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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10:02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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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工商局


关于在“二五”普法中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
1993年9月18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普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律建设的重大成果,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四大已经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过程中,既有正当的竞争行为,也会出现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往往造成对公平秩序的严重破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确立市场竞争规则的一项重要经济立法,其贯彻实施,关系到建立和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
为切实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贯彻实施,全国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应把该法的学习和宣传纳入“二五”普法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工作。各地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面向人民群众,面向社会,突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一重点,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识,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为该法的全面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宣传工作的指定教材,是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审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讲话》一书。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所依据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为了使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准确地依据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使各类经营者正确理解该法的各项规定,正当从事市场交易和市场竞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分期举办培训班,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逐级进行培训,并对辖区内各类工商企业法定代表人、营销人员及法律顾问进行系统培训。对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和工商企业人员培训使用的指定教材,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组织编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践》、《反不正当竞争法讲座》。
三、宣传和培训的要点是: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3.《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原则;4.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5.《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机关及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权。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学习和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各地学习、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情况和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各地有关这项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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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的通 知

达市府办〔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标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并规定从2010年开始,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据《指标细则》和《评估办法》执行。现将《指标细则》和《评估办法》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及时组织学习,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全面查找差距,制定改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上台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试行)



川府法〔2009〕89号

(2009年11月30日)



一、行政决策规范化(20分)

1.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明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环节程序具体明确可操作。(4分)

(1)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能够量化的,还应明确具体的量化标准:(2分)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其他重大行政措施。

(2)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明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的方式、方法以及以对不同意见如何处理等操作规则。(2分)

2.重大决策要有专家论证。制定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决策之前,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分析。(3分)

3.公共事项决策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涉及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并可能影响其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向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3分)

(1)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普遍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进行民意调查,或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参加座谈讨论。(1分)

(2)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按照《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川府发〔2004〕26号)的规定举行听证。(1分)

(3)涉及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并可能影响其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在特定群体或特殊管理相对人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座谈征求意见,或按《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1分)

4.坚持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根据事项性质分别提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成本效益分析及合法性审查等方面的材料。(3分)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由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多数专家持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宜出台;涉及公众利益的事项,公众代表多数持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宜出台。

5.要有决策实施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落实,决策过错责任得到追究。(4分)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1分)

(2)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并形成评价报告:(1分)

①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②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包括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③决策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④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因素及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对策建议等。

(3)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经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并通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作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决定。(1分)

(4)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的,严格追究过错责任。(1分)

6.规范性文件时效明确。对能够确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有效期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清理,并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分)

(1)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标注有效期。(1分)

(2)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没有进行评估或者评估后没有重新公布或者修订后公布的,自动失效。(1分)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一并公布文件文本。(1分)

二、公共服务规范化(20分)

7.行政审批许可监管机制完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制度落实,审批许可流程规范、简化,审批许可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达到100%。(4分)

(1)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9〕36号),对应清理规范本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1分)

(2)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法律、法规修改调整情况,动态清理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本级政府保留、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1分)

(3)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逐项编印办事指南,编制流程,确定标准办理环节、步骤,明确办理时限,按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按时办结率达到100%。(2分)

8.便民服务网络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便民服务中心健全,限时办理、“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等制度完善,公共服务方便。(4分)

9.乡(镇)公共服务职能清晰。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职责权限明确,工作流程清楚、规范、公开,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实现。(4分)

(1)依法确定乡(镇)政府(含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职能,各项公共服务流程合理、便捷、公开。(2分)

(2)健全和落实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并将各项制度在办公场所公开。(2分)

10.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公众关注的重大政府信息,依法、准确、及时公布。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免费查阅、下载。(5分)

(1)建立并完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在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窗口和媒介。(2分)

(2)依法、准确、及时公布重大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公众关注的政府信息。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之内,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2分)

(3)按规范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1分)

11.与公众进行信息沟通、交流。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完善,群众呼声得到及时回应,公众意愿得到及时反映。(3分)

(1)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领导信息或民意征集等互动交流栏目,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回应。(1分)

(2)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劳动、民政、交通、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部门,建立“群众接待日”等与群众互动交流的制度,并做好相应的记录。(2分)

三、行政执法规范化(20分)

12.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公开。(4分)

(1)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政府部门名单和主要职责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2)执法依据、内设机构具体职责权限等在政府部门网站或办公场所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13.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方便群众监督。(4分)

(1)按规定范围和条件颁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持省政府统一制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上岗,并坚持亮证执法。(2分)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档案,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为公众查询监督提供方便。(2分)

14.行政执法程序完备,工作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完善。(4分)

(1)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时限。(2分)

(2)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调查与决定适当分离,行政征收征用决定与执行适当分离,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2分)

15.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落实。(4分)

行政执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文书、案卷规范。

16.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4分)

行政执法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率应当占上一年度案卷总数的20%以上。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交叉评查。

四、化解争议规范化(14分)

17.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5分)

(1)建立行政调解指导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1.5分)

(2)制定行政调解工作规则,明确调解范围、原则、程序。(1.5分)

(3)建立行政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行政调解工作。(1分)

(4)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协调配合机制。(1分)

18.行政复议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效率提高,便民措施完善,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6分)

(1)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便民措施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的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布,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保障办案条件。(1分)

(2)保证办理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名,办理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3名。(2分)

(3)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率达到100%。(2分)

(4)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按规定报送备案,配套制度完善,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1分)

19.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3分)

(1)行政投诉制度完善,案件受理、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明确。(1分)

(2)为投诉人提供便利条件,使投诉人能够通过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投诉书,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100%。(1分)

(3)依法及时办理行政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90%以上。(1分)

五、行政监督规范化(16分)

20.依法接受工作和法律监督。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4分)

(1)按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及批评、建议的答复,答复满意率90%以上。(1分)

(2)每年一季度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1分)

(3)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按时报备率达到100%。(1分)

(4)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出庭应诉。(1分)

21.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2分)

(1)监督渠道畅通。行政机关设有意见箱,监察、法制、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设有举报箱。政府和部门网站设有接收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劳动、民政、交通、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设有热线电话。(1分)

(2)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并公布处理情况。(1分)

22.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报备率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2分)

23.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2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规定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报备率达到100%。

24.坚持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确定有关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专项检查,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2分)

(1)每年至少确定一个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分)

(2)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0.5分)

(3)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并责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0.5分)

25.行政监察制度落实。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完善,违规违纪行为得到查处。(2分)

(1)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分析提出当前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部位和环节,制度健全规范。(0.5分)

(2)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监察。(0.5分)

(3)加强效能监察,健全电子监察制度,强化电子监察成果在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中的运用。(0.5分)

(4)加强查办违反政纪的案件,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加强与审计、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及时查办案件。(0.5分)

26.审计监督依法开展。专项资金、基金和援助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2分)

(1)加大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1分)

(2)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0.5分)

(3)对援助捐助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向援助人、捐助人通报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0.5分)

六、保障措施落实(10分)

27.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定期开展。(3分)

(1)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考查和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任职。(1分)

(2)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1分)

(3)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由市(州)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按照“三统一”的要求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方可颁发行政执法证。(1分)

28.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价。(2分)

29.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造成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存在执法过错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2分)

30.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与工作任务相适应。(3分)

(1)市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职责明确,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2分)

(2)政府法制工作所需各项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1分)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试行)



川府法〔2009〕89号

(2009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依据《评估指标》进行,按《指标细则》打分,作为对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议考核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不得超过8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

第六条 上一级政府评议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确定参加评估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个考评小组由5-9名单数成员组成;

(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评估时间和举报电话;

(四)被评估单位根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总结;

(五)考评小组实地考察,获取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的各项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六)考评小组每位成员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形成评议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也可以直接应用或参考其他部门、组织的社会评价结果。

第八条 评估结果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计算评估分值;

(二)按评估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76至89分为良好、60至75分为一般、59分以下为较差确定评估结果。

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评估结果降低1-2个等次。

第九条 被评估单位对评估过程中有关事项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被通知评估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复核后,提出意见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估单位。

第十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起草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逐一进行分析,肯定成绩,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连同评估结果一并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本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

(二)作为被评估单位当年依法行政目标绩效考核的结果。

(三)由上一级政府对获评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获评较差等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和安排由评估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葫政规[2002]10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同时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病康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享受本规定的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市、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办工伤医疗保险业务(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四条 工伤医疗保险实行市、县统筹。连山、龙港、南票区内的各类企业的工伤医疗保险工作由市管辖;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的工伤医疗保险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管辖。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工伤医疗保险基金按当年收缴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68%提取,按月收人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另32%用于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差别费率。根据企业不同的工伤发生率(是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确定不同的缴费率。工伤保险费率(见附表)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
时调整。

   第七条 浮动费率。根据企业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增减变化,每年一月一日调整一次费率。
  (一)按工伤发生率调整: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工伤发生率对应工伤费率表等级,上调或下调当年缴费率。
  (二)按支付工伤待遇增减幅度调整;根据企业上年度支付上伤保险待遇比前一年增长或降低50%(含50%)以上的,缴费率随之上调或下调一个等级。前款一、二项两种调整办法不兼调。

   第八条 工伤事故、医疗报告。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时起24小时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报告。遇有节假日等特殊情况,报告时间可顺延。

   第九条 工伤认定申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不能按规定期限
申报或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述。申述时效为60日。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申报工伤认定的,在工伤认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垫付。

   第十条 工伤调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事故报告或工伤认定申请后,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直接或委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并应写出工伤调查报告。单位及其工会组织、职工、医疗机构等有协助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十一条 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工伤认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必要时可吸收工伤职工所在单仕参加,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及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工伤医疗期依据《葫芦岛市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标准》予以确认。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须经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医疗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或亲属)和用人单位。

   第十三条 医疗终结。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工伤医疗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由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予以确认。延长医疗期限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医疗终结后,因工伤造成残疾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并评定伤残等级。

   第十五条 工伤康复治疗。工伤职工经抢救治疗伤情已经稳定,需要进行功能恢复性治疗,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办机构审定,可以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

   第十六条 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医疗期内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费用,经办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工伤保险医疗项目、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在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仕按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疾病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伤职工应当安装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配置,所需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配置标准、使用期限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经确认后,方可按工伤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工伤医疗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经办机构与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就医,24小时内须向经办机构申报,并在伤情稳定后,转人定点医疗机构。工伤职工要求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转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凭经办机构核发的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计帐结算。因紧急抢救就近就医的,在未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前发生的医疗费暂由用人单
位垫付。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实行总额控制、定额管理、超支分担、节余分成的办法。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医疗费,并按应支付医疗费的10%预留保证金,年终视其考核结果再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机制。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伤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本规定实施后一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保险登记。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三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职工发生工伤,凭工伤认定书,由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不配合治疗或无正当理由干扰治疗的,经办机构在通知本人和用人单位后,可以暂停支付工伤医疗保险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发给医疗补助费所需费用,在工伤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改制应在资产处理中留足工伤医疗保险费用。破产企业1至6级、改制企业1至4级的工伤职工,由企业按上年度工伤职工人均医疗费一次性缴纳20年的工伤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7至10级、改制企业5至10级的工伤职工,由企业按一次性处理的标准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医疗费暂由用人单位垫付,待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经办机构予以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在工伤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 伤 保 险 费 率 表
费率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工伤发生率% 0.5以下
(含0.5)
0.5—1
(含1) 1—2
(含2) 2—3
(含3) 3—4
(含4) 4—5
(含5) 5—7
(含7) 7以上
工伤保险费率% 0.5 1.1 1.7 2.3 2.8 3.3 3.8 4.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