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46:00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7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银发〔2005〕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根据2005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1.5%的幅度内浮动。

  二、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2%,现钞买卖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上下1%。

  三、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中间价,由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为基础参照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和调整。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8%([现汇卖出价-现汇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0.8%),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4%([现钞卖出价-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4%)。特殊情况需扩大买卖价差幅度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

  四、外汇指定银行可授权分支行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挂牌汇价。对于单笔大额交易,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上述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与客户议定,大额金额的标准由银行自定。外汇指定银行对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凭证购汇可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给客户更优惠的汇率。

  五、外汇指定银行可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的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自行确定。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本行挂牌汇价实施办法,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七、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汇率实施监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并政办发〔2003〕12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2003年7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统计局《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统计资料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全市性的重要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为准,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有关部门搜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市统计局相重复的,必须与统计局协商后发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各新闻单位采用稿件时,应对其引用的统计资料予以审查,确保准确性,并严格执行新闻稿件送审的有关规定。


社会经济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办法(试行) 
(太原市统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

为进一步拓宽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的领域,更大限度地发挥统计的职能和社会效益,加强和规范统计新闻发布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向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实现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更好地为太原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太原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统计资料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原则
(一)“唯一性”原则。太原市统计局调查搜集的统计资料只能由其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
(二)“及时性”原则。及时捕捉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信息,及时报道全市率先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常规性统计资料:指太原市统计局及三支调查队所调查搜集的月度、季度、年度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进度性统计资料。
(二)普查、专项调查统计资料:指太原市统计局及三支调查队通过组织各种普查、专项调查所获得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普查、专项调查结果和情况。
(三)其他统计资料:指太原市统计局及三支调查队根据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所关心的问题,组织人员对原始统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所获得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的统计分析资料等。
三、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方式
统计新闻通过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件或记者采访等方式发布。
(一)常规性统计资料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提供新闻稿件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见附表)。新闻发布会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或由太原市统计局自行组织。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指定专门的联系人,根据《太原市统计局统计新闻发布会日程表》的安排,组织新闻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或及时到太原市统计局索取新闻稿件,并冠以“据太原市统计局新闻发布会提供……”或“来自太原市统计局的报道……”等字样向社会发布。国家和省级新闻媒体可视情况邀请参加。
(二)普查、专项调查统计资料的发布,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新闻发布会,或由太原市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各主要新闻媒体参加;或由太原市统计局提供新闻稿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通过记者集中采访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三)其他统计资料的发布,主要由太原市统计局提供新闻稿件,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以灵活的形式向社会发布;也可通过接受记者采访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各有关新闻单位要与统计部门积极配合,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及特点进行及时报道,努力扩大统计服务的范围和效果。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356号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对日出口河豚鱼品种混杂,贝类被检出毒素等问题,国外反映强烈。在商检的日常检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统一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输日河豚鱼检验问题:

  输日河豚鱼,混有证书证明以外品种的问题比较严重,发生率高达50%以上,各局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努力。加强对河豚鱼加工、检验的管理工作,对出口河豚鱼加工厂实施整顿,凡加工出口河豚鱼的加工厂应当向当地商检局申请,经审查,具有鉴别检验能力的加工厂,指定为出口河豚鱼加工厂。对一些无鉴别检验能力的加工厂,禁止加工出口河豚鱼。

  检验出证,河豚鱼的拉丁文名称应与出口河豚鱼检验规程中的名称一致。

  二、贝类毒素检验问题:

  根据沿海9个商检局91年-92年5月的检验与普查结果,共检验1145批,检出贝类毒素的17批,未放行出口;经检验合格出口到日本的,有被检出毒素。据此,要求各局要进一步加强检测工作,重点是杂色蛤、青柳蛤、文蛤和贻贝,冻品要批批检测,活品仍按国家商检局给江苏商检局国检检函〔1991〕590号关于对日出口贝类检验贝类毒素的紧急请示的复函执行,每15天为一周期检测一次。其它双壳贝仍应继续普查。

  三、关于出口冻对虾规格重量检验:

  1、按《出口冻对虾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2、对不符合标准,合同规定规格的下一级规格虾,暂定允许不超过检验样品总只数的40%。

  3、严禁泡水增重,一旦发现不予放行出口并应严肃处理。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各局对水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要了解有关进口国家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严格按有关进口国家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出证。

  五、关于跨地区检验问题:

  鉴于出口水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的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跨地区检验,遇到问题要与产地局互通情报,密切协作,共同把好出口水产品检验质量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