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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21:54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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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19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未纳入本目录的其它禁止进、出口货物,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经贸部将陆续颁布相关目录。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一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5069090.11 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5069090.19 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2 5071000.10 犀牛角
3 13021100 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
29031400.10 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除外
4 29031400.90 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
29034300.90 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CFC-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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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旅客列车运送小量易燃液体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旅客列车运送小量易燃液体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6月5日,铁道部

为满足有关单位对小量易燃液体试剂、样品运输的需要,确保旅客运输安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前提下,制定了《旅客列车运送小量易燃液体样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照《办法》及规定的品名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现有的油样箱自文到之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全部送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复检发给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不予运送。
原部发(78)铁运字1783号文件、(80)铁运字1685号文件以及(84)铁运字844号文件作废。
附件:1、旅客列车运送小量易燃液体样品管理办

2、易燃液体样品品名表(略)
3、2000毫升轻油样品包装箱编号(略)

附件:旅客列车运送小量易燃液体样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有关单位对小量易燃液体试剂、样品(以下简称样品)送付检验的需要,在确保旅客运输安全的前提下,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国家铁路旅客列车的行李车内采用铁道部部颁标准(TBn—37)2000毫升轻油样品包装箱(以下简称油样箱)包装的小量易燃液体样品、试剂的运输。
第三条 组织小量样品的安全运输,是托收货人和铁路共同责任,发、收货单位和铁路有关客运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精心组织运输。

第二章 包装条件
第四条 油样箱分内、中、外三层包装,内层包装为盛放样品的标定玻璃瓶,中层包装为铝合金密闭罐体,外层包装为携带式木质箱体。外层箱体的尺寸为:350×191×273毫米。
第五条 玻璃瓶盛放所运样品后,应将耐油橡胶锁口套翻扣紧瓶塞,并放置在空气流通处,待外部附着油迹挥发完毕后,再装入密闭罐体。
瓶内盛放样品不得超过玻璃瓶容积的95%(不超过玻璃瓶缩口的底根部)。
第六条 玻璃瓶放入密闭罐体前,要检查密闭罐体内的衬垫物是否均匀、合适,有无突出物,锁紧螺母是否完好,特别要详细检查密闭罐的耐油密闭橡胶圈的完好状态。凡密闭橡胶圈发粘变软、厚薄不均或有裂纹缺痕者,均不得使用。
玻璃瓶放入密闭罐体后,应将锁紧螺母旋紧,使中层包装呈密闭状态。
玻璃瓶在密闭罐体内不得有任何松动。每个外层包装盛放两个相同的密闭罐体,密闭罐体亦不得在外层包装内有任何松动。
第七条 样品装箱完毕后,由托运单位加锁(施封)并将装箱日期(施封号码),样品名称等填记在油样箱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上。使用证格式附后。

第三章 承 运
第八条 运输样品时,托运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并了解有关防护知识的人员押送。押送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装卸油样箱,对油样箱的装载提出建议,处理发生的意外事故并经常与列车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每一个押送人员只能押运两个油样箱。
第九条 车站凭盖有铁道部运输局和使用单位公章的油样箱使用证承运样品,样品按自押包裹办理,按五类包裹收费。承运前应检查箱体的完好状态,必要时可会同车站公安人员启封开锁检查,检查后加锁并将有关事项记录在使用证内。
第十条 对下列油样箱不予承运
1、油样箱上无铁道部规定的统一编号或编号辩认不清者;
2、油样箱超过检修期限未检修者;
3、使用证无铁道部运输局和托运单位公章者;
4、外层箱体有裂缝或变形者;
5、外层箱体有明显渗漏痕迹或密闭橡胶圈有缺隐者;
6、玻璃瓶上无耐油橡胶锁口环或锁口环未翻扣锁者;

第四章 运 输
第十一条 对装入行李车内的油样箱,列车应检查其使用证有关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箱体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列车有权拒绝运送。
第十二条 油样箱装载时,应平稳牢固并不得置于高处或重压之下。
第十三条 列车运行中,押运人应经常观察油样箱的状态,发现异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交接班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按制度交接。
第十五条 每一行李车只准装运四只油样箱。
第十六条 严禁国际联运旅客列车及广九直通车装运油样箱。
第十七条 油样箱空箱回送时按包裹(空容器)办理,玻璃瓶应清洗干净。

第五章 油样箱的制造和检修
第十八条 油样箱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指定工厂制造并负责监制,油样箱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铁道部部颁标准的要求并经铁道部统一编号备案,发给使用证后,方准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油样箱每三年检修一次,耐油橡胶圈每一年更换一次,如果油样箱使用频繁,在检修期限内发现罐体、箱体或耐油橡胶圈有异状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送检或更换。检修和更换后的油样箱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在使用证上注明检修、更换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按《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关于发送《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


关于发送《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0年5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中银结[200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完善境内居民外汇管理,解决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的特殊用汇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我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业务。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发送给你行,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业务,是外汇管理局授权我行独家办理一个新的业务品种。办理该业务将对我行个人存款、个人消费信贷等业务带来有利的推动作用,各行应高度重视,要及时将计算机系统、业务凭证等相关工作落实到位,确保7月1日正式实施。

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8409个人购汇保证金”的核算办法,由总行财会部另文下发。

三、第四条第四款,收取人民币保证金与所购美元(或等值外汇)的比例定为2:1,即每1美元或等值外汇收取2元人民币保证金。

四、各行应按时向外汇局和总行上报统计报表。

对《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结算业务部。

附件: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

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

一、根据《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补充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境内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而申请购汇的特殊情况。

本规程所称“人民币保证金”系指上述特殊情况下,自费出国留学的境内居民个人申请购汇时在银行按当天现钞卖出价折算的购汇人民币金额基础上需额外交纳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时,无论购汇金额多少,均需持本人户籍证明、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已办护照、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

四、开户:出国留学人员持当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及第三条中所列有关证明材料(护照需另提供一份复印件),到银行具有办理个人售汇业务资格的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保证金帐户,办理交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

1、出国留学人员开立人民币保证金帐户,应填写个人留学购汇人民币保证金开户申请书并预留签字或印鉴。银行经办人员核对护照、证明材料及开户申请书无误后,通过会计系统为其开立人民币保证金帐户,收取相应人民币保证金。款项收妥后,银行经办人员将加盖有银行业务专用章的个人留学购汇人民币保证金开户申请书客户回执联交开户人,开户申请书银行留存联、护照复印件、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银行留存;

2、有关会计科目:在840科目“存入保证金”下增设二级科目“8409个人购汇保证金”,使用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应按规定征收利息税;

3、个人留学购汇人民币保证金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客户回执,第三联作传票附件。

4、收取人民币保证金标准:在银行当天按现钞卖出价购汇所需人民币金额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此人民币保证金比例另行通知;

五、购汇:出国留学人员办完交存人民币保证金后,即可持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办理相应的购汇手续;

六、关户及退还人民币保证金:

1、出国留学人员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后,须本人持护照及签证正本(需提供一份签证页复印件)、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办理退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银行经办人员在根据留存档案查验完护照及人民币保证金回执无误后,在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备注栏注明“已关户”及关户日期,关闭其保证金帐户并将人民币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签证页复印件及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留存归卷;

2、出国留学人员未取得前往国签证或因故取消出国,须持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先将所购外汇按结汇当日银行挂牌汇率办理结汇退款手续(因结汇退款与购汇时的汇率不同产生的汇差由客户承担),后凭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及兑换水单办理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备注栏注明“已关户”及关户日期,关闭其保证金帐户并将人民币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留存归卷;

3、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应由本人办理;

七、挂失:出国留学人员遗失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应由本人及时携带办理开户时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手续时,须向银行提交书面挂失申请书。银行经办人员与留存档案核对无误并做相应记录后补开一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回执上应注有补开的字样或签章。办理挂失手续不收费;

八、经批准办理境内个人购汇业务的分支行应定期将预交保证金购汇的情况上报同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并由各省、直辖市分行汇总辖内各行后报送总行。报表为季报表,统计范围为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需预收人民币保证金的售汇情况。统计方法为按去往国家汇总,人民币保证金单位为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内部折算率。

九、本规程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