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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13:02  浏览:8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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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政发[2000]13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
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营造公正、公平、宽松、稳定的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结合《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的决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放宽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用足用活国家、自治区给予的优惠政策,根据投资者要求,把地方有自主权的政策放到最宽的程度。
  (二)清理现行政策,把住政策出口。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清理政策文件,对封闭、束缚、不利于投资环境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把关审核,并在报纸上公布。
  (三)对国家、自治区、市制定的涉及市外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事一议”政策,必须落实到位,完全兑现。
  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办事效率
  (四)各级涉外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循外事接待的规定、礼仪,积极、热情、周到地做好市外投资者考察、洽谈的接待工作。
  (五)市外投资者所享优惠政策需“一事一议”的,由对外开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研究确定,或提出主导意见,报请对外开放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从速办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政务大厅(或投资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作为窗口单位一地办公,集中开展对外服务,办理项目审批、验发证照、收费等事宜。各窗口单位履行职责一律实行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时限制,并将制度内容予以公布。
  (七)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要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洽谈、报批、建设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对各类市外投资企业的后期管理,为企业排忧解难,做到全程服务。
  三、加强对税外收费的管理,减轻市外投资企业负担
  (八)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政府重新审定公布的收费项目目录(含收费项目、标准及减收幅度)以最低标准收取,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免收。收费目录由市政府定期审核、修订和发布。
  (九)实行“依卡收费”制度。依据收费目录为市外投资企业发放《收费卡》,《收费卡》以外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十)简化收费程序。除特殊行业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外投资企业到招商引资政务大厅(或投资服务中心)交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国家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规范检查,保障市外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 (十一)建立健全联合年检制度。各级经贸、财政、工商、税务、海关及其他法定年检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外投资企业实行集中联合年检。
 (十二)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职责。对市外投资企业的执法检查应当由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无正当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对市外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市外投资企业进行“挂牌保护”,实行半封闭式管理。
 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政管理行为
 (十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1、不按规定程序执法;乱收乱罚,借执法敛财。
 2、向企业和投资者索要赞助;未经批准在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向企业乱摊派和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 3、利用职权向企业、投资者强购紧俏产品,强制企业、投资者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从中谋利。
 4、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通过所办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或将行政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单位、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以及不交费不办事,只收费不服务。
 5、将由企业和投资者自愿进行咨询、顾问、信息、检测、商业性保险等服务项目变为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 6、强制企业和投资者参加不必要的各种收费培训班、学术研讨,组织企业参加国家、自治区、市规定外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
 7、强行向企业和投资者拉广告,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 8、享受企业职工福利、搭车旅游、组团出国,到企业报销机关、个人的各种费用票据。
 (十五)凡是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干扰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违纪案件,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投资者和企业进行敲诈勒索、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党风廉政责任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六、健全对投资环境建设的评价和监督制度
 (十六)在执行政策、执法执纪和服务部门中推行“三优”(优惠的政策、优质的服务、优良的环境)承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和印发手册等途径将各部门的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布,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纠正;充分发挥投诉中心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好市外投资企业投诉、举报事项的调解、协调和查处工作,保障市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 (十八)将投资环境建设列入各级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评定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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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前言
借贷记帐法是以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的平衡原理为依据,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用以记录和反映资金增减变化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复式记帐方法。这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记帐方法。“八五”期间,银行系统内将统一使用借贷
记帐法。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范围
人民银行系统从1993年1月1日起改用借贷记帐法,范围包括:各级行会计部门、营业部门、国家金库、内部各职能部门(发行、金银、行政经费等)、各企事业单位、各代理行处(指未设人民银行机构,专业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帐务的行处),以及归口人民银行领导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等单位的会计帐务。

二、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具体内容
(一)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只作适当调整,将现行会计科目分设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损益类4个大类;改变排列顺序;表外科目维持现状不变(见附表)。
1.科目代号不作大的改变。
2.在每一类中,会计科目的顺序按先对外业务、后内部业务的原则重新排列。
3.根据借贷记帐法的特点,将“库存现金”科目改名为“现金”科目;取消“固定资产占款”、“金银占款”、“储备金饰品占款”、“外币占款”、“钱币占款”各科目中的“占款”2字。
4.为清楚地反映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和人民银行再贷款情况,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科目分设为存款科目和贷款科目。
5.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暂不作修改。
(二)会计凭证。从1993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使用新式会计凭证,现行凭证停止使用。
1.除“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和“表外科目付出传票”以外,“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的名称不变,会计分录进行修改;其余6种会计基本凭证的种类、联次、颜色、用途均保持不变,只将凭证的名称按“借方”、“贷方”,会计分录按“借”、“贷”进行修改。
2.全国联行报单改为“借方报单”和“贷方报单”,对电划补充报单的会计分录作相应修改;电子联行有关凭证由总行统一修改。
3.重新设计人民银行有关的贷款凭证(含处理手续),下发各行执行。
4.银行结算的各类专用凭证暂不修改,但对其会计分录应加盖“借”、“贷”戳记进行处理。
5.人民银行其他特定凭证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辖内会计凭证由各行参照上述办法自行修改。
6.人民银行接受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往来的会计凭证,应通过加盖“借”、“贷”戳记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会计帐簿。人民银行用于表内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按照借贷记帐法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借贷栏次按借方在左、贷方在右排列)。用于表外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不作修改。
(四)会计报表。人民银行会计报表,不作大的修改,只按“资产负债表”的性质进行调整。
1.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报表统称为“资产负债表”,其科目按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进行排列。表外科目仍按“收入”、“付出”、“余额”进行反映。
2.损益明细表、决算说明书附表、业务量情况报告表、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不作修改。
3.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暂不作修改。

三、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准备工作
人民银行系统改用借贷记帐法,时间短、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级行会计人员必须从思想上转变认识,在工作安排和物质条件上做好充分准备。
(一)做好宣传动员。人民银行各级行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会计人员充分认识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借贷记帐法的科学涵义,在实际业务中注意改变收付与记帐符号相混同的习惯观念。同时,还要向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广泛宣传,使他们支持和配合
人民银行顺利完成此项工作。
(二)搞好培训。搞好培训和辅导,使会计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借贷记帐法,是确保改用借贷记帐法后会计帐务不错不乱的关键。总行将在7月份举办借贷记帐法培训班,就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必要性、借贷记帐法的原理、操作实务及相关知识等进行专门培训。还将组织编辑一
本介绍借贷记帐法的小册子,供广大会计人员学习和参考。各分行必须在下半年内分批组织辖内在岗会计人员的轮训。
(三)印制凭证帐表。修改后的凭证帐表(见附式),各分行应尽快安排印制工作,并于11月底前分发到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全国联行报单各行须于7月底前向上海五四二厂(上海证券印制厂)业务部订购(联系人:赵隆恩,电话:2576935或2571071);电子联行有
关凭证须于7月底前向原指定厂家订购。
(四)修改软件程序。总行将在11月上旬把修改后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程序分发各分行。各分行开发的会计报表、柜面业务以及同城清算业务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应按照借贷记帐法要求在11月底前修改完毕,并在12月中旬完成试用和验收工作。电子联行软件由总行统一组织修改

(五)做好年度结转。为保证1993年度会计帐务正确无误,必须做好会计年度结转工作。
1.做好年终决算前的准备工作。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按年终决算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分清本年度和新年度使用的凭证、帐簿、报表;计算机处理帐务的在新程序试用和验收期间应新、老程序并行。
2.1992年12月31日发生的各项业务,必须当天入帐;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单位的有关款项划拨凭证及同城票据交换凭证应全部纳入当日核算,并保证双方往来帐目一致;总帐与分户帐(卡)核对一致;轧平当日帐务并结平12月份帐务;启用新式帐簿(包括卡片帐
未销帐卡),将上年余额过入新的帐簿,认真编制业务状况报告表,并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办理新旧科目结转。
3.从1993年1月1日起,全国联行往帐应使用新式报单办理业务,须分清上下年度;但在新年度开始后如收到个别行联行往帐使用旧联行报单的,应采取查询的方式解决,不应轻易办理退汇。

附:关于改用借贷记帐法的说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化,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与这相适应的金融体系,银行业务有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
融体系,银行业务有了迅速发展。为了适应经济、金融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中央银行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银行会计在经济管理和金融活动的职能作用,迫切需要从会计原则、记帐方法、科目设置、会计报表以及使用计算机帐务处理等各个方面对现行的会计体系进行较全面的改革,建立
起一整套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银行会计框架结构。
作为银行会计改革的第一步,首先在银行系统进行记帐方法的改革,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人民银行先走一步,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将现行的资金收付记帐法统一改为借贷记帐法。为了切实做好这项改革工作,对以下几个方面作简要说明:

一、为什么要改革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人民银行成立以来,会计记帐方法曾经几度变革。成立初期,曾沿用西方流行几百年历史的借贷记帐法,1951年改用收付记帐法(只将借方改为收方、贷方改为付方),1955年引进苏联核算方法后,又改用借贷记帐法,1966年又改为现金收付记帐法(将贷方改为收方,借
方改为付方,取消现金科目),1979年增设“库存现金”科目以后,又改为资金收付记帐法。直到今天,除人民银行以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使用的都是这种记帐法,已在我国银行界实行20多年的收付记帐法,为什么现在要提出改用借贷记帐法呢?是不是过去改用收付
记帐法改错了呢?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在思想上搞清楚。
从近30年的实践来看,收付记帐法具有直观、通俗、易于学习和易于掌握的特点,对银行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国际金融业务往来的逐渐增多,现行的记帐方法出现了一些新
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
(一)我国金融行业中同时使用借贷记帐法(中行、交行)和资金收付记帐法,给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帐务核对、核算资料的汇集与分析、电子计算机联网等均带来不便。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专业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银行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上,
如存款贷款业务、缴存存款业务、同城清算业务和跨系统款项划拨业务的核算和处理。由于记帐方法的不统一,帐务处理手续增加,帐务处理速度及准确性相应受到影响。
(二)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办理外汇业务以后,均实行外汇分帐核算。但外汇业务使用的是借贷记帐法,而人民币业务使用的却是资金收付记帐法,这样就造成了本币与外币帐务的不统一,使内部帐务处理特别是会计年终决算更加繁琐。
(三)国际金融业中通用的是借贷记帐法,我国采用资金收付记帐法与国际标准不相符,国际业务往来受到影响。现阶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国人民银行都有直接的业务联系。记帐方法的不统一使帐务处理手续更加复
杂。
(四)我国大多数工业企业和少数商业企业已改用借贷记帐法,而与企业联系密切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使用的是资金收付记帐法,给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和帐务核对带来不便。
以上几方面,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给银行会计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今后,从增加改革深度,加快改革步伐的需要考虑,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将会日益突出。根据我国银行“八五”规划的要求,将要加快银行电子化的步伐,并要迅速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随着
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的增多,客观上要求我国银行会计的记帐方法必须走国际标准化、统一化的道路。因此,以改用借贷记帐法开路,统一我国银行界的记帐方法为基础,为进一步全面改革我国银行会计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就十分必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不是过去改用收付记帐改错了,而是时代不同了,客观环境变化了,在新的形势下,我国银行的记帐法必与之相适应。否则,将会影响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步伐,以及国际间的银行交往,影响银行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及早动手,改革现行的记
帐方法。

二、改用借贷记帐法的方法步骤
将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不仅涉及到人民银行系统,而且涉及到我国的整个金融部门,同时也涉及到国民经济各部门,还涉及到国际间的银行交往。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改革。
首先,要求我国凡是实行资金收付记帐法的金融部门,都要改为借贷记帐法。但是各个金融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同,改用的步骤就不能强求统一。在时间上可以有先有后,条件成熟一家,改革一家。人民银行基层机构较少,先走一步,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改革。条件成熟的专
业银行也可同时实行改革。
其次,人民银行系统的改革也采取分步走的办法。第一步,从1933年1月1日起,先改变记帐方法;第二步再进行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全面改革。
第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科目,基于记帐原则维持现状不变,因此会计科目只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会计科目分设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4个大类。其中“库存现金”科目改名为“现金”,专业银行往来及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存贷合一”科目改按存款、贷款分设。①资产类。

各种资金运用、属于财产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工商银行贷款”等56个科目。②负债类。各种资金来源、属于权益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工商银行存款”等72个科目。③资产负债共同类。各种往来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联行往帐”等20个科目。④损益类。

将各种反映财务收入、支出、费用等性质的科目归属在该类,包含“营业收入”等9个科目。表外科目基本维持现状不变。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科目暂不作修改。
(二)会计凭证。从1993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全部使用新的会计凭证。
①会计基本凭证及全国联行凭证的种类、联次、颜色、用途均保持不变,只将凭证的名称、会计分录按“借”、“贷”进行修改。②重新设计人民银行有关的贷款凭证(含处理手续),下发各行执行。③银行结算的各类专用凭证暂不修改。④人民银行其他特定凭证及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辖内会计凭证由各行参照基本凭证自行修改。⑤电子联行有关凭证由总行修改。
(三)会计帐簿。人民银行用于表内核算的各种会计帐簿,按照借贷记帐法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四)会计报表。人民银行的会计报表亦进行相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各科目按新的次序排列。损益明细表和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不作修改。具体修改意见及会计报表格式在布置1992年会计年终决算时下达。
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及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暂不作修改。

三、改用借贷记帐法应注意的事项
人民银行系统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虽然实质性的修改不是太多,但是涉及面广,时间较短,仍然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作。因此必须从改革前的准备,新旧年度结转和1993年初开始三个方面做好各项工作。
(一)改革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进行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各级人民银行要早做准备,首先各行领导转变认识,其次各行会计人员要从思想上和观念上认识借贷记帐法的科学函义,正确理解改用借贷记帐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破除那种把实际业务中的收付与记帐符号相混同的习惯观念。同时,还要向专业银
行、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广泛宣传,使他们理解、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顺利完成借贷记帐法的实施工作。
2.搞好人员培训。培训和辅导会计人员,使之熟练掌握借贷记帐法,是确保改革记帐方法后会计帐务不错不乱的关键。总行将在7月份举办二期“借贷记帐法培训班”,就借贷记帐法的理论原理、改用的必要性、具体操作实务及相关知识专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
列市分行会计处和营业部的会计主管人员。各分行必须在下半年完成辖内在岗会计人员的轮训。
3.印制凭证帐表。修改后的凭证帐表格式,总行将在5月底以前下发,省一级分行应尽快安排所有凭证帐表的印制工作,并于11月底之前分发到各级人民银行机构。全国联行报单各行须于7月底之前向上海五四二厂订购。
4.采用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的行,要修改软件程序。①总行将在11月上旬把修改后的会计年终决算报表程序分发各分行;②各分行开发和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报表、柜面业务以及同城清算业务的程序,均应对其软件按照借贷记帐法要求在11月底之前修改完毕,并在12月中旬完
成试用和验收工作。
(二)新旧年度帐务结转应注意事项
为了保证做到会计资料的完整和1993年度会计帐务正确无误,必须做好会计年度结转工作。
1.认真做好帐簿的结转。在一个会计单位内,涉及到的各种帐簿都要正确地结转使用新印的标有借方贷方栏次的帐簿。不能有的用新帐页,有的用旧帐页,避免出现上、下、左、右不一致的现象。特别对不在会计部门但又属于一个会计单位的帐簿,如国库、金银、行政及其它附属单
位,都要认真做好结转工作。
2.认真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总行将印发统一的结转对照表。各级行在办理1992年度决算的基础上,以重新排列的会计科目新顺序,正确编制新旧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各管辖行并应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三)1993年开业日后应注意事项
1.正确使用凭证,做好会计分录。凡明确使用新凭证的,一律从新年度开业日起改用新凭证,凡沿用老凭证的(如结算凭证)应将收、付字样,改为借贷字样,年初一段时间,各行会计主管人员要做好检查工作,看是否有分录错误特别是出现反方。对新手多的会计单位,还要做好辅
导工作。
2.认真做好同城票据清算的核算手续。各地的同城票据清算做法不一,各地人民银行应主动与参加清算的行处事先商定,人民银行改用借贷记帐法后,涉及同城票据清算的有关核算手续,统一做法和改变的内容以免发生差错。
3.要解决好专用银行代理人民银行业务行外的核算往来。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人行业务的省(区、市),凡帐务分设,专人管理,人行帐务自成体系的,除做好以上各项准备工作和年度结转工作外,新年度开始均应使用人民银行的新凭证、新帐簿和新报表。在专业银行一个行处内同时
使用两种记帐法的情况下要帮助他们做好工作,避免混淆错误。
人民银行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是人民银行实现会计改革的重要一步,是全行的一件大事,对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都密切相关,能否将这项工作做好,直接关系到今后改革的深化。因此,各级行都要本着积极、慎重、稳妥的精神,把这项改革抓紧抓实,搞细搞好。
人民银行将资金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目前已具备较好的条件。一是人民银行在五、六十年代使用过借贷记帐法,当年使用这种记帐方法的老同志多数还健在,并且对借贷记帐法有较深刻的了解,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二是近几年入行的青年职工比较多,他们文化程度比较高,
理解能力较强,并且在学校学习过借贷记帐法原理;三是通过抓会计基础工作的岗位培训,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提高;再是深化改革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已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这些,都是我们搞好记帐方法改革的有利条件。相信,经过全行同志的共同努力,精心组织,充分准备,密切
配合,完成这项改革任务,是充满信心的。

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一览表(1993年1月1日实行)

----------------------------------
|科目代号|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一、资产类 |
|--------------------------------|
|0441| 工商银行贷款 | |
|0442| 农业银行贷款 | |
|0443| 中国银行贷款 | |
|0444| 建设银行贷款 | |
|0445| 交通银行贷款 | |
|0450| 中信实业银行贷款 | |
|0451| 其他银行贷款 | |
|0446| 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
----------------------------------

------------------------------------
|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139 | 外资银行贷款 | 外汇科目|
| 0140 |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 外汇科目|
| 0249 | 再贴现 | |
| 0219 | 财政贷款 | 总行专用|
| 0237 | 技术改造贷款 | |
| 0346 | 待核销钢材、机电产品贷款 | 总行专用|
| 0347 | 待核销商品、原材料贷款 | 总行专用|
| 0231 | 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 |
| 0236 | 沿海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 |
| 0232 | 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 |
| 0233 |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 |
| 0234 | 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 |
| 0235 | 金银专项贷款 | |
| 0238 | 印制专项贷款 | 总行专用|
| 0376 | 投资企业专项贷款 | |
| 0377 | 其他专项贷款 | |
| 0318 | 拨付专业银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资金 | |
| 0352 | 拨付专业银行沿海城市及特区开发贷款资金 | |
| 0319 | 拨付专业银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资金 | |
| 0320 | 拨付专业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资金| |
| 0329 | 拨付专业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资金 | |
| 0330 | 拨付专业银行金银专项贷款资金 | |
| 0355 | 拨付专业银行投资企业专项贷款资金 | |
| 0356 | 拨付专业银行其他专项贷款资金 | |
| 0326 | 现金 | |
| 0202 | 中央预算支出 | 总行专用|
| 0204 | 中央经费限额支出 | |
| 0210 | 应收期票款项 | |
| 0217 | 兑付单位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0218 | 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0228 | 兑付国家其他债券本息款项 | |
| 0315 | 拨付分行中央信贷基金 | 总行专用|
| 0317 | 拨付所属企业流动资金 | 总行专用|
| 0351 | 拨付所属企业周转金 | 总行专用|
| 0328 | 拨付交通银行资本金 | 总行专用|
| 0294 | 缴存总行存款 | |
| 0336 | 固定资产 | |
| 0331 | 金银 | |
| 0332 | 储备金饰品 | |
| 0345 | 外币 | 总行专用|
| 0390 | 钱币 | 总行专用|
| 0334 | 有价证券 | |
| 0335 | 投资 | |
-------------------------------------

-------------------------------------
|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338 | 暂付款项 | |
| 0344 | 待摊费用 | |
| 0339 | 预提利润留成资金 | |
| 0340 | 预缴国库利润及税金 | |
| 0101 | 存放境外及国内同业 | 外汇科目|
|-----------------------------------|
| 二、负债类 |
|-----------------------------------|
| 0241 | 工商银行存款 | |
| 0242 | 农业银行存款 | |
| 0243 | 中国银行存款 | |
| 0244 | 建设银行存款 | |
| 0245 | 交通银行存款 | |
| 0250 | 中信实业银行存款 | |
| 0251 | 其他银行存款 | |
| 0248 | 保险公司存款 | |
| 0246 | 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 |
| 0109 | 外资银行存款 | 外汇科目|
| 0110 |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存款 | 外汇科目|
| 0253 | 金融机构特种存款 | |
| 0254 | 专业银行缴存本票款 | |
| 0287 | 邮政储蓄长期存款 | |
| 0288 | 邮政储蓄活期存款 | |
| 0239 | 企业专项存款 | |
| 0378 | 特种存款 | 总行专用|
| 0271 | 工商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72 | 农业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73 | 中国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74 | 建设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89 | 交通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381 | 其他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 | |
| 0281 | 工商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2 | 农业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3 | 中国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4 | 建设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85 | 交通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382 | 其他银行划来财政性定期存款 | |
| 0275 | 工商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6 | 农业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7 | 中国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8 | 建设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79 | 交通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80 | 中信实业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90 | 其他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0286 | 其他金融机构银行缴来一般存款 | |
-------------------------------------

-----------------------------------
|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295 | 分行缴来存款 | 总行专用|
| 0102 | 外资银行缴存款 | 外汇科目|
| 0103 |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 | 外汇科目|
| 0201 | 中央预算收入 | |
| 0203 | 财政预拨经费限额款 | |
| 0205 | 地方财政库款 | |
| 0206 | 财政预算外存款 | |
| 0208 |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 | |
| 0220 | 机关团体预算存款 | |
| 0221 | 机关团体一般存款 | |
| 0222 | 特种其他存款 | |
| 0223 | 特种预算存款 | |
| 0224 | 特种企业存款 | |
| 0225 | 特种预算外存款 | |
| 0214 | 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 | |
| 0215 | 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 | |
| 0211 | 代收国家其他债券款项 | |
| 0216 | 兑付国家债券基金 | 总行专用|
| 0209 | 发行期票 | |
| 0311 | 中央信贷基金 | 总行专用|
| 0316 | 总行拨来中央信贷基金 | |
| 0323 | 流通中货币 | 总行专用|
| 0324 | 地方币、旧人民币 | |
| 0322 | 固定资产基金 | |
| 0353 | 固定资产折旧 | |
| 0266 | 汇出汇款 | |
| 0348 | 本票 | |
| 0349 |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 |
| 0354 | 贷款呆帐准备金 | |
| 0341 | 专用基金 | |
| 0321 | 国际业务基金 | 总行专用|
| 0343 | 代储存黄金专项基金 | 总行专用|
| 0337 | 暂收款项 | |
| 0106 | 抵押品 | 外汇科目|
| 0108 | 留成外汇调剂现汇 | 外汇科目|
|---------------------------------|
| 三、资产负债共同类 |
|---------------------------------|
| 0261 | 联行往帐 | |
| 0262 | 联行来帐 | |
| 0263 | 已核对联行来帐 | |
| 0264 | 未核销报单款项 | |
| 0265 | 分行辖内往来 | |
| 0267 | 电子联行往帐 | |
| 0268 | 电子联行来帐 | |
-----------------------------------

-----------------------------------
| 科目代号 | 科 目 名 称 | 备 注 |
|---------------------------------|
| 0269 | 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 |
| 0391 | 总行往来 | |
| 0292 | 分行往来 | 总行专用|
| 0297 | 总行全国联行汇差 | |
| 0298 | 分行全国联行汇差 | 总行专用|
| 0207 | 待结算财政款项 | |
| 0299 | 拆借资金 | |
| 0352 | 发行基金往来 | |
| 0247 | 国际金融机构往来 | 总行专用|
| 0333 | 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 | |
| 0342 | 留成外汇调剂人民币资金往来 | |
| 0102 | 同业拆借资金往来 | 外汇科目|
| 0107 | 外汇买卖 | 外汇科目|
|---------------------------------|
| 四、损益类 |
|---------------------------------|
| 0361 | 营业收入 | |
| 0362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
| 0363 | 营业外收入 | |
| 0364 | 营业支出 | |
| 0365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 0366 | 业务及管理费 | |
| 0368 | 营业外支出 | |
| 0369 | 税金 | |
| 0373 | 损益 | |
|---------------------------------|
| 表外科目 |
|---------------------------------|
| 0401 | 未发行国家债券 | |
| 0402 | 有价证券及收款单 | |
| 0403 | 已兑付国家债券 | |
| 0404 | 重要空白凭证 | |
| 0405 | 待清算凭证 | |
| 0406 | 代保管有价值品 | |
| 0409 | 到期应收未收利息 | |
| 0151 | 留成外汇调剂额度 | 外汇科目|
| 0152 | 委托业务抵押品 | 外汇科目|
----------------------------------|



1992年5月13日
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
——宪政问题研究系列之一

谢维雁



立宪政府的理论和实践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所取得的最大的政治成就。这一成就既不是一个世纪也不是一个民族所造就的[1]。这意味着,宪政决不是某一国家、某一民族的权宜之计,更不是某个天才人物的偶然所得。实际上,在整个20世纪,宪政已成为世界之大趋势,时代之主潮流,它是现代国家政治的常规形态。极少数国家虽未建立真正的宪政制度,却也采取了宪政的形式以掩盖其反宪政的实质。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宪政具有普适性价值,有其存在的合理根据,或者说,它必定可以为人们提供解决特定问题的稳定方式和制度性措施,能满足人们某种普遍的、一般的、恒定的需要。宪政存在的根据,在于它所要解决的问题的普遍性。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揭示了它所要达成的价值目标。“有了真问题才有真学问”[2],把握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认识和理解宪政的前提。

宪政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呢?笔者认为,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可由对下面两个问题的回答予以揭示,一是“宪政是干什么用的?”二是“怎样实现宪政的功能?”前一个问题是价值问题,后一个问题是事实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卡尔·J· 弗里德里希认为,宪法和宪政的本质,“可以通过提出这样的问题而被揭示:宪法的政治功能是什么?因为其功用旨在达成的政治目标。在这其中,核心的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真正的自治。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Self)”,“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3] 。斯蒂芬·L·埃尔金也认为,“古典的宪政思想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同时将政府侵害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程度’。它的目标就是‘避免暴政’”[4]。弗里德里希和埃尔金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揭示了宪政的核心价值:保障人权。这是对宪政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我国学者一般把立宪主义或宪政的价值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但笔者认为,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障在价值意义上并不处于同一层次,对权力的限制具有手段或者工具的意义,应当属于下文要谈到的第二个问题,而对权利的保障是宪政的首要的和终极的价值[5]。宪政所保障的自由与权利,只有相对于具体的、独立的公民个体才有真正的意义。宪政是一个极具人文气息的概念,它在本质上应当是一种个人主义,它针对每一个生命个体,并力求使每一个个体都获得同等的、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人权保障价值是宪政自身的合法性根据。价值认同是实行宪政的前提。宪政之所以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的基本形态,就是因为宪政的人权价值具有普适性并已经获得普遍的价值认同。关于第二个问题,它实际上意味着,为保障人权而建构的宪政制度及其规范体系,它主要以规则和程序为其表现形式。作为一种实证的制度设计,它是要解决“如何实现人权的保障”或者“怎样保障人权”的问题,前述对权力的限制仅是人权保障的方式之一。实质上,第二个问题的解决可被看作是为保障人权而采行的技术手段。如前述,对人权保障的价值,已获得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并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宪政的核心理念。然而,对于如何保障人权的问题,虽然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已达成了认识上的一致,但实践中存在很大而且注定是不可消除的差异。一些在西方国家已经验证有效的人权保障策略在其他一些国家未获普遍认同,而一些东方国家根据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人权保障制度也多为西方国家所责难。实际上,以何种方式、手段、制度来保障人权,从来都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即使最早建立宪政的英国、美国和法国在这方面至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宪政的选择,首先而且关键是价值认同,其次才是根据各自的传统与国情构建一套制度措施来保证这一价值的实现,即以规则和程序的形式“约束成员的行为,成为一种生活规范”[6]。

然而,在中国,宪政之路一开始就偏离了方向。1898年,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先进分子掀起的戊戌维新运动,拉开了宪政运动的序幕。时至今日,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已经站在宪政的路口”[7],但毕竟“中国还没有实现宪政”,宪政仍然仅仅“是中国为其完全实现而为之奋斗的目标和理想”[8]。宪政在中国一开始就是被作为一种富国强兵的工具选择,而不是被作为一种保障人权的价值认同。迄戊戌维新至今的整个中国宪政运动史,都以求富求强为基本动力,“近代中国的志士仁人主要是把宪政作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器’,坚持一种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工具主义的宪政价值观”[9]。而在实践中,也未形成有效的规则和程序对社会生活进行真正有意义的规制。宪政基本上停留在作为规范表现形式的宪法上,宪法本身更多的是被用作一种政治策略,而不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对宪政的工具化理解和接受,在亚洲国家中具有普遍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亚洲国家在面临殖民统治,或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时,人们把西方强大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于立宪主义,归结于它们有统一的宪法,认为只要制定了宪法,并以宪法精神制约社会生活,那么国家的强大就有了保证。因而,忽视了对立宪主义的价值判断,简单地从救国手段的意义上理解立宪主义 ,移植立宪主义,其结果必然导致立宪主义的工具化与社会危机”[10]。实行宪政的第一步是价值认同,其次才是实现这种价值的制度构建。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从来不曾有过保障人权的观念,宪政运动虽历时百余年,却至今仍未将人权保障确立为宪政的核心价值和指导思想,因此,中国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宪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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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前言。

[2] 这是卞悟先生一篇评论文章的题目,其内容与本文主旨并无关联。见《读书》,1998年第6期。

[3] (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15页。

[4] (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周叶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页。

[5] 依笔者之见,宪政的基本价值应当包括人权的切实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秩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等但毫无疑问,在这个价值序列中,人权保障居于核心地位,而秩序维护、权力制约和利益协调等则居于从属或者次要地位。(见拙作:《宪政基本价值论》,载《.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6期)。

[6]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4页。

[7] 蔡定剑:《中国宪政运动—百年回眸与未来之路》,刘海年主编:《人权与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8]李步云:《宪政与中国》,李步云、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9页。

[9] 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俞荣根“序”。

[10] 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