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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0:14  浏览:9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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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工程。
第三条 从事爆破工程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四条 名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组织措施进行审查;
(二)对爆破作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其他依法行使的职权。
第五条 民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爆破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对爆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爆破业务和技术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 禁止招用怀孕、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在爆破现场从事爆破作业。
第八条 从事爆破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爆破工程设计实行“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设计单位必须保证整体设计符合国家有关爆破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没有爆破设计或施工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或施工。
没有爆破设计或施工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爆破设计或施工。
第九条 爆破施工实行承包经营的,合同应依法订明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安全生产责任条款未签订或签订不明确而引起安全生产责任的,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控制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该设计书必须有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爆区安全环境评估;
(二)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三)防雷电、防早爆等事故预防和处理技术措施;
(四)复杂环境条件下的特殊防护措施;
(五)爆破施工组织;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爆破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说明书》,该说明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与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对大爆破、复杂环境爆破和控制爆破的《爆破设计书》和《施工组织说明书》进行审批时,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意。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的爆破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破工程审查时,应进行劳动安全评估。劳动安全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爆破作业周围环境的安全性;
(二)爆破方法的安全性;
(三)起爆网路的安全性、可靠性;
(四)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设计、施工人员的资格;
(五)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七)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八)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九)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十五条 爆破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超爆前7日向爆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
(二)爆破地点、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起爆前30分钟,在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
第十七条 地下爆破、露天爆破、水下爆破以及控制爆破、金属爆破、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安全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等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爆破建设、施工单位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时,应由专人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盲炮处理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工作人员在爆破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盲炮或怀疑有盲炮时,应立即报告;
(二)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爆破结束后,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爆破作业安全报告,并将地震监测报告、空气冲击波监测报告、飞石监测报告一并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分别对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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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局


商品交易市场年度检验办法
1997年7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完善市场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已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第三条 商品交易市场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市场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按年度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检验,检查市场登记事项的变化情况市场开办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市场的运行情况。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场年检的管理机关。
年检采用由原登记机关年检和授权年检相结合的方法。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机关核准登记的市场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管辖的市场的年检。
第五条 凡领取《市场登记证》的市场,均需参加年检。当年登记注册的市场,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第六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场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于3月15日前向市场登记管理关报送年检材料。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是:
(一)市场开办单位领取并填写年检报告书,连同《市场登记证》送交市场登记管理机关;
(二)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年检材料,作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决定;
(三)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市场,在《市场登记证》正面加贴年检标识或者加盖年检戳记;
(四)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通过年检的市场发还《市场登记证》。
第八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全面、真实地填写年检报告书。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年检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得通过年检。
第九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负责人、市场开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组织形式)等与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市场开办单位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行为;
(三)市场开办单位是否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四)市场开办单位有无设立经营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为经营机构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市场有无重大事件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市场开办单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领取《市场登记证》满一年仍未开业的;
(二)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三)有场无市一年以上的;
(四)改变市场用途的;
(五)其它已不具备开办条件的。
市场开办单位如果不按期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单位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开办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不履行开办单位职责的,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年检总结报告及年检汇总表报送上一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述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场登记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汇总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年检标识或者年检戳记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适用于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安顺市投资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以及我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及个人。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全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
各县(区)根据上年度引进资金情况按本办法的奖励标准进行测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项目落地县(区)承担,用于奖励引资人。
市政府对县(区)、市直部门的奖励资金由获得奖励的县(区)、市直部门自行处置。
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奖励条件
对市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我国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市直部门、县(区) 政府(管委会),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形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 奖励认定
(一)引进资金额只计算现金投入,对投资方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投资方以外币作为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及煤矿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对县(区)、市直部门的奖励标准如下:
对县(区)的奖励,完成目标任务的奖励50万元(没有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超额完成的,每超出1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75万元。
对市直部门的奖励,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档次进行奖励(没有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任务数为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任务数为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任务数为1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引进项目的资金来源于市外(境外)资金,根据项目的类别和引进资金额分区间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见表一、表二)。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不含追加奖励)。

表一:工业项目引资奖励标准表
引进资金额(万元) 奖励比例(‰) 最低奖励金额(万元) 最高奖励金额(万元)
1000-5000 8 8 40
5000-10000 7 40 75
10000-20000 6 75 135
20000-50000 5 135 285
50000以上 4 285 500


奖励计算公式:
项目奖励金额=所在档次最低奖金额+(项目到位引资金额-所在档次最低引资金额)╳所在档次奖励比例


表二:其它项目引资奖励标准表
项目类别 引进资金额 奖励比例 最高奖励金额(万元)
交通、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10000万元以上 1‰ 500
其它项目 1000万元以上 2‰ 500


(三)对由市政府委托的受托人引进的投资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追加1‰的奖励。
(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追加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引进国内100强企业的项目,追加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引进项目被评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追加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市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引资者资格申报登记
引资者在所引项目办理工商注册之前,须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办理引资者申报备案登记。
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者资格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一)申请时间。引进项目投入运营后,引资者方可申请引资奖励。
(二)申请所需材料。
引资者应持以下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安顺市招商引资登记表》;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资格的确认函;
4、项目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6、营业执照;
7、税务登记证;
8、土地使用证(或购房证明);
9、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若委托他人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引资者团队申请奖励资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

第九条 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奖励工作管理机构。由市招商工作部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工信委等部门组成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各县区对应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二)奖励申请程序。引荐单位及个人填写《安顺市招商引资引荐单位(个人)奖励申报表》,提供申请所需材料,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后,上报当地县(区)政府(管委会)招商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招商部门汇总认定结果后,上报市招商部门备案,对全市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的奖励,由市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三)招商引资奖励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招商工作主管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奖励工作的监管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招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顺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及其他与本办法有重复规定的政策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