关于棉花系统收取棉花检验费问题的通知》明确的预算定额上交,在成本中列支。
(二)供销社的省级及省级以下棉检机构,隶属于各级棉麻公司统一管理,其开展业务所需的正常经费,已有了相应的开支渠道,因此,省级及省级以下棉检机构不得单提棉检费。
十、关于农村信用社的几个财务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为了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而增加必要的安全防保措施所发生的安全设施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安全设施费支出的项目包括:增加门窗和营业柜台的防护设施、监视和报警装置,购买必要的警备器械等。
(二)农村信用社为拓展业务,装备必要的电子计算机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电子计算机应列作固定资产管理,但不得提取折旧。
(三)农村信用社在1990年度,可以按保值储蓄存款余额的2%预提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对农村信用社1989年度提取的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今年暂不处理。
(四)考虑到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风险较大,坏帐率高,而且在短时期内核销呆帐比较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1989年度按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信用合作社建立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和批准的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没有核销使用的,可结转到1990年度使用,并可继续按批准的比例提取一年。
十一、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专项贴息贷款扶植县的农村信用社,1990年和1991年,继续免征所得税二年。
本规定除条文中已列明执行时间的以外,其余各条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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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油政[1989]33号

1989-08-28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89)国税油穗政字第011号文收悉。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前人员费用,已明确可以视同勘探费用允许列支。因此,来华进行投标和谈判合同活动的人员,其工资薪金凡是在其在华机构中列支的,均应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韶府令第98号)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韶府规审[2012]5号)已经2012年7月1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彼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长 艾学峰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韶关市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项目储备管理水平、为招商引资提供指引,集中力量促进重大项目落地,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依照建设程序拟开展前期工作或列入规划研究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库是对拟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提供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项目信息系统。
第三条 项目入库范围:
(一)农业包括现代农业、现代林业、农林产品加工、大中型水利、防洪、除涝设施及河流治理、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改造和防灾减灾体系等项目;
(二)交通能源包括国家、省、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内的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铁路、公路、机场、航道码头、管道运输、能源、油气管网等项目;
(三)城市建设包括新城建设、三旧改造、市政道路、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四)工业包括有色金属、钢铁、玩具、制药、烟草、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建材、化工等项目;
(五)服务业包括旅游、公共服务、创意产业、现代物流、商务、科技、金融、总部经济等项目;
(六)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包括重点水源地保护、景观林带建设、石漠化治理、废弃物综合处置、小城镇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生态修复、重点流域综合整治、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等项目;
(七)社会事业建设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数字影院、体育场馆、文化展览中心、市民活动中心、福利设施等项目;
(八)信息化建设包括数字电视、宽带光纤接入网络的规模化建设、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社会信息化等项目。
第四条 市级项目为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县(市、区)属项目为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各地、各部门中心工作及需向国家、省申请资金的项目总投资需2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申请入库项目可提前两年,并有明确的项目业主或负责单位。
第六条 申请入库项目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一)入库书面申请;
(二)《项目库申报书》;
(三)项目包装、策划的说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入库:
(一)争取中央、省资金和贷款贴息的项目;
(二)招商引资项目;
(三)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四)各县(市、区)、项目业主或负责单位出资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是项目库建设的主要职责部门。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对外发布项目信息;
(二)指导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三)对入库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上申报并督促实施。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本县(市、区)、园区内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县(市、区)、园区内入库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落实和适当的属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项目策划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行业入库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项目入库的基本程序:项目申请、项目审核、项目反馈、项目发布、项目协调。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的策划。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投资概算,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及莞韶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参照市里安排相应的前期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按照“谁储备、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依照财政部1998年颁布实施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由各县(市、区)或项目业主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对已争取到中央、省资金的入库项目,按已拨付到位资金的3%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或企业承担,统一纳入前期项目工作经费专账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报批、管理、审计和监督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存量不少于100个,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更新,并评选优秀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入库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一级、二级响应机制。对急需国家、省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的项目列入市一级项目库管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其他项目列为二级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入库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公益性、商业性和争取资金类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入库项目的确定。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入库项目按照投资强度大、效益好、见效快,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标准进行评估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入库项目的咨询、策划和包装需由中介机构代理的,统一由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进行招投标确定,中介代理费用按招投标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基础资料、入库、项目进展、出库等信息实施电子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入库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已入库的重大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审批实行绿色通道,简化项目审批流程、缩短项目审批时间。
第二十五条 县级项目库、市有关部门项目库建设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