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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1:09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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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1996]7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
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
行。

                            一九九六年元月十三日

               十堰市城“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十堰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搞好各单位门前和居民住宅区的
卫生和绿化,维护正常秩序,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十堰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城区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卫生、民政、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门前三包”
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门前三包”具体要求:(一)包卫生。负责清扫保洁,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制止随地吐谈和乱扔乱倒废弃物,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保持地面、花坛
内外、树木周围整洁。(二)包绿化。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划,种植、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
化设施。(三)包秩序。制止乱堆乱放物品、乱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乱贴广告、乱牵乱挂
及其它有碍交通和市容观瞻的行为,保持市容整洁美观,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分:(一)城区由环卫所清扫的主次干道两侧各单位的
“门前三包”工作由市环卫处负责管理。(二)东风汽车公司所清扫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
”工作由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代管。(三)居民区、背街小巷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市
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管辖范围将“门前三包”工作落实到
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四)城区内的集贸市场, 由主管单位负责搞好“三包”工作。
 第六条 各责任区内的单位及居民必须按年度分别与市环卫处、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
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规定缴纳三包管理费。
  第七条 各责任区的“门前三包”工作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聘用派人,统一取
费用,划片包干,责任到人,有奖有罚的制度。
  第八条 门前三包员聘用办法:城区主次干道的三包员由市环卫处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
;东风汽车公司所管路段的三包员由东风汽车公司权属单位聘用并支付工资;居民区、背街
小巷的三包员,由居委会或物业公司负责聘用并支付工资。
  各责任区不准聘用兼职人员为三包员,三包员必须专职负责三包工作,不准兼职其它工
作。
  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管理“门前三包”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
、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二)负责组织实施“门前三包”工作。(三)检查落
实“门前三包”收费及使用情况。(四)组织对“门前三包”工作检查、考评和奖惩。(五
)建立“门前三包”目标考核档案及月报表制度。(六)负责门前三包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户的责任:(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市容、环卫、绿化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费。(三)配合协助门前三包员开展工作,
搞好各自门前的卫生和绿化,维护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员的工作职责:(一)负责搞好三包责任区内的场地清扫保洁,清
除果皮、纸屑、烟头、痰迹、便迹、砖头、石块等。(二)管好责任区内的果皮箱垃圾桶等
卫生设施,负责清除果皮箱内的垃圾。(三)在实行垃圾袋装管理的地段,负责收集袋装垃
圾并送到垃圾中转站或指定地点。(四)管护责任区的花草树木、绿地、花坛及相应设施,
制止毁坏树木、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等行为。对出现严重损环花草树木及设施的行为,三包
员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五)管理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不得出
现乱堆乱放物品、乱停车辆、乱摆摊点、乱牵乱挂、乱贴乱画等有碍市容观瞻的现象。(六
)对发生打斗殴的现象,要主动劝阻和制止,劝阻无效时要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七)对影响和破坏市容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员与环卫清扫保洁人员、垃圾清运人员应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业
务管理和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员必须携带清扫工具,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上岗,切实履行工作职
责。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收费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申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
执行。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工作经费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主要靠“门前三包”服务
收入解决,责任区负责管理的部门每年拨给部分辅助经费。由有执法权的部门授权给门前三
包员某些执法权,并负责执法情况的检查。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费发
票或罚款单据,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十堰市市区容貌管理经济处罚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
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第十七条 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门前三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门前三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十政[1987]17号文件即《“门前三包”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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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人的民事能力

王海宏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法人自成这晨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尽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属于民事主体,具有民法中的“做人资格”,但人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即法人的“做事资格”会受到自身性质以及法律、法规的限制。简述如下:
  1.自身性质的限制。尽管法人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但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是,法人不可能享有。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受抚养权等,法人当然不能享有。
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如私法上的扶养义务,法人当然不能负担。此外,各种财产权,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一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均能享有。不过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公法人,万2其是机关法人的名誉权应受到限制。
  2.法律、法规的限制。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一样,法人的民事选择范围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关于法人有无行为能力的问题,有不同见解。持法人拟制说者认为,法人是法律的拟制物,没有意思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是通过代理人来为民事行为的。持法人实在说者认为,法人是社会的实在物,有意思能力,并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是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进行各项民事行为的。我国就法人本质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民法通则》第36条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当法人具备成立条件,并经由程序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开始享有权利能力,也同时开始具备行为能力。当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随之终止。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虽由自己来实现,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的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法人机关的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还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言进行民事活动。
  三、目的范围对企业法人的限制
  就目的范围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目前主要有以下认识:一为权利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企业法人的目的工业园对于法人的限制,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就此说,因对法人本质理解的差异,理由上还又有不同。基于法人实在说的权利限制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范围是一致的,因此,法人目的范围,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一体构成限制。基于法人气缸说的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由于法人仅具权利能力,故目的民法人可能是患难夫妻于法人权利能力的了如指掌,。二为行为能力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限制说。该说认为,法人的目的,不过决定法人机关在法人内部的责任。考虑到在我国,企业法人登记并非登记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记法人的经营范围,因而该问题在我国相应地就可以转化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问题。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在传统民法上,法人气缸说完全否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实在说则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我国立法肯定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如《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全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从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则仅承担有限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2]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消费,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转移、封存等。

第三条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管理中心及其下设的管理部,分别承办市本级及本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缴存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三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书等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后为职工个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单位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八条 职工姓名或身份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电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住址、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单位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缴存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上年工资总额 ÷ 12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列入工资总额(即职工劳动报酬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应发工资。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吕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吕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

已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公务员月平均工资总额,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确定;未规范津贴的行政事业单位,现发放的地方出台的各项补贴均作为计提基数(包括地区补贴、生活补贴、误餐补贴和职务津贴)。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8 % ,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单位经济状况好转后,应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欠缴部分应予补缴。

第十五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予以偿还,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汇缴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按当地政府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起计算。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当年归集的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于每年的七月份向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作为职工核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材料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分别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墩存情况。

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转移、封存

第十九条 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原单位或职工应当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条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时,应当为其补齐所欠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离、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人事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又无托管单位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30 日内,凭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职工的身份证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内的职工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或转移手续。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管理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手续;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和封存手续;

(三)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并妥善保管本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册;

(五)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和对账;

(六)定期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工会通报本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七)接受管理中心(管理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职工情况、工资表以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欠缴情况,通过媒体予以披露,接受社会监督。欠缴单位应向管理中心 (管理部)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按规定实施补缴。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管理部)按《条例》 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管理中心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管理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截留或者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予以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