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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50:34  浏览:8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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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03〕4号
2003年2月24日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函〔2002〕2号)精神,现将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计划招生1540人,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收1470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收70人(少数民族35人、汉族35人,主要招收农牧民子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民〔2000〕2号)关于“每年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80%以上”的要求,结合新疆农牧区基础教育质量和内地办学实际,在生源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优先招收农牧民子女,逐步达到农牧民子女占招生总数的80%以上目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比例,按各少数民族人口占新疆总人口比例确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下达的计划招生任务,安排招生工作和新生入校前的准备工作。
  二、为了逐步提高生源质量,有利于选拔优秀农牧民子女入学,今年继续实施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采取按地区名额分配与全区统一择优录取相结合的招生试点。在全区统一招生的比例可掌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总数的25%以内,按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录取。
  三、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在我部指导和监督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分别组织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协调。
  四、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0〕8号)第11、12、13、14、15条的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统一考试,按分民族、考生类别所确定的招生比例全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划线,单独录取。对体育、音乐、舞蹈等特长生,可降10分录取(具体政策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确定)。对教育基础相对落后的南疆三地州考生可适当照顾录取。
  五、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一律办理临时户口。
  六、为确保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招生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报我部批准。
  七、加强招生管理工作,保证新生质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要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加强招生管理工作,把学习成绩达到基本要求、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学生选送到内地学习。
  八、新生入校后,进行一年预科阶段学习,在一个月内因学习成绩很差,跟班学习确有困难的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退回新疆,并可补录新生。
  九、招生录取工作要认真把关,严格杜绝各种违纪现象发生,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
  附件: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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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等4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等4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标委农轻[2003]31号 2003-04-30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做好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商场等场所的公共卫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奋战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第一线广大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商业联合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紧急制定了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4-2003《普通脱脂纱布口罩》、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等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上述4项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29日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述标准可自本网站免费下载。
GB19082、GB19083、GB19084等3项标准的发布,为保证非典型肺炎防护产品的生产和质量,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护产品监督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这3项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各生产单位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经销单位自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
由于制定时间急促,对于标准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欢迎社会各界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以利于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此外,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橡胶医用手套的生产和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仍继续按GB10213-1995《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和GB7543-1996《橡胶医用手套》国家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部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11月11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的管理,有利于利用外资加速我国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现根据国家有关引进外资的法规及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道路运输业引进外资属限制性项目,必须根据我国道路运输市场需求情况适度发展,有条件地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外商独资经营道路运输业,一般不予批准。
第三条 凡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汽车旅客运输(含出租汽车客运、旅游客运)、货物运输、汽车维修(含摩托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企业,其项目立项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申办的项目必须符合有利于引进发展资金、先进技术装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式的原则。
(一)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可优先报批:
(1)专业运输企业进行运力结构调整和车辆更新改造的;
(2)为提高汽车维修技术水平,改善布局,解决进口车辆维修的;
(3)外商对公路及站场等基础设施进行大额投资,要求扩大经营相关运输业的;
(4)在老少边穷地区从事经营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从严限制:
(1)中方合作者以出让运输市场,收取定额管理费的;
(2)利用引进外资进口普通车型或旧车、翻新车,不能优化运力结构和提高运力技术水平的;
(3)在运力密集地区从事经营的;
(4)在已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地市,申办新的同类企业的;
(5)从事出入境运输的。
第五条 凡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中方合营者,必须已经具有法人资格和从事道路运输业三年以上的经营经验,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相关条件:
(一)经营客货运输的,还必须已经拥有营运车辆二十辆以上,并有固定站场设施;
(二)经营汽车维修的,还必须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拥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厂房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技工;
(三)经营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还必须具备与经营范围和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资金、机具设备、站场库房和技术业务等条件。
第六条 外方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国籍和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
(三)有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资信证明(包括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对该项目投资金额,同时与中方多家企业合营时,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投资总额。
第七条 凡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其投资总额在国家规定限额之内的,须首先经交通部批准立项。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准备好项目建议书、合资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意向书和外方合营者的资信证明等必备文件,由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再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交通行政工作的厅、局、委、办)。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本规定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原则和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查意见,行文上报交通部审批。随文上报材料:(1)项目建议书;(2)合资意向书;(3)中方合营者营业执照;(4)外方投资者的身份证、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和银行资信证明(包括我国律师事务所确认有效的原文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接到申报项目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实际情况,分期上报,逐步发展。
(三)交通部接到立项报告,经审查同意后,行部文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抄报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部门。经审查不同意的,在两个月内函复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四)经批准立项的企业,凭批准文件到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它后续手续,最后到当地运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营运证件,凭证从事道路运输业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章,接受交通部门的管理,按审批规定的线路和范围经营,按规定缴纳税费。对违犯规定者,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须报交通部核准。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交通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