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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公文制发工作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2:43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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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公文制发工作规程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制发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件号鄂州政办发〔2004〕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政府公文制发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市政府公文制发工作规程

市政府公文制发工作由文书科负责,相关科室配合。工作规程如下:
一、拟稿
  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代拟或由政府办职能科室草拟公文。
  职能科室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切实可行并就其必要性作出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和与主送机关的关系确定。
  (四)草拟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法、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市政府相关部门代拟公文由政府办相关职能科室按上述要求审核。
  二、会签
  市政府各部门代拟的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文稿,应由代拟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或以正式文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其中,法规、规章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文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在将文稿送交市政府办公室之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并将各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和会签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一并报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稿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本部门的意见。有特殊情况的,按要求的时间会签。
  市政府办公室各职能科室起草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稿,需要会签的,由承办科室主动会同相关科室或部门会签;需要各位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的由文书科传递。
  三、审核
  市政府办公室各职能科室和各位副秘书长按业务分工负责对公文文稿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1)是否确需行文;(2)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3)情况是否确实。如所述情况是否有误,数据是否准确,领导小组成员相关要素是否正确等;(4)可操作性如何;(5)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6)相关政策依据或行文依据是否充分。审核后由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秘书长签名确认。
  四、复核
  市政府办公室各职能科室审核的公文文稿,经科长签字确认后送文书科。文书科收到文稿后抓紧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确认是否需要行文,文字表述、公文文种、格式和行文规则以及办理程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公文文稿均不得呈领导审签。在此基础上报送分管公文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查核稿。
  五、签发
  市政府文件(鄂州政发、政文、政函、政办发、政办文、政办函)办理和呈批程序一般为:
  文书科(贴签)→有关科室(审核)→文书科(复核)→有关副秘书长→分管公文工作的副秘书长→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市长。
  六、校对
  各类公文文稿签发后,统一由文书科复核编号送印并校对。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校对重点是防止错漏内容和文字。
  七、分发
  公文印制完毕后,由文书科拟定受文单位和领导,秘书一科负责及时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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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以下简称《蒸规》)已于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使《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以下简称《水规》)与《蒸规》在安全技术要求上协调一致,我们对《水规》有关章节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规》的有关章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水规》的其他章节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

第一章 总 则
一、《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包括电加热热水锅炉和锅炉范围内管道。
二、进口固定式热水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二章 一般要求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第三章 材料
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用于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锅炉的主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晰、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四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一、受压元件上开胀接管孔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1条的规定。
二、锅炉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可采用无直段弯头,采用无直段弯头的布置及技术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条的规定。
三、对于卧式内燃锅壳热水锅炉,其炉胆与管板、锅壳采用T形对连接的有关要求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8条、77条、84条的规定。
四、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一、经过部分射线探伤检查的焊缝,在探伤部位任意一端发现缺陷有延伸的可能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做补充射线探伤检查。在抽查或在缺陷的延长方向补充检查中有不合格缺陷时,该条焊缝应做抽查数量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仍有不合格时,该条焊缝应全部进行探伤。
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做探伤抽查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缺陷,应做抽查数量的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如补充检查仍不合格,应对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做探伤检查。
二、产品检查试件的数量和要求如下:
1.每个锅筒(锅壳)的纵、环焊缝应各做一块检查试板。
当批量生产时,在质量稳定的情况下,允许同批生产(同钢号、同焊接材料和工艺)的每10个锅筒(锅壳)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不足10个锅筒(锅壳)也应做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2.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锅炉,可以免做产品检查试板。
3.封头、管板、炉胆的拼接焊缝,当其母材与锅筒(锅壳)相同时,可免做检查试板,否则检查试板的数量应与锅筒(锅壳)筒体相同。
4.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可免做产品检查试件。
三、弯曲试样冷弯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表5--2角度后,试样上任何方向最大缺陷的长度均不大于3mm为合格。

第八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置在一个与锅筒(锅壳)直接相连接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不小于所有安全阀流道面积之和。

第十章 锅炉房
一、对于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的锅炉房,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7MW且额定出水温度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4条相应条件。
二、对于由于条件限制需要在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地下室、楼层中间或顶层设置锅炉房时,每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应小于或等于2.8MW且额定出水温定小于或等于120℃,且应满足《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85条相应条件。

第十二章 检验
一、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二、锅炉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重点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条和第205条的相应条款进行。
三、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 名 称 | 锅炉额定出水压力P | 试验压力 |
|------------|----------------------|----------------------------------|
| 锅炉本体 | <0.8MPa | 1.5P但不小于0.2MPa |
|------------|----------------------|----------------------------------|
| 锅炉本体 | 0.8~1.6MPa| P+0.4MPa |
|------------|----------------------|----------------------------------|
| 锅炉本体 | >1.6MPa | 1.25P |
|------------|----------------------|----------------------------------|
| 省煤器 | 任何压力 | 1.25P+0.5MPa |
----------------------------------------------------------------------------
四、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分钟,然后降到额定出水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教育部关于向“焦裕禄式的教育局长”胡昭程同志学习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向“焦裕禄式的教育局长”胡昭程同志学习的决定


2001-02-06

教人[2001]2号


胡昭程同志生前是湖南省桂东县教育局局长。他自1969年参加教育工作至2000年因病逝世,三十几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呕心沥血,把自己毕生的精力无私地奉献给了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在长期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他深入基层、认真调研、艰苦创业,致力于实施素质教育,调整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结构,走出了一条花钱少、效益高、符合贫困山区发展教育的路子;他锐意进取、勇于开拓、大胆创新,狠抓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行教职工聘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努力建立教师队伍管理的激励竞争新机制;他清正廉洁、克已奉公、无私奉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山区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胡昭程同志崇高的品质和精神不仅受到当地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敬仰,而且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称赞,被人们誉为“焦裕禄式的教育局长”。他先后十几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先进教育工作者,1995年被原国家教委、人事部授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并多次被各级政府记功奖励。
胡昭程同志是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杰出代表,是基层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的楷模。他的模范事迹时代特征鲜明,感人至深,集中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崇高品质和精神,体现了一个教育工作者对事业坚持不懈的追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特
殊的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胡昭程同志的模范事迹,树立榜样、弘扬正气,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教育部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胡昭程同志学习的活动。
教育部号召全国教育战线的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向胡昭程同志学习,学习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学校服务,勤政为民、鞠躬尽瘁的奉献精神;学习他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力行改革、大胆开拓的创新精神;学习他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励精图治、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为人师表、清正廉洁、淡泊名利、大公无私的高尚情操;学习他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百折不挠、矢志不渝的理想追求。希望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胡昭程同志为榜样,振奋精神、开拓进取,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为实现科教兴国大业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