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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59:43  浏览:9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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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01]31号





  现将《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一日

              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登记)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1、一般事项的范围
  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申请事项:
  (1)市公安局受理的户口申报、迁出、立户、移居、注销,分配调动户口迁入,边境通行证等;
  (2)市计委受理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等;
  (3)市经委受理的市级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改进)非限制类简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市外经贸委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等;
  (5)市城建委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核发等;
  (6)市财政局受理的会计证核发和税务登记等;
  (7)市国税局受理的税务登记;
  (8)市劳动局受理的起重机械进场施工及准用证等;
  (9)市粮食局受理的粮食关系正常迁移等;
  (10)市林业局受理的木材运输证核发等。
  2、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1、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主要包括下列申请事项:
  (1)市公安局受理的户口迁入的投靠类、户口变更更正、申领正式身份证、农转非及各种出国出境证和消防管理证照等;
  (2)市计委受理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等;
  (3)市土管局受理的土地登记发证等;
  (4)市城建委受理的建设项目供水、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建设项目证书核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等;
  (5)市工商局受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注册登记等;
  (6)市环保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
  (7)市卫生局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等;
  (8)市劳动局受理的特种设备使用证等;
  (9)市交通局受理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航运营运证、许可证、所有权证书等;
  (10)市林业局受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2、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应出具《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处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1、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技改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2、重大事项的办理
  重大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责任部门提出申请;
  ①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计委;
  ②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经委;
  ③城市公用事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城建委;
  ④个体商贸业的受理窗口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
  ⑤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重大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事项。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1、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
  2、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业务处。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1、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湖州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2、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业务处投诉。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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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相关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 彦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这是党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在当前新形势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新形势下保持党的先进性的迫切需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没有这样的一个核心,就不会有我们事业的胜利。但是,我们党并非天生就具有这种作为领导核心的力量和作用,党发挥其力量和作用的前提是它必须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先锋队。先进性是我们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局势,我们只有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才能永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新世纪全面开创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必然要求。在新世纪中,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都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中心,服从并服务于工作大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也不例外。在今天,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任务是明确的,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是正确的,但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时常遇到来自党的作风和腐败现象的等方面的阻力,有的甚至比较严重。这就要求我们大力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克服各种不良作风,坚决反对腐败,以改革的精神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新时期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执政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我们党执政时间越长,越需要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越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需要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得民心者得天下”。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核心问题就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我们党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始终保持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真正把党的群众路线维护好、坚持好、发扬好。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既有许多紧迫的工作要做,又必须进行长期的不懈努力。制度和体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邓小平明确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为此,我从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的角度,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做以下几点思考:
1、建立和完善权力配置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我们从计划经济完成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伟大变革,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带来的是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对权力的分解和科学配置取法相应的措施,以至有的人事权、财产审批权与调拨权相对集中,且缺乏相应的监督检查。虽然干部人事制度正在改革,也收到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种权力配置的不科学、不合理,特别是当权力配置出现严重缺陷时,在行使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背离主旨的现象,权力被无休止地滥用,出于某种私利而专权、越权;官僚主义、独断专行。进而腐败滋长蔓延盛行不可避免,而且是连锁反应,恶性循环。
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是权力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限定当权者必须依法行政、防止腐败的关键。科学配置权力,采取适度分权的措施,一是要使各种权力处于合理的分布状态,各自能够实现效能最大化,且各种权力之间彼此能够相互协调、相互制衡。二是要适度确定某种权力的自身界限,明确限定某种权力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什么层次上行使,超出了这个范围、层次就是违背原则。在权力合理配置、限定领导者权限,防止腐败发生的措施方面中央都有一些相应的规定。比如,1996年中纪委第六次全会经党中央批准的关于“凡属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规定,就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界限的一种具体界定。十六大则进一步强调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再比如:在我国有些地方已经试行在政府内部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的原则对行政权力的布局分配、使用范围、权限划分、运行程序及制衡关系作了规定。
科学配置权力或完善权力配置,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一个科学合理的权力配置,能够促使领导者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利用人民赋予的职权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挥最大的作用。
2、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制度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可靠保证,而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这是制度具有严肃性、威慑性的原因所在,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是一纸空文。因此,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不妨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目前,在我国的廉政建设中,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是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领导的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自身要廉洁自律,而忽视了领导对该组织的廉政进行管治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只有廉政的个人负责制,而没有建立廉政领导责任制,许多领导干部对组织的廉政建设没有给予高度重视。领导责任制是一种责任连带制度,领导责任制愈健全,则腐败蔓延的条件愈差;反之,领导责任制愈不健全,则腐败现象蔓延的条件愈好。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缺位,使廉政建设得不到领导干部得高度重视,这是我国廉政建设长期见效不大的重要原因。
2)领导干部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江泽民在中纪委四次全会讲话中郑重指出:“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负有用人失误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戒。在明确用人失误标准的基础上,对推荐失误、考察失误和任用失误分别作出处罚。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坚持权责统一、违规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还必须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比如: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举报制度;组织人事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通报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制度等等。
3)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促进领导干部慎重用权,正确决策,避免失误,减少损失,亟待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的形式,把决策者的个人责任明晰化、制度化,以此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慎用决策权,排除个人主观意志和外界干扰,努力避免决策失误,从而不断提高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和完善有效监督机制,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利滥用和权力腐败。加强群众对无产阶级政党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公仆必须毫不例外地接受主人的监督。毛泽东把人民群众的监督看作是共产党跳出“人亡政息”周期律,使政府保持旺盛的革命斗志,开创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新路子。邓小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监督思想。他认为执政党必须接受监督,特别是接受群众监督。
借鉴国外廉政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结合我国实际,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全方位的监督,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
第一,必须强化上级监督机制。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目前较为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因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方式符合现行干部管理体制。按照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上级管理下级,上级监督下级,既是上级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也更具有监督的权威性。
第二,必须强化党政内部监督机制。十六大报告指出:“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作为党政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和完善。其一是对决策权实施监督的机制。要按照十六大要求,完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要对已有的党政内部有关决策和监督机制进行程序性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便于实施有效监督;其二是对执行权实施监督的机制。对执行权的监督重点应突出对重要领域、重要部门的监督机制建设。比如,司法、财政税务、国土、金融、干部人事等。
第三,必须强化专职机关监督。组织部门的监督,纪检部门的监督,督察部门的监督,要加强联系,互相沟通,密切配合。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专职机关要摆脱权力干预,人情干预,加大查处力度。
第四,必须强化群众监督。据资料显示,目前查处的腐败案件,有60%来自群众举报。为此,要为人民实施有效监督,拓宽各种渠道,创造客观条件。比如: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务重大事项公开制度;重大决策公开咨询、听政、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公开述职述廉、民意测评、民主考核制度;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的选举要引入竞争机制,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高、民主意识强、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代表选出来,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
第五,必须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既鞭挞腐败丑恶现象,又为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提供重要途径,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社会氛围。
4、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机制,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党风廉政建设中,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教育是万万不能的。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手中权力的不断扩大,人们会不断增加对“物”的占有欲。并有可能追求最大化。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任何人的腐化堕落,不管有多少客观原因,其根子还在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了问题,思想出了问题。如果不从思想意识上加强防范,再科学的制度,再严格的监督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同时,形势发展变化,对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也不断地提出新要求。所以,在完善权力配置,责任追究制度和强化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要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教育机制,通过教育,不断使领导干部提高认识,改造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加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0年11月4日)





  应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1月4日至6日对法兰西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双边关系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建交46年来,中法关系取得了长足发展,体现了战略性、全球性和时代性。在中法建立全面伙伴关系13年后,两国决定为双边关系注入新的活力,建设互信互利、成熟稳定、面向全球的新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双方一致认为,在多极化、全球化深入发展的当今世界,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变革。新兴国家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国际关系向更加合理均衡方向发展。

  中法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世界两大经济体,肩负着特殊责任。中法关系应当继续发挥示范作用。两国既要为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也要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弘扬多边主义,相互尊重对方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应该建立平等合作、包容互利、面向未来的新型大国伙伴关系。

  双方还应深化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重大威胁,尤其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致力于解决包括伊朗核问题、朝鲜半岛无核化问题和阿富汗等地区热点问题。

  双方认为,二十国集团(G20)应在更加健康稳定的基础上重塑世界经济增长和国际金融体系,切实发挥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的作用。法国即将担任G20主席国,中国给予积极支持。双方强调各国应致力于推行协调、连续和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进一步推进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改革,应对原材料价格过度波动。双方希望大力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支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国际金融机构的改革,以顺应时代要求。

  双方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愿在维护现有授权和基于已有进展的前提下,尽早完成多哈回合谈判,取得全面、均衡、富有雄心的成果。

  双方希望即将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及“巴厘路线图”的授权,达成能够应对挑战的协议。两国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保持紧密合作,愿深化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对话、磋商与务实合作。

  双方同意在发展问题上加强合作,重申支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

  双方认为,在非洲开展经济合作有利于促进非洲经济发展,支持两国企业在非洲开展合作。

  随着欧盟机构改革深化,中欧关系将进入新阶段。中国高度重视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同欧盟发展关系,愿继续致力于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法国将继续为推动中欧关系发展发挥表率作用。双方一致认为,欧盟应取消对华军售禁令,尽早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双方将继续密切高层交往,深入开展战略对话,促进相互理解和战略互信,加强双边合作。

  双方重申高度重视中法关系,愿以战略和长远眼光、在相互尊重和重视彼此主权和领土完整、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共同推动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取得更大发展。

  双方肯定中欧人权对话取得的进展,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加强对话和双边交流。

  中法双边关系在贸易、投资、科技以及人文交流等领域取得长足发展。作为最早支持中国现代化的国家之一,法国与中国建立了多项具体合作项目。双方强调愿在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原则指引下,建立更加紧密、可持续和创新的经贸关系。

  中法在核能、航空航天和铁路领域的合作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是双方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三十年成功合作的基础上,双方愿进一步深化核能领域合作,在推进现有合作项目基础上,拓展合作领域,共同开发包括第三方市场的新项目。鼓励双方相关企业开展务实深入的磋商,推进在核燃料循环领域的合作。法方重申愿深化与中方在铀矿开采、核燃料生产、在本国和第三方市场建设核电站以及乏燃料后处理/再循环等方面的合作。中方对法方这一意愿予以支持。

  双方同意继续深化两国航空工业长期且富有成效的合作,体现在空客等法方企业与中国航空公司及工业企业合作、A320天津总装线运营、法国公司参与中国C919大飞机项目,以及中法正在联合研制中型多用途民用直升机(EC175/Z15)等方面。

  铁路运输是中法传统合作领域,双方重申进一步推动铁路交通合作的意愿。

  除传统合作领域外,双方愿在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农业及食品加工和金融服务等重点领域实现创新合作,并加强上述领域企业间合作。双方还愿在新能源、生物、新材料、电动汽车、循环经济以及低碳技术等新兴领域加强合作。

  双方认识到新型商务合作关系只有在开放型经济的框架下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同意将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列为工作重点。双方将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双方将平衡双边贸易关系。法方欢迎中方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采取的努力。双方将尽快商签新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支持中小企业合作及为其融资提供便利的项目。双方还将鼓励业已蓬勃发展的双向投资,为其提供有利和公平的环境。

  中法双方期待中国与欧盟能就包括便利双方人员交流在内的移民与人员往来问题尽早完成谈判,并重申双方合作打击非法移民活动的决心。

  为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的合作, 鼓励地方政府进一步开展合作。支持两国文化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鼓励各自的文化机构和个人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等文化活动。双方同意继续执行今年稍早签署的合作拍摄电影协议,进一步推动广播、影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院校间建立和发展伙伴关系,扩大互派青年留学生规模,支持中文在法国和法语在中国的推广。

  双方将继续实施好科技研发合作项目,积极支持共建研发机构,加强“产学研”科研和创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