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琼府办〔2005〕1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制度。
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一、会议任务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需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组成。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民主党派、省群众团体,中央驻琼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务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具体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协办,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省政府要求,拟定会议方案和会议通知,呈省政府秘书长审核、省长审定后实施。会议方案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议日程安排。
(四)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
省长讲话、《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综合性文件由省政府研究室综合处负责起草;副省长讲话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起草;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或发言材料由其单位负责起草,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和统筹。
(五)会务工作分工。
(六)后勤和安全保障。
(七)会议宣传报道。
四、会议纪律
(一)副省长、秘书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向省长请假。
(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单位的正职领导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向省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委托本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参加。
(三)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按指定位置入座,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
(四)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防止丢失和失密。
(五)会议期间禁止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会议纪要、宣传报道和督办
(一)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会议纪要,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签发。
(二)宣传报道稿由新闻单位撰写,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六、会议资料整理归档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在会后及时收集汇总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照片、录音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归档。
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
一、会议任务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议案。
(三)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四)讨论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
(六)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
与议题有关的省政府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
三、议题的提出
(一)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书面提出议题。
(二)省政府直属单位、省直其他部门和单位、市县政府上报议题后,按办文程序处理并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出议题。
四、议题的审定
省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省法制办各有关处室收到议题申报单位报送的议题后,必须严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送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把好文字关,省法制办负责把好法律关。在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批示同意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议题整套材料原件移交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分别拟定议题安排,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审定。
经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批示同意,同时又提出协调事项或文字修改意见的议题,应由有关单位办理后重新履行报送审批程序。
(一)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议题申报单位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报分管副省长审查;
需省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集有关单位协商,并形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
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包括倾向性意见,形成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会议;
(二)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省政府各职能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应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的;
能由分管副省长与有关副省长研究解决的;
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五、会议材料准备
(一)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单位为主准备,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和省法制办相关处室协助。
(二)会议材料主要包括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审议文件起草说明、审议文件有关附件和审议文件起草、审查人员名单等材料。审议文件起草说明应包括有关政策、法规背景、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
(三)会议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在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的首页顶格左上角用4号楷体字注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字样;在审议文件起草说明、有关附件、起草审查人员名单的首页顶格左上角分别用4号楷体字注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三”等字样。
(四)上述会议材料各一式40份,省长批示原件及拟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单位名单一式1份,于会期的5个工作日前一并提交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
六、会议议题汇报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时,由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内容为审议文件起草说明。汇报人同时要做好充分准备,回答有关问题。
(二)议题汇报要采用多媒体系统或电子演示系统辅助汇报。采用多媒体系统或电子演示系统辅助汇报的,应提前与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联系,以提前进行安装调试。
七、会务工作
省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具体承办。
(一)会场布置。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省政府办公大楼8楼会议室。会场摆放省政府领导和列席单位座签。
(二)会议通知。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及列席单位。
(三)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
(四)会议记录。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场服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会议后勤服务人员应保证会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及茶水供应等服务工作。
八、会议纪律
(一)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单位一律要求一把手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通过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托副职参加。
(二)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各单位负责人,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会议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并了解会前牵头单位征求本单位书面意见的情况。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三)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带助手。需助手的,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意,并告知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
(四)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有关文件、资料。
(五)出席、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与会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通过的正式文件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九、会议纪要、新闻报道和督办
(一)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会议纪要,报省政府研究室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中需公开报道的内容,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撰写新闻稿,呈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十、会议资料归档
省政府常务会议资料(议题批件、签到表、会议文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收集、整理,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长碰头会议
省长碰头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一般于每月初召开。
一、会议任务
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当月省政府的主要工作。
二、出席会议人员
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会务工作
省长碰头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承办。
四、会议纪律
每位副省长通报情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参加省长碰头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起草,呈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签发。
省长碰头会议决定的事项,以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执行,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督办。
六、会议文件资料归档
省长碰头会议的文件资料,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收集、整理和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长办公会议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会议任务
研究省政府重要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二、出席会议人员
省长或副省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三、会议议题
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议题材料由汇报单位准备。
四、会务工作
省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承办;根据领导意见,也可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承办。
五、会议纪律
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处室起草,呈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呈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七、会议文件资料归档
省长办公会议的文件资料,由办会处室负责收集、整理,并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会议任务
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研究部署省政府办公厅重要工作。
二、出席会议人员
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三、会议议题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确定。议题材料根据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要求准备。
四、会务工作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要求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承办。
五、会议纪律
参加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处室起草,呈主持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有关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七、会议资料归档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文件资料,由办会处室负责收集、整理,并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全省性工作会议
一、全省性工作会议召开原则
全省性的工作会议,要从严控制,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省长批准;需邀请分管的副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分管的副省长批准。
召开全省性会议,一般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再报省政府审批。
全省性的工作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精神,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一般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二、会议方案制定和审批
(一)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议名称。
2.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会议人员。
3.会议日程安排。
4.拟请出席的领导,会议主持人、讲话人。
5.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
6.会务工作分工。
7.宣传报道。
8.后勤和安全保障。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部门承办的会议,由牵头承办部门提出会议方案,送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查后,呈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副省长审批。
(三)省政府直接召开的全省性大会,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为主提出会议方案,呈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副省长审批。
三、会议的组织实施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会议方案,由省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会议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召开有关工作人员会议,通报会议方案,明确会务分工,落实任务。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会务工作
1.收集参会人员名单,落实、确认出席会议的领导。
2.制作座位席次图和座签。
3.布置会场,包括会标、主席台、鲜花、音响、录音、照像等。
4.组织会议报到。
5.划分讨论小组,确定讨论地点、明确召集人和工作人员。
6.确定参观考察线路等。
7.安排文艺演出、电影等,应审定内容。
8.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前现场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二)会议秘书工作
1.准备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稿。
2.拟定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
3.组织新闻报道。
4.编写会议简报。
5.会议结束后,整理录音、制发文件、印发领导讲话材料等。
6.负责会议文件和资料的立卷归档。
(三)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1.按照省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2.印制会议出席证、列席证、工作证、车证、记者证等各类证件。
3.负责会场内外及参观线路、参观点的安全保卫(包括警卫、消防、交通)和水、电供应,落实停车场地。
4.安排与会人员的食宿和交通。
5.落实会场服务。
四、会议督办
全省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已经做出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公式中所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四、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六、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八、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