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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2000年音像市场管理暨音像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4:51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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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2000年音像市场管理暨音像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2000年音像市场管理暨音像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市发(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贯彻落实第十二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音像市场的工作目标:
明显扭转音像市场中走私、盗版音像制品泛滥的混乱局面,努力促进正版音像制品的生产与发行。为此,必须把音像市场工作当作文化市场管理的重中之重,对音像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音像市场管理和发展的基本思路:
调整音像制品流通单位经济成分;提高音像经营单位开办的资格标准和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积极扶持发展连锁经营,提高音像流通企业规模化、规范化经营水平;加强对批发单位的整顿和管理;巩固和扶持作为主渠道的连锁店、超市、专营店、大型商场和书店的音像经营;改变零售和出租点过多、过滥、过小的局面;限制和萎缩录像放映业;研究利用新技术提高音像制品流通效率。
三、今年音像市场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文化部关于清理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通知》(文市发〔1999〕11号)的要求,到年底完成压缩整顿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计划。各地于3月15日前将场所数量、业户数及今年压缩计划报我部。
(二)1-3月,在开展打击非法录音制品专项斗争的同时,继续查缴“法轮功”类出版物和其他宣扬愚昧迷信与伪科学的气功类出版物、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以及淫秽色情出版物。各地于3月15日左右对专项斗争中收缴的非法音像制品组织一次集中销毁。
(三)4月,开展打击走私、盗版DVD的特别行动(另行通知)。
(四)5-7月,开展第二届全国音像市场反盗版宣传活动和打击盗版盗印、光盘走私的专项斗争(另行通知)。
(五)积极推进有关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制定工作,按中央要求解决音像市场多头管理和“管办不分”的问题,积极筹备参加十年“扫黄”、“打非”成果展览。
(六)下半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音像市场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探索新的条件下管理音像市场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部署音像市场的全面整顿工作,为今后几年音像市场的健康繁荣奠定基础。
四、加快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
近年来,文化部在音像市场管理中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主要有对正版音像制品统一加贴防伪标识制度、运输传递管理制度、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制度、禁止小商品市场、家电市场和电子科技市场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制度、非法音像制品管理举报公示制度、在重点批发市场实行入场登记制度、重大案件通报备案制度等。文化部将在今年对这些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打击非法录音制品专项斗争结束后,要实施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仓库登记备案制度。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将其仓库的地址、产权归属、面积、仓库管理人员等情况报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加挂登记牌或加贴登记证明文书,以便日常检查和社会监督。凡未申报登记的仓库,按非法窝点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五、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把音像市场管理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讲政治”的具体行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把文化市场特别是音像市场的管理情况与文化先进县(市、区)的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已经挂牌,如发现严重问题的,应予摘牌。
各级文化市场管理及稽查机构要本着锲而不舍、常抓不懈的精神,不断加强队伍的政治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扫黄”“打非”的主力军作用。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制定音像制品的鉴定办法和非法音像制品销毁监督制度。日常巡查要做好检查记录,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各经营单位的检查次数规定月度和年度最低指标,并进行达标考核。要创造条件,推进日常巡查工作的计算机管理。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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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2004〕综186号
[ 市政府办 ] [ 2005-11-01 15:47:50 ]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南平市区道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区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在市区进行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中心区道路禁止总质量在3000kg(含3000kg)以上大、中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及拖拉机通行。过境车辆应当由环城路绕行,金山路允许工业路方向过境车辆上行过境。
第四条 市中心区道路实行货车通行卡制度。通行卡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免费(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除外)发放;不予发放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通知。
第五条 凡停车库位在市中心区内并确需往返本单位的单位货车,以及需进城运送蔬菜、粮油等物品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向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延平大队申领《南平市中心区道路通行卡》,凭卡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除公交车辆外,其他营业性中型客车(载客30人以内)凭通行卡可经二环路通行过境。
单位内部的非营业性大、中型客车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条 市中心区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禁止机动车使用高音喇叭在市中心区进行商业性、广告性的宣传活动。
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条 市中心区人力板车、人力三轮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核发牌证,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人力板车、人力三轮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人力板车挂牌后按号牌与公历日期的单、双号一致的原则进入市中心区从事运输,并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八条 非机动车须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机动车须紧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滨江路划有中心虚线的非机动车道,准许非机动车双向通行。
除特殊情况外,自行车应当在道路右侧1.5米以内,其它非机动车在道路右侧2.2米以内宽度路面上通行。
第九条 市中心区道路禁止运送牲畜车辆、流动加油车、液化气槽车、油罐车等装载危爆物品的车辆行驶;禁止教练车在市中心区道路从事教练活动。
第十条 各类客车、出租车不准沿路揽客。出租车应紧靠招呼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除市中心区主干道外,在没有设置招呼站(点)的其它路段,应按规范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即停即走,不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营运性客车不准在站(点)候客、叫客、拉客。
第十一条 摩托车类除悬挂闽H-0XXXX、闽H-KXXXX号段的车辆外,禁止驶入市中心区道路。
第十二条 市中心区道路严禁机动车随意掉头。机动车辆应当在水南、水东、解放、建设巷、马站、市人民银行、商业城、胜利小学等环岛(路口)或停车场内掉头。
第十三条 南平新大桥两侧引桥、横排路、水南桥、朝阳路、天河巷、胜利街、古楼街、紫芝巷、金山路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具体规定如下:
南平新大桥东岸两侧引桥只准机动车下行,不准上行。
横排路只准机动车由南平新大桥往水南桥方向行驶。
水南桥只准机动车由火车站往水南环岛方向行驶。
朝阳路只准机动车由滨江路往八一路方向行驶。
天河巷只准机动车由商业城往滨江路方向行驶。
胜利街只准机动车由胜利街的前进巷口往胜利小学方向行驶。
鼓楼街只准机动车由胜利小学往滨江路方向行驶。
紫芝巷只准机动车由朝阳路、八一路往人民路方向行驶。
金山路只准上行,不准大、中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下行。
第十四条 人民路的八一路口:人民路下行车辆禁止左转进入八一路;八一路行驶的车辆禁止右转弯进入人民路。
光荣岭的八一路口:光荣岭下行车辆禁止左转弯进入八一路;八一路行驶的车辆禁止右转弯进入光荣岭。
金山路下行的车辆禁止右转弯进入八一路;八一路的金山路口禁止车辆直接左转弯上行进入金山路。
八一路的紫芝巷口:八一路行驶的车辆禁止左转弯上行进入紫芝巷。
上述单向行驶路段除南平新大桥两侧引桥、胜利街外,二轮摩托车不受单向通行限制。
第十五条 装运沙石料等建筑用料和弃土车辆的车厢密封性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由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在办理《南平市中心区道路通行卡》时一并负责检验后,方可在市中心区道路行驶。施工车辆装车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盖密封后方准上路,严禁沿途滴、洒、漏,违者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并参与建设的审查监督。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的方法确定项目业主。城市规划、建设、物价、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场(库)的开发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道路建设、新建或改建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配建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停车场(库)竣工后,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向社会开放,可以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后收取车辆代管费。收取车辆代管费的停车场(库)应当设立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开具统一的财政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
功能或将停车场(库)和临时停放地点占为它用;对改变停车场(库)使用功能或占为它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驶入市区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由提出开辟或者调整意见的单位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交通运管等部门现场勘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需要停放时,必须在停车场(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临时停放地点依次有序停放。严禁在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场所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应在道路两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停车线(栏)内归点顺序停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对影响道路畅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通知有拖车能力的单位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停放。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车主。
第二十三条 新闻部门应当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及时发布有关公众交通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或违反本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后,新闻部门配合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市中心区道路违法按鸣喇叭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助推或牵引非机动车的;驾驶二轮摩托车乘载3人以上以及机动车在市区道路随意掉头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其他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南平市区是指六个街道办事处所属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南平市中心区是指市区东至江滨路及玉屏小区、西至环城路(不含)、南至水南桥、北至水东桥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南平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14日颁布实施的《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市以往的通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7日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土规划
第三章 资源开发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开发和保护国土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州从事土地、水、矿产、生物等国土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发国土资源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兼顾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珍惜国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第四条 开发国土资源应当照顾当地和少数民族的利益,保护历史文物和革命纪念地。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规定,实行优惠政策,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多渠道引进资金和技术,开发国土资源。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土资源考察和资料汇集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负责编制国土规划草案和国土规划修订草案。
(三)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
(四)负责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的协调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控制率、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等指标实行考核管理。
第八条 人民政府的各部门之间,在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中发生分歧,自行协调无效的,由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处,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市)与县(市)之间,在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中发生分歧,自行协调无效的,由州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处,必要时报州人民政府处理。
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和项目库。

第二章 国土规划
第十条 开发和保护国土资源应当编制国土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搞好生产力布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国土规划的内容是:
(一)自然条件和国土资源的综合评价;
(二)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远景预测;
(三)国土资源开发保护的任务和目标以及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四)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结构与布局;
(五)人口和城镇布局;
(六)其他。
第十一条 国土规划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州国土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国土规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土规划提出的任务、目标和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重大修改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资源开发
第十四条 开发国土资源,必须经过科学的考察和论证,实行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提倡资源综合利用,实行多层次加工,对综合利用、多层次加工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开发国土资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资源开发权。
第十六条 对集中连片耕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农田保护区,建立稳产高产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除国家建设征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加强农业基本建设,改造低产田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加强现有林木的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植树造林,逐步建立用材林、经济林基地。
在溪河源头、两岸和水库周围坡度大、容易产生水土流失和滑坡的地域,营造固土保水的防护林。
第十八条 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宜牧荒山种草放牧,兴办牧场。
第十九条 开发水资源,按流域实行灌溉、发电、养殖和水运综合安排。
加强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发挥工程设计效益。搞好地下水资源的勘测和利用,改善岩溶干旱区的水利条件。
在通航河道上建设闸坝工程,要同时建设通航设施。
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水面,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二十条 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发,提倡综合利用和深度加工。
第二十一条 开发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步建设。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突出自然景观和民族风情。有计划地建设永顺猛洞河、吉首德夯、凤凰古城、龙山火岩溶洞群等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全额控制木材采伐指标,保证年采伐量小于年生长量。
可以封山育林的地方和幼林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实行封山育林。
第二十三条 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种植农作物。
现有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逐步退耕还林或采取改梯田、梯土、等高带式种植等措施,控制水土流失。
禁止毁林开荒和烧山开荒。禁止在水库保护区内和河流沿岸的荒坡地开荒。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和省煤、省柴灶具。
第二十五条 进行水利、交通、采矿、电力和其它工程建设,必须有经县级以上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加强对取土、采石、挖砂等生产活动的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 凡倾倒废渣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排放废水,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排放标准。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兴建有污染的企业。
对现有的污染饮用水源的企业应限期治理,治理无效的必须改产或搬迁。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认真做好保护野生动物和稀有植物资源的工作。
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植被和水源。在风景名胜区内采矿、取石、挖砂、营造建筑物等,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必须经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在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综合开发国土资源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
(二)保护生态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国土资源开发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同破坏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决策失误,严重破坏国土资源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在国土资源开发和保护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199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