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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47:40  浏览:9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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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91年6月17日,国家文物局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物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物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物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文物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文物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应用证明是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三)在文物保护、研究项目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个奖励等级:
一等奖 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伍千元;
二等奖 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叁千元;
三等奖 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贰千元;
四等奖 授予文物科技进步奖状、证书、奖金壹千元。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一等奖;
(二)国内首创,技术上接近国际同类先进水平,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众多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二等奖;
(三)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国内同类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部分省市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三等奖;
(四)国内首创,技术上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可在本省或本单位推广应用的,可评为科技进步四等奖。
第六条 设立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任期三年,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国家文物局文物处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程序:
(一)凡申报的文物科研项目,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先行评审,凡评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文化)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项目才能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文物系统几个单位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由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会同合作研究单位联合上报,不得单独上报;
(三)文物系统和其他系统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如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不属于文物系统,则按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四)受文物部门委托的或由文物部门组织鉴定的非文物系统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由文物部门委托单位及负责鉴定单位评审上报。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要求:
(一)凡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出具应用单位已使用半年以上,其性能稳定可靠,具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证明。
(二)凡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一等奖不超过九人,二等奖不超过七人,三等奖不超过五人,四等奖不超过三人。
(三)凡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要填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四)负责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技进步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项目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并负责处理申报项目的争议问题。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
(一)评审项目采取主审员审查办法,每个项目在评委中确定三名主审员负责主审。评审前主审员应熟悉主审项目材料,并写出主审意见。评审时由项目主审员介绍该项目情况,并提出奖励等级。
(二)评委评定项目奖励等级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超过评委人数半数(含半数)方为有效。
(三)在评奖过程中,凡评委是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当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委人数之内。
(四)评审的项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展示形象资料或实物,或请该项目研究人员现场答辩。
第十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审年限评审,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由国家文物局批准以后公布。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必须在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并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处理;在此期限如无异议,即行颁奖。
第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的研究单位授予奖状,对主要研究人员授予奖励证书,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研究人员所得奖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0%。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三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由国家文物局在文物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获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成绩,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如发现申报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国家文物局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及所发的奖励证书和奖状。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科技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奖金在地方文物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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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期货市场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期货市场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8]40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区发生7.8级强烈地震。灾情发生后,会党委高度重视,12日深夜和13日早上连续召开党委会议,紧急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尚福林主席任组长的证监会应急领导小组,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示要求,部署证券期货系统抗震救灾和维护稳定工作。当前抗震救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为切实做好证券期货系统受灾受损单位和网点的恢复重建工作,全力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各单位要高度关注灾情对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网点的影响。督促在灾区有营业网点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充分做好非现场交易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员人身安全。
二、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受灾辖区证监局要迅速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实行班子成员24小时带班制度,保持联系顺畅,及时沟通、及时报告。
三、受灾辖区证监局在做好自身安全工作的同时,要全面掌握本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公司受灾情况,主要负责人要深入抗震救灾第一线,指导受灾受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恢复重建。

四、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灾情分析预判,抓紧开展信息技术和通讯系统检测及风险排查,强化对交易、结算、通信系统的安全维护,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加大对灾区机构和网点受损信息系统恢复重建的指导和援助。
五、受灾辖区证监局要密切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重要事项及时报告、请求支援,要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应对余震及其他次生灾害的防范准备,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小。
六、系统各单位要全力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工作。要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加强市场监控,督促相关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服务工作,防止因灾情引发其他不稳定因素。

七、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灾情未解除期间,系统各单位务必加强应急值守,主要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受灾辖区证监局要实行日报制度(每日下午5:00前报会值班室),重大情况随时上报。有关信息除统一报告会办公厅外,涉及不同业务部门的应同时抄报相关部门。

八、系统各单位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全力支援灾区尽快恢复重建。








中国证监会

二00八年五月十三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

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
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业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公司、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营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勘探、
设计、科学研究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按照资质和专业能力划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四条 甲级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精通监理业务,并具有二十年以上主持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经验。
(二)监理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25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25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15人。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配备齐全。监理人员的构成应包括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和计划、计量、试验、合同管理、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
(四)拥有相关专业的国内先进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
(五)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100万元;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80万元。
(六)曾经监理过两个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乙级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精通监理业务,并具有十五年以上主持公路、水运工程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经验。
(二)监理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15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10人。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配备齐全。监理人员的构成应包括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和计划、计量、试验、合同管理、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
(四)拥有相关专业的国内先进试验仪器和检测设置,或有固定的法定检测单位协作配合。
(五)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50万元;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40万元。
(六)曾经监理过一个以上大中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丙级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在职的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熟悉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4人。
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具有十年以上设计、施工经历的工程师不少于4人。
(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配备齐全。监理人员的构成应包括有关的工程技术专业和计划、计量、试验、合同管理等各类专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
(五)监理单位的注册资金。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30万元;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单位不少于20万元。
第七条 甲级监理单位监理业务范围。
甲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国家重点公路工程、特大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监理业务。甲级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及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八条 乙级监理单位监理业务范围。
乙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一般大中型公路工程、大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监理业务。乙级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一般大中型水运工程及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 丙级监理单位监理业务范围。
丙级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工程、一般大桥工程、隧道工程及与二级公路有关的交通工程等施工监理业务。丙级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中小型水运工程及相应的配套、辅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第十条 监理资格申请报告书(表式附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法人代表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职称、工作简历。
(三)监理人员一览表。内容包括姓名、年龄、职称、专业、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四)监理单位所有制性质及注册资金。
(五)申请监理业务范围,申请资格等级。
(六)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或与法定检测机构签定的协作协议文件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情况。
(八)监理业绩。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格证书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监理单位的资格等级,每三年由交通部核查一次,必要时可随时抽查。具体事务由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