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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06:02  浏览:8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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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20号




印发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一日





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24号),设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市版权局牌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主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文化艺术、文化事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握舆论导向;拟定我市相关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五)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六)监督管理地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许可证、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和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年审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地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开发和维护工作,搞好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维护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八)审核报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等),以及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零售市场,承办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会同有关单位核准新闻出版外资企业的设立。

(九)承办审核市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负责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承办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报批;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及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一)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物资供应和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市级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

(十二)管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直属单位。

(十三)负责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文秘、调研、档案、保密、保卫、统计、信访、财务、后勤、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艺术系列、新闻播音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人才培训工作;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和外事工作;办理文化艺术团体的报批手续;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以及武装工作。

(三)艺术和社会文化科

管理艺术和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艺术事业和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直属艺术团体改革和业务建设;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和业务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社会文化活动。

(四)文化市场科(与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

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动态,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工作;办理涉及、涉港澳台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文物科(挂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参与起草、编制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护、开发利用等;指导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建设;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广电管理科

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工作,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组织和实施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规划;实施对地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许可证、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加解扰技术、有线广播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审核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及各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七)新闻出版科

负责报纸、期刊和记者站的管理工作,把握新闻舆论导向,研究制订报刊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承办审核或审批新办报纸、期刊及报刊主要项目的变动;组织报刊审读;负责印刷业的宏观调控工作,负责全市印刷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书报刊印刷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书报刊印刷的重点技术改造和中小学教材、重点图书的印刷工作。负责图书发行和图书市场管理工作;制订新闻出版发行工作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协调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办理书报刊发行单位、书刊进口单位和“三资”发行企业的报批业务;负责全市书报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版物市场,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违反规定的行为。

(八)版权综合科

负责版权、著作权和新闻出版管理工作,提出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建议;负责著作权法律宣传、实施和版权合同审核、版权登记等版权方面的管理工作;处理著作权合同纠纷并进行调处仲裁;会同有关部门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管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录和生产单位;管理电子出版物市场,协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音像市场。

三、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事业编制10名(其中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14名。

局机关党委设置按市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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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权利冲突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极其特殊的新冲突。当在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的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民事主体时,各善意第三人均以善意取得为由要求确认自己对该物的所有权,由此产生善意第三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即称为善意对抗。其中的“取得”并非仅指现实占有,而是包函获得物之所有权和现实占有两种情形。

  一、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对抗

  案例一:甲、乙系夫妻关系,共有一电动车。某日,甲擅自将车卖与丙,约定丙先付价款取得该车,丈夫甲再用五日,丙五日后来取车。与此同时,妻子乙将该车卖与丁,条件同上。五日后,丙、丁同时来取车,发生纠纷,丙、丁均不愿接受退款,都主张对该车的所有权。

  占有改定的情形下,该车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但该车仍为原所有人占有,在此前提下产生了两个“善意取得”人,如何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呢?当三方协商不成时,现实中,也许随便把车判给一方,其他人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这样的处理无疑是很简洁明了的了。但是我们能否站在各方独自的立场想一想,确定一个能够引起各方“共鸣”的解决方案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可以令过错的一方(甲和乙)逐渐提高对放弃主张善意取得的一方(丙或丁)的赔偿额度,直至其中一方接受赔偿,放弃主张善意取得。这样未取得该车的一方就不会有什么损失和不满,而负责赔偿的出让方(甲和乙)则是咎由自取,不能有什么怨言。

  然而当上述所有权转移时间不一致时,就有点小麻烦了。如果乙与丁之间的买卖发生在甲与丙买卖之后,那么当丙、丁同时来取车时,会不会产生善意对抗呢?不会,因为善意是相对而言的,丁可以凭借自己相对丙的善意第三人身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他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1.在乙将该车卖与丁时,该车已经归丙所有,而乙是基于丙的意志占有该车,而且将车卖与丁是无权处分,2.受让人丁不知也不应知乙无权处分该车,一直是善意的。同时,丙把已经属于自己的电动车交与甲和乙占有,应该意识到该车有被甲无权处分、被盗\被毁等风险。故丁相对丙善意取得该电动车。再假定,丙在丁之前先行占有了该车,那么就是这样一种情况了:继丁成为丙的相对善意人后,丙又成为丁的相对善意人。因为:1.在丙现实占有该车之前,丁已经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且甲是基于丁的意志占有该车,2.受让人丙不知该车为丁所有、甲是无权处分,一直处于善意第三人的状态。同时,丁把已经属于自己的电动车交与甲和乙占有,应该意识到该车有被甲、乙无权处分、被盗被毁等风险。

  二、所有权保留与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对抗

  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现实占有标的的善意第三人与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形式上拥有标的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如何平衡和确认呢?这就需要对各权利加以限制。对权利的外在限制,不仅仅是出于维护空泛的“社会整体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的功利考虑,更是为了保护更多的权利和扩大权利的范围。

  假设在案例一中,乙将电动车卖与丁,丁现实占有了该车,但须付清价款后方取得所有权,丙知此事后要求法院确认乙与丁的买卖无效,而丁主张自己是现实占有人,而且有能力也愿意将价款付清。法律应该维护丁对该车的占有权,进而维护其所有权。其一,无论乙、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在甲、丙买卖行为之后,丁总是丙的相对善意人。其二,丁对该车的现实占有已经产生了公信力,在高效的经济生活中,很可能因为丁对该车的现实占有发生另一个“善意取得”的情况,引起基于丁的现实占有而出现的善意第三人与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第三人丙之间的权利冲突,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悖民法的价值追求。

  总之,在出现善意对抗的情况下,应该坚持善意取得的本质要求,选择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静态和动态财产关系的处理方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可能地维护不特定当事人的——社会大众的利益,通过限制一定的权利而获得更多更重要的权利。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依照本条例接受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因免职、撤职、辞职、解聘、辞聘、调动、任职期满、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区(市)县审计机关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区(市)县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市、区(市)县企业主管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系统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的损益及离任时资产、免债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离任审计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坚持审计,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该法定代表人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职务任免和与接任者交接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实施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机构实施:
(一)市、区(市)县审计机关;
(二)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审计机构)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分层次进行:
(一)市政府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市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二)市属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部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三)区(市)县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区(市)县政府确定。
第九条 企业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五)企业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投资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国有资产移交、退还情况;
(七)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有权追溯到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以前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人。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根据审计管辖范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机关发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通知书》,通知审计机关或部门审计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或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离任审计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安排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告知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必须认真组织自查,并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审计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二)企业自查报告;
(三)企业财务计划、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企业资产实地盘存和债权、债务等有关资料;
(五)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等有关资料;
(六)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
(七)国家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企业的特殊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的文件资料;
(八)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的财政、税收、财务等专项检查资料;
(九)有关离任审计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转移、隐匿、篡改和毁弃。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必要时可进行抽审。
第十六条 当年已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企业,不再安排其他审计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审计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离任审计后,应向其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离任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应当在收到离任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应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并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出具的离任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报本级政府,送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离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抄送本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部门审计机构在离任审计中发现企业及有关人员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应由企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应立即作出制止或追回的决定,井报告本级政府;
(二)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款项,应作出冲转有关帐目的决定;
(三)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及时作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中查出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涉及调整利润的,除由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外,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自查出有关调整利润的金额,可调整企业利润指标的实际完成数,并以此进行考核;
(二)审计查出应调增利润的违纪金额不得纳入企业完成利润指标数进行考核;
(三)审计查出应调减利润的违纪金额,应当以调减后的企业利润指标实际完成数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发现有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应当及时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审计机关有权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本条例规定补办审计事项。造成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后果严重的,审计机关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实施离任审计监督的;
(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筹、会计报表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赌受贿,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经理(总经理)的离任审计追用本条例。
国有企业所属子公司(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本级审计机关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企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