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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20:16:26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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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5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已经信息产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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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2〕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使用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其中:用于扶持“菜篮子”建设(含平价商店建设)不低于30%。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符合《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

  (二)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造成严重亏损的;

  (三)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政府应给予价差补贴、贷款贴息的;

  (四)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要补贴的;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而给予临时补贴的;

  (六)对“菜篮子”建设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政府储备,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使用事项;

  (八)市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基金使用方式

  使用方式为无偿和有偿两类。

  (一)无偿使用。指用于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实施的各项资金扶持措施。

  支出方式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补助主要用于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商品价格调控的限价差额补贴、商品储备补贴及“菜篮子”项目建设补贴等。

  对同一项目在一年内已享受政府补贴或贷款贴息的不得重复安排补贴。

  (二)有偿使用。指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在一定时期内围绕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实施的项目,其资金使用采取协议使用方式,使用单位应与市价调办签订使用协议书。

  第五条 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组织法人资质及生产经营证照(复印件);

  (三)使用基金项目预算书;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申请项目单位的资质和信誉评估材料;

  (五)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政府投资的应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属社会投资的应提交发改部门的备案资料。

  第六条 基金使用申请受理

  市价调办应在收到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算在受理时限之内。申请人超过规定期限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基金使用初审

  市价调办应当对申报条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申报项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论证;市价调办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初审意见应包括是否符合使用范围、是否列入年度使用计划及是否具备使用条件等。

  第八条 基金使用会审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市价调办提交的申报项目的初审意见进行审议,并征求申请使用基金单位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市长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基金使用审批

  (一)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专项基金审批程序,由项目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使用基金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分管副市长审批,50万元以上由主管部门及分管副市长分别提出意见后转市价调办初审,市价调办初审后提交市价调委员会审议并报市长审批。如有必要则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二)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预备基金使用审批程序,即为应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或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提出方案,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三)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项目的基金使用审批程序,由市价调办提出使用方案,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必要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从年初预留基金中安排。

  第十条 基金拨付

  (一)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价调办开具使用提款计划通知单,由市财政部门拨款。

  (二)有偿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应由市价调办与使用单位签订偿还协议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林场发〔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后,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下发的重要文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首次就林木种苗行业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林业工作特别是林木种苗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的出台对加快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将引领我国林木种苗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
《意见》深刻阐述了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对保障林产品供给、推动生态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明确了林木种苗工作在现代林业建设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
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生产资料,是最重要的科技载体,是增加林产品产量、提高林产品品质、丰富林产品种类的内在条件,是延长林业产业链条、林产品价值链条的起点。当前,我国林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发展林业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首要任务,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必须首先抓好林木种苗。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要积极开展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林木种苗工作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新局面,全面提升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水平。
二、采取有力措施,圆满完成《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
《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木种苗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奋斗目标和八项重点任务,为我国林木种苗发展指明了方向。各地各单位要细化分解各项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意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取得实效。
要抓紧制定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加快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
要抓紧组织制定主要造林树种、珍稀濒危树种的长期育种计划,将主要造林树种良种选育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并根据生产需要和林木育种特点,设计和安排科研课题,长期进行研究。坚持常规育种与现代生物技术相结合,开展多方向、多目标的林木良种选育研究,尽快培育一批高产、质优、高抗的新品种。鼓励以主要造林树种为重点,建立技术协作组织,联合申报科研项目,组织联合攻关。鼓励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林木良种培育工作。
要加强林木种苗事业人才培养。加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种苗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资源,加大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提升林木种苗人才培养质量,为我国林木种苗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要以省为单位,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苗圃建设为保障性苗圃,实行订单育苗,重点培育林木良种苗木、珍贵树种苗木、能源林苗木及生态林苗木。其他苗木的培育,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指导相结合,努力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
要加强林木良种使用推广。完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国家投资和国有林业单位的造林项目应当使用林木良种,将林木良种使用率纳入造林实绩检查体系,并注意做好种苗生产与造林计划的衔接。
要加强林木种苗立法和质量监管。尚未出台《种子法》配套法律法规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要认真落实种苗生产单位自检制度,对使用未自检种苗的造林单位不予检查验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种苗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在种子采收和造林季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质量不合格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对抽查不合格单位所在省核减投资计划。
要加强种苗信息服务。定期发布林木种苗生产信息。加快种苗网站建设。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种苗信息发布,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防止种苗市场大起大落。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为保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意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和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紧紧围绕当地林业发展现状和林木种苗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提请各级人民政府尽快出台落实文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尚未建立种苗管理机构的地县要尽快建立种苗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明确林木种苗机构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责。要将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种苗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推动种苗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要强化政策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更大的支持,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各省(区、市)都要建立林木良种补贴制度,尚未建立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的省(区、市)要尽快建立省级林木良种补贴制度。要尽快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安排种子贮备资金。要增加种苗工程基本建设投入,加强种苗生产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造林补贴要优先安排使用良种苗木的造林主体。要将符合贴息条件的林木种苗项目纳入贴息贷款补贴范围,将林木种苗生产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范围,允许以林木种苗抵押进行融资。
各地各单位要将学习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林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加强《意见》实施的跟踪指导,不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措施、新办法。国家林业局成立推进林木种苗发展工作协调组,研究解决推进林木种苗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2013年年底国家林业局将派出督导组赴各地对贯彻落实《意见》进行督促检查。

 

国家林业局
20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