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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1:52  浏览:8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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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94)汇业函字第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中央银行外币清算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各分局移存清算体系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同城和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币清算业务的范围及功能:
1.同城金融机构(含外汇调剂中心)间外币清算;
2.异地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
3.全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各分中心间外币清算;
4.各地外汇调剂中心间外币清算;
5.吸收同业外币存款;
6.办理因清算头寸不足引起的同业间外币拆借;
7.对同业间外币清算进行统计监测;
8.因上述业务引起的其它相关业务。
二、参加外币清算的单位
1.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①
注①“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概念,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应为“外资金融机构”。
4.全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各地分中心;②
注②此处“外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各地分中心”是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各地分中心”。
5.各地外汇调剂中心;
6.其他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帐户管理
1.总局为各分局在境外统一开立现汇帐户,帐户垫底资金由总局支付,其利息用于支付帐户一般性维持费用;
2.境外帐户采用总分户管理方式。总局设立总户,各分局在总户下设立分户;总分户资金相对独立核算,即:分户当日贷方余额不再转入总户,分户出现借方余额亦不能自动从总户提取资金;
3.各分局应加强对本分户资金的管理和头寸调拨,各分户因管理不善而出现的倒起息、透支息及其它损失由分局承担;
4.境外帐户暂开立美元、日元、港元、马克四个币别帐户。
四、清算票据及凭证
1.参加同城外币清算的票据及凭证:
(1)银行外币汇票;
(2)外币支款凭证;
(3)外币委托收款凭证;
(4)外币进帐单;
(5)各分局会同当地人行分行制定的其它凭证。
2.参加异地外币清算的票据及凭证;
(1)银行外币汇票;
(2)外币邮划借、贷方报单;
(3)外币借、贷方补充报单;
(4)总局会同人行总行统一制定的其它凭证。
五、同业外币拆借
各分局如遇清算原因引起的头寸不足时,可以向总局申请日拆性外币贷款。利息按总局规定的拆借利率计收。
六、各分局可参照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同城外币清算实施细则并报总局备案。
七、异地外币清算请遵照《异地外币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另文发送)执行。
八、各分局接文后立即着手办理同城及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筹备工作。已开办外汇移存业务的分局(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青岛、湖北、湖南、四川、重庆、宁波、海南、广东、江西、厦门)必须于四月十五日前开办同城外币清算业务并做好办理异地外币
清算业务的准备工作;其他未开办外汇移存业务的分局应于五月一日前开办同城外币清算业务并做好办理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的准备工作。



19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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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将继续实行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政策。为配合这一政策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企业2000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0年6月28日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处理好解放初期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
,给予支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
解放初期,全国各城镇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实行了代管。解放以来,随着各级政权机构的建立,对代管房产按政府的有关法令和规定,陆续进行了复查清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尤其是党和政府提出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后,原房屋产权人(包括合法继承人、代管人,下同)向政府要求发还代管房产的日益增多。因此,处理好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对于扩大爱国统一战线,促
进祖国统一,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1981]4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解放初期,由政府代管的去台人员城市私人房产,情况复杂,涉及面广,问题较多,请城建总局抓紧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报国务院审批”。根据中央指示,我们
会同统战部、对台办、侨办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应当确认,解放初期我国政府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房产实行代管,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三十多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必须既考虑历史状况,又要从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出发,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一)代管房产中的原自住房和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产权人要求发还时,只要交验证件,产权无纠纷,经审查属实,可发还产权。原自住房的产权人,如确需自住,应积极腾退。
(二)代管房产,因国家特殊需要不便发还原房的,原则上由国家合理作价收购,其中个别需要退还原房自住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现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三)代管房产,因城市建设拆除和改建的,由原拆除、改建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属于危房拆除的,给予残值补偿。原拆除、改建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倒毁的,不予补偿。
(四)代管房产发还时,不计收代管期间的代管费用,租金收支也不再结算,对增添的建筑物和设备,由双方协商,按实行情况合理处理。特殊情况,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随房代管的家具和其它物品,时隔三十余年,变化很大,除现存于建筑物内的应予退还外其余不再清理退还。
二、统筹兼顾,重点解决。
(一)凡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邀请来大陆的国民党高级军政人员的代管房产,要列为重点进行处理。处理上述人员的房产,要多从政治上考虑。凡本人回来定居要求发还者,其祖遗房产和原来居住的房产(包括部分接管没收的房产),应该保证迅速发还,不得借故推延。
(二)由于无人管理,无合法代理人或契证不全,产权不能确立等原因,有关部门过去依照法令公告定期代管,逾期无人认领收归公有的房产,原则上已属于国家所有。如产权人当时在外,确未看到公告,对发还产权提出请求的,可按法律程序办理。
(三)对近年来各省、市、自治区个别审查批准处理的代管房产,已经执行的,一般不再变动。
三、加强对现有代管房产的统一经营管理。
(一)对原拨给单位使用的代管房产,为便于落实政策,应由房管部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如需继续使用,要建立租赁关系,按规定交纳房租。
(二)对原已属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代管房产,不得再分散经营管理,更不能再无价划拨,过去已划拨的,应根据本文规定予以纠正。
(三)房管部门首先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对代管房产积极做好清理工作。然后,要按本文规定,进行认真妥善的处理。原产权人按本文规定要求发还的房屋,现使用单位无论当时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按本文规定办理。
(四)对没有申请发还和证据不全不应发还的房产,仍由房管部门继续代管。
(五)对继续代管的房产,管理单位要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要轻易拆除或改建,如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应对房屋现状作出鉴定和估价,拆除单位应按质论价给管理单位以补偿,房款应暂存银行,不许挪用。
四、各方协作,开辟房源,做好腾退工作。
(一)对应该腾退的代管房产,必须坚持“谁占谁退”的原则。属于单位或单位职工使用的,由单位负责腾退。
有退房任务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点,积极腾退。特别是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使用的,要带头腾退,对拒不腾退的,要严肃处理。
有退房任务的单位,确实无力解决房源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从国家补助住宅投资和地方、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中统筹安排解决。
(二)发还代管房产需要一部分资金,原则上由现占用(或拆除)部门或单位从有关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确实有困难的,可按财务隶属关系申请,酌情给予补助。
(三)处理代管房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主管部门也应主动会同统战、对台办、侨办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而又妥善地予以解决。
(四)各级城建、房管部门,要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汇报处理代管房产的情况和问题,当好领导的参谋。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对于那些应当处理而目前又能处理的,要抓紧落实;对于那些应当处理,但暂时有困难的,可以分步骤处理。既要抓紧工作,量力而行,又要十
分注意掌握政策,防止草率从事。
五、要加强对处理代管房产工作的领导。
处理代管房产,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由有关部门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各级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都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落实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掌握进度情况
,认真督促检查,抓点带面,分类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下大决心,一抓到底,争取尽快完成这一任务。
对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以及外籍华人的代管房产,可参照本文规定办理。



198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