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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23:30  浏览:9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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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文化部 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2月21日生效日期1997年 2月21日有效期到1999年12月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6年9月2日在里加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协定,特制定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双方相信,该计划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了解,扩大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

  第一条 双方致力于介绍对方的文化遗产和当代文化发展的成果。

  第二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在本国举办的文化方面的国际性会议、比赛、艺术节和其它文化艺术活动并相互为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三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民间艺术、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等文化艺术领域内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往来。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艺术展览,各展为期2周,随展人员2人。
  其中,中方将于1997年派出中国绘画展;
  1999年派出中国工艺品展;
  拉方将于1997年派出绘画展;
  1999年派出艺术展。

  第五条 中方将于1997年派出中国京剧团访问拉脱维亚;
  拉方将于1998年派出拉脱维亚国家歌剧院芭蕾舞团访问中国。

  第六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艺术史论专家讲学,为期一周。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文物修复专家,以交流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经验,为期一周。

  第九条 经双方同意,可进行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条 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提供演出场地;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和制作广告材料。

  第十一条 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其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提供展览场地,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及文娱活动等费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双方互派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1999年12月31日止。
  本计划于1997年2月21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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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知

食药监办保化[201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提高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对原料供应商的审核。

  二、审核内容
  (一)准入审核:制定供应商准入要求,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购进的原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质量安全要求。
  (二)过程审核:建立原料使用过程审核程序和溯源机
制,保证供应过程中持续的产品质量安全。对供应产品的进货查验、生产使用、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评估管理:建立评估制度,对供应商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对供应产品质量、交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合格率等方面进行评估,结果为不满意的供应商,采取淘汰或改进机制。
  (四)现场审核:对重点原料供应商应定期开展现场审核,包括对生产能力、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核要点
  根据审核内容,结合使用的原料特点,确定相应审核要点。
  (一)文件审核
  1.供货商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合法的生产经营证明文件等;
  2.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原料生产原理说明;
  4.原料性能、规格、安全性评估材料、企业自检报告或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
  (二)产品验收与检验
  生产企业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严格的进厂验收或检验,要求供应商按供货批次提供有效检验报告或其他质量合格证明。
  (三)重点原料供应商的现场审核
  生产企业应建立现场审核要点及审核原则,对重点原料供应商的生产环境、工艺流程、生产过程、储存条件、质量管理等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现场审核。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青价费[2002]176号
  成文日期:2002-08-29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体)局,各类学校: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
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6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省物价局等三部门贯彻意见,并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其
他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各类学校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既包括杂费、学杂费、借读费、取暖费、体检费、住宿费、报名费、考务费等收费,也包括经批准的代收费项目,如课本费、学具费等,
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是否自愿交纳、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
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必须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国家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公示内容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统一审核,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各学校按附件一的内容,对属于
学校的项目进行公示。附件一所列内容未包括的,因办学条件差异,并经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可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有关内容进行公示。
  市内四区托幼园所的公示内容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审核,具体内容见附件二。其他市(区)托幼园所的公示内容由所辖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审核。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收费的公示内容除由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外,还要注明是否在语音室授课、是否有外教授课、每
期课时数及《收费许可证》号等内容。
  大中专院校(含二级学院、联合办学)、技工学校的公示内容由学校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对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公示时应注
明自愿交纳。
  第五条 学校要按审核的内容及规定格式(见附件三)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须知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
准。在学期末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第六条 在学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和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
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第七条 学校应在开学前公示收费内容,并严格按照公示的内容收费。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通过广
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市、区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物价检查部门每年9-10月要对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
费 ,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审核表
  2、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公示内容审核表
  3、教育收费公示内容统一格式
附件一:
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审核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一、公办小学
1 杂费 每生每学期 城市 55元
农村 40元 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青价费[2000]232号
2 借读费 每生每学期 300元 同上 仅限跨省、市、县流动人口的上学子女。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学杂费。
3 体检费 每生每学年 城市 3元 同上 农村不收
4 电教教材代收费 每生每学期 8元 同上 仅限电化教育示范学校收取
5 课本费及学具代收费 每生每学期 按教育局收费通知书列出的目录和收费标准公示
6 作业
本代收费 每生每学期 最高不超过10元 青政办发[2001]115号 学期末多退少补,范围内据实收取
7 班费 每生每学期 农村最高不超过5元
城市最高不超过10元 同上 学期末多退少补,范围内据实收取
8 取暖费 每生/供暖期 集中供热40元
一般炉具 20元 青价费[1997]224号
9 托管费 每生每学期 城市 80元 学生自愿,农村不收
10 学生装 每生每套 一年级89元
四年级95元
11 课余时间上网费 每生每小时 最高不超过1.8元 青价费[2001]98号 学生自愿,经教育局验收具备上网条件的学校收取。
12 双语实验班杂费 每生每学期 600元 具体按批准文件公示 2001年后不再招收新生
二、公办初中
1 杂费 每生每学期 城市 90元
农村 70元 青价费[2000]232号
2 借读费 每生每学期 500元 同上 仅限跨省、市、县流动人口的上学子女,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学杂费。
3 体检费 每生 城市 5元 同上 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农村不收
4 电教教材代收费 每生每学期 12元 同上 仅限电化教育示范学校收取
5 课本费及学具代收费 每生每学期 按教育局收费通知书列出的目录和收费标准公示
6 课堂作业本代收费 每生每学期 最高不超过20元 青政办发[2001]115号 学期末多退少补,范围内据实收取
7 班费 每生每学期 农村最高不超过10元
城市最高不超过15元 同上 学期末多退少补,范围内据实收取
8 取暖费 每生/供暖期 集中供热 40元
一般炉具 20元 青价费[1997]224号
9 中考考
务费 每生每门 文化课 3元
体育 5元 鲁价涉发[1996]207号
10 体育艺术类招生加试费 每生 20元 青价费[1997]159号
11 军训食宿费 每生每天 住宿费不超过 5元
伙食费不超过10元 青教通[1998]246号 仅限初一新生,据实收取
12 学生装 每生每套 男生172元
女生173元
13 课余时间上网费 每生每小时 最高不超过1.8元 青价费[2001]98号 学生自愿,经教育局验收具备上网条件的学校收取
14 自行车看管费 每生每月 1元 青教通字[1998]245号 学生自愿
15 馏饭费 每生每月 最高不超过3元 同上 学生自愿
三、公办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
1 学杂费 每生每学期 重点高中 800元
其他高中 500元
职业高中 500元
职业中专 800元
青岛二中 1300元 青价费[2000]232号
2 住宿费 每生每学期 城市 100元
农村 60元 青价费[2000]232号 新建或改建公寓化学生宿舍,按批准文件公示
3 体检费 每生 城市 5元 同上 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农村不收
4 电教教材代收费 每生每学期 16元 同上 仅限电化教育示范学校收取
5 艺术体育类招生加试费 每生 35元 青价费[1997]159号
6 课本费 每生每学期 职业学校以国家规定专业用书为准。普通高中以教育局收费通知书列出的目录和收费标准公示。
7 取暖费 每生/供暖期 集中供热 40元
一般炉具 20元 青价费[1997]224号
8 毕业会考报名费 每生每科(共 科) 5元 鲁价涉发[1996]177号
9 毕业会考审定费 每生 10元 鲁价涉发[1996]177号 三年一次性收取
10 中考报名费 每生 7元 鲁价涉发[1996]207号
11 中考考
务费 每生每门文化课 3元 鲁价涉发[1996]207号
12 学生装 每生每套 男生181元
女生161元
13 课余时间上网费 每生每小时 最高不超过1.8元 青价费[2001]98号 学生自愿,经教育局验收具备上网条件的学校收取
14 自行车
看管费 每生每月 1元 青教通[1998]245号 学生自愿
15 馏饭费 每生每月 最高不超过3元 同上 学生自愿
16 计算计应用能力等级考核费 每生 培训费 200元
考务费 40元 青价费[1997]211号 1、仅限中等职业学校收取。
2、计算机专业的只缴纳考务费40元。
17 军训食宿费 每生每天 住宿费不超过5元
伙食费不超过10元 青教通[1998]246号 仅限高一新生,据实收取
四、改制学校及社会力量办学(学历教育)
1 入学
报名费 每生 5元 青价费[1999]220号
2 学杂费 每生每学期 小学1200-1500元
中学1400-1800元
高中2000-3000元 青价费[1999]148号 具体按《收费许可证》上收费标准公示
3 住宿费 每生每学期 具体按批准文件执行 同上
4 电教教材代收费 每生每学期 小学 8元
初中 12元
高中 16元 青价费[2000]232号 仅限电化教育示范学校收取
5 毕业会考报名费 每生每科(共 科) 5元 鲁价涉发[1996]177号 高中学生缴纳
6 毕业会考审定费 每生 10元 鲁价涉发[1996]177号 高中三年一次性收取
7 中考报名费 每生 7元 鲁价涉发[1996]207号 高中学生缴纳
8 中考考
务费 每生每门 文化课 3元
体育 5元 鲁价涉发[1996]207号 初、高中生缴纳
9 艺术体育类招生加试费 每生 初中20元
高中 35元 青价费[1997]159号 报考初、高中艺术体育类学生缴纳

附件二:
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公示内容审核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 注
1 新生入园报名费 每生 5元 青价费
[2000]236号
2 实验类全日制托幼费 每生每月 420元 同上
3 示范类全日制托幼费 每生每月 200-360元 同上 具体按《收费许可证》上标准公示
4 一类全日制托幼费 每生每月 180元 同上
5 二类全日制托幼费 每生每月 140元 同上
6 三类全日制托幼费 每生每月 幼儿园 110元
托儿所 115元 同上
7 寄宿制托幼费 每生每月 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50% 同上
8 冬季取暖费 每生每月 15元 同上 每年取暖时限四个月
9 超时托管费
(18时---20时) 每生每月 18元 同上 家长自愿选择
10 半日制班 每生每月 按全日制标准的60%收取 同上 家长自愿选择
11 双休日班 每生每月 幼儿园自行制定 同上 家长自愿选择

附件三
教育收费公示内容格式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收费范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