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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34:21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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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部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8号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03年5月2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2003年6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劳动教养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以下简称戒毒大(中)队)对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因其他罪错被决定劳动教养但兼有吸毒行为尚未戒除毒瘾的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治疗和教育工作。

  第三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迁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司法部备案。戒毒大(中)队的设置、撤销、迁移,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集中收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

  第四条劳动教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依照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劳动教养机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入所登记,除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的规定,填写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

  第六条对新入所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严格检查其所带物品,防止毒品、注射器、针头等违禁物品的流入,并进行体检,有条件的进行艾滋病检测,逐人建立医疗档案。

  第七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向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宣布劳动教养戒毒的有关规定和纪律。

  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遵规守纪,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接受教育。

  第八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根据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入所时的戒断症状和尿检结果,对其进行分阶段管理和治疗:

  (一)急性脱毒期:对生理尚未脱毒,尿检呈阳性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脱毒治疗,时间14至21日。

  (二)康复期:对急性戒断症状已基本消失、尿检呈阴性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开展康复治疗,进行入所教育,参加适度劳动,同时治疗并发症,时间2至6个月。

  (三)巩固期:对身体已经康复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心理矫治,进行道德、法制、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参加习艺性劳动,控制其因精神依赖产生的复吸欲望,时间至期满解教。

  有条件的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可以根据不同的管理和治疗阶段设置医疗戒护、康复教育、矫治管理等功能区域。

  第九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采取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伤亡、逃跑事故。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出现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十条对处于急性脱毒期和康复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不予放假,不得办理所外执行和试工、试农、试学,一般不予准假。

  第十一条对巩固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从严掌握准假、放假、所外执行、试工、试农、试学。对准假、放假归所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除严格检查随身物品外,应当作尿检。对违反规定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取消准假、放假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第十二条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可以与其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会见;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的会见室应当加设必要的隔离设施,严防毒品和其他违禁品流入。

  第十三条禁止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以外的人员给戒毒劳动教养人员送食品和生活用品(衣服除外)。戒毒劳动教养人员所需日用品应当在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内专设的商店购买。

  第十四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人民警察应当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宿舍、物品进行检查,防止传递、藏匿毒品、现金、注射器、针头及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五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不得安排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从事所外劳务、零杂工及其他难以实施有效监控的劳动。

  第十六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对检举所内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对在所内吸毒、贩毒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以及纵容、包庇或者为其提供毒品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查处。

  第十七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对处于康复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给予适当照顾,伙食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劳动教养人员平均水平,保证治疗康复需要。

 第三章 治疗

  第十八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根据收容规模设置戒毒医院或者卫生所。戒毒大(中)队的脱毒、康复治疗工作可以由所在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医院或者卫生所承担。医院或者卫生所应当配备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水平的医务人员,设置专门的戒毒病床和设备。配置标准参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对戒毒药品的购买、管理和使用,按照卫生部《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药政部门批准的戒毒药品,不得以劳动教养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实验。

  第二十一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对处于急性脱毒期、康复期的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根据其日吸毒量、健康状况、临床反应等情况,制定脱毒和身心康复治疗方案。轻症者一般留戒毒大(中)队治疗,每日定时巡诊;重症者住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戒毒医护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和熟练处置急性脱毒期和康复期出现的各种临床反应,根据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病情确定护理等级,实施有效治疗。

  第二十三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因医疗条件限制,对不能处置的危重病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应当及时转送有条件的医院进行救治;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所外就医。第二十四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加强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知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艾滋病的防控水平。

 第四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根据戒毒劳动教养人员处于不同管理、治疗阶段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计划、教学内容,保证教学时数。

  第二十六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采取共同教育与分类教育,所内教育与家庭、社会帮教,课堂教育与多种形式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开展道德、法制教育和分类教育,使戒毒劳动教养人员认清吸毒的危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坚定戒除毒瘾的决心。

  第二十八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可以邀请解除劳动教养后不再复吸的典型人员介绍戒除毒瘾的经验、做法,增强戒毒劳动教养人员戒除毒瘾的信心。

  第二十九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针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的不同情况,加强个别教育,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促使其改变吸毒恶习,矫正其对毒品的依赖心理。

  第三十条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调查了解戒毒劳动教养人员期满解教后的情况,以掌握、评估戒毒工作的效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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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走向和婚姻取向问题

杨靖


  国家意识的直接祸害是什么?看看《大国崛起》吧,不管是电视片还是那本书。几千年的人类发展史的突出特点就是在矛盾与纷争中前进。其实学历史的不需要上下五千年那么累,随便截取一年,就完全可以掌握人类世界的所有规则。就像《万历十五年》,你能说它所反映的问题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所有问题?

  一切的纷争起源于个体的拒绝和团体的隔绝。

  比如个人,经常会与别人吵架,但反过来要打自己一个巴掌是下不去手的。再打到家庭,通常都是一致对外的,两兄弟虽然在家里因为上面第一层所讲的那样打的不可开交,但是一旦有外侮入侵,绝对会是兄弟联手,其利断金的;同理再大到民族,国家,宗教。那一次战争不是打着为我为我们的尊严而战的旗号?因此,在人类之后的发展史上,如果说吸取了教训的话,那么发展的趋势将是团体意识的消灭,最终将成为地球一家人,没有民族、种族、国家和宗教差异的划分。不妨就将将来人类社会是一家的预测放到今天来看,我想在美苏研制出原子弹和卫星之后,世界其他国家根本没有重复开发的必要?而就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朝鲜还在为人家在上世纪就已经能操纵自如的通信卫星发射上闹得不可开交。也正是为了这么一件重复性工作,虽然事实上对于整个人类来说多余而且浪费,日本人还是架起高射炮要准备拦截,美国的黑人总统奥巴马甚而至于前后两次发言都不一致,第一次称“卫星”为“导弹”,不久却又改叫“卫星”。不妨大家都从古老而惹是生非的国家论中跳出来,果真如此,我想人类不至于还是现在这样纷纷扰扰的过日子吧。

  再说婚姻。婚姻跟人类的走向有何关系呢?最直接的联系就是,如果世界人民都不选择结婚,如果人类还要生存,如果人类认为克隆依旧是一件不光彩的道德败坏的创造,那么不久的将来这个世界上将没有一个名正言顺的人,都将被称作私生子,当然大家都不介意的话,也可以都选择单身。毕竟生育功能并不因为婚姻与否而发生蜕变。

  我认为理想的一种婚姻方式是自由混配制。即一人可以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配偶。传统的一夫多妻制很流行,到近代伴随女权运动兴起和发展,最终演化为一夫一妻制,好像这样才能最好的显示男女的平等。当然我们不能忽略在地球的某些角落里实行的却是一妻多夫制。

  现代流行的一夫一妻制的优势正如上面所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在形式意义上标示了男女的平等,此外还有便于人伦关系的确认和社会的管理等。而传统的一夫多妻制之所以被女性深恶痛绝,根源还在于大多数女性没有被解放,当然如武则天、慈溪太后之流不具有代表性,人家想要几个男的服侍是另一回事。

  结合上面所谈到得人类将来的明智发展路径即世界一家人的趋势,自由婚配制是必然的选择。事实上,婚姻的存在只在伦理学上有最充分的意义。社会学者完全可以不在乎它,直接称之为团体就是了。法律人当然更不在乎这个,除非只在眼下的窠臼里思考婚姻问题。甚至我们的可以预想将来不存在婚姻,而只是男女直接的自由结合,当然我不是说允许乱伦,那样的话人类又回到了原始社会了。

  自由婚配制的优势在于他将不特定的社会个体连接到一起,将一夫一妻制下的单线联系改革为网状格局,有点类似于费孝通在《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说的“差序格局”。那样将以个人为核心,婚姻关系成网状辐射出去,就像扔一块石子到水里引起的一圈圈波澜,而每一张往里面的人有可能牵涉到另一张网,成为另一张往里面的结点,即多张网相互交错,依次拓展开来,则将传统的种族、民族和国家概念彻底的排除掉了,不同的网的相互交错连接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关系网络的稳定,不至于像一夫一妻制下一个结点的失去就意味着整条连接的彻底断裂。

  当然自由婚配制的最大挑战是伦理观念的束缚。这不是一时三刻就能说明白的问题。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杨靖

注:本文原发表于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iyoungkings),读者可到该网页留言。

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教育(以下简称职工教育),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除国家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在职人员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
第四条 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工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职工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人事、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归口管理职工教育。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将职工教育工作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
(二)制定职工教育计划,安排职工参加培训或者接受教育;
(三)制定与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相衔接的职工教育管理制度;
(四)明确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决定职工教育的形式;
(五)提供职工教育场地、必要的设备和图书资料;
(六)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
(七)鼓励职工自学成才,表彰或者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并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
第八条 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接受教育,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由用人单位提供条件,脱产或者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学成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和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工会组织应当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实施职工教育,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条 中、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职工教育的学历教育任务。
职工学校和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职工教育工作作为主要任务,加强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设立涉及学历教育的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职工学校和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和发放证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师享受与普通学校教师或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待遇。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对在职工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直至停办,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