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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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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公路建设,加强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适应自治区经济建设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级干线公路、旗县级公路、苏木乡镇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
第三条 公路管理要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科学管理、保障畅通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公路建设。
第五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管理工作,盟市、旗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的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有遵守公路法规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建设工作的领导,把公路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路发展规划要以发展国民经济、巩固国防和改善人民生活需要为依据,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及其他发展规划相互配合。
国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省道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发展规划,由旗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公路发展规划,由专用单位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自治区公路网规划。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国道、省道的建设,以国家和自治区投资为主,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协助投资建设;县道投资可以实行民办公助;乡道建设可以由当地人民群众和受益单位投资建设,自建自管;专用公路建设由专用单位投资。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公路建设,在资金、物资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条 列入重点项目的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费用,由沿线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作为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
高等级公路沿线需建辅道和通往城镇支线的,经自治区批准列入计划后,由地方负责修建路基和小桥涵;由自治区负责修建路面和大中型桥梁。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占用的土地,建设前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划拨土地事宜。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城建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要与有关单位协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单位应予配合,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公路规划和设计,要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防汛等有关规定。
公路建成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标志。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坚持改善与提高相结合,按照公路养护规范实行全面养护,保障公路的完好畅通。
第十五条 国道、省道以专业道班养护为主,民工建勤养护为辅;县道以专业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乡道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群众养护;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养护。
民工建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断,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动员、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紧急抢修,及时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 为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公路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交通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要着安全标志服。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禁停标志的限制。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要在作业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采取措施维持交通。
公路、公路桥梁及其他构造物发生毁坏,承载力不足或者出现险情时,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设置指示标志,及时抢修,限期修复,尽快恢复交通,不得无故拖延。临时不能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布通告。
第十九条 公路沿线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公路养护就近划定料场、苗圃、生活用地和取水处。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在划定的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公路沿线水土保持工作。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要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绿化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路树管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路政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
(二)实施公路路政、路况巡查;
(三)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毁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四)办理划定公路两侧控制线事宜;
(五)审查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设事项;
(六)对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进行审批,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对损坏公路、公路设施的超限车辆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查处违反公路法规行为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设施;
(三)堆放任何物品;
(四)取土、排水、种植作物及其他作业;
(五)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
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渡口上下游二百米及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采石挖矿、开矿、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在规定范围外从事上述活动可能危及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及行车、行人安全的,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第二十六条 禁止超限车辆在公路上通行。确须通行的,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并缴纳补偿费用后,方可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砂石路、土路雨天禁止车辆通行。邮电、救护、抢险、救灾车辆及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方可通行。
第二十七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以及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路树不得随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按照森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筑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控制线内及公路上空设置商用广告牌、宣传标语等,要符合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道口,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公路规费征收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领有牌证或者投入使用的车辆,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公路规费。
第三十四条 公路规费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在办理车辆落户、过籍和检车时,必须同时检查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手续。
第三十五条 利用贷款或者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公路规费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公路规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以路养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限期补缴规费,并可处以罚款:
(一)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
(二)损毁公路、公路设施的;
(三)破坏公路,盗用公路设施,盗伐、滥伐公路路树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五)欠缴、逃缴、拒缴公路规费的。
第三十九条 公路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利用职权滥用建勤民工作为他用,截留、滥用、挪用、坐支、平调公路规费的,责令其限期如数清退,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第四十三条 因公路管理机构的失误,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个人人身伤害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防、边防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损毁、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赔偿费用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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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的通知


审纪监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六日





审计机关2005年反腐倡廉工作意见



2005年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审计机关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的要求,坚持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加大预防工作力度,推进审计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审计机关独立有效履行职责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

一、认真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按照中央关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和审计机关党员队伍建设现状,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组织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学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广大党员和审计干部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各级审计机关要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活动促进各级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教育活动顺利开展。要继续坚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工作思路,把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纳入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之中,融入领导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要把廉政文化作为审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促进审计人员树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各级审计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加大组织处理力度。特别是对顶风违纪有以下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一)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二)“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使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要严肃查处。(五)参加赌博的,应予以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今年10月份,各单位要对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报审计署党组。

二、坚持“外抓纪律、内抓管理”,做好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

继续坚持“外抓纪律,内抓管理”的廉政工作格局,切实把加强管理、严格纪律作为堵塞漏洞、促进廉政、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举措来抓,确保审计纪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已实行审计经费自理的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公示、审计组执行廉政纪律情况报告、审计回访、定期检查通报等管理监督措施,使“八不准”规定真正成为审计干部廉洁从审的“高压线”。尚未实行审计经费自理的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并从当地实际出发,逐步推行送达审计的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费依赖程度。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要实行审计经费自理,努力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为审计干部廉洁自律创造有利条件。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规则,完善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强化管理,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审计署拟于下半年对各单位执行审计纪律和落实《审计署关于严禁通过社会审计组织获取非法收入的通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等情况,组织一次抽查。

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工作是严格纪律、加强管理、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要认真研究分析审计系统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执纪办案工作水平。要整合信访资源,建立和完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持领导接待日和信箱制度,推行网上举报办法,提倡实名举报。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既要注意从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认真查清群众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鉴别分析,及时澄清反映不实的问题,支持和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积极性。

三、突出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各级审计机关要不断健全有关审计业务管理和廉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审计工作质量。认真学习贯彻审计署颁布的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积极推行审计日记制度,使审计人员的行为做到有案可查、有责可纠。要认真组织开展“严谨细致,提高质量年”活动,积极探索效能监察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推动“严谨细致,提高质量年”活动落到实处。

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和细化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开支审批程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规定,逐步加大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力度。办公楼建设要防止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超标准超预算,以及截留、动用审计专户收缴的违纪资金和向被审计单位摊派或乱拉赞助资金等问题的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发现苗头问题及时纠正。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切实按照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实行干部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推行业绩写实和量化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推行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辞职等制度,不断提高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

今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审计署颁发的《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指导意见》的第一年,各级审计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协助党的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努力构建审计机关廉政工作体系。审计署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对落实《实施纲要》和《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转变思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实效;加强业务培训,熟悉本职业务和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审计署各特派办要重视和支持办党组纪检组开展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和工作指导,努力提高纪检工作能力。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公发[2002]157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各直属部门:
现将《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日

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预防犯罪,保护公私财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
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入》的专用产品。
安全防范系统(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
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建设单位是指安防工程的委托单位。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范指导大队,具体负责全市技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技防工作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全市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技防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四)负责全市技防管理教育培训及技防工作宣传;
(五)对全市申请设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备案;
(六)对全市二级风险等级以上或者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安防工程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七)组织全市安防工程质量检测;
(八)对违反技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区、市、县、经文保公安(分)局下设的治安管理大队(科)在市局技防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技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部署,推广应用技防设施;
(二)对派出所、管辖单位保卫组织的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对申请设立技防产品销售企业进行备案;
(四)对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和安防工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资质、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程施工、工程档案管理、工程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三级风险等级以下或者总投资额不足50万元的安防工程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六)对违反技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市局审批后,进行处
罚。
第五条 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技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技防工作的部署,推广普及技防设施,完成技防工作任务指标;
(二)指导、监督、检查技防设施使用单位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制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保证技防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三)开展技防宣传,提高本辖区单位和群众的安全技术防范意识。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技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设置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技防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申请设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实行备案制度。按下列要求办
理:
(一)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注明安防工程设计、施工);
3、固定工作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具有3名以上掌握安防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证书或者相关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证明,并获得技防培训合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
5、工程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6、具备与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工作相适应的施工、测试、维修设备;
7、质量手册,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介绍及框架图;工作岗位介绍;质量考核、技术培训管理制度和规则;设计能力介绍;主要仪器设备功能和仪器一览表;技术、质量负责人情况;设计工作程序;施工工作程序;施工质量监督程序;设计质量监督程序;对用户服务规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程序
申请企业向市局技防办报送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市局技防办予以备案。备
案登记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局技防办存档,一份由申请企业留存备查。
大连市行政区域外的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承担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安防工程项目,必须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推荐公函(介绍信)到市局技防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不得承担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九条 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设计、施工企业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批。
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二级风险等级以上或者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方案,自设计方案提交之日起,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同意的,退回设计方案并说明理由;审核同意的,将审核意见和设计方案报市局技防办;自审核意见和设计方案提交之日起,市局技防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退回设计方案并说明理由。
(二)三级风险等级以下或者总投资额不足50万元的工程设计方案,自设计方案提交之日起,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退回设计方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不得委托国(境)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市局治安管理支队和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分别成立专门
的安防工程审批工作小组。
治安管理支队的审批工作小组由主管技防的支队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支队治安
防范指导大队领导、技防专干组成。
区、市、县、经文保(分)局的审批工作小组由主管治安(技防)的(分)局
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治安管理大队(科)或者相关业务科(室)领导、技防专干组成。
第十二条 市局治安管理支队和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当挑选精通安防工程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分别建立参加市局人分)局工程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储备库。
各级审批工作小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工程
验收。
第十三条 属于市局审批的安防工程,由市局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属于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审批的安防工程,由区、市、县、经文保(分)局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市局治安管理支队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审批管辖的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
工。
安防工程竣工并经过初验后,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应当向市局技防办申请办理工程质量检测手续,由市局技防办向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工程检测委托书。
第十五条 安防工程投入运行后,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应承担工程维护责任,对用户提出维护要求的,应及时维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