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5]5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制订的《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该《办法》是规范交通秩序、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它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社会主义新九江”目标的需要,市政府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努力提高执行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该《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建设好美丽新九江。
二OO五年九月一日
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建设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国务院《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实施市容环境十项综合整治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辆”是本市城区内的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允许进入特定路段的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车辆停放的秩序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有偿占道停放的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所属“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停管中心”)委托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所设立的分中心负责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的有偿收费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按照保障畅通、合理规划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停管中心”负责车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施划及有偿占道收费票据的管理、指导工作。
“三区”及所辖街道办(社区)负责将车辆规范停放纳入“三区”街道“门前三包”范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停车泊位应当设置标志牌和泊位线。未经设置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标志牌或者涂抹更改泊位线。
第六条 车辆占道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不得随意斜停、乱停、乱摆。
第七条 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缴纳停车占道费。
第八条 在有偿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收费人员不承担看护责任。
第九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和“三区”及所属街道办(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确保停车秩序和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罚:1、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牌、禁止标线指示,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罚款100元、记2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处罚;2、对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停车场或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单”,并依法对驾驶员处以罚款150元、记2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处罚;3、对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拖离至不影响通行的位置;4、对在人行道内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拖离或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书”,依照《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给予罚款;5、对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由车辆管理人员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停车泊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占道费的,由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一条 收费停车路段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并公开收费标准,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市区临时停车占道收费标准为:
第十二条 临时停车占道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人员工资。
第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文明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4号
1994-06-01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海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监控.五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财政部、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税务局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会议,专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财政部部长刘仲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到会,就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做了重要讲话,并就如何把这一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你局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搞好各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和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七月份投入运行.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有关的发票收集、抽样、录入、稽核、通信、查实处理等各项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计算机稽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税务部门要做好相应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六月份将发票收集工作布置下去,确保七月份系统试运行时,数据规范准确。(一律以六月份的票据资料收集)
三、试点城市中心机房的准备和建设、稽核软件及系统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试点城市所属的数据录入点,其设备购置、机房准备和建设、数据录入和系统 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要在6月8日前到位。6月18日前配合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安装、网络施工、调试等工作。
四、稽核软件操作培训和网络管理与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培训到各录入单位,录入人员的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业主负责培训。总局将在6月15日起进行培训,请各地做好准备。
五、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的地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根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含红字存根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二)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一)当月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并按发票顺序号排列。
(二)一册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册发票最多只能使用两个月,两月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其剩余部分注明作废。
(三)每册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册数中本册的顺序编号。
四、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本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
(一)扣税凭证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退回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顺序排列。
(二)每50张扣税凭证装订成一册,不足50张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扣税凭证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自1至50。
(三)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封面格式附后)。
五、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装订,并自行填列《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
六、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本期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册数、总份数。
七、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及相应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一)填报的各汇总清单与凭证原件是否相符;
(二)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凭证原件封面内容是否填写正确齐全;
(四)实际册数、份数与申报的册数、份数是否相符;
(五)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扣税凭证的字迹是否清晰。税务征收机关在审核后方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并在汇总清单上签字。
八、税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如下处理(汇总清单式样附后):
(一)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与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一起,汇总整理,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
(二)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汇总,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汇总清单封面式样附后)。
(三)在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上,按要求做出抽样稽核的标志。
(四)每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送达计算机录入机关,并取回上期稽核结果。
(五)将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原件退还纳税人。
九、计算机录入机关于收到汇总清单后25日内,将本月收到的被稽核发票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内容包括: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存根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作废发票不录入计算机。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抵扣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录入单位在资料录入后,应对每张资料中的金额、税率和税额关系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即:
税额=金额×税率
十、征收机关在收到上期稽核结果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一)属于政策性错误的,销售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进货方扣税凭证已抵扣的,要从本期进项税额中冲减,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二)属计算错误,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二次仍发生错误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已造成少收税或多扣税的,按偷税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属于弄虚作假的,购销双方均按偷税处理,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征收机关应在收到稽核结果后20日内核查处理完毕,并逐级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
专用发票抵扣联封面式样
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装订封面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本月总册数_____________
本册张数_____________ 本册号码_____________
汇总扣税额_____________ 验 票 人_____________
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存根联)汇总清单封面式样
随机抽样标准通知单
填写单位:稽核总中心
发送对象:城市稽核分中心
发送期限:每月25日后通知下月
增值税专用发票随机抽样通知单
抽样月份:_______
税金限额:______至______
抽样号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存根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发票类别编码说明
编码长度:三位
编码规则: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 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是几联发票,分别用 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分别用 1、2、3表示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第三位为 0表示电脑发票。
例:141 表示中文四联万元发票 273 表示中英文七联千万元版发票
140 表示中文四联电脑发票 270 表示中英文七联电脑发票
注:未编代码为“无效”码。
__________月份使用发票汇总清单
--抵扣联--
纳税人登记号:
本月清单总张数: 本张顺序号:
标志 序号 发票类别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销售方纳税人登记号
金额 税额
1
2
…
…
…
…
…
…
50
- 合计 --- --- ---
--------
填表人: 抽样员: 录入员: 复核员: 收件审核员签章:
填报说明:标志字段由抽样员填写,0:随机抽样;1:定向抽样;其他字段必须由纳税人按规定格式和长度填写,不可有空缺。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存根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结
果
抵扣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报单
发送期限: --抵扣联--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通知日期: 报单号:
抽样
类型 序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抵扣联
结
果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2
…
…
40
填报说明:
1.抽样类型分两种,随机或定向抽样;
2.结果分两种,不符或缺联;
3.如果结果为“不符”,抵扣联栏有内容。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序
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
…
…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填报说明:存根联栏为回执填写栏。
填写单位:
发送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定向抽样
发送期限: 被动索取发票报单
分中心号: 税务所号: 打印日期: 回执日期: 报单号:
序
号
发票
类别
发票
号码
开票
日期
购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销货方纳税人登记号
存根联
金额 税额
1
2
…
…
…
40
填表人: 录入员: 复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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