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为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七条规定,现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不含IP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的业务分类)通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
附件: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0年)
第一部分 目录
利用公共互联网向计算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IP电视、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注: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内容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内容服务和传输、分发服务的业务分类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部分 业务界定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指采访、制作或定制时政新闻、社会新闻类视听节目,首先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定制指委托其他机构为本机构制作节目并供其播出的行为。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指以主持、访谈、演讲的节目形式,围绕政治、社会事件或题材进行评论,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不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影视、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进行的视音频实况直播服务。
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指转载广播电视、新闻视听节目网站已登载播出过的时政新闻类,以及转载含有政治、社会评论题材的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节目,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收看、收听的服务。轮播指将单个视听节目制成品反复播放,或将若干个视听节目制成品组合在一起,按固定顺序在互联网上反复轮流播放,且每一轮的播放时长不超过60分钟的播放活动。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指以采访、主持、访谈等节目形式,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领域的事件进行报道、评论,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网络剧(片)的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指采购、收集、编排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电影)、手机剧(电影)、动画片等节目,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指采购、收集、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方面的专题节目(包括个人DV作品),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性、团体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向公众进行实况视音频直播的服务。
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到同一网站上,并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供公众点播的服务。包括:(1)节目上传服务,指网民将节目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收看、收听(含下载)的服务;(2)信息上传分发服务,指网民将节目名称、链接地址等信息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选择再链接到其他播放器收看、收听(含下载)节目的服务。
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服务。完整转播是指保留频道标识,不在节目信号中插播内容,不修改、删减任何原有频道的节目内容和图文信息。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第一类第三项或第一类第四项)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其他网站对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视听节目的服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九日
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民营企业,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所称民营企业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非外商和港澳台商绝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本着全面、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上年度综合实力得分进行排序,排序前100家为百强民营企业。
第四条 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五条 成立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百强民营企业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3686010),办公室主任由市中小企业局主管民营经济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百强民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金达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年度及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有偷、漏税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八条 百强民营企业综合实力考核,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两方面指标得分合计为综合实力得分。对于企业或企业集团,凡在国内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相关指标均应按合并财务报表的数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九条 经济运行指标计分办法:
(一)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达到申报条件的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00万元加1分。
(二)实缴税金达到申报条件的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5万元加1分。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的减、免、退税部分视同实缴税金。
第十条 创新性指标计分办法:
(一)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计10分,中国专利优秀奖计5分;拥有发明专利,每项计2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拥有国外专利计3分。
(二)名牌产品:拥有国家名牌产品(建筑工程鲁班奖),每个计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建筑工程世纪杯),每个计3分;拥有市名牌产品(建筑工程星海杯),每个计1分。同一产品获多个级别名牌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三)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市著名商标,每件计1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5分;拥有国内注册商标,每件计1分。同一商标获多个级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四)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每项计5分。
(五)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奖(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3分,二等奖计2分,三等奖计1分。同一项目获多个级别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六)加分项目:
1.对为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各种捐赠的,每捐赠25万元加1分,不足25万元的不加分。
2.凡经国家级行业协会认定的全国行业排头兵企业,加5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负责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为百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
(一)企业情况简介(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获奖情况等);
(二)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三)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见附件2);
(四)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
(五)认定年度企业财务决算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集团应为合并财务报表;
(六)审计报告;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及所在地税务局减、免、退税证明材料;
(八)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各类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
(十)公益事业及行业排头兵等加分项目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百强民营企业的认定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受理部门进行初审打分,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百强民营企业名单后,报市政府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有关部门将在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以百强民营企业为典型,开辟专版或专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宣传企业和企业家的业绩。
第十六条 对认定为百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提供免费体检一次,并为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申报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6_43549.doc
附件2: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6_43551.xls
附件3:大连市综合实力百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
http://admin.dl.gov.cn/upload/package/2005-04-05/04-0519_17_4355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