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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发《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02:50  浏览:9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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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发《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3〕155号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企业将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年度决算,我们向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8号),现检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8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资产与财务状况,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4号),各中央企业在2003年度的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所属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对中央企业所属暂不改变事业性质的事业单位,对照企业财务决算进行报表科目转换,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包括尚未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的科研院所、地勘单位、学校、医院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二、为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各中央企业所属各类单位应当按规定逐步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促进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和规范。

  三、各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转换工作,要从基层逐级合并(汇总)转换,并按照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报送级次要求,报送转换后的单户财务决算报表,所有事业单位均应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附表、补充指标表。

  四、各中央企业应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附注中,对事业单位报表转换情况予以说明,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分析事业单位并表对集团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内审机构应对转表后的分户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内审报告;企业所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转换质量进行审计,并依据内审报告对企事业合并后的财务决算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有关事项也应在审计报告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因地勘单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所以在200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中,对地勘单位的报表转换制定了专门的参考格式(见附件)。

  六、各中央企业应对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转换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培训和组织指导,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障转表后集团财务决算报表各项指标口径一致。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统计评价局。

  附件:1.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附件:2.中央企业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报表重点科目转换说明

  事业单位报表转换对应表,是以《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其他企业集团所属事业单位参照转换。实施报表转换,是在不改变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报表体系的前提下,本着尽量简单易行的原则,将事业单位的各项会计科目,与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中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会计科目,直接进行转换。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各项特殊会计科目,可根据其核算内容和性质转换为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相近的科目。现将部分重点科目转换说明如下:

  一、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材料”、“产成品”)、“待摊费用”、“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科目,由于企业会计报表也设置了上述会计科目,且核算内容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相同,因此上述科目可与企业单位科目直接进行转换。

  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对外投资”科目,因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对外投资”科目,但设置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转换衔接,时应对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构成进行分析,将属于一年内到期的投资(短期投资)部分列入“短期投资”科目进行反映;其余部分列入“长期投资”科目进行反映。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企业标准进行拆分,由于其工作量很大、难度高,且拆分不会对总资产产生影响,根据重要性原则,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科目直接转换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科目。

  四、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应交款”科目,按其余额构成内容分别转换为企业“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如果还有应缴上级结余(收益)、应缴上级管理费等其他项目列为“其他应付款”。

  五、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拨入科研费” 、“拨入专款”列为企业报表中长期负债下的“专项应付款”。

  六、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 “财政补助收入”、“科研收入”、“技术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转换为企业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的“上级补助收入”转换为企业报表“补贴收入”;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的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转换为企业报表“其他业务收入”;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的“其他收入”科目则分析其余额,将投资收益的部分转换为企业的“投资收益”科目、将利息收入部分转换为企业的“财务费用”。

  七、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科研成本”、“技术成本”、“产品销售成本”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其他业务成本”、“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 “其他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相应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中的 “其他业务成本”。

  由于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结余计算及分配表)中的各项用完全成本法核算的成本中所包含管理费的数据,应从成本项目中剔除,列为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成本项目中的其余金额则相应列入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各项成本项目中(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试编)、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转换对应表下载

 

附件2:

   

中央企业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中央企业所属地质勘查单位报表转换说明

  一、地勘单位的“应收内部单位款”和“应付内部单位款”是单户核算的过渡科目,汇总报表时,应对冲,无余额。

  二、“上年未完地质项目支出”是指跨年度的地质项目上年已经支出的费用,在计算本年主营业务收、成本时,应扣减此费用。

  三、“本年结余”是指本年地勘拨款合计减本年地勘支出合计的差额,即结余资金。

  四、“本年节余”是指地勘单位本年财政拨款收支形成的可用于分配的节约额。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试编)、地质勘查单位会计科目转换对应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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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8〕2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

为解决旗区之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工不同酬问题,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对旗区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为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各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加大对财政收入较低旗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基本实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同城待遇的政策保障,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减轻旗区财政负担,提高各级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编财挂钩原则。核定支出因素时,财政供养人数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确定。防止财政供养人员不合理增长,加大财政支出压力。
(二)客观性原则。充分考虑各旗区标准财力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因素,采用公式化分配,每年核算一次,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专项性原则。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特定用途,专项用于兑现中央、自治区出台的调资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津补贴全市同城待遇政策。
三、补助办法
转移支付根据各旗区标准财政支出与标准财力收入的差额和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旗区同城待遇转移支付额=(旗区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力收入)×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凡标准财力收入大于标准财政支出的旗区,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标准财政支出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社会公共性支出三部分构成。
1.人员支出。根据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在职人员编制数、离退休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离退休人员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确定。其中:
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按当年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副科级调资政策及津补贴计算确定,离退休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按当年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正科级调资政策及津补贴分别计算确定。 在职人员编制数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供的上年年末旗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准。退休人员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根据2006年财政决算报表反映的实有人数的基础上递增3%与上年财政决算报表反映的实有人数两者比较取小确定。离休人员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以上年财政决算报表反映的实有人数为准。
2.公用支出。根据公用支出经费定员定额标准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2006年年末在职人员编制数计算确定。其中:
公用经费定员定额标准根据机构正常运转的公务费、交通费、取暖费等支出因素,结合自治区制定的苏木乡镇、公安等部门人均最低支出标准核定为年人均3000元。
3.社会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村委会补助支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城市居民和农牧民低保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计生事业费支出、农牧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养老保险支出以及其它等政策性要求的社会公共性必需支出。其中:
(1)村委会补助根据旗区所辖村嘎查数和每村每年40000元支出标准核定。
(2)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根据旗区按现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寄宿费、生活费及公用经费保障等因素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计算确定。
(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根据参保的城乡居民总人数和旗区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医疗保险缴费计算确定。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根据参保的城乡居民总人数和旗区按现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确定。
(5)城乡居民低保支出根据城乡居民低保人数和旗区按现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补差标准计算确定。
(6)“五保户”供养支出根据旗区“五保户”人数和每人每年1300元核定。
(7)计生事业费根据旗区户籍总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0元核定。
(8)其它支出根据旗区农牧民户籍总人口数和每人每年600元核定,主要包括旗区城乡统筹、少数民族脱贫、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再就业培训、遗属补助、优抚对象、喇嘛补助、党外人士补助及城镇建设等支出,以及其它难以用指标量化的社会公共性支出。
(二)标准财力收入的确定
标准财力收入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和上解上级财政支出三部分构成。
1.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上年财政总决算报表反映的一般预算收入数核定,同时要剔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80%部分、罚没收入的80%部分和专项收入的100%部分。
2.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是指上年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具体包括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补助、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各项结算增减补助和其它财力性转移支付。
3.上解上级财政支出指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同时剔除拖欠世行贷款和国债转贷上解数。
(三)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确定
为鼓励县域经济发展,增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合理增长,将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为80%,对于用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计算的标准财力收入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减1个百分点,补助系数相应提高或下调0.5个百分点;对于财政供养人数占户籍总人数比重每超过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补助系数相应下调或提高0.5个百分点。
四、有关要求
(一)转移支付计算依据
市财政在计算旗区标准财力收入时,一般以该旗区上年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为准。在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则以当年政策和文件要求的财政支出数据为准。
(二)转移支付资金用途
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特定用途,各旗区要将此项转移支付与本地财力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于中央、自治区出台的调资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津补贴全市同城待遇政策,同时足额保证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的关注民生等社会公共事业支出需要。严禁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建设。
未纳入本次补助范围的旗区,要足额安排预算,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城待遇政策的落实。
(三)转移支付资金监管
各旗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转移支付使用效益,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市审计局、财政局要做好监督和审计,对将转移支付资金挪用和改变用途的,一经查实,由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财政将如数扣减下年度转移支付补助。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医发[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全面强化疫情排查和病毒监测,及时处置突发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4月7日



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掌握了解H7N9禽流感病毒在动物群体中的来源、宿主范围、传播途径和危害程度;为及时清除动物群体中的H7N9禽流感病原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范围

  (一)核心监测区

  已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和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确诊有动物H7N9禽流感阳性的省份。

  (二)重点监测区

  与核心监测区相邻的省份。

  (三)一般监测区

  上述两类监测区以外的省份。

  三、监测对象

  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鸽子、鹌鹑等;野生禽类;生猪。

  四、监测数量

  (一)活禽交易市场

  每个市场采集不少于30只家禽的对应血样、咽喉和泄殖腔拭子,尽可能覆盖多种家禽和多个摊位。

  核心监测区每省采集所有活禽交易市场,重点监测区每个县(市、区)至少采集1个活禽交易市场,一般监测区每个地(市、州)至少采集1个活禽交易市场。

  (二)家禽屠宰场

  每个家禽屠宰场采集3个以上家禽群体,每个家禽群体采集30只家禽的对应血样、咽喉和泄殖腔拭子。

  核心监测区每省采集所有家禽屠宰场,重点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10个家禽屠宰场,一般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5个家禽屠宰场。

  (三)家禽养殖场(村)

  每个家禽养殖场(村)采集不少于30只家禽的对应血样、咽喉和泄殖腔拭子,尽可能覆盖多个养禽舍(户)。

  核心监测区每个县(市、区)至少采集30个家禽养殖场(村);重点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20个家禽养殖场(村);一般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10个家禽养殖场(村)。

  一旦家禽养殖场(村)采集样品的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的,对该场(村)所在县域的所有家禽养殖场(村)进行监测。

  (四)野生禽类栖息地

  收集野生禽类新鲜粪便。对能捕获到的野生禽类采集咽喉和泄殖腔拭子。

  (五)生猪屠宰场

  每个屠宰场采集生猪鼻腔拭子不少于30份。核心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20个屠宰场,重点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10个屠宰场,一般监测区每省至少采集5个屠宰场。

  (六)其他

  各省自行确定上述场点的环境样品采样数量。

  五、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

  采用血凝抑制(HI)试验,检测血清中H7亚型禽流感病毒血凝素抗体。具体操作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2003)中HI试验进行,HI抗体水平≥24,结果判定为阳性。

  (二)病原学检测

  采用农业部推荐的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方法,检测咽喉和泄殖腔拭子样品H7亚型禽流感病毒HA基因片段。按照推荐试剂(盒)的使用说明进行。

  六、监测时间

  力争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七、任务分工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工作协调和数据汇总分析,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诊断试剂供应。

  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监测工作,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原学检测工作,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血清学检测工作,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测。

  八、有关要求

  (一)对阳性结果实行快报制度。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血清学检测到阳性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原学检测,阳性结果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1小时内将阳性结果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4小时内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小时内将情况报农业部兽医局。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后立即报农业部兽医局。

  (二)对监测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一10点前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系统将监测结果汇总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周一12点前将汇总结果报农业部兽医局,同时抄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三)开展回溯性监测。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各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2012年1月以来保存的相关样品,开展H7亚型禽流感的回溯性监测。

  (四)做好样品采集记录。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所有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五)规范处置阳性情况。监测发现阳性的,严格按照《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进行处置。

  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

  联系人:吴威,电话:010-59191401,传真:010-59192861;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付雯,电话:010-59194601,传真:010-59194711;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联系人:沈朝建,电话:0532-85648038,传真:0532-85653716;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联系人:邓国华,电话:13946057836;传真:0451-51997166。



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动物H7N9禽流感的阳性确认、处置、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人员防护。

  二、阳性确认

  H7亚型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或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荧光RT-PCR)检测结果阳性的,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疑似阳性的,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对结果进行复核。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开展复核和其他相关工作后,进行确诊。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

  三、阳性处置

  感染群指阳性样品被采动物所在的动物群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养殖场的同栋动物,二是活禽交易市场的同场禽类,三是农村散养的同户禽类。

  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疑似阳性的,限制感染群所在场(村)的所有动物移动。

  经农业部确认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对感染群的所有动物进行扑杀,对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感染群所在场(村)的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感染群在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的,应立即关闭该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交易市场或屠宰场。

  同场(村)中感染群以外的其他动物,在感染群处置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监测无感染阳性后才允许移动。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对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进行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研究。

  五、人员防护

  在应急处置中,人员防护严格按《高致病性禽流感人员防护技术规范》执行。


附件:
农医发〔2013〕13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4/P020130409405069400751.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