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14:36  浏览:9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17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相关餐饮企业: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
第三条 本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策引导、源头减量、政府监管的原则,采用集中处置的方式。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市环卫城肥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回收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餐厨垃圾的处置进行监督检测。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随意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承担其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责任。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倡适量点餐和餐后打包,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实行餐厨垃圾分类收集,不能与玻璃、陶瓷、金属、塑料、筷子、布巾等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条 有专业运输设备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自行将餐厨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地点进行集中处置,并交纳处置费用。
无运输能力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委托专业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收运、处置,并按产生量支付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一条 委托运输和处置价格由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专业单位在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时应符合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餐厨垃圾的处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坏帐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坏帐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承担的审核审批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核销工作做必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23号)规定“对于按照规定应在呆帐准备金中核销的贷款呆帐损失,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并经省级专员办事处审核后逐级汇总报总行批准核销。”考虑到专员办机
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该项工作调整如下:对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以贷款企业为单位(下同),每户不满100万元的,专员办不再事前审查,由地(市)分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现行规定办理,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登记备案,各专员办可根据自身力量,按
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当年发生呆帐损失每户在100万元以上的,仍按现行程序报专员办审查。
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及有关行业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形成的银行贷款呆、坏帐损失的审核,以及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文件规定的银行坏帐损失审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专员办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搞好服务。
(一)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银行申报的贷款呆、坏帐材料,对申报资料不齐,手续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把书面审核与实地抽查结合起来,选择部分企业核实有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等问题;
(三)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审核银行上报的核销金额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
(四)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坏帐,要正式行文批复,不得以在企业申报材料上直接签批的方式代替行文批复;
(五)建立“银行贷款呆、坏帐审核工作台帐”,逐笔登记已申报或已核销呆、坏帐的企业名称和金额,防止企业重复申报并备查。
四、专员办在审核银行贷款呆、坏帐工作中要坚决贯彻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要求,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提高效能。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核销银行呆、坏帐的,不仅要坚决剔除,而且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向部报告。
五、要建立呆、坏帐审核工作责任制,建立初审、复核及签批工作规范,并认真登记核销的每笔呆坏帐的审核及签批人员,不定期地进行内部执法工作质量检查。我部也将对该项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一经发现问题,将做出严肃处理。
六、各专员办要注意及时总结和反映审核呆、坏帐工作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审核方法,并及时报送信息。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各专员办要将该年度审核呆、坏帐工作总结专题报部(财政监督司和国债金融司各一份)。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10日

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法定权限或授权范围内,按一定程序制定的行政措施的总称。包括:
(一)普遍适用于本辖区或者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二)具有规范性、稳定性、约束力和强制力,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化文件。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一般性文件,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决定以及一般行政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审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出之日起十五天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应于发布之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报告和制定说明等各十份。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十份;
(三)制定说明。
备案报告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订。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应包括: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三)该规范性文件主要条款的说明;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制定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相互抵触;
(四)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一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需要征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回复。
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现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反映。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制定的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撤消改变或者责令制定机关改正;
(二)区、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同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以及技术上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转原报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原报机关在接到前条规定的处理决定或者意见后,应在十五天内倍将处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所制定的规章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把各自编辑、印刷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在出书后一式十份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第十五条 凡不报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备案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当通知制定或主办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