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3年5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00:41  浏览:99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3年5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3年5月)

(1983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省出席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1个选举单位分别选出,共计2978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全部代表的资格有效。现将当选为代表的2978人名单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切实加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优抚安置局。





民政部

2012年10月15日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规范服务管理行为,确保军休干部待遇全面落实,不断提升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

(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干部休养所(站),是各级政府直接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实现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二)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实行主任(所长、站长)负责制,接受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军休干部的接收规模,按照有利于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需求设置和调整。

(三)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民政部党组下发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08﹞16号)要求,合理设置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四)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内成立的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和各类兴趣小组,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组织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五)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规范严格的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议、党委(支部)会议、全体职工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服务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六)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参加“先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先进军休工作者、先进军休干部”和“和谐军休家园、和谐军休家庭”的创建评比活动。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增强服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手续转接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凭上级安置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手续。

(九)军休干部接收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的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

(十)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医疗保险、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花名册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十一)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入中心(所、站)欢迎会,通报有关情况,帮助军休干部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十二)建立规范的档案室,设立专业档案员,按照《档案法》规定加强档案资料管理。

三、政治待遇

(十三)定期组织军休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坚持开展党组织生活,教育和引导广大军休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珍惜光荣历史、永葆革命本色。

(十四)在军休安置部门帮助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社会优待。

(十五)根据当地政府安排,组织军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

(十六)主动听取军休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部队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四、生活待遇

(十七)认真传达贯彻调整军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文件,认真落实军休干部各项生活待遇,及时发放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十八)对军休干部反映的生活待遇方面问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答复。

(十九)及时掌握独居、孤寡、伤残、病重、高龄等重点服务对象的情况,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二十)积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五、医疗保健

(二十一)及时协助军休干部办理医疗参保和医药费报销手续。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军休干部健康档案。

(二十三)按照规定申报和发放军休干部护理费,坚决杜绝违规操作。

(二十四)定期组织医疗保健知识讲座,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二十五)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引进社区医院,为军休干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六、文化活动

(二十六)制定年度文化活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文化活动基础设施建设,为军休干部开展文化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八)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军休干部身体健康状况,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军休干部乐于参与的文化活动。

(二十九)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利用社区文化资源,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七、队伍建设

(三十)根据接收军休干部数量变化情况,合理设置工作人员岗位,申请用人计划。

(三十一)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绩效考评奖惩。

(三十二)制定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学习教育、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

(三十三)加强军休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教育和激励工作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热情为广大军休干部提供细致、耐心、周到的服务。

八、楼院建设

(三十四)科学制定楼院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楼院和附属设施安全实用、功能齐全。

(三十五)按照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标准,设置荣誉室、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档案室等办公服务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三十六)按照和谐舒适、整洁美观的原则,做好楼院的绿化、美化、亮化工作。

(三十七)做好军休庭院日常维护管理,按照社会化发展要求,稳步推进物业化管理。

九、财务资产

(三十八)加强军休经费管理,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簿、账户、科目,对离退休人员经费和服务管理经费实行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三十九)完善审批制度和财务管理流程,坚持大项资金支出集体议定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审计,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十)严格执行资产登记制度,做好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安全管理

(四十一)把安全工作纳入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

(四十二)生活用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岗位人员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十三)院区安全标识设置合理、醒目,设施器械管理责任到人,工作场所正规有序,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强,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无线通信检修所管理办法

铁道部


无线通信检修所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1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铁路通信技术维护规则》(以下简称维规),制定本办法。
凡负责维修无线通信设备的电务段应建立无线通信检修所。仅有少量微波、短波通信设备的电务段也可以单独设立微波工区、电台工区或其他工区兼管维修工作。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强度和性能并重的原则,树立为运输服务、质量第一的思想,以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方法安排无线通信设备的日常检修,定期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
第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是电务段的直属生产单位,受电务段长的领导和通信技术室的指导。所内应分设测试工区和各种专业的检修工区。无线通信检修所设主任、工程师或技师。下属各工区设工长,工程师、技师、技术员、通信工。其中测试工区应全部设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均属生产定员。所、工区都应按维护设备的数量和值班的时间核定和配足定员,并根据专业特点保持主要技术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
第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基本任务:为保证无线通信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对直接指挥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电台应加强日常检修和进行电池充电等工作;同时根据维规规定的周期和各项技术标准,进行有计划的设备轮修和重点整修工作;对战备和救灾备用的设备也必须定期进行测试和检修。
第4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承担检修的设备有:
1、无线列调、站调用的固定台、车载台、便携台;
2、有线~无线转接设备;
3、短波、超短波通信电台(含战备或救灾用的电台)及其附属设备;
4、微波、卫星通信及其附属设备;
5、附属于上述设备的电源、天线、传输线等;
6、其他为运营使用的无线通信设备。
第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加强管理,改进检修方法,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活动,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提高设备质量和劳动效率,注重经济效益。
第6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性质,按照维护规则要求和全段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7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主任职责:
1、领导全所人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
2、在电务段领导下,组织编制本所的设备检修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质量提高计划和生产财务计划,并组织全所职工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组织全所职工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对计划、实施、检查、总结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4、深入生产实际,有计划地参加设备的检修整治工作,抽验年检设备,定期添乘机车、守车、微波短波通信车了解设备的运用质量,汇总上报运用效果。
5、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全所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设备故障,应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6、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全所职工开展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检修技术水平。
7、组织全所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及评比工作。
第8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工程师(技师)职责:
1、负责全所的技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部令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督促检查各种检修设备的技术履历卡片、台帐、原始记录,掌握设备的运用状况。
2、熟悉管内各种类型无线设备的性能原理,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随时指导工区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掌握管内无线电场分布和干扰情况。
3、协助所主任搞好质量管理,负责质量攻关工作,不断运用PDCA循环提高检修设备质量。
4、负责审查和上报本所的技术革新方案和合理化建议,并组织实施,不断改进和完善检修工艺及测试手段,提高劳动生产率。
5、协助所主任搞好本所的技术教育,组织制定全所技术业务学习计划,并指导全所职工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全所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6、领导所内质量验收工作。
第9条 工长职责:
1、根据年检和月检工作计划负责布置每月生产任务,领导日常检修工作,组织本工区人员质量良好地完成任务。
2、对本工区负责的各项检修设备进行质量验收,定期添乘机车和沿线各站巡检,及时收集运用效果。
3、负责本工区的安全生产,督促并帮助本工区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检修作业程序,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4、掌握本工区的台帐,检查各项表格和检修记录的填写是否正确,负责填写工区日志和各项表报。
5、加强工区内外的团结协作,负责组织本工区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评比工作。
第10条 检修人员(通信工、技术员、技师、工程师)职责:
1、掌握本工区分工负责检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测试方法,按标准检修作业程序工作,认真填写各项检修测试记录。
2、根据本工区月计划安排和日常分工负责检修项目,质量良好地完成生产任务。
3、参加质量管理活动,坚持每个生产环节都把住质量关。贯彻执行提高质量的具体措施。
4、努力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提出改进检修技术的建议。
5、节约使用材料和能源,爱护工具仪表,注意生产安全。

第三章 工作制度与计划管理
第11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不同的无线设备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计划管理方式;对无线列调,站调等直接保证行车安全并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大的设备应设检修工区负责机车出入库或车长交接班的日检工作,同时结合机车的洗检周期进行月检工作;测试工区负责无线电台的定期轮修和临修任务;不单独设立微波、短波电台工区时,微波及短波电台的定期轮修工作也由测试工区负责;不单独设立电源和传输线工区时,电池和天线,传输线的维修工作由检修工区负责。
第1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下属各工区应根据任务的不同,编制年度、月度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材料财务计划。
检修工区应编制日常检修计划,并实行三班半倒班制,进行机车电台的出入库检查和车长电台的出返乘检查,及时处理临修,发现故障无法短时间恢复正常时,应换上备用电台,以保证出库或出乘电台良好。测试工区应制定出定期轮修计划,逐月均衡地完成年度安排的计划。对检修内容超过规定轮修范围的应制定重点整修计划,纳入年度计划内。对轮修任务量特别大的工区,因仪表和设备条件限制,也可以实行轮班工作制。
第1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设备运用中用户反映的问题,临修中发现的惯性故障,年检中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定期进行故障分析,提出提高质量措施,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内。
第14条 年度工作计划应于年度开始前编制,内容应包括定期轮修、重点整修和质量提高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通信技术室审核,电务段长批准后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用表为“电通计—2”。
第1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根据段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段下达的工作任务编制月度工作计划。对机车电台还应与机车洗检和入厂修相配合。月度工作计划是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保证。月度工作计划与完成情况统计在“电通计—4”。
第16条 检修工区除对机车电台执行出入库检查制度外,对规定检修的固定电台,移动电台和其他设备的日常检修工作应编入检修工作计划表,即“电通计—1”。单独设立电源工区,传输线工区的日常检修工作也按此执行。
第17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财务材料计划应按照各项设备检修的材料消耗定额,重点整修任务和上级控制的费用支出计划进行编制。必要时也可分劈下属各工区掌握。

第四章 设备技术管理
第18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管辖的无线电台新设、增设、移设、拆除应按维规规定的手续办理。所有设备都应建立台帐,登记电台序号、安装地点和运用状况,对于车载台、便携台还应建立运用情况揭示板,交接登记簿,以便随时了解设备的去向。
第19条 无线通信设备的检修项目、周期按《维规》规定办理,倒修设备(按运用设备统计)数量规定如下:
车站电台的10%。
电力、内燃机车电台的10%。
蒸汽机车电台的10—15%。
车长电台的20%。
微波及短波电台的倒修数量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20条 故障与临修:无线设备的故障按维规附件二规定的办法处理,但检修人员在日检中发现电台运用状态不正常,达不到技术标准,及时以备用电台更换,统计为临修,临修不按故障计算。无线通信检修所应定期分析故障和临修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克服。
第21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配备下列主要仪表:
1、低频、高频、超高频信号发生器;
2、数字频率计;
3、超高频毫伏表、音频电压表;
4、频偏仪;
5、失真仪;
6、通过式功率计;
7、场强干扰测量仪;
8、频谱仪;
9、示波器;
10、晶体管图示仪。
第22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的仪表和专用测试台由各工区专人保管,定期检修,经常保持清洁,性能良好,计量合格。所内不常用仪表和校验用仪表一律归测试工区设专柜存放保管。对仪表的专用附件、说明书,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备件不得随意挪用。
第23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种设备的标准化测试或检修作业程序。并认真填写维规规定的各项测试记录(电通无测—1~6)。
第24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根据定期添乘和访问用户了解的情况,认真填写添乘记录和无线电台使用效果记录簿,作为质量管理信息反馈的依据。
第2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应备有《维规》规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规程等。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随时整理和订正。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26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质量管理应按《维规》要求用全面管理的办法,搞好设备质量、工作质量和运用质量。
第27条 所主任、工程师(技师)、技术员、工长等组成质量管理小组,领导全所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搞好目标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28条 通过信息反馈,质量控制和测试,考核的各种数据,利用排列图、分层图、因果分析图等工具对检修质量进行综合分析,开展QC小组质量攻关活动,不断进行PDCA循环。
第29条 设备质量考核
1、设备质量验收制:
(1)月检和年检应进行百分之百的验收,所内负责检验的工程师(技师)为当然的质量验收员。检修人员检修的设备由工长验收;测试工区年检的设备由工程师验收。由测试工区负责临修的设备完工后交给检修工区时也必须进行交接验收。
(2)验收时按维规规定指标验收,对验收后的设备应作质量评语,不合格的设备必须返修,返修率是衡量检修质量高低的主要考核条件。
(3)验收者应在测试记录上签注质量评语,检修人员应尊重验收人员的意见,对验收中提出的缺点应及时克服。
2、检修质量负责制:
(1)检修人员应对检修设备周期中的质量负责,在下一检修期到来之前,出现故障和临修时,都应登记,分析原因。如因检修失误造成,应由检修人员负责。
(2)日检值班人员应对出库机车电台(或出乘车长电台)的运用状况负责,在机车返库或车长返乘前电台不能正常使用,也应登记分析原因,如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列为非责任,如因日检疏忽造成,应由值班人员负责。
第30条 运用质量考核:
1、建立检修设备信息反馈制度,主动访问用户,添乘机车,做好用户申告,设备故障,临修登记。
2、建立各种设备的运用质量控制图,按实际情况订出合理的质量控制线,逐年修订提高。
第31条 工作质量考核:
1、建立检修人员检修质量控制图,对检修设备的质量状态按月显示,监督、比较其检修质量。
2、按质量、安全、任务完成、纪律、节约材料、技术革新、文明生产等内容月末由工长组织,检修所掌握,进行总结评比。

第六章 工具材料管理
第32条 工具分为公用工具和个人工具,公用工具分别在工区或所内保管,安放一个固定处所,不常用的由所内专柜存放。个人工具由个人保管。
第33条 各类工具应分别登帐,帐卡由专人负责,如有变动应及时订正,各类工具要做好日常保养修理工作,保持性能良好。
第34条 检修所应加强材料的管理和核算。一般除日常消耗材料定期供应检修人员外,其他材料统归工区材料员负责保管。所有材料的领入、支出都应及时登记,弄清消耗去向,定期清理、结帐。贵重材料和管制器材应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第七章 设 施
第35条 无线通信检修所除应有办公房舍和检修房舍之外,必须有合格的屏蔽修理间和良好的地线。安装屏蔽室的房舍必须有防尘通风设备并保持15—35度室温。
第36条 负责充电的电源工区或检修工区必须有符合电源室条件的房舍。
第37条 为解决应急抢修任务、更换设备等,无线检修所应设有专用检修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