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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56:35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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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33号,公布《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 第33号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龙新民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七年四月二日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建立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的有关内容,特对《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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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卫生局等


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人社规〔2012〕2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24日






附件

常州市工伤预防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工伤预防优先,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列支的,用于开展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及其专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提取的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宣传、工伤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补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支出。工伤宣传是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相关政策及知识的宣传;工伤培训是指对参保用人单位管理者和职工进行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相关政策及知识的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补助是指补助参保单位在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职工的健康检查费用。

  第五条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工作由市、辖市(区)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市、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预防相关业务。工伤预防工作应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留存以及市级统筹调剂金提取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提取标准原则上应不高于各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总额的百分之五。工伤预防费当年节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工伤预防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

  第七条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年度实施项目由市、辖市(区)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年度实施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期目的、实施步骤及时间、预算费用以及实施机构等。辖市(区)年度实施项目应报市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实施项目,将所需预算费用列入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九条工伤预防费的支出,由市、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实施项目范围内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支出,具体程序按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执行。

  第十条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应遵循公开、透明和有效的原则。社会保险部门在实施工伤宣传、工伤培训等项目时,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具体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受委托的社会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相关项目实施的效果和质量。职业健康检查补助的范围、标准等,由市社会保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市、辖市(区)社会保险部门应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地区工伤预防项目开展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辖市(区)评估情况应报市社会保险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披露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以及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挪作他用,违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农[1983]37号

1983-03-23财政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适应这种新情况,许多地方改进了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农村经济情况和各地经验,为了更好地贯彻政策,完成农业税任务,现对当前农业税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业税政策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宣传教育。土地承包到户(组)以后,必须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承包合同,将生产队应缴纳的农业税额,如数落实到户(组),不得短少。多年来农业税由生产队集中缴纳,现在改为由各承包户(组)负责缴纳。因此,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业税政策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发扬踊跃缴纳爱国公粮的好传统,保证完成农业税任务,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对完成任务好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对无故拖延缴税的,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教育批评;对个别无理拒不缴税的,应经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处理。
  目前,农林特产已成为许多农户(组)承包经营的生产项目,生产发展,收入较多。应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有关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的政策规定,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的获利较大的产品的收入,应积极地依法组织征收,以利于合理平衡负担,更好地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二)农业税的缴纳结算办法,要适应新情况,尊重群众意愿,切实加以改进。做到方便群众缴纳,有利征收入库,及时结算清楚。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的生产队,农业税仍由队统一缴纳和结算。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确定农业税由户(组)负责缴纳的,应将各户应缴农业税额通知到户(组),同时通知接收库点,以便群众送交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时,结清农业税后,及时支取售粮价款,不要从送交户的粮食、农产品的价款中扣收其他户的农业税,维护承包责任制的贯彻,以免影响群众交售粮食、农产品的积极性。农业税与集体提留等必须严格分清,任何人都不许以农业税名义向群众摊派负担。
  (三)农业税必须严格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该减免不减免和不该减免也减免这两种情况,当前应特别注意防止随意扩大减免的偏向。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仍在起征点下的,继续给予免税照顾。鉴于农业生产每年都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后这种减免,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定,不再实行免税一定三年的办法。起征点标准不得提高。各种减免税额的核定,都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农业税由队统一缴纳的,仍以队为单位核定;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农业税由户(组)承包缴纳的,应根据实际的口粮收入水平和受灾情况,将减免税额落实到纳税确有困难的户(组)。不论核定到队或户(组),都应做好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评议,社队审查,政府核准,政策落实,力求做到减免合理。按政策经核准退库的减免税额,必须与农业银行密切配合,建立制度,严密手续,保证落实到应该得到减免的纳税人手里,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克扣挪用。
  (四)加强农业税册籍票证的管理。对于社队规模调整,纳税单位之间计征农业税的土地,常年产量和税额的变动,应及时登记,编造清册,建立档案。对于国家建设占用土地以及新增耕地、经济林、滩涂等,应及时进行清理、审查、登记,并依法调整计征农业税额。对于农业税的各种票证,特别是收取税款凭证,退税凭证,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堵塞漏洞,防止营私舞弊。各种票证的领发、核销,要健全手续,建立账册。征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审查核对,由专人负责归档保管。
  (五)农村大部分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后,农业税随之由队集中缴纳、结算、减免,改为分户缴纳、结算、减免,工作量大大增加,任务十分繁重。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依靠农村广大基层干部,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搞好宣传动员,做好征收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做好送交公粮的组织工作,保证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现在,有些地方基层没有财政人员,或者由于兼职过多,农业税征管工作处于没有专人负责的状态,同当前征收工作的需要极不适应。各地财政部门应将这种状况报告党委和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人收税,以适应工作的需要,防止发生有税无人收的情况。在征收入库大忙季节,还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数量的能够胜任的助征员,加以训练,协助进行征收工作。农业税的征收经费,各地要按照实际需要给予解决,以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