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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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六届一次第6号)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20日选举郑天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83年6月20日于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答复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等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答复有关执行保证债务问题函
1953年2月13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
函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调呈字第四七号来函收悉。关于有关执行保证债务的问题,经我们提出初步意见呈由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同意,现在分别答复如下,希即转知赣州市院及崇仁县院参酌办理。
(一)几个保证人担保一个债务,原则上是应该共同担负偿还责任的,法院处理时必须深入调查,了解保证人的经济能力,然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地责成该保证人等个别、分别、或平均负担,但个别保证人代偿全部或大部分债务后,要求其他保证人平均负担者,仍应承认其有使其他保证人平均负担的权利,于有资力清偿时予以清偿。
(二)在公私债务案件进行中,准许被告(债务人)取保,保证书上注明保款数字,到期保证人是应负代偿责任的,如不履行,一般说可以查封拍卖其财产,但财产系投资于正当工商业者,应注意尽可能不妨碍其生产发展。
(三)因来文对第三个问题所述的保证人究竟是保证被保人履行哪一个义务,未曾说明,故不好答复。如所保即系公款,当然应负代偿责任,于必要时,可将其财产查封拍卖。
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药管人[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发布后,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注册工作中,对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经常来
电来函询问。现将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就有关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
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OOO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自《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发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执行过
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药
学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注册机构均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机关、院校、科研单位、
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二、已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和未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所属药品生产
企业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单位开具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
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三、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到药品生产企
业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
四、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所提交的执业单位证明材料须是目前的执业单位。
五、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其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六、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登记表"。到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
表",同时须提供原注册机构盖章同意的"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
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上一次注册的注册机构及注册证书号等有关情
况。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及副本,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更。
七、执业药师办理首次、再次或变更注册手续时,注册机构应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
书》上注明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八、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工作中,凡未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不予注
册。
在2000年度注册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未能完成规定学时的
继续教育而不能注册。本着事实求是及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受局人事教育司委托,我中心
将举办200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取得《结业证》》后,可予以注册。
九、《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应定期公告,其
《执业药师注册证》自行失效。
十、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
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