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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7:59  浏览:8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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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19号

关于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的《中国安全生产报》,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全国性报纸。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报道各行各业搞好安全生产的最新动态,并实施舆论监督。

  为了进一步发挥《中国安全生产报》作为全国安全生产领域主流媒体的舆论宣传导向作用和主阵地作用,拓宽信息渠道,现就加强该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目前尚未建立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站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站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3〕22号)的要求,尽快与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协商建站事宜,并对记者站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二、为了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区、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经验,各地在建立记者站的同时要大力加强中国安全生产报通讯员队伍的建设。各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要推荐一名兼职的特约通讯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推荐一名兼职的通讯员。

  三、在已建立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通讯员的工作由记者站负责,由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国安全生产报社的统一规定和条件推荐通讯员人选,经记者站考核并报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审核批准;特约通讯员由中国安全生产报社发给统一制作的特约通讯员证,通讯员由各记者站登记造册进行管理。未建立记者站的地区及有关中央企业,可直接与中国安全生产报社联系推荐通讯员事宜。

  四、推荐、上报通讯员的工作争取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管理办法》、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登记表、中国安全生产报通讯员登记表和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各地记者站通讯录可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fety.gov.cn)下载或查询。

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管理办法

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登记表

中国安全生产报通讯员登记表

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各地记者站通讯录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中国安全生产报社文件  

安报通字〔2004〕14号

各部、室、处,各记者站,各位特约通讯员:

为加强本报记者通讯员队伍建设,发挥特约通讯员的工作优势,规范对特约通讯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任用条件

  (一)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新闻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字水平,熟悉本单位或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能独立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三)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能力,能组织和推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通讯员队伍开展通讯报道等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为本报采写稿件,每月至少发稿2篇(包括新闻图片、言论等)。

  (二)组建通讯员网络,推动通讯报道工作。

(三)为本报撰写内参稿件。

  (四)注意和发现重要新闻线索,及时向编辑部反映。

(五)帮助本单位抓好报纸的宣传工作,帮助报社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六)经常了解并向编辑部反映读者的意见和要求。

三、聘任事项

  (一)特约通讯员可通过单位推荐并经本人同意或自荐,填写特约通讯员登记表,经报社审核批准后发给本报特约通讯员证,此证为开展采访活动时的身份证明。

  (二)特约通讯员根据需要,可由编辑部直接聘任,也可由本报驻省记者站聘任。特约通讯员证由报社统一制发。

(三)聘期一般为二年,聘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将予解聘;对工作单位变动和长期完不成任务的,聘期满后将不再续聘。

四、管理和服务

  (一)经考核聘用的特约通讯员,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岗位、待遇不变,原则上实行兼职。

  (二)对特约通讯员的用稿情况分别由报社有关部门或记者站进行考核,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奖的依据。稿件被采用后稿酬照付。

  (三)报社定期召开特约通讯员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和部署报道任务。

  (四)报社经常向特约通讯员通报阶段性的报道要点;免费赠发本报业务刊物《编采之友》。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安全生产报特约通讯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照片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政治面貌
工作 单位 职务
通讯 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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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 "区号:
手机:
E-Mail:"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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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主 要 简 历 及 从 事 新 闻 宣 传 工 作 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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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盖 章) 中中中中中如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年 月 日
报 社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聘 期 工 作 情 况
备 注

中国安全生产报通讯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照片
参加工作时间 文化程度 技术职称 政治面貌
工作 单位 职务
通讯 地址 邮编
联 系 电 话 "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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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报 社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聘 期 工 作 情 况
备 注

《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各地记者站
序号 站名 站长 (负责人) 联络方式 通讯地址
1 河北站 李仁堂 0311—7212015办 13933170114 050051 石家庄华安街80号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河北省记者站
2 山西站 李 仑 0351—4115446办 13700548155 030012 太原市并州北路219号山西省安监局一层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山西省记者站
3 吉林站 付义书 0431-5096329办、真 13596488215 130021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吉林省记者站
4 黑龙 江站 侯玉喜 0451—55608020办、传真 13904614686 87011611办、传真 150001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龙江街97号中国安全生产报驻黑龙江省记者站
5 浙江站 徐文标 0571—28880911办、传真 13083999880 310004 杭州市香积寺东路东新园新湖苑 11-4-702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浙江省记者站
6 安徽站 耿梦济 0551—2661461办、传真 13305609929 230061 合肥市长江路333号安徽省劳动大楼五楼记者站
7 福建站 柯荫渠 0591—87882612办    87814439传真 13906926512 350003 福州市福飞路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干部培训中心3号楼中国安全生产报驻福建省记者站
8 江西站 李 涛 0791—6791192办、传真 13970096185 330003 南昌市西湖路47号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江西省记者站
9 青岛站 李增波 0532—3892289办 3892286真 13621051719 266071 青岛市湛山三路11号青岛市安监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青岛记者站
10 山东站 齐崇怀 0531—2662598办、传真 13361078736 250001 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山东省记者站
11 河南站 石远峰 0371—3838029办、传真 13663864518 450003 郑州市金水大道21号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河南省记者站
12 湖南站 谢春阳 0731—4595523办、传真 13308400385 410011 长沙市新军路3号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湖南省记者站
13 湖北站 杨立新 027-87236829办、传真 13071242617 430070 湖北武汉市水果湖横路3号中国安全生产报驻湖北省记者站
14 广东站 杨兴洲 020—83866153办、传真 13926037645 510055 广州市豪贤路88号二楼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广东省记者站
15 广西站 黄爱兴 0771—5645987办、传真 13878193681 530023 南宁市古城路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广西记者站
16 四川站 刘明德 028—86522196办、传真 13708173797 610013 成都市永兴巷15号17楼中国安全生产报驻四川省记者站
17 贵州站 李 庆 0851—6891320办 6826712传真 13809461526 550004 贵阳市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18 青海站 牛金杰 0971—6305282办、传真 13997232402 810001 西宁市五四大街4号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安全生产报驻青海省记者站
19 宁夏站 赵晓宁 0951—5053645办 5051302传真13995310108 750004 银川市解放西街10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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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暂行办法

1987年5月12日,国家教委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如下规定:
一、国家教委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总结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规律,对全国高等学校基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三)掌握全国高等学校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安排情况和完成情况,分析研究投资结构和投资效益。掌握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状况。调查研究全国高等学校校舍建设与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高等学校建房和用房的改革,促使校舍建设与使用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研究制订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和用地定额,参与制订有关高等学校的建筑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技术经济指标。
(五)掌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机动投资及相应的统配物资的分配,补助贫困地区,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加强薄弱环节等。
(六)掌握和分配通过国家教委安排的用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国外赠款和外资贷款。
(七)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审批新建高等学校的项目建议书。
(八)调查研究国内外高等学校校舍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对高等学校校舍建设和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
(九)直接管理委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
1.审批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设计任务书。尚无条件审批总体设计任务书的,则审批单项工程的设计任务书。
2.审批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尚无条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则审批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
3.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指标,审批委属高等学校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申请与分配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统配物资,并组织订货。
5.审批委属高等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办理拨款,审批财务决算。
6.掌握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进度。负责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高等学校的基建调度工作。汇总编制各种基本建设定期统计报表。
7.参加部分重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8.管理委属高等学校建筑设计研究院(室)的业务工作。
9.组织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人员的培训。
10.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教委制定的有关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严格按基建程序管理所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
(二)审批所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设计任务书,尚无条件审批总体设计任务书的,则审批单项工程的设计任务书。
(三)审批所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尚无条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则审批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接受国家教委的委托,负责审批教委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一般教学、科研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委托,代为审批其所属高等学校部分单项工程的设计文件。
(四)审批所属高等学校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抄送国家教委备案。
(五)申请与分配所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统配物资。
(六)审批所属高等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办理拨款,审批财务决算。
(七)掌握所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和现有校舍情况,向国家教委及有关部门编制统计报表。负责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高等学校的基建调度工作。
(八)安排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外赠款和外资贷款。
(九)组织或参加所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调查研究所属高等学校投资效益,总结与交流所属高等学校基建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三、高等学校管理基本建设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作。合理安排各类校舍建设,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任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人员编制和学制,编制总体设计任务书。不具备编制总体设计任务书条件的学校,可根据需要先编制单项工程的设计任务书。
(三)根据批准的总体(或单项工程)设计任务书,组织编制项目(或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高等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实行投资包干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审批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核定投资的10%需重新报批设计任务书。
(四)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长期和年度基建投资指标,负责编制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接受委托代培学生的投资亦应纳入基建计划,并按基建程序办事。
(五)积极创造条件向主管部门实行投资包干,节余留成使用,超支不补。组织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标,择优选择设计与施工单位,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基建任务的完成。
(六)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在不超出工程概算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之间的投资进行调整,根据核定的设备购置投资额自行审批设备清单,并报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经办行备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亦可根据部门的规定办理)。
(七)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日常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编报基建统计和财务报表。
(八)负责基本建设物资的申请、订货、保管、供应等项工作。
(九)检查工程质量,组织竣工工程的验收,配合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绘制竣工图,及时归档。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所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注:“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根据基本建设总体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一次编制出的全部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其中包括:设计说明书,总体规划设计(总平面、竖向、道路、各种外线工程、绿化等),各单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总概算(系各单项工程概算之和)。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管理,严格控制拆除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拆除本市市区,郊区、县政府驻地,建制镇,工业区、点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房屋需要拆除时,均应在拆除前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拆房申请手续,在领取“房屋准拆证”后方可拆除。无房屋准拆证者,不准拆除房屋。
第四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应贯彻拆次不拆好,能少拆不多拆的原则。城市旧区规划改造或开发建设,按照规划,尽量选择房质较差(三类及三类以下房屋)的区段进行。
第五条 拆除文物建筑,须按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拆除尚未确定保护级别的文物建筑,须先征得所在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各种风貌建筑和房质较好的一、二类房屋,一般不得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按本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办理申请拆除房屋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拆除自有房屋的,需持房产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因规划改造、基本建设等项目需要拆房的,应列入市计委、建委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小型技改项目需要拆房的,需有主管局年度工程计划及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各部门、各单位在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凡属划拔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持规划部门发给的“核定用地通知”。
第七条 拆除房屋审批手续:
一、市区申请拆除三类以下的房屋(包括三类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房管局负责审批。申请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含二百平方米),或属于一、二类房屋和风貌建筑物,需由区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房管局审批。
二、申请拆除的房屋在郊区、县政府驻地和建制镇的,由郊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旧区改造和翻建,属市、区建设开发公司建设的,在规划审定后,由开发部门到房管部门办理准拆手续。
第八条 房管部门在核定拆除范围时,应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为准。规划部门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准拆证”前,不予核发施工执照。
第九条 拆除房屋时,应严格按“房屋准拆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拆除。如确需增加拆房数量的,应在拆房前补办手续。
第十条 房屋批准拆除后应在六个月内拆完。如逾期未拆应重新办理申报手续。房屋拆除后,应于一个月内持“房屋准拆证”和原房产所有证到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拆除房屋,应交纳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拆房的,由各级房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属于单位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50%以下的罚款;属于个人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10%的罚款。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