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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2:34  浏览:9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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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促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职责为:

(一) 统一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素质要求,确定岗位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

(三) 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并根据培训需要对教材及时补充和修订;

(四) 建立统一的培训考题库;

(五) 建立主要由知名学者、证券专业机构的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专家以及从事监管的一线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师资信息库

(六) 依据考核情况对进行培训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 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八) 负责组织或根据需要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培训;

(九)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

(一) 在证券交易所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二) 维护辖区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职责为:

(一) 在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培训;

(二) 协助派出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采取集中授课、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建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 制订并定期公布培训计划;

(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各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备案;

(三) 制订详实的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

(四) 周密安排培训师资;

(五) 培训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并有明确的考核结果;

(六) 设立培训质量评价环节,广泛征求培训意见和建议,结果汇总后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七) 登记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

(八) 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库。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费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给上市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的

1.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

2.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3.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树立科学管理董事会的基本理念,明确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提高对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5.通过上市公司管理、运作、发展经验的交流,以及海外及境内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诚信、守法、创新理念。

二、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组织形式:

1.培训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采取网上培训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安排,认真学习网上培训有关课程及知识点,并按要求参加集中授课。

2.课时安排: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6学时。

3.师资安排:授课老师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高校、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

4.考核安排:采取网上自测与提交论文相结合的形式。在按照要求对网上培训内容进行学习过程中,学员须对照网上培训平台提供的自测试题进行自我测评,自我测评记录将记入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档案库。集中授课的考核,以提交学习论文的形式进行。各参加集中授课的学员,须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提交规定范围内的学习论文一篇。培训组织者以学习论文完成情况及集中授课考勤情况综合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记入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档案库。参加集中授课学习,学员须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并踊跃参加讨论和交流。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将记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诚信管理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培训内容

(一)规范运作模块:

1.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现状及最新政策趋向

2.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以及董事长、总经理行为规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4.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5.上市公司监管情况分析

(二)管理战略模块:

1.董事长、总经理必须具备的财务理念和财务风险意识

2.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

3.公司投资决策分析

4.当今经济金融情况分析

5.当前证券市场形势及未来展望

6.证券法修改情况介绍

7.中国企业家的新挑战

(三)资本市场运作模块:

1.收购兼并管理办法及案例

2.再融资政策分析及发审制度改革

3.再融资的审核理念与案例分析

4.投资者关系管理

5.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介绍

6.ST公司与退市公司案例分析

7.关联交易与民企担保案例分析

8.危机上市公司分析等:

(四)交流模块:参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验交流;商务礼仪。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



一、 培训目的

1. 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掌握最新法律知识和完整法规框架的学习机会;

2. 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监管要求等难点和重点问题,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努力把上市公司建设成为诚信、守法、创新的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

3. 树立科学管理、监督公司的理念,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 通过专业培训和相关基础管理课程的学习,提升董事、监事的管理、监督水平。

二、 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不含独立董事)

三、 组织形式

(一)培训组织

1. 各派出机构负责培训组织工作,包括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场所安排、考试组织、证书发放、资料信息维护等。

2. 按照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分管部门配合各派出机构落实董事、监事的培训工作。

3. 在不同辖区上市公司任董事、监事的人员,自行确定一地派出机构作为其培训服务的实施主体,并保持培训服务实施主体的相对稳定性,避免董事、监事培训管理工作的重复性。

(二)师资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岗位培训师资主要由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从事一线监管的专业人士组成,适当聘请部分知名学者、证券业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专家。

(三)培训原则

1. 网上培训与集中授课、考核相结合;

2. 培训内容与运作实践相结合,设计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提高培训实效性;

3. 培训与监管服务相结合,为监管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供一个沟通信息、落实监管、研究问题的平台;

4. 交流与考察相结合;

5. 组织同行业公司按照调研课题要求进行切磋交流;

6. 结合重点及难点问题考察优秀上市公司。

(四)考核安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授课及考试时间每次不少于16学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证监会各派出机构颁发合格证书。

四、培训内容

1、规范运作模块

(1) 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及运作法律框架;

(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与案例分析;

(4)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担保及案例分析。

(5)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基本规范要求及案例分析

2、管理知识模块

(1) 董事、监事应具备的财务监控意识与财务报表解读知识;

(2) 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分析;

(3) 上市公司内部稽核与内部控制;

(4) 上市公司投资决策分析。

3、 资本运作模块

(1) 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及案例分析,

(2) 上市公司融资方法及政策辅导;

(3) 上市公司投资者教育及关系管理;

(4) 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介绍。

(5) 派出机构自主安排的培训主题等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规划部署、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岗位培训。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

一、培训目的

1. 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

2. 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3. 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树立科学管理董事会的基本理念,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

4. 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提高对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

5. 通过上市公司管理、运作、发展经验的交流,以及海外及境内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诚信、守法、创新理念。

二、培训对象

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三、组织形式:

(一)培训组织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培训组织工作,包括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场所安排、考试组织、证书发放、资料信息维护等。

2、按照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各派出机构配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落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培训工作。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方式进行。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二)课时安排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前必须参加集中授课,获得资格证书。任职2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30学时。

(三)师资安排

授课老师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高校、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

(四)考核安排

采取集中现场考核的方式。各参加集中授课的学员,须在课程结束后参加现场集中笔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资格证书。考核结果记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料库。参加集中授课学习,学员须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并踊跃参加讨论和交流。

四、培训内容

(一) 规范运作模块:

1.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及最新政策趋向

2.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以及独立董事行为规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

4.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与案例分析

5.上市公司监管情况分析

(二) 管理战略与资本运作模块:

1.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财务理念和财务风险意识

2.科学管理董事会

3.关联交易与民企担保案例分析以及独立董事的作用

4.收购兼并管理办法及案例

5.再融资政策分析及发审制度改革

6.危机上市公司分析

7.ST公司与退市公司案例分析

8.薪酬、绩效评估与薪酬委员会的运作

9.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案例与方案设计

10.独立董事如何分析并参与决策企业的商业计划、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

(三) 交流模块:参观企业;独立董事交流;商务礼仪。

五、其他

本培训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规划部署、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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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08/07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
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
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
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
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
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
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
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
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
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
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
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
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
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
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
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
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
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
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
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
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
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
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
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
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
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
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印发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于印发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三门峡市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依法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财政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执行

  第二条 政府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不列赤字。

  第三条 政府编制的财政预算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经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执行。

  第四条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

  第五条 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重点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每年八月,将上一年度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七条 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的一个月前,财政部门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八条 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财政部门应将本级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报告呈送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每年年底前,政府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十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需作部分调整,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本级预算收入预计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

  (二)本级预算收入预计低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的;

  (三)因上级财政追加的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

  (四)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不得执行。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及有关说明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于当年六月和年底分别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对财政工作的审议意见及作出的决议,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呈送市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主动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预算监督的执法检查和特定事项调查。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就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应当及时如 实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政府未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