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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2:32:00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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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全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本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并共同负责本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咨询解答等工作,并抓紧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三、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衔接工作,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积极妥善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报告。
  四、在2005年9月1日以前,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就本区(县)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联合发文,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
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
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
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确认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五、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需要时也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六、收费标准的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费的计价单位和预收期限
本办法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业主大会同意,计价单位也可为每月每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八、付费起讫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十、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的协调。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其他规定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以前市、区(县)物价局、房地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十四、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原有收费标准高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须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或提高服务等级。若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有住宅售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本办法的有关事项另行研究后制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1 管理处设置 小区内不设置管理处,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
(2)管理人员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二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三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七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7)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30%。
(9)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0)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1)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1 管理处设置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配有电话。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周六、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二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五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
(10)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1)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2)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一般的办公用品(如办公家具、电话等)。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三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等]。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60%。
(10)建立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2)能提供二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二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13)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4)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一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6)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
(10)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12)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3)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一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4)能提供三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三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6)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二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适当配备具有外语会话能力的管理人员。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接到任何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10)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12)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3)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二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4)能提供5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5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半年组织二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6)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备注:
1、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的,若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综合管理服务费增加5%。
2、 每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隔日清扫一次,地面无垃圾堆积。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一次。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半月擦抹一次。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年除尘一次。
5 门、窗等玻璃 每年擦拭三次,其中底层门厅玻璃每二个月擦拭一次。
6 天台、屋顶 屋顶每半年清扫一次,有天台、内天井的每半月清扫一次。
7 垃圾收集 居民自行投放至小区集中投放点。
8 电梯轿厢 操作板每日擦拭一次,目视无污迹;地面每日清扫一次。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一次,无明显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月擦抹一次。
11 垃圾厢(房) 每日清扫洗刷一次以上,保持垃圾厢(房)及其周围清洁;建筑垃圾有固定堆放点;设有灭蝇装置。
12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每周拖洗二次,地面清洁。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二次。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半月擦抹一次。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年除尘一次。
5 门、窗等玻璃 每二个月擦拭一次,其中底层门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6 天台、屋顶 屋顶每半年清扫一次,有天台、内天井的每周清扫一次。
7 垃圾收集 居民自行投放至小区集中投放点。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操作板处无污迹无灰尘。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保持地面、绿地清洁;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半月擦抹一次,表面无污迹。
11 垃圾厢(房) 每日清扫洗刷一次以上,保持垃圾厢(房)及其周围清洁;建筑垃圾有固定堆放点;设有灭蝇装置。
12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隔日拖洗一次,地面清洁。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二次,保持基本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周擦抹一次,外表基本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季除尘一次,目视基本无灰尘、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每月擦拭一次,其中门厅玻璃每月二次,目视明亮无污迹。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高层按幢设置垃圾收集点,多层按物业管理需要配置收集点,收集点每日清理二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明显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保持目视干净无污迹。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目视地面、绿地清洁无杂物;明沟每周清扫二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周擦抹一次,表面无污迹。
11 垃圾厢(房) 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冲洗二次,垃圾厢(房)及其周围基本整洁、无污渍、无积水、无明显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2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每日清理一次,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13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和墙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地面每日拖洗一次以上;大堂、门厅花岗石、大理石每二个月保养一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无灰尘。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隔日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周擦抹二次,目视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月除尘一次,目视干净,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每半月擦拭一次,其中门厅玻璃每周一次,目视洁净、光亮、无灰尘。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理二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每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表面光亮,无污迹。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以上,广场砖地面每半月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二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周擦抹二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位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11 水景 每周二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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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12 垃圾厢房 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二次以上,垃圾厢(房)整体清洁、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3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每日清理二次,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14 消毒灭害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和墙面 地面每日循环清扫、拖洗保洁;墙面保持无灰尘、无污渍;大堂、门厅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月保养一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有光泽。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日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隔日擦抹一次,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月除尘一次,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保持洁净、光亮、无灰尘、无污迹。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早晚定时清理二次;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循环保洁(如有地毯每日换洗一次);操作板每日消毒一次;每半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表面光亮、无污迹;轿厢壁无浮尘,不锈钢表面光亮、无污迹。


续上页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循环清扫保洁,广场砖地面每周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日擦抹一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分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11 水景 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它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12 垃圾厢(房) 有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如分类收集垃圾、压缩垃圾、生物分解有机垃圾等),对垃圾厢(房)循环保洁,垃圾厢(房)整洁、干净、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3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随时清理擦拭,箱(桶)无异味、无污迹。
14 消毒灭害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备注:
1、有无电梯、消防栓不作为保洁费用增减条件。
2、公共部位无窗户玻璃的物业小区,若选择一级或二级保洁服务的,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1元,选择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应减0.03元。
3、因弃用垃圾井而改作按层每天两次收集垃圾的,收费标准可上浮0.02元。
4、无水景的物业小区,若选择四级或五级保洁服务,应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2元。
5、外墙清洗的频次、标准自行约定,费用另行结算分摊。
6、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2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
(2)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3 巡逻岗 (1)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无设施配置。
5 车辆管理 (1)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地面有停车点,车辆停放有序(非机动车)。
(3)收费管理的车库(棚)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无渗漏,无明显积水,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2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并专人看管,门卫有交接班记录。
(2)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3 巡逻岗 (1)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四次,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二次,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有电子防盗门。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对乱停车辆进行引导或搬迁。
(3)收费管理的车库(棚)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械,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无渗漏,无明显积水,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中5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并有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 封闭管理小区对外来人员或送货人员进行记录,阻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区。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白天每二小时巡逻一次,夜间每三小时巡逻一次,重点部位有明确的巡逻要求,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异常情况、突发事件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应具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等三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收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车辆基本停放在规定的范围内。
(2)及时处理车辆停放不规范的现象。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地面、墙面有简易的车辆行驶指示牌和地标,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有照明,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中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4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应设巡更点。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如无巡更器,巡逻时二人一组)。
(2)接到火警、警情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五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应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4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控制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五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要求,解答用户询问。
(3)小区有火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防火应急预案演习。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各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二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2)接到火警、警情后三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三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100%安装)报警(对讲功能)、门锁智能卡等五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三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备注:
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一级有一个是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配岗位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小区建筑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增加10%;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至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增加5%;小区建筑面积在9万至15万平方米(包括15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减少5%;小区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减少10%。
3、本价格不包括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4、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以绿为主。绿地内植物覆盖率在以上。
、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 草坪 修剪 年普修二遍以上。
清杂草 每年除草三遍以上,控制杂草孳生。
灌、排水 无明显缺水枯黄,有积水采取排除措施。
病虫害防治 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树木 修剪 乔、灌木每年适时修剪一次;篱、球年修剪二遍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一次以上。
中耕除草、松土 年中耕除草不少于三遍,及时拔除大型杂草,控制大面积杂草发生。
病虫害防治 有针对性及时灭治,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扶正加固 发生倒伏及时扶正、抢救。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以绿为主,植物造景。绿地内植物覆盖率以上,绿地基本无裸露。
、绿地保存率,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大乔木保存率以上。绿地设施基本完好。 草坪 修剪 年普修三遍以上,切边整理一次以上。
清杂草 年普除杂草四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8%。
灌、排水 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证有效供水,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病虫害防治 发现病虫害及时灭杀。
树木 修剪 乔、灌木按规范修剪每年二遍以上;篱、球每年修剪三次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不少于二次。
中耕除草、松土 每年中耕除草四次以上。
施肥 每年普施基肥一遍。
病虫害防治 有针对性及时灭治,每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扶正加固 发生倒伏及时扶正、加固。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利用植物、山石、水体等设置景点。
、绿地内植物覆盖率以上,且群落、层次明显。并有花卉布置。
、绿地保存率(包括经过规定手续变更)。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大乔木保存率以上。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保持长年基本完好。 草坪 修剪 每年普修四遍以上,草面基本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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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襄樊银监分局《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5〕8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襄樊银监分局《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襄樊银监局《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襄樊银监分局)

(2005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辖区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襄樊本地金融机构,对襄樊籍考入湖北省省属及襄樊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含公办高职高专,以下简称公办高校)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贷款,其目的是帮助贫困学生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第三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由农村信用社经办。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学生家长(即:依法律次序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愿意承担该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公民)。

本细则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高校学生。

第五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机构,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组织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和贴息的划付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襄樊籍考入湖北省省属及襄樊市属全日制公办高校、市政府所办高职高专,或已在上述学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家长,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诚实守信(一般农村农户在当地开展的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中被评为信用户,城市居民持有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出的诚信证明)。

第八条 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五)居民(农户)信用等级证书或有关信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学校出具的学杂费、基本生活费标准、在校生学习成绩、表现等综合情况书面材料,以及学校开户行和账户;

(七)与受益人监护关系的证明及受益人出具的担保还款承诺书;

(八)农村信用社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十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和回收。

(一)申请。受益人接到高校入学通知书或提供在读证明材料后,借款人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查。农村信用社收到借款申请后,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当日向借款人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当日将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批委员会或贷款审批组(以下简称贷审会)。

(三)审批。贷审会接到审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四)发放。农村信用社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要坚持“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及时发放贷款。

1、签订借款合同。农村信用社与借款申请人、受益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发放的贷款额度、贷款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在申请书和《贷款合同》上注明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贴息等有关事项等。并要求受益人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在借款人不履约还本付息时承担一切偿还责任”、“毕业后每年与承贷农村信用社联系一次,告知最新联系方式”等承诺字样。并在申请书和借款合同上注明“财政贴息及受益人学业结束后,借款人主动到农村信用社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等有关事项。

2、立据。借款人向信用社填写借据。

3、进账。农村信用社先将贷款存入借款人在承贷信用社开立的存款账户,但借款人或受益人不得挪作他用。

4、汇款。借款人填写汇款凭证将款项汇入学校提供的受益人就读学校的开户行和账户上。农村信用社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属高校)或“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襄樊市属高校)字样,提示学校“请及时备案,不得为该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该凭证视同建立银校协议意向书);受益人回校后应立即报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备案,并将学校备案证明寄回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此作为后期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

农村信用社从签订合同到汇款,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管理。农村信用社应与高校及借款人保持联系,密切关注受益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做好贷后管理、风险监测及风险处置等工作。

农村信用社应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要建立1248助学贷款等明细专户管理台账,明确责任人,动态监控贷款风险,可设12481生源地助学贷款科目,专项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度;可设50111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科目,专项核算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补贴;可设13911应收生源地助学贷款补偿资金科目,核算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于每年末轧入1288呆账助学贷款科目,按比例冲销呆账生源地助学贷款,或于每年末冲销1291呆账科目。

(六)回收。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借款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及其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期限,收回贷款。受益人发生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或取消学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农村信用社应及时中止发放并收回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由借款人按学年填写借款凭证。借款人中途需停止贷款的,须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终止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或受益人的实际学年确定,但须在受益人毕业后1-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第十三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五章 贷款的贴息

第十四条 受益人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省属高校学生(受益人)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襄樊市属高校学生(受益人)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受益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或受益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或农村信用社收到受益人所在高校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当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休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或受益人自付利息。

第十五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农村信用社要以受益人所在高校为单位建立台账,进行专户统计、管理,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受益人、贷款额度、贷款余额、利率、贷款利息等情况以高校为单位汇总后上报县(市)联社;县(市)农村信用社经审核后在5天内以高校为单位汇总上报市农村信用社;市农村信用社经审核后,分别以高校为单位汇总上报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信用社报送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分校核实、确认。

(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经高校确认的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审核汇总后,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5日内将贴息资金划拨至市农村信用社指定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专用账户上,市农村信用社再(逐级)下划到各承办农村信用社。

第六章 贷款风险的补偿

第十六条 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财政和高校按全市当年生源地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0%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额拨付给农村信用社用于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襄樊市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属高校当年生源地贷款实际发生额的5%提出经费需求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襄樊市属高校按当年生源地贷款实际发生额的5%计算应提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市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市属高校分别划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市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专户存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市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信用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账户。市农村信用社收到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入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各县(市)农村信用社当年生源地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0%,将此项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农村信用社。

第七章 贷款管理及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高校要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并加强对获得贷款学生的管理。工作机构定期汇总统计本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时,学校要及时通知农村信用社停止发放贷款,并配合农村信用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申请书》和《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分次归还贷款本息,可提前还贷。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无力还款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偿还贷款的,应由受益人重新办理有关借据,承担偿还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不得再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可以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受益人及高校名单提供给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核实后将其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襄樊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八章 贷款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市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并将贴息经费专户存入市农村信用社指定的营业网点。根据农村信用社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余额、贷款利息核实数,按季向农村信用社划转贴息经费。

(二)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核算、存贮和拨付。

(三)协助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农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和催收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要求高校及时将学生借款及履约情况录入现有的学历查询网,以利于社会各方面考察当事人信用记录,增强对受益人的信用约束。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确定襄樊市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息及风险补偿经费预算。

(二)根据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每期需贴息的借款汇总及明细,按时足额划付利息。

(三)根据生源地助学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和所承担的比例,按时足额划拨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市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与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财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协调全市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补偿金事宜。

(二)按期汇总、统计全市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统一上报给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与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的资料。

(二)按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三)加强对受益人管理,定期向农村信用社如实提供受益人学习生活情况。当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学校要及时通知当地农村信用社停止发放贷款。

(四)负责向农村信用社提供受益人毕业去向、联系方式,并配合信用社催收贷款。当受益人毕业时,学校要将受益人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载入个人档案,并与就业单位接洽好催还贷款等有关事项,及时向农村信用社提供受益人去向等相关信息。

(五)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确认贷款贴息汇总情况。

(六)负责汇总统计本校当年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负责告知农村信用社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贴息终止的具体日期。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时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贷款风险或使贷款无法收回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一)对借款申请人及受益人借款资格审查不严或不实;

(二)经办手续不齐全或不合规;

(三)将贷款以现金方式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或受益人;

(四)贷后管理不力,造成风险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信用社不按时统计上报或虚报、瞒报、漏报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未按照有关要求专户管理、核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益人所在高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无法收回的,或造成生源地助学贷款较大损失的,则由省、市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划定责任,并责令等额赔偿:

(一)提供虚假信息,使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增大;

(二)未及时提供受益人在校期间相关信息;

(三)未及时提供受益人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意外情况信息;

(四)未及时提供受益人毕业信息及去向;

(五)未及时报送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情况;

(六)不采取措施配合农村信用社收回已产生的风险贷款。

高校连续两年有上述行为,农村信用社有权停办该校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视风险程度和情节轻重,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债权。

第三十三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农村信用社和财政资金受到损害的,应予经济赔偿:

(一)不认真核对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情况,使财政资金流失;

(二)对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核实无误后,未按时将贴息资金划至市农村信用社指定的贴息贷款专用管理账户上;

(三)未及时足额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农村信用社专户上;

(四)不采取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收回风险贷款。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生上述行为,农村信用社有权停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视风险程度和情节轻重,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债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襄樊市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税务、公安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出台以前在生源地依托“小额农贷”所办理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按本细则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一经查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中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的试行办法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在中学生中评选三好学生的试行办法

1982年5月5日,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中学生正处在长身体、长知识、逐步形成世界观的时期。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一代的基本要求。目前,全国不少省、市、自治区在中学生中开展了努力达到三好学生要求的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经验证明,努力达到三好学生要求的活动适合青少年的特点,是引导学生好好学习,奋发向上,相互促进,健康成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深入持久地开展这一活动,并使之制度化,对于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正确掌握三好学生的标准
三好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中学生守则》,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
(二)学习好
为“四化”学习的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三)身体好
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优良。
对以上三个方面,各地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具体化。
掌握三好学生标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要防止以学习好代替其它两好,或者对其它两好降低要求。
(二)既要看考试成绩,又要全面考察学习的实际水平,不要单纯抠分数。某些学科成绩十分优异,或在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有专长,其它学科的成绩在及格以上,各科平均成绩优良,也应视为学习好。这样有利于鼓励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学习,培养分析问题、思考问题的能力,发展爱好、特长。
(三)既要表扬一贯先进的学生,也要注意把原来基础较差,经过努力,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的学生评为三好学生,以鼓励全体学生努力上进。
(四)既要看学生在学校的表现,还要看在家庭、社会的表现。
(五)评选工作要按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既不能过严过苛,也不能盲目追求数量,特别是要防止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三好学生的质量。
对于连年评为三好并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可由各地教育部门和团组织予以表彰。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和团组织自行规定。
二、做好评选工作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评选三好学生是学生自我教育、相互学习的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实行以班级为单位,学生、教师、领导相结合的评选办法,不要搞简单化的领导指定。每学年结束时,在班主任指导下,由各班学生民主评议提名,再经班级任课教师讨论同意,教导处和团委审核后报校务委员会或行政扩大会议(党支部、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代表参加)批准。
评选三好学生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批手续。三好生名单要在学校张榜公布,记入光荣册。各地要建立三好学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三、建立表彰、奖励三好学生制度
凡被评为三好学生者,由负责评选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授予三好学生证书。三好学生证书由教育部统一规格,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负责印制、颁发。是否颁发奖章,不做统一规定。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并介绍三好学生的先进事迹。有条件的,也可适当赠送一些学习用品。各地教育部门和团组织还可利用假期,组织夏令营等活动,优先吸收三好学生参加。
连续三年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初中毕业生,高中阶段有两年以上(其中一年为毕业学年)评为三好学生的高中毕业生,各地在劳动招工和农村社队用人时应优先录用。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适当办法对小学和初中的三好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时予以优先录取。高中的三好学生,报考高等学校时,按高等学校招生的规定优先录取。
四、加强领导
评选三好学生必须以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为基础,要把三好的教育贯穿到学校生活的各个方面,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切实防止形式主义。表彰、奖励不宜频繁,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上,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并推动评选三好学生活动的健康发展。
学校共青团组织要把开展评选三好学生的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教育广大团员积极参加这项活动,团结广大学生沿着三好的方向健康成长。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在评选三好学生活动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