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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05:14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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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财政部 等


关于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为改善民航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机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航空运输业协调发展,决定调整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现将新的《民用机场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内各民用机场均按此标准收费。原(86)民航局字第105号文件和民航局发〔1989〕7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废止。
此标准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二、民用机场收费标准附表

附件一: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一、飞机起降服务费
飞机每起飞、降落一次为一个起降架次(以下简称每架次)。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25 4
25≤T<100 5
100≤T<200 7
T≥200 8
1.起降服务费分配比例:
(1)场道维护费25%;(2)消防服务费50%;(3)救护费25%。
2.夜航附加费
对北京时间23点以后起降的飞机,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20%计收。
3.场道灯光费
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10%计收。
4.停场费
停场时间 收费标准
4小时以内 免
4—24小时 按起降费的10%计收
24小时以上 每停场24小时按起降费的
15%计收,不足24小时,
按24小时计收
二、地面服务费
1.旅客过港服务费
航空公司承运的候机或到达旅客使用机场公共设施,机场提供候机楼服务设施、场区内道路保障、公共区域清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绿化以及停机坪上飞机的警卫等服务,机场按照国际、地区、国内航班客座数的80%计收;对有经停站的航班及客包机,经停站按实际出港旅客人数计收;对改换航班号的航班,亦按80%的客座数计收。收费标准如下:
(1)国内航线
折扣运价(y) 收费标准(元/人)
(a)y≤50元 免
(b)50<y≤125元 10
(c)125<y≤200元 20
(d)200<y≤400元 30
(e)y>400元 40
(2)国际航线、地区航线(不含国内段)的收费标准为40元/人。国际、地区航线的国内段按国内航线规定标准计收。
(3)对有经停站的航班,始发站按下列办法计算:
a.对有一个经停点的航班,始发站按80%客座数(其中30%为到达经停站旅客,70%为到达终点站旅客)计算;
b.对有两个以上经停站的航班,始发站按80%客座数(其中60%为到达终点站旅客,40%按到达经停站的个数平均分配)计算;
c.做技术经停的航班不在此列。
(4)西安(咸阳)机场、沈阳(桃仙)机场、重庆(江北)机场、长沙(黄花)机场、天津(张贵庄)机场、深圳(福永)机场分别在(1)项内(d)(e)及(2)项标准上加收10元/人。
2.机务费
(1)例行服务费,按飞机起降服务费的30%计收。
机务例行服务内容:
根据承运人的现行要求进行航线维修项目的检查;
将航线检查情况记入飞机飞行记录本并签字;
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上记入检查时发现的故障和缺陷;
飞机临起飞前进行飞行前的最后检查;
提供技术熟练的人员协助飞行人员或地勤人员进行检查;
机务机坪值班;
安排在飞机到达前和起飞后的等候迎送;
对飞机的地面服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
引导和指挥飞机;
提供引导、指挥设备;
在飞机到达和起飞时提供或安排对飞机的引导、指挥;
飞机停靠、放置和移开轮挡;
放置并移开起落架锁销、发动机罩盖、空速管罩、操纵面锁销、尾撑杆;
提供通话耳机和进行地面与驾驶舱间的通话;
提供、放置并移开驾驶舱梯;
安全措施,在发现飞机的内外部有任何损坏时,不论何种原因或何时发生,都要立即报告承运人授权代表;根据要求提供、放置并移开以及操作适当的灭火和其他保护性设备。
以上费用包括机务车辆(含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牵引车、氧气车)使用费。
(2)非例行服务,按工时及材料费或双方协议收费。
3.飞机清洁费
为进出、过站飞机打扫舱内卫生、消毒等服务按下列标准收费:
(1)一般客货机的清洁费,按最大起飞全重1.2元/吨计收;
(2)运输牲畜、水生动物及飞禽等的货机,按1.8元/吨计收。
以上费用包括清水车、污水车使用费。
4.运输服务费
为候机和到达旅客提供各种服务,如:随机文件的传递,飞机载量的控制,提供水、电、冷气、暖气,办理值机手续,引导旅客上、下飞机,收运、分拣、搬运、装卸、分发和查询行李、货物、邮件等,按下列标准收费:
飞机最大业务载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10 45
T>10 50
(1)受标高、温度的影响不能满载的,可按标高和气温允许的最大业务载重计收;
(2)对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不收费;对执行货运任务的飞机,收取40%;
(3)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
(4)运输服务费分配比例:
办理值机手续(含收运行李)、配载及常规服务(如文件传递、查询行李等)占13%;
引导旅客登机、清点旅客人数占2%;
分拣、分发、保管行李占6%(含50%的设备使用费);
装卸、搬运行李占8%(含50%的设备使用费);
收运、分发、查询货邮占9%(含50%的设备使用费);
内场装卸、搬运货邮占6%(含50%的设备使用费);
外场装卸、搬运货邮占7%(含60%的设备使用费);
保管货邮占5%;
候机楼设施使用、维护及服务占20%;
候机楼公共地带供水、电、冷气、暖气占15%;
电子控制、显示系统占5%;
手推车、问询、广播、饮水各占1%,共计4%。
5.安检费
机场为保证飞行安全,按规定对旅客、货物、邮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按飞机最大业务载重每吨15元收取;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
6.加油费
包括油车使用费、从本场油库运至机场的运输费、再加到飞机上的人工费。标准如下:
(1)使用加油车加油的,6元/吨;
(2)使用管线加油设备的,5元/吨;
(3)从机场油库运往作业基地或指定地点的,可按当地标准收取航油调运费。
7.商务特种车辆使用费
名 称 收费标准
旅客摆渡车
飞机座位数≤40 20元/车次
飞机座位数>40 40元/车次
旅客桥
飞机座位数≤150 60元/次
飞机座位数>150 80元/次
食品升降车 35元/小时
客梯车 35元/小时
升降平台 50元/小时
收费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收。
三、航路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公里)
T<50 0.20
50≤T<100 0.30
T≥100 0.40
凡为国际航班、地区航班国外段提供监听服务的,收取300元/班次的监听费。
四、机场进近指挥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吨,T) 收费标准(元/吨)
T<25 4
25≤T<100 5
100≤T<200 7
T≥200 8
1.机场进近指挥费分配比例:
(1)气象费15%;(2)空中指挥费30%;(3)航行服务
费15%;(4)通讯费20%;(5)导航费20%。
2.夜航附加费
对北京时间23点以后起降的飞机,按机场进近指挥费的20%计收。
五、候机楼内场地租用费(参考标准) 收费标准:元/月
1.头等舱休息室、贵宾室
由机场经营的,除按各航空公司提出的标准提供饮料并结算外,再向航空公司按旅客收取5元/人(国际、地区航线加收100%)服务费;由航空公司经营的,除按上述标准向其他航空公司结算外,还应按100元/月(平方米)向所在机场支付租金。
2.营业用地
(1)值机柜台
2000元/个(含柜台、普通磅秤、传送带、行李牌用柜及相应的值机用地);对使用电子磅秤的,2100元/个;不含传送带装置的,1800元/个。使用国际值机柜台,在上述标准上加收30%。
(2)仓库用地
8—10元/平方米。
(3)商业用地
基价:100—600元/平方米。
凡设在候机楼内的餐厅、饮食店、小卖部、免税店及旅行社、饭店、邮局、银行、汽车公司柜台等有直接收入的商业、服务业用地,除按价计收租金外,还应按其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收租金,具体比例由机场与各有关单位商定。
对航空公司设置的售票柜台、售票室(含售票收款处)按200元/平方米收费。
3.办公用地
20元/平方米。对航管部门工作用地按10元/平方米收费。
租用方未经允许,不得将候机楼内场地转租给第三方。
六、其它规定
上述一、飞机起降服务费;二、地面服务费;三、航路费,四、机场进近指挥费为三类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一类机场的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在三类机场标准上加收12%。
二类机场的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在三类机场标准上加收10%。
1.机场分类
根据“飞行区等级划分”和“起降架次、旅客吞吐量”指标,机场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机场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2)二类机场
西安(咸阳)机场 沈阳(桃仙)机场 成都(双流)机场
重庆(江北)机场 深圳(福永)机场
(3)三类机场,指除一、二类机场以外的所有现用民用机场。
以上机场分类为暂行规定,以后由民航局视实际情况调整。
2.最低收费和其它收费
(1)最低基础收费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或业载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收,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收费不足20元的各按20元计收。
(2)对飞行学院不载客货的训练飞行和地区管理局对各地导航设施的校验飞行,凡使用民用机场的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3)对训练、熟练飞行的飞机按下列办法收费:
在本场训练、试飞、熟练飞行,每架次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50%计收;航线训练、熟练、公务飞行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75%计收;如载客货,按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的100%计收。
七、通用航空收费规定
1.在固定机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免收航路费。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1)工业飞行收取50%;
(2)农、林业飞行当日内每起降5架次(含当日不足5架次)按一架次收取。
2.在临时机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免收飞机起降服务费、机场进近指挥费、航路费。地面保障费和任务组织费按下列标准计收:
(1)省(市、区)局、航站提供地面保障服务(含通讯、气象、飞行指挥等)的,按飞行小时收入的8%收取地面保障费、除航油及航油调运费以外,地面保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设备、车辆的调遣费由保障部门承担。
(2)航空公司自派通讯、气象、机务等地面保障人员的,省(市、区)局按飞行小时收入的2%收取地面保障费。
(3)由省(市、区)局组织、航空公司执行的通用航空生产任务,按飞行小时收入的2%收取任务组织费。

附件二:民用机场收费标准附表
--------------------------------------------------------------------------
机 型 | 起飞全重(吨) | 业务载量(吨)|80%客座数
----------------------|------------------|----------------|------------
B747--400CMB| 385.6 | 75.3 | 238
B747--200CMB| 377.8 | 78.0 | 236
B747--200F | 377.8 | 111.0 | —
B747SP | 316.0 | 43.5 | 233
A300 | 170.5 | 43.8 | 219
B767 | 159.0 | 32.0 | 171
B707 | 151.0 | 24.0 | 122
A310 | 145.0 | 32.0 | 182
B757 | 109.0 | 25.5 | 160
TY154 | 100.0 | 18.0 | 130
L100 | 70.3 | 21.0 | —
MD82 | 63.0 | 18.0 | 114
B737--300 | 61.0 | 15.0 | 102
安12 | 61.0 | 11.0 | —
B737--200 | 56.0 | 14.0 | 98
YK42 | 56.5 | 12.3 | 96
BAE146 | 37.3 | 8.5 | 72
安30 | 23.0 | 4.0 | —
安24 | 21.0 | 4.0 | 36
Y7 | 21.0 | 4.0 | 36
伊尔14 | 17.5 | 3.0 | 19
DHC8 | 18.6 | 5.6 | 43
S360 | 11.7 | 3.9 | 29
米8 | 12.0 | 2.7 | —
贝尔214 | 7.0 | — | —
双水獭 | 5.6 | 2.0 | 14
空中国王 | 6.4 | 0.6 | —
Y12 | 5.3 | 1.7 | —
Y5 | 5.2 | 1.2 | 10
S76 | 4.5 | — | —
贝尔212 | 5.0 | 1.1 | —
海豚 | 3.8 | — | —
B0--105 | 2.3 | 0.5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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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你室提出的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室的意见。

附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的函 (1990年10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请示: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ⅶ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村民小组长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成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现征求你室意见,请复。
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

附二: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主体的请示报告 甘检研〔1990〕第1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院接到武威分院《关于乡镇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报复陷害罪犯罪主体》的请示报告后,对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能否视为刑法第八十三条所称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选举或任命或受委托,并被聘用在国家机关、军队、执政党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国营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小组系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组长不能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成为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规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村民小组长,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选举产生,并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履行公务,应视为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故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成立。
两种意见何种正确ⅶ请示高检院予以批复。
1990年6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船舶税额表
────┬─────────────┬───────┬─────────
类 别 │ 计 税 标 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机 │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1吨至500吨 │ 每吨1.6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动 │ 501吨至1,500吨 │ 每吨2.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501吨至3,000吨 │ 每吨3.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船 │ 3,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4.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非 │ 10吨以下 │ 每吨0.6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 11吨至50吨 │ 每吨0.8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 51吨至150吨 │ 每吨1.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 151吨至300吨 │ 每吨1.2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301吨以上 │ 每吨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车辆税额表
────┬───────┬────────┬─────────┬──────
类 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每 年 税 额 │ 备 注
────┼───────┼────────┼─────────┼──────
机 │ 乘人汽车 │ 每 辆 │ 60元至320元 │ 包括电车
动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16元至 60元 │
车 │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20元至 60元 │
│ 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32元至 80元 │
────┼───────┼────────┼─────────┼──────
非 │ 人力驾驶 │ 每 辆 │ 1.20元至 24元 │ 包括三
机 │ 畜力驾驶 │ 每 辆 │ 4元至 32元 │ 轮车及其
动 │ 自行车 │ 每 辆 │ 2元至 4元 │ 他人力拖
车 │ │ │ │ 行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