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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14:30  浏览:9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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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税〔2003〕110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防治非典型肺炎,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物资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据《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税〔2000〕152号)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8〕98号)规定,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接受的,由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产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之前,除两个办法规定的受赠单位外,卫生部也作为接受免税捐赠物资的受赠单位。
三、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之前,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由民政部、卫生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受赠车辆的数量及型号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在3~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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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定的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相配套的服务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三条 外商根据国家和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投资经营交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项目,由投资方按合理的投资回收期提出收费方案,经省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经
原审批机构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条 从事公路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和从事公路运输的优先权。
第五条 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同级政府批准,在3年内对征收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实行先征后由同级财政返还给企业的优惠办法。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以合作方式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中外合作者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的,经企业申请,财政、税务和企业设立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优先收回投资。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税收优惠待遇外,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省和市政府、地区行署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八条 从事旅游资源开发、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等项目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开垦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地,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引进新品种,在经营期内,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优惠待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
额减征15-30%的优惠。
外商投资引进新的优良种畜、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能够改良、培育新的水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项目,除可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优惠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优惠。
外商投资从事农、林、牧科研或在老、少、边、穷地区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交农业特产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以高新技术入股兴办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以外建设资金不足的,有关金融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一条 外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承包、租赁省内企业的,享受内资企业的有关待遇;外商兼并、收购省内企业的,凡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省内企业的,同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河南再投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第十三条 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可申请按土地出让金的40%缴纳。如按此处置后,仍不能取得控股地位或中方不能达到规定出资比例的,其缴纳出让金的比例还可降低,但不得低于15%。企业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分
期缴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兴建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采用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执行最低地价,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清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可分期付清。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其进口的设备和技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不属于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地方确有优势的,经报国家批准,可享受鼓励类项目的待遇。
属于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的项目,经省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批准,其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则上都可在河南试点,包括:石油化工、建筑、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水上运输、会计、法律咨询、航空运输和代理业务、金融、通信等。省会郑州市除上述领域外,还可开展商业、外贸、旅行社的试点。这些项目按规
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当地政府同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其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地方政府相应减免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小区内配套设施建设的,可
在安居小区建设20-30%的商品房,以提高外商投资收益率。
第十八条 允许外商投资于私营企业,并享受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利用外资同等待遇,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由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照河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河南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其中工作的外籍人士的服务价格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各地供应计划,与内资企业同等对待,包括其管、线的检修服务,均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公
告、广告等的费用,与内资企业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外资机构、企业,在河南购买或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均与境内业主相同;在河南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从业或购置物业的外籍人士,在省内各医院、诊所就诊的收费
标准,凭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可享受境内居民同等待遇。前来河南考察、投资的外商,在宾馆、酒店食宿与国内人员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凡属由河南省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审批、登记或其他有关部门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如有违反,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级外经贸部门须监督《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各方产生争议或纠纷时,应采取依法调解或仲裁、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列明合法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外公布。除此之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其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违者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在河南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1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霜冻防范工作确保秋粮丰收到手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霜冻防范工作确保秋粮丰收到手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厅(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据气象部门9月21日预测,受冷空气东移影响,9月23-24日和26-28日东北大部地区将出现初霜冻,气温有可能下降4-8℃,并将先后出现4-6级大风。为有效防范霜冻危害,确保秋粮丰收到手,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把防霜冻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来抓

当前正处于秋粮产量形成的最后时期,防止霜冻危害是夺取秋粮丰收的关键性措施,是打好秋粮生产的最后一仗。各级农业部门要把防霜冻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来抓,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消极畏难情绪,迅速行动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做到“丰收一天不到手,管理一天不放松”,千方百计减轻和避免霜冻危害。

二、广泛发动群众迅速开展防霜冻工作

针对近期东北地区将出现大范围降温的情况,要迅速组织广大农民群众,投入到防霜冻、夺丰收的行动中来,全力以赴落实防范措施。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防霜冻的严峻形势和重大意义,教育引导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切实增强防霜冻的自觉性,使防霜冻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快速形成层层动员、干群齐抓的工作局面。

三、把防霜冻的关键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农业部门要与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霜冻的准确预报,适时发布预警信息,抓住最佳时段,组织群众防霜,切实提高防范效果。在作物上,要突出玉米和大豆等作物。在地块上,要把贪青晚熟地块、低洼地块作为防范的重点。在防范措施上,因地制宜地采取喷施抗寒制剂,增强作物抗逆能力;采取人工烟熏,提高局部环境温度;采取除掉空秆植株、站秆扒皮晾晒等措施。对发生轻霜危害的作物,要本着不下酷霜不开镰的原则,引导群众适时晚收,促进后熟,提高品质。

四、加强对防霜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各级农业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亲自研究部署、督促落实。要组织干部和农技人员深入防霜冻一线,分片包干,落实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面对面地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防霜冻资金、物资和技术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强防霜冻工作督导,组成专门工作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努力把霜冻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