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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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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6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石秀诗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及其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教育督导人员,保障办公条件和督导经费。
第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情况及教育质量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 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 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三) 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及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 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五) 对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指导和评估;
(六) 对推进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
(七) 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重大的教育检查、评估工作;
(八) 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九)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一) 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二) 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者评估,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
(三)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结论,提出督导意见和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通报督导结果。
第九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进行自查,汇报自查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配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督学和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和专职督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从事教育工作7年以上,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督学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被督导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三)接受相关培训,进行教育督导研究;
(四)完成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的方式进行。
综合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指导、评估。
专项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对被督导单位局部的、单方面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估。
随访督导是指教育督导机构不定期地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检查工作,或者对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后的督导效果进行指导、调查。
第十四条 督学可以进行随访督导,随访督导结束后,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督学执行教育督导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印制的《督学证》。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人员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督导单位也可以申请教育督导人员回避。
督学的回避,由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教育督导人员的回避,由教育督导机构决定。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自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复查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结论15日内,向作出复查结论的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复核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省教育督导机构作出复查结论的,由其作出最终复核决定。
第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教育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公示制度。涉及重大内容的教育督导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督导结论应当作为被督导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奖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特约督学或者兼职督学的,由聘任机关解除聘任职务:
(一)玩忽职守,贻误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教育督导结论公正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干预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的;
(四)对督导意见和建议拒不接受或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五)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反映情况,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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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00号)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2〕10号)已经2012年12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16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同时废止。


市长 艾学峰

2012年12月28日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运行、清算、管理,方便参保人办理个人社会保障事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社会保障卡事务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发行,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和合作银行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和金融服务等多功能智能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保卡业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社保卡管理服务部门(以下简称社保卡管理部门)负责社保卡发行申领授权、制作发放、运行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务等,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社保卡管理部门和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开展社保卡各项业务办理工作,以方便持卡人就地、就近办理社保卡业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新申领社保卡业务受理、数据采集、社保卡发放;负责社保卡在有效期内的补卡、密码解锁、密码重置;负责社保卡的挂失、解除挂失、黑名单登记;负责社保卡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及注销业务。
合作银行要在指定营业网点设立社保卡业务窗口,负责社保卡金融业务的办理。根据社保卡发行和应用需要,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均为社保卡申领服务网点。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面向全市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保卡发放工作。
第八条 社保卡应用。
(一)社会保障基础性应用。
身份凭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信息查询。以社保卡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录网站及在自助终端上查询相关信息,还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
医疗费用结算。凭卡和社保卡PIN码(以下称为社保密码)实现在本市及跨市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和药店购药。
(二)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
社会保险费缴纳。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参保居民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
待遇领取。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
其他费用支付。持卡人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后的费用支付(包括个人自付部分结算时个人账户不足额时的费用结算、个人自费部分结算)等。
(三)银行借记卡应用
存取款、刷卡消费、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缴费、代缴学费、委托代扣、个人理财、外汇买卖、银证转账、国债买卖、基金、网上购物、银联卡服务等。
第九条 社保卡的发行对象为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及来韶务工的人员。采用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
第十条 申领人原则上应亲自到社保卡申领服务网点办理申领手续。年长、残疾等行动不便、常驻异地的申领人可由其委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必须出示有效证明或委托书,不满十六周岁的申领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申领时须提供申领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时提供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领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申领人应填写《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和公民邮箱申领登记表》,通过经办人员检测、审核确认,并经申领人本人(委托人或监护人)签字后,由申领服务网点出具《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
凡申请新办卡,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无法获取到申领人数字照片信息的,申领人必须提供由韶关市社会保障卡数字相片采集定点照相馆出具的《广东韶关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申领人可选择合作银行中的任一银行作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一旦选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十一条 社保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市人口基础信息等政府共享资源库采集、比对制卡信息,自确认并接受申领信息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社保卡的制作,并送达社保卡申领服务网点。
第十二条 社保卡可以由本人领取,也可以委托领取。
本人领取的,应当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到申领服务网点领取。
委托领取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件。
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回执》规定的时间内,超过180天不领卡的,视为申领人自动放弃,申领服务网点负责把卡交回社保卡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须分别办理激活启用手续后才能使用。社保功能在持卡人办理领卡时启用;金融功能可根据开户银行提供的网点前台、电话等方式激活。
社保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
第十四条 社保卡丢失后,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分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办理临时挂失,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平台和开户银行信息服务平台(电话、网站和自助终端)分别办理。办理正式挂失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功能正式挂失手续,并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正式挂失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挂失后,该社保卡所有功能不能使用。
第十五条 挂失的社保卡在未办理补卡手续前找到的,可以办理社保卡解除挂失。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功能解除挂失手续,并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六条 社保卡的补办须在正式挂失后方可办理。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七条 社保卡损坏、有效期届满、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换卡。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本市终结社会保险关系,需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办理时需持社保卡(如社保卡丢失,凭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先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注销手续,再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功能的注销手续,并交回社保卡。开户银行将注销的社保卡粉碎销毁,并将销毁回执送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九条 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尚未领到社保卡或社保卡丢失补办期间急需使用,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以下简称临时卡)。申领时,参保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医院住院或就诊证明到参保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场发放。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医院住院或就诊证明办理。
临时卡有效期三个月, 在领取社保卡或临时卡使用期满后,需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社保卡需设置社保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持卡人可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自助服务终端或定点医疗机构修改社保密码;需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自助终端等平台修改金融账户密码,参保人领取社保卡后要及时修改以上两个密码,以保证账户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 社保卡的社保账户或金融账户使用时,连续多次输入错误密码会造成锁卡。若社保账户锁卡,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密码解锁;若金融账户锁卡,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账户密码解锁。
第二十二条 申领人未满16周岁的,社保卡的有效期为6年;申领人已满16周岁未满26周岁的,社保卡的有效期为10年;申领人已满26周岁未满60周岁的,社保卡的有效期为20年;申领人满60周岁的,社保卡长期有效。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社保卡行政监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开户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保卡业务窗口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社保卡相关个人信息或向他人泄漏社保卡相关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因持卡人出借、转让社保卡或对社保卡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保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保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首次申领社保卡(含临时卡)免费。补卡或换卡时,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卡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为市民提供公共事务服务时,应将社保卡作为重要的身份凭证和信息载体,并在服务窗口配置相应的读写卡机具和应用系统,为社保卡提供应用环境。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在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时,对涉及公共服务的,应将社保卡的应用作为配套建设内容,积极推进社保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应用。
本市辖区内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再发放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的其他电子身份凭证;已发放的,应当逐步整合纳入社保卡运行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储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储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农业银行储蓄核算管理,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防止储蓄业务中案件和差错的发生,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储蓄核算制度》的规定,特制定《储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望你行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总行。
各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储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农业银行储蓄核算管理,强化事后监督,进一步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储蓄核算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蓄事后监督的任务。
一、按照国家储蓄政策和《储蓄管理条例》的要求以及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监督储蓄帐务的处理、利息计算及资金收付的真实、正确、合法。
二、监督储蓄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的记载和反映是否真实、完整。
三、履行监督职责,严把帐务质量关,杜绝、堵塞一切差错和漏洞。
四、储蓄门市业务用手工或微机处理,均用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储蓄事后监督组织及帐务的设置
第三条 凡办理储蓄业务的行(处、所)都要进行事后监督,视储蓄业务量的大小,合理配备储蓄事后监督人员。
一、直接管辖储蓄所的行(处)要设置专职人员,集中对所属储蓄所的日常会计核算进行明细监督。
二、对不便于实行集中监督的储蓄所、城市中业务量大的储蓄所,可以单独配备储蓄事后监督人员。
三、基层营业所所属储蓄所(含代办所)和专、兼柜的储蓄事后监督可由储蓄所坐班主任兼任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储蓄事后监督人员应由熟悉业务、工作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 明细核算帐户部分设以下分户帐:
一、各种储蓄存款分户帐。该帐是以储蓄所(柜)的会计凭证代帐或建立副本帐,用以监督储蓄所(柜)的帐务核算和控制储蓄所存款分户帐的变化情况。
二、辖内处、所内部往来明细帐。按储蓄所立户,根据各储蓄所当天内部往来传票逐笔登记,按旬与会计部门对帐,年底余额应与会计部门该科目余额相等。
三、营业支出科目各种储蓄利息支出明细帐。根据储蓄所(柜)本科目的传票分子目立户记帐。
四、其他各综合类科目,如发生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支出、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等,应在有关科目下按照统一的规定设立帐户。
五、备用金帐户。根据对各储蓄所(柜)核定的备用金限额,按所设备用金分户帐,用以监督各储蓄所备用金的增减变化情况。
六、各种有关登记簿,按照监督的要求,应设以下几种登记簿:存单(折)挂失登记簿、异地托收入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差错查询登记簿、核打总余额登记簿、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登记簿、开销户登簿和查库登记簿。
第五条 综合核算帐户部分设立以下帐表:
一、总帐。按会计科目设立,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统驭明细帐的主要工具,也是编制各项报表的依据,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借、贷发生额合计数填记并结出余额。
二、会计报表。根据总帐编制月份和年度业务报表。

第三章 储蓄事后监督的基本内容
第六条 审核储蓄会计凭证。
一、核打各项业务凭证的张数、借贷发生额是否与有关科目日结单的借贷发生额相符。
二、审核各项业务凭证的要素是否填写完整、正确。如:使用的凭证种类及科目、帐户名称是否正确,凭证号是否衔接;日期、户名、金额、存期、利率、业务公章等是否正确,凭印支取的是否盖预留印鉴,支取时所盖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三、审核凭证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
(一)要注意辨别凭证的异常迹象,如:涂改、补写、浸蚀、伪造印章、签字等。
(二)销户的定期存单是否到期,存单与底帐的总号是否一致,提前支取存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符合要求,背书是否清楚等。
(三)销户的存单(折)是否属本所签发的,其字号是否与遗失、被盗的空白重要凭证相同,是否挂失,所盖的业务印章是否伪造的或已经注销作废的。
第七条 审核储蓄营业日报表。
一、审核日报表的编号是否连续,是否有漏号、重号或错号;编制日期、所名是否有误;经办人、复核人签章是否齐全。
二、审核日报表各科目的借、贷发生额是否与有关科目日结单的借、贷发生额相符。
三、根据日报表各项目的余额加减本日借贷发生额结出本日余额,看是否与日报表的今日结存额相符,是否与该科目的帐面余额相符。日报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分别相加之和是否等于合计栏的数目。零存整取和活期存款应加计各变动户存款余额与营业日报表核对。
四、各种储蓄的开户、销户数与传票是否相符;结存户数前后衔接是否正确。
五、日报表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使用及作废的张数与表内、外科目传票是否相符。
六、日报表的业务量与各科目日结单的传票及附件张数是否一致。
以上核对相符后,事后监督员应在营业日报表上签章,并据实登记差错登记簿。
第八条 储蓄存款挂失的审核。
一、审核储蓄所送来的挂失申请书第三联的各项内容和章戳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楚。
二、根据申请书抽出原存款监督卡,复核申请书与底帐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无误后,用红蓝笔在监督卡上注明“×年×月×日挂失止付”字样。然后还原底帐,挂失申请书作档案永久保存。
三、若储户已办理结清、转存或补发后,根据挂失申请书第二联抽出事后监督卡,核对无误后,将处理情况登记挂失登记簿有关栏目,第二联作当天传票的附件,随传票装订。

第四章 储蓄事后监督操作程序
第九条 定期整存整取储蓄的明细监督。
开户时,审核所送来的事后监督联收入传票的存入日期、户名、大小写金额、存期、帐户、背书、分录、到期日、利率、经办人名章等内容;凭印支取的,是否加盖储户预留印鉴和“凭印支取”戳记。无误后,逐张加盖事后监督员名章,然后按存期、帐号面额顺序排列放入帐箱。销户时,根据每户结清存单的金额、存入日期、存期和户名从卡片箱内抽出该户事后监督联,首先核以存单号码、存期、利率、到期日(凭印支取的要验对印章)是否相符;其次审查结清存单上是否加盖“结清”章,“现金付讫”章是否有支取日,若为提前支取存单,是否加盖“提前支取”戳记,存单背面是否批注有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等详细内容,代取人是否有身份证明;挂失结清者,是否加盖“挂失结清”戳记。然后逐笔计算利息,并加盖监督员名章,将抽出的存款传票与结清存单配对放在一起,顺序装订。若部分提前支取,应审查原存单是否注明“部分支取××元”,留存部分是否另开新存单,其户名、期限、到期日、利率是否仍按原存单填写,新存单是否加盖“原存单号××××提前支取,×年×月×日起息”戳记,其他审核同提前支取。
第十条 定期零存整取储蓄的明细监督。
逐户审查存款凭条中新开户部分的存入日期、帐号、户名、大小写金额、经办人名章、背书、存期、到期日、存款余额和“收讫”、“新开户”戳记等内容齐全、正确后,逐张加盖监督员名章,分别存期档次,按帐号顺序放入卡片箱内;续存时,逐户抽出该户上次凭条,核对存款日期、帐号、户名、期限、到期日(凭印鉴支取的将印鉴片移至今日存款凭条的下面),根据上张凭条的存款余额加今日存入金额与今日该户的存款余额核对一致。核对无误后,将续存凭条加盖监督员名章插入箱内;销户时,根据每户结清存折从卡片箱内抽出该户的上张存款凭条,核对帐号、户名、期限、到期日、存款余额(凭印支取的要验对印鉴)相符后,逐户计算利息,无误后,加盖监督员名章,并将抽出的上张存款凭条与结清存折配对放在一起,顺序装订。核打抽出的全部凭条的存款余额并与营业汇总日报表的变动户昨日余额相核对。
第十一条 活期储蓄的明细监督。
一、将当日全部活期储蓄存款凭条按帐号顺序排列,逐户抽出各该户上日凭条,核对存款日期、帐户、户名(凭印鉴支取的应将印鉴片移至今日凭条下面,如是取款凭条,须核对印鉴),再根据上日凭条的存款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与本日该户的存款余额核对,无误后,在当日全部存取凭条上加盖监督员名章,插入箱内。所抽出的上张凭条加计存款余额,应与营业日报表的变动户昨日余额数相符,核对公式如下:(1)昨日活期储蓄存款+贷方发生额-借方发生额=今日活期储蓄余额。(2)昨日余额+变动户本日余额-变动户昨日余额=今日余额。然后再按下列公式验对凭条张数:今日凭条张数(包括双笔帐)+结清凭条张数-新开户凭条张数=应装订的凭条张数。抽出的上日凭条,按帐号顺序装订保管。
二、活期储蓄计息,即积数计息和查表计息。积数计息法是以存款余额乘以所存天数,求出每笔余额计息积数,结息时(或清户时),再将计息积数累计之和乘以日利率,得出应付利息。查表计息法是根据存入金额和支出金额分别查算的。监督员应根据利息计算的特点对增减利息进行严格审查,使增减利息金额与储蓄额增减利息相对应,即变动户上日利息余额减本日利息余额与本日存、取发生额所对应的利息额相符。
三、活期年度结息,首先将储蓄所送来的储蓄入息存款条的今日余额加总后与总帐核对,相符后,根据每张凭条的入息数计算出利息总额,与各所报来的“活期储蓄年度结息清单”相核对,逐笔勾对利息与余额(新余额=存款余额+年度净息),凡三年以上的不动户(呆户),不论余额大小,均可转另户保管,不在按年度结息,储户取款时,一次计息,不计复息。
第十二条 差错的处理
一、监督员应严格按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发现差错要按所(柜)分别设置的差错登记簿及时进行登记和查询。
二、储蓄所(柜)收到查询后,经办人必须在两天内做出答复,查询通知随传票交回,不按时答复的,追究经办人或所主任的责任。
三、对造成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有关帐务质量考核的办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基层营业所所属储蓄所(柜)由坐班主任兼任监督员的,只对储蓄帐表凭证进行监督,不再建立副本帐,但储蓄传票必须单独装订以便监督。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储蓄所需要临时顶班,但顶班人员不得由经管该所的事后监督员担任。各所(柜)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要严密手续。
第十五条 储蓄事后监督员每月必须通打一次活、定期分户帐余额,每季还应与储蓄所勾对核打一次,以保证监督专柜和储蓄所的余额绝对正确、一致。通打、勾对相符后,应在当日营业日报表上注明“余额通打正确或余额勾对正确”字样。储蓄所记帐员与事后监督员会同签章证明,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找并更正。
第十六条 离岗超过一个月的监督员,需派人顶替,且必须办理交接手段,以明确责任。
第十七条 事后监督员在工作中如发现下列差错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一、库存现金长短款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丢失的;
三、挂失后被冒领支取的;
四、取款透支的;
五、利息计算多付或少付10元以上的。

第五章 微机核算的事后监督
第十八条 凡用微机核算的储蓄机构(含实行柜员制的所、柜)及通存通兑的储蓄网点,都要进行储蓄事后监督。微机储蓄事后监督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利用手工进行监督,二是利用微机对储蓄所(柜)的帐务进行集中监督。
第十九条 对微机处理储蓄业务进行手工监督的方法与手工处理储蓄业务的监督方法相同。
第二十条 用微机处理储蓄业务及通存通兑的储蓄网点,采用微机进行监督,方法如下:
一、用微机进行储蓄事后监督时,首先对储蓄所交来的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将该所的备份资料拷贝入微机;然后根据存款或取款凭条逐笔输入帐号、户名、存取金额、利息及存期等有关项目,由微机自动核算,并根据微机内原有的帐户自动变动帐户余额,打印出各科目当日借贷方发生额及余额和有错误的传票清单,反映出利息、帐号、总分不符的余额,并通知发生差错的所(柜)进行查找、更正。
二、使用联网系统进行事后监督的,要在网络中建立一个事后监督终端,每天将储蓄所送来的帐表凭证审查无误后,打开终端机,输入终端机代码,与主控联通,根据屏幕提示输入科目代号,将属于此科目的帐号、户名、存取金额、利息余额、存期等内容输入微机,由微机自动将输入的内容与原数据核对,确定余额是否正确。然后打印出各科目上日余额、本日余额,和有错误帐户传票的清单,并及时通知储蓄所(柜)进行查找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