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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全力做好收贷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26:28  浏览:96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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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全力做好收贷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全力做好收贷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做好收贷工作,是防止收购资金流失和被挤占挪用的根本环节。为尽快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现就收贷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从严管好粮棉油调销回笼资金。各级行要及时掌握粮棉油调销和货款回笼情况,确保企业调销回笼款全额存入农发行专户。企业货款回笼后,首先要全额收回相应贷款的本息,剩余部分方可用于企业费用开支。基层信贷人员原则上要每3天深入企业检查核实库存变化情况和销售情? 觯峋龇乐购途勒笠刀嗤房Ш拖鄄蝗胝诵形7卜⑾制笠蹈愣嗤房ё频飨蹩疃灿檬展捍畹模峋霾扇〈胧┘笆弊坊兀⑼V狗⒎判碌拇睢? 二、严格规范粮棉油调销货款结算。要加强对企业调销结算的管理,凡属于农发行系统内开户企业间的粮棉油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账结算方式,对擅自使用现金结算并造成货款流失,属于银行审查把关不严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属于企业责任的,要停止
发放新的贷款。对跨系统企业间的粮棉油调销,要严格按照“钱货两清”的结算原则,不准搞赊销。一旦发现企业赊销而造成贷款被挤占挪用的,要立即采取措施追回贷款,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直至赊销货款归行为止。
三、加强对企业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要坚决执行“库贷挂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企业坐支现金。对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要求企业及时存入银行。对企业超限额存款,要及时收回到、逾期贷款,剩余部分可建立利息保证金专户,以确保按季收息。
四、迅速建立粮棉油销售货款归行和收贷收息情况考核报告制度。总行决定,从今年4月份起,建立粮棉油企业销售货款归行和收贷收息情况月报制度(具体内容和填报要求见附表)。基层信贷人员要定期深入开户企业按规定据实填报并检查核实,各级行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 角诟餍邢刍蹩罟樾屑笆沾障⑶榭鼋腥险婵己撕图喽郊觳椋ㄆ谕ūǎ⑾治侍猓笆苯饩觥? 五、建立收贷工作责任制。各级行必须转变“重贷轻收”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收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把收贷作为全行工作重点,实行行长负责制。一要落实信贷员责任制。各级行要尽快充实收贷人员,并结合本地实际,把收贷任务、清欠任务和调销货
款归行率等指标落实到每个信贷员,并签订责任状,实行权责利相结合。要全面推行驻库信贷员制度,对粮棉油调销和货款结算实行跟踪管理,杜绝发生新的挤占挪用。二要建立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各级行要加大对收贷工作的考核,严肃纪律,凡因工作不力,造成收购资金流失的,发现
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各级行行长要加强对本地区收贷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把收贷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奖惩分明。

附:粮棉油企业销售贷款归行和收贷收息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亿斤(贸易粮)、万担、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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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量 | 占用贷款 | 销售价款 | 销售价款归行 |存款去向: |
| |----------|----------|----------|----------|------------|
|项目| | | | | | | | | | | | | | |企业费| |
| |小计|系统内|系统外|小计|系统内|系统外|小计|系统内|系统外|小计|系统内|系统外|收贷|收息| |其他|
| | | | | | | | | | | | | | | |用支出| |
|--|--|---|---|--|---|---|--|---|---|--|---|---|--|--|---|--|
|序号|1 | 2 | 3 |4 | 5 | 6 |7 | 8 | 9 |10|11 |12 |13|14|15 |16|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粮食| | | | | | | | | | | | | | | | |
|--|--|---|---|--|---|---|--|---|---|--|---|---|--|--|---|--|
|油脂| | | | | | | | | | | | | | | | |
|--|--|---|---|--|---|---|--|---|---|--|---|---|--|--|---|--|
|棉花|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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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1.基层信贷人员要根据企业商品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银行存款账和有关费用明细账等进行填报。
2.此报表填报年初以来累计数据;从4月份开始逐级汇总上报,于月后15日前电传至总行工商信贷部,传真
010-68081815。
3.占用贷款是指所销售的粮棉油实际占用的农发行贷款按收购价款加合理费用计算。
4.系统内是指购销双方企业都在农发行开户,其余为系统外。
5.勾稽关系:1=2+3;4=5+6;7=8+9;10=11+12=13+14+15+16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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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收入制度改革:国家、企业、职工齐努力

                    ——理论要创新观念要转变

                张喜亮

  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问题,必须通过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来逐步加以解决。”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笔者认为:国家、企业和职工必须齐心协力。
  国家层面:理念清晰 原则坚定 措施得力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调的是“深化”,就是说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理念上要有所提升。过去30多年的改革注重的是效率,强调的是拉开差距激发动力,公平只是兼顾。当过去改革理念遇到今天新问题的时候,中央及时提出“深化”改革效率和公平比重,缩小差距。如何“深化”,从国家层面,首先要确定清晰的理念。打破计划经济“平均主义”以后,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全新的工资理论体系,“深化”改革必须要明确工资的意义,到底是劳动价值的体现还是生活费?还要明确收入、工资、报酬、奖励等基本概念,目前这种所谓捆绑式的“收入”或“薪酬”的概念已经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和矛盾。其次,深化改革必须确立全新的收入增长原则,并且坚定执行之。《若干意见》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努力”传达的是一个或然的信息,“同步”作为一个原则,必须明确不能含糊,否则难免具体操作上落空。深化改革,还需要明确这个收入分配的“同步原则”与现行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低原则”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这个关系,后续工作也将无法操作。最后,执行深化改革意见,中央及各级政府必须以身作则,让利于民,建立公信力。
  企业层面:建立工资民主制度
  30多年的改革,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但企业多简单地以“行政职务级别”由高到低扩大工资差距,形成了高管“市场化”高薪而职工低工资的“薪”、“资”两种不同制度。职工的劳动热情被挫伤了,高管们因攀比也怨声载道。贯彻执行《若干意见》,一些央企高管开始自降薪酬。然而,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中国企业必须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工资理念、制度和形式。资本可以参加分配,职工的“人力资源”也必须得到承认。西方社会的工资集体谈判,虽然对职工工资增长有一定的意义,其对生产造成的破坏性也是显而易见的。照搬照抄西方的“谈判”机制不能解决我们的问题。按照中央提出的“协商民主”原则,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工资民主制度势在必行。所谓工资民主制度,就是要承认职工“人力资源”价值并使之成为分配要素(并非是指劳动,劳动是当然的分配要素),确立价值、贡献和责任风险承担的分配理念,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全流程,包括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的制定、工资分配评定,等等。探索中国式的工资理念和制度,坚决废止官本位的陋习,才有可能回归工资的激励本源作用。
  职工方面:实干挣工资快乐过生活
  工资的增长不是政府恩赐的,也不是企业领导给予的,而是职工实干挣得的。实干、苦干加“巧”干是职工增加收入的不二法门。在这个基础上,职工理应获得合理的工资报酬。坚决反对“拼命干”,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生活,“拼命”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当责任、风险和贡献与所得不相匹配的时候,职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会组织应当承担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在市场体制内,资本、管理、技术和劳动都成为分配要素的制度中,差距是不可避免的,并非同类性质收入的攀比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快乐生活不在于钱多钱少,够用就好。幸福指数也不只是钱决定的,健康就好。全社会每一个人都应当从自身素质和能力出发,找到合适实现自身价值的岗位,扮好自己的角色,有党中央“发展成果共享”的决策,在民族复兴的大业中,人尽其才,实干挣钱,才能快乐生活。

论辩诉交易:在正义与效率之间

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国外广为适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从其诞生起,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而成为一项重要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而我国能否借鉴或引进辩诉交易,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和争论的焦点。为此,本文从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来探析该制度的概念、实质及历史沿革,以及西方主要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从现实需求及辩诉交易制度蕴含的价值内核,分析并主张我国引进该制度以及如何引进。
关键词:辩诉 辩诉交易 正义与效率

引言
效率与公正,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两大目标。现代刑事诉讼在追求公正这一永恒价值目标的同时,越来越重视效率价值。公正与效率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已然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但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改革路径选择上存在目标设定优先序列的问题。我国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围绕刑事诉讼改革展开了诸多讨论。在刑事诉讼目标优先选择上存在争论。因此,本文拟立足近几年争议较多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分析探讨,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的方法,以求能找到平衡现代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二者的支点,更好地推进当代司法改革和现代法治建设。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实质及历史沿革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实质
辩诉交易亦称诉讼协商、诉讼协议等,其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审判开始之前,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请求为有利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一种活动①。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部分国家存在,始创于美国,以美国的刑事诉

① 法学权威著作《布莱克法律辞典》则将“辩诉交易”定义为:“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民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讼法律规定为典型。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的实质在于,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为有利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交易一旦达成,被告人就自愿放弃了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机会,作为补偿,被告人基本上也可以得到检察官允诺的指控和量刑。辩诉交易的启动权由检察官掌握,但最终能否达成协议,关键取决于被告人的主观愿意。通常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充分考察双方证据、检察官的能力及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命运等因素之后,决定是否与检察官进行协商,以认罪的能力及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命运等因素之后,决定是否与检察官进行协商,以认罪为被告人获得轻的控罪或较轻的量刑,同时也考虑尽快地结束被诉状态,以尽可能减轻被告人的精神压力和名誉、经济上的损失。
总之,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就是,在控辩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各自的实体权利(力)进行处分,进而达到终止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结果。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历史沿革
辩诉交易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于18世纪的英国。而在19世纪70年代初,美国康涅狄格州的一些刑事案件就已经开始出现辩诉交易。随后,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刑事案件成倍上升,案件积压严重。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及时结案,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广泛采用。但在早期,辩诉交易仍处于“地下状态”——其以自身强大的生命力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直到19世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中,才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而在实在法上,美国在1974年对其《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进行修改时,明确地将辩诉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确立了下来,从而使辩诉交易最终制度化和法典化。目前,辩诉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占据了美国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联邦各州约有90%的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方式解决。很好地解决了当今美国犯罪率高、监狱人满为患,刑事诉讼程序花费惊人等现象。著名的“李久和泄密案”、“徐振东引渡案”,最终也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
辩诉交易滥觞于英国,在美国发展、确立、壮大。如今,随着现代人权观
念的进步和民主、科学诉讼的发展,辩诉交易已冲破两大法系的藩篱,为世界各主要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二、辩诉交易在西方:比较法的视角
(一)美国概况
辩诉交易制度,自1974年美国对其《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修改之际被确立以来,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制度解决的,经辩诉交易制度解决的刑事案件已占据了所受理刑事案件的大部分。在这里,虽然美国法律充分尊重辩诉双方的自愿交易,但这种讨价还价还必须在明确的规则之下进行。第一,检察官在提出辩诉交易之前,必须考察案件是否具有进行交易的适当性;第二,开庭时,法官一定要通过起诉认否程序,确认被告人是否自愿与理智;第三,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辩,法官即可直接据此定罪量刑,不再举行复杂正规的审判程序;第四,法官一般不参与任何辩诉交易的协凋过程。法官如果审查认为辩诉交易有违宪法和法律,法官可以拒绝承认,并决定开庭审判。
(二)意大利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辩诉交易制度,并结合职权主义审判特征,加以改造的典型例子,就是意大利的依法事人请求运用刑罚的程序。这是意大利1988年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的一种新的程序。即在宣布开展第一审法庭审理之前,被告人和检察官可以要求法官按照双方协议的刑罚种类和标准适用替代性刑罚或者减轻财产利、监禁刑,法官即以判决的形式确认。这种程序进行的前提的:检察官已掌握充分的有罪证据,双方就被告人有罪这一点不存在争议。由于这一程序在很大程序上借鉴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因此,又被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程序。
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在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的同时,又接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作了一些限制,1、只能对较轻微的犯罪案件适用,减刑后仍要判处两年以上的,不能适用这一程序。2、控辩双方不得就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进行交易,更不能为减轻刑罚而降格指控。3、最高减刑幅度不能超过法定刑的三分之一。4、如果检察官不同意进行认罪交易,法官也可以直接接受被告人提出的适用刑罚的要求。法官也可以根据对书面材料的审查结论而宣布被告人无罪。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控辩双方的自由处置权受到一定限制,双方协商余地没有美国辩诉交易那么灵活。这既是对辩诉交易可能引起的负效应的一种规避,同时也是对职权主义审问式程序特征的保留。
(三)德国概况
德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辩诉交易的“诉讼协商”制度。除了检察官可以与辩护律师就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达成协议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之外,法院也可以在开庭审查白领、毒品、税收、环境犯罪等复杂案件时,以量刑上的让步或撤销数罪中的一向指控来换取有罪供述。与意大利的改革始自立法不同,德国的“诉讼协商”制度创新来自于实践。目前,诉讼协商已在德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通过最高审判机关的判例获得了非同寻常的认可,并已形成了交易的详尽规则。
(四)英国概况
20世纪70年以来的研究资料表明,在英国的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正在被广泛地实践。1、在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如果被告人同意有罪答辩,检察官可以减轻指控并不能建议法官施加特别的量刑,2、审判前或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也可以与法官之间交易。英国上诉院认可了这种交易并提供了指导,与法官交易时,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均应在场,一般来说,假如被告人作有罪答辩,量刑将减少1/4至1/3。不过,受到诸多限制,法院并不一定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而且量刑的幅度完全由法官决定,并没有美国那种完全意义上的辩诉交易。
(五)加拿大概况
加拿大也规定了辩诉交易程序。但它只适用于一定范围之内的罪,根据加拿大《刑事法典》第801条、787条的规定,所犯的罪在2000加元以下罚金,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才能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另外法院还审查是否基于最有利于被告考虑并不因此悖于公共利益。在这些诸多条件下,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辩,可以对被告人不定罪,而从裁定免除其刑事责任。
(六)其他国家、地区概况
此外,法国、俄罗斯、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先后在不同程度上借鉴和移植了辩诉交易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比较法的视角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辩诉交易制度以其简易、高效等优点纷纷被许多国家所仿效,根据本国国情确定了辩诉交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对引入辩诉交易制度的探索
自2000年以来,我国法学界就比较广泛地开展了对美国实行的辩诉交易能否借鉴的研讨。2002年4月1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我国首次采用“辩诉交易”的形式,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①。自从《法制日报》报道后,更引起了法学界及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纷纷对我国现阶段应否和能否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展开激烈而理性的探讨与争论。为了探讨、论证辩诉交易制度之于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意义,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于2002年8月13—17日在贵阳召开年会。与会学者围绕2002年4月1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我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案件,集中研讨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②。理论界主要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并发生了激烈的交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引进了辩诉交易提高了司法效率而是否是损害和牺牲了正义;二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能否交易;三是我国目前的国情与刑事诉讼体制是否适宜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一)辩诉交易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是否损害和牺牲了正义。
正义是司法的生命。“辩诉交易在美国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如潮的批评,公众普遍认为,辩诉交易是‘出卖’正义,有些被告钻法院承办案件超量的空子要软骨头的公诉人和法官减少对他们的指控或量刑。特别是辩诉交易明显而直接的影响是穷凶极恶的罪犯逍遥法外,因为法院没有审判他们,给他们量刑,把他们关起来。”③辩诉交易实现的是较高层次的公正,是相对的公正,而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罗尔斯也指出:刑事诉讼程序也即这么一种程序。有罪必
罚,无罪开释,这是每个公正的社会都希望达到的公正结果。然而,无论我们如何设计程序规则,我们都不可能总是达到这么一个结果,现实中的司法程序总是难免带来些错误的裁判与判决。

① 郭毅:《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审结》,《法制日报》2002年4月29日。
② 陈光中:《辩析交易在中国》第1页。
③ [美]弗来彻:《公平与效率》,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①辩诉交易的内在价值追求是效率,即动态的公正。解决辩诉交易的关键在
于突破一个观念的误区:公正能否讨价还价?公正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判决的形成是一个实体公正经程序公正修正的过程。真正的公正既讲求确认的事实无误,更要讲求刑事责任追究的及时和迅速。“对刑事被告的延迟审问将会由于使之遭受命运的延期不确定性而陷入困境,而且这种延迟也会由于降低所有贴现率为正的人们的预期处罚成本而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②时间的消逝会消解刑罚对个体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导致人们法律信赖的动摇与对法律程序的失望。不兼顾效率的强求公正最终只能导致刑事司法机关不堪重负。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因素的增加,社会中各种民事和刑事冲突纠纷急剧增加,社会对司法活动这种公共产品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我国的司法制度由于经费、人员不足,早就无法满足这种迅速增加的社会需要,而成为资源稀缺③。现在问题严重的超期羁押现象,突出表现了许多案件无法得到公正而及时的处理。当下最紧迫的问题是解决刑事诉讼的效率问题。保证公正前提下对效率的高度容纳。追求效率也是为了正义。正是因为如此,最高法院把公正和效率作为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
(二)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能否交易的问题。
对于该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已确立了普通程序简审,这就是一种程序上的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而且辩诉交易所体现的理念具有积极的意义,即政府和个人的对抗,不是不可调和的,而是可以通过蕴涵平等价值理念的契约机制来协商解决。辩诉交易中蕴含的平等自由的契约观和传统的专权、专政相比,其特点就在于真正实现参与者的主动性,体现对人权的尊重。这对于改造我国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革除传统刑事诉讼中专政与被专政、追究与被追
究的诉讼理念,构筑民主法制化刑事诉讼理念,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另外,现代刑法理论认为:“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改造成为新人,复归社会是真正的最高的人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