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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2:08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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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合法经营,防止收赃、销赃,及时发现和惩处违法犯罪活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营废品旧货收购和信托寄售行业的收货站、寄售店、代购点等单位(以下简称废旧业),不论其所有制性质是国营、集体、个体、合资、合作经营,也不论其是专营还是兼营,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京市公安局是全市废品旧货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经营废品旧货业须报请市、县供销社批准,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开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准开业经营。凡未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照的,为非法经营,应予取缔。
第五条 经营废品旧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执行收购政策,禁止压价收购,克扣斤两,转手倒卖,敲诈勒索,严禁收赃、销赃、窝赃和引诱、教唆他人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经营废品旧货业必须严格收购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登记、查验、保管、报告等项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从业单位的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必须接受公安机关安全检查、监督,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不得知情不报,借故刁难。


第七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须由市、县供销社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准收购。
第八条 本市获准经营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需跨区、县设点收购的,必须到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外市、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收购废旧金属。
凡出市的废旧金属,需报经市计委审批后方可放行。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铁器制作、铸件、冶炼等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只能承接来料加工,未经批准的不得同时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
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户,只限于收购个人出售的自有生活器具,严禁收购单位和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个体户收购的废旧金属一律交售给市、县供销社物资回收部门,或进入废钢铁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凡单位在门市出售废旧金属,必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方可出售。收购付款原则上均使用转帐支票。需支付现金的,必须在收据上注明出售人的单位及其姓名、住址,以便查对。
对个人出售拣拾的少量生产性废旧金属,以及寄售高档贵重物品时,必须持本人证件、户口簿或(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承接寄卖高档贵重物品时,必须认真审查证件和物品来源,详细登记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以及物主姓名、单位、住址等内容,发现可疑情况可暂不付款,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严禁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个人出售的铁路、石油、通讯、供电、市政公用设施、军用国防器械和工矿专用器材;
(三)国家规定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四条 发现下列情形者,应立即扣留物品并报告公安机关:
(一)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出售来路不明或有其他可疑的物品;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有其他可疑证件售物的人;
(四)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禁止收购的物品。
第十五条 对严格地执行本规定,能协助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分子,追缴赃物,对废旧业治安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有关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并没收违禁品、赃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八月十三日公布的《南京市关于旧货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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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驻马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食用农产品种植和水产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农业部门举报;食用畜产品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畜牧部门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食品流通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生猪屠宰环节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商务部门举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举报方式或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添加物,或未按国家有关药物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而私屠滥宰的;

(十)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十一)逃避检疫屠宰动物或出售、调运动物产品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尽可能地向举报受理部门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和调查线索。

举报人举报时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告知举报人。

涉及多个部门的举报,由首先接到举报的部门受理,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匿名举报人的身份验证信息以及举报情况等公开或泄露。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执行:

(一)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的3%~5%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3%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以下给予奖励。

(四)无涉案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节给予100元~5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执行。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奖励比例上限给予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报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负责为举报人申请奖励,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申请向举报人颁发奖金。奖励遵循以下程序:

(一)奖励申请。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事实调查确认后,以公函形式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奖励标准和数额的申请,并附举报受理记录、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书等有关材料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匿名举报者的身份验证密码。

(二)奖励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同级有关部门的奖励申请后,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函告申请部门同意奖励,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部门并说明情况。

(三)奖励通知。申请部门接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奖励函后,向举报人送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并告知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

(四)奖金领取。举报人自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及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办理领奖事宜,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举报人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匿名举报的需核对身份验证密码。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申请部门裁决。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时,由申请部门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各级政府设立。

第十七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市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泄露举报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按国务院要求,民政部将联合有关部委,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结合进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农村五保条例)执行情况、受灾地方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目的与内容

这次督查的目的,一是掌握农村低保工作实情,督促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确保低保金发放到户;二是掌握各地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安排好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三是摸清各地农村五保条例执行情况,推进各地实现“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重点督查以下内容:

(一)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制度建设。督查各地县级以上政府是否已经出台农村低保、农村五保的规章制度或政策文件,以及具体规定是否与国务院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一致。

(二)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的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及资金落实情况。掌握各地农村低保已保对象数量及构成、应保对象数量及需求,对照排查摸底数据督查各地农村五保“应保尽保”情况,了解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申请审批程序,能否做到公开公正;掌握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五保标准(含分散与集中供养)以及补助(供养)水平,督查实际保障效果,督查农村医疗救助等配套救助政策的落实情况;督查农村低保资金投入、划拨和发放情况,督查各地是否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五保供养资金并按时足额拨付;督查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农村低保、五保能力建设情况。了解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乡镇、村组在实施农村低保、五保工作上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情况,督查能否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四)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督查各地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已建成房屋的入住情况,今年无法重建房屋的倒房户的安置情况,中央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拨付进度,地方各级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配套数量,以及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

(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了解各地在救灾救济、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所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由于2008年元旦、春节将要来临,这次督查工作要与“两节”期间走访慰问优抚对象以及受灾困难群众、低保户、五保户工作结合进行。

二、督查的方式与时间

本次督查采取地方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督查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扎实有效地开展督查工作。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民政部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组成多个督查工作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督查要深入基层、进村入户,采取查看政府制度文件、查验资金划拨和发放凭证、查阅对象审批档案和花名册、走访受灾群众家庭等方式,逐项清查核实,全面掌握当地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资金到位情况。上级抽查要充分利用城乡低保管理信息系统、民政统计台账等平台,随机选取督查点和督查对象,了解各地工作实情。在全面督查的同时,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认真细致地填报统计表格(样表附后)。

此次督查的时间安排在2007年12月初至2008年1月,地方自查要在12月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对督查中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书面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的要求,于年底之前上报国务院,并抄送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做好统计表格的收集、汇总工作,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民政部。

中央部委督查工作组将于2008年1月对各地进行抽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农村低保制度落实情况、农村五保条例执行情况、灾区群众生活安排情况、民房恢复重建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农村五保条例和全国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拟订本地督查方案,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此次督查工作涉及面广,各地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全面部署。要对照督查内容,深入细致地开展督查,做到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督查工作开始前,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督查的主要内容和安排,赢得社会的关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边查边纠,推进工作。各地要以这次督查为契机,掌握农村低保、五保工作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了解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切实推动上述工作健康发展,落实到位。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督促解决;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注意发现培养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为规范完善有关制度奠定基础。



民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低保制度落实情况填报表

表2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五保条例执行情况填报表

表3 市(地、州、盟)民政部门填报表

表4 县(市、区)民政部门填报表

表5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表
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低保制度落实情况填报表(续)
地区 资金落实情况(万元) 工作力量
上级补助资金 当年地方预算安排 2007年实际支出 专职工作人员数(人) 兼职工作人员(人) 工作经费(元/年) 办公电脑(台)
其中:公务员编制 事业编制


河北省
省本级
石家庄市
市本级
桥东区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长安区
晋州市
市本级

唐山市
市本级
丰润区
滦县
滦南县

全省合计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表2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五保条例执行情况填报表
地区 制度建设 五保对象(人) 已公布的平均供养标准(元/年) 供养资金(万元) 2007年实际人均发放供养金(元/人)
是否已出台五保配套文件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集中供养人数 集中供养 分散供养 当年上级补助资金 当年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集中供养对象 分散供养对象
老年 残疾 未成年

河北省
省本级
石家庄市
市本级
桥东区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长安区
晋州市
市本级

唐山市
市本级
丰润区
滦县
滦南县

全省合计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表3 市(地、州、盟)民政部门填报表
省(区\市) 市(州\盟)农村低保、五保工作情况填报表
一、农村低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制度建设 低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是否已出台配套文件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低保标准(元/年.人) 平均补差水平(元/月.人)
其中:老年 残疾 重病 其他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资金落实(万元) 工作力量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全市(州\盟)实际支出资金 专职工作人员数 兼职工作人员(人) 专项工作经费(元/年) 办公电脑(台)
其中:公务员 事业编制
栏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容
备注:(1)本表填写全地州汇总情况.(2)栏目4+5+6+7大于或等于栏目3。(3)栏目13-16所填工作人员数,指地市、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中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4)栏目17\18填写地市、县级民政部门及各乡镇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办公电脑数量之和.

二、农村五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制度建设 五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是否已出台配套文件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集中供养对象人数 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元/年.人) 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元/年.人)
其中:老年 残疾 未成年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保障水平 供养资金落实(万元)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2007年集中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2007年分散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全市(州\盟)实际支出资金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 机构床位数(张) 工作人员数(人)
其中:事业编制
栏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容
填报项目 “霞光计划”实施情况
项目数量(个) 投资总额(万元) 建设规模(所有项目建设总床位数)
其中:新建 改建 扩建 其中:上级补助 地方彩票公益金 地方财政投入
栏目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内容
备注:(1)本表填写全地市州汇总情况。(2)栏目4+5+6大于或等于栏目3。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表4 县(市、区)民政部门填报表
省(区\市) 州(盟\市) 县(市\区) 农村低保、五保工作情况填报表
一、农村低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制度建设 低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是否已出台配套文件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低保标准(元/年.人) 平均补差水平(元/月.人)
其中:老年 残疾 重病 其他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资金落实(万元) 工作力量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全县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实际支出资金 全县工作人员数(人) 兼职工作人员(人) 专项工作经费(元/年) 办公电脑(台)
其中:公务员 事业编制
栏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容
备注:(1)本表填写全县汇总情况。(2)栏目4+5+6+7大于或等于栏目3。(3)栏目11所填预算安排,含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数。(4)栏目14-16所填工作人员数,指县级民政部门和全县各乡(镇\街道)政府中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4)栏目17\18填写县级民政部门及各乡镇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办公电脑数量之和。

二、农村五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制度建设 五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是否已出台配套文件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集中供养对象人数 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元/年.人) 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元/年.人)
其中:老年 残疾 未成年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保障水平 供养资金(万元)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2007年集中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2007年分散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全县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实际支出资金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 机构床位数(张) 工作人员数(人)
其中:事业编制
栏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容
填报项目 “霞光计划”实施情况
项目数量(个) 投资总额(万元) 建设规模(所有项目建设总床位数)
其中:新建 改建 扩建 其中:上级补助 地方彩票公益金 地方财政投入
栏目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内容
备注:(1)本表填写全县汇总情况。(2)栏目4+5+6大于或等于栏目3。(3)栏目13所填预算安排,含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安排数。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表5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表
省(区\市) 州(盟\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农村低保、五保工作情况填报表
一、农村低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基本情况 低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农业人口数(人)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低保标准(元/年.人) 平均补差水平(元/月.人)
其中:老年 残疾 重病 其他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资金落实(万元) 工作力量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实际支出资金 专职工作人员数 兼职工作人员(人) 专项工作经费(元/年) 办公电脑(台)
其中:公务员 事业编制
栏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内容
备注:(1)栏目4+5+6+7大于或等于栏目3。(2)实行乡财县管,低保资金统一由县财政安排的地区,可不填栏目10-12。(3)栏目13-16所填工作人员数,指乡(镇\街道)政府中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人员。

二、农村五保工作情况
填报项目 基本情况 五保对象(人) 保障水平
农民2006年人均纯收入(元) 应保人数 已保人数 集中供养对象人数 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元/年.人) 公布的分散供养标准(元/年.人)
其中:老年 残疾 未成年
栏目 1 2 3 4 5 6 7 8 9
内容
填报项目 保障水平 供养资金(万元)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2007年集中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2007年分散供养对象实际领取供养金(元/人) 当年上级下拨补助资金 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2007年实际支出资金数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 机构床位数(张) 工作人员数(人)
其中: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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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填报项目 “霞光计划”实施情况
项目数量(个) 投资总额(万元) 建设规模(所有项目建设总床位数)
其中:新建 改建 扩建 其中:上级补助 社会捐助 单位自筹
栏目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内容
备注:(1)栏目4+5+6大于或等于栏目3。(2)实行乡财县管,五保资金统一由县财政安排的地区,可不填栏目12-13。(3)栏目19-27所填霞光计划情况,指近霞光计划实施以来由各级民政部门主要利用彩票公益金组织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设施建设项目。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