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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0:44  浏览:8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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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6〕9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按《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宣传,扎实工作,确保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真正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将上述四类人员统称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军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于每月15日之前将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申请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2次。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应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条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
(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一)信用社区内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经信用社区推荐,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凭担保函发放贷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担保手续。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出具信用证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经营正常,有稳定的预期收入作为还款保证,且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一条经审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等。
(二)以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有价证券进行反担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评估资料、保险单;抵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其他有关材料,有财务报表的还需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


第十二条核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落实贷款实际用途。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联合会审机构在申报表上现场签署意见、盖章认定,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反馈给社区和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联合会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出具担保函。对于不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审现场出具担保函;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在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第十四条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担保函后及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可按照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及时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专柜”办理贷款。
第四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五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贷款资格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商业银行需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九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贴息资金按季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应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备案。如贴息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经办金融机构可暂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贴息资金足额到位后,再恢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微利项目范围按照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当期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其中:中央财政补偿5%,地方同级财政补偿5%。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担保基金。省、市、县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万元以上,林区及县(市、区)保持在100万元以上。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本级政府出资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二十六条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物,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的担保限额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当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后,如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担保基金,达到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控制比例。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


第二十八条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具体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


第七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认定;
(四)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五)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结合实际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对其中符合担保条件的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
(三)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四)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在催收贷款的同时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三十二条经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达到2%(含)以上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二)会同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
(三)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汇总上报;
(二)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做好生产经营;
(三)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四)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第八章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及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对当地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推动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较快发展。


第三十八条经办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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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我国革命烈士家属现在持有的烈属证很不统一,部分烈属证由于年代久远,已经破烂不堪,难以继续保存。还有不少烈属,由于各种原因,已将证件遗失,或者从未领过烈属证。为了统一证件,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提高革命烈士家属的社会地位,经报国务院批准由我部统一
印制了《革命烈士证明书》,并决定于一九八三年内进行换发和补发。现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补证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凡持有建国前人民军队或人民政权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
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均凭所持证件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烈士直系亲属已将烈属证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3.烈士旁系亲属所持的烈属证,可留作纪念;根据优抚条例的规定,不再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发证的顺序
1.属于换证的,原则上烈士直系亲属谁持有旧证,新证就发给谁。
2.属于补证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一项规定办理,即:“(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四)没有父
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 不发。”
3.烈士配偶另行结婚的,只有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换发或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4.烈士无父母、配偶,有子女多人的,在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时,可由其协商处理;协商不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习惯处理。
三、注意事项
1.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烈属(包括烈士的旁系亲属)、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同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同时,对广大
干部、群众要进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对烈属要进行保持革命荣誉的教育,使他们继承烈士遗志,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新的贡献。
2.要逐户登记核实烈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参加革命时间、入党(团)时间、牺牲时间地点原因、已否编入英名录、烈属证颁发机关及时间、持证人的称谓及姓名,烈士直系亲属的称谓及姓名、年龄和现住址等,以便确认烈士身份及发证对象。
3.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做好调查研究,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和烈士过继子女的确认,要经过调查核实,从严掌握。
4.对需要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直系亲属,如果分居多处,应领证的烈士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其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联系,以防重复发证。
5.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除按照民政部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办理外,还应注意:(1)用毛笔填写,字迹必须工整;(2)《革命烈士证明书》正文“壮烈牺牲”前面,牺牲原因的填法:属于因战牺牲的,可分别填写“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中”、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在抗日战争中”、“在解放战争中”、“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在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中”、“在保卫珍宝岛战斗中”、“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等;属于对敌斗争和因公牺牲的,可填写“在革命斗争中”;属于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牺牲的,
可填写“因抢救人民生命”或“因抢救国家财产”、“因抢救集体财产”;属于病故经批准为烈士的,可填写“在革命工作中”;(3) 证明书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边的年月日,填写这次换证、补证的日期;(4)换证、 补证时间分别在备注栏内注明;(5)存根与证明书正文的骑? 齑π杓痈翘罘⒒?县、市人民政府) 的公章。
6.通过换证、补证,要建立烈士档案,将旧证、换证登记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装入档案袋,妥为保存。
7.结合换证、补证工作,进一步检查落实对烈属的优抚政策。凡应当优待、补助而未予优待、补助的,应予以补评;优待补助标准偏低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保证烈属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一两个县、市的试点工作,然后根据试点经验全面部署。试点经验和工作部署情况,希及时报送我部。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



1982年8月13日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

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根据有关规定,2004年联合年检工作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为了做好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联合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联合年检的领导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外经贸局为召集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财政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佛山海关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联合年检中出现的问题。

二、联合年检工作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3月15日—4月3日)

1、印制、发放有关资料;

2、在《佛山日报》、政府网页等传播媒体发布联合年检通

告;

3、将年检资料制作成电子文档放在各年检部门的网页上,供企业自行下载。

(二)年检部门集中办公阶段(4月5日—4月23日)

年检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三)年检数据汇总及年检工作总结阶段(5月6日—5月30日)

三、年检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外经贸局

1、负责年检的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在《佛山日报》发布年检公告;

3、印制有关年检资料(各年检部门附加的年检表格);

4、制作年检资料的电子文档;

5、负责年检数据的汇总上报;

6、拟写总结报告。

(二)市工商局

1、印制《联合年检报告书》、《“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2、向企业发放有关年检资料。

(三)市财政局

督促指导企业到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企业年度审计和验资工作。

(四)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提供联合年检集中办公场地。

其他部门根据联合年检工作的要求,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年检工作。

四、年检工作程序

(一)企业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年检报告书后,将年检报告书连同各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送各年检部门审核,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企业先将有关文件送外经贸部门审核。

(二)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后,认为可通过年检的,在“企业联合年检通过表”中盖章。

(三)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况的,填写“年检不予通过企业情况表”,集中办公期间每3天交外经贸局汇总后,反馈给各年检部门。

五、企业向年检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市外经贸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与年检报告书数据一致的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生产经营状况统计表》。未领取该表的企业到外经贸局外资科领取;

⒎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企业提交有关企业出资期限的批文。

(二)市工商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一式两份;

2、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验资报告( 在本年度出资的企业提交);

5、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6、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审批件复印件;

7、其它有关资料。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市财政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及查帐报告;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四)市外汇管理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汇收支情况表》纸质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无误,并在报表上签字确认,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6、外汇收支情况表软盘(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无误,并在报表上签字确认后,在软盘签字确认);

7、企业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8、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表、变动反馈表(仅限于有借用外汇贷款的企业提交);

9、企业外汇账户对账单(2003年12月31日);

10、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五)市国税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4、查帐报告正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须先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六)市地税局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审计报告正本;

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须先到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七)佛山海关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电子件(软盘报);

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包括报关员资格证、报关员证);

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

5、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6、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1、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2、没有经营地址;

3、开业半年以上或连续一年没有经营活动;

4、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以验资报告为准)。

对不合格企业,各年检部门应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不申报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企业处理。对逾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年检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部门规章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七、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联合年检各部门。

八、年检的核查

联合年检结束后,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的力度,确保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九、各区按照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各区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