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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辽宁省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工作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47:18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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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辽宁省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工作措施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综合司关于转发辽宁省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工作措施的通知

煤安监司综合〔2008〕13号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8月18日,沈阳市法库县柏家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6人死亡;9月4日,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八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7人死亡。连续发生的两起煤矿重大瓦斯事故,引起了辽宁省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先后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全省煤矿安全专题会议,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近期所发生的重大事故提出明确要求、采取过硬措施,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和追究煤矿事故责任。辽宁煤矿安监局和辽宁省煤管局深刻反思、痛下决心,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执行断然措施,加大整改力度,扭转被动局面。现将辽宁省所采取的工作措施摘要转发给你们参考借鉴,并请以适当方式向省(区、市)政府汇报。

  希望各单位继续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9月5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总局王君同志和赵铁锤同志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随后下发的《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要求,务必提高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的认识,深刻吸取近期发生事故的教训,继续扎实深入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务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不懈地把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和安全基础管理等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新成效;务必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党组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狠抓重大隐患整改治理,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通过深入扎实开展煤矿“百日行动”回头看再督查、重点和专项监察、长效机制调研等活动,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力度,深化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巩固发展煤矿“百日行动”成果,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辽宁省坚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的工作措施
(摘自辽宁省汇报材料)

  8月18日至9月4日,沈阳和阜新市先后发生了两起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3人死亡。这两起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就事故抢险、责任追究、善后处理、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都做出了具体部署,并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目前,沈阳市柏家沟煤矿事故调查基本结束,阜新市清河门区河西镇八矿事故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遇难矿工善后处理工作已基本完成,发生事故的煤矿和地区社会稳定。9月6日上午,陈政高省长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听取了安监、煤监、煤管部门汇报,就做好当前和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天下午,省政府又召开了全省煤矿安全专题会议,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具体部署,陈政高省长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针对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必须出重拳、下猛药、使狠招,采取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坚决杜绝10人以上重大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

  第一,全省小煤矿全部停产。停产从9月5日开始至“十一”长假结束。停产期间,只允许矿井通风排水,坚决不允许生产。为切实做到真停产,我们采取了六项措施:一是对停产的煤矿,公安机关停止供应火工品。二是每个停产的煤矿,由省煤管部门、市煤管部门、县(区)煤管部门、有关乡(镇)领导和一名具体包矿人“承包”,死看死守。谁包的矿出了问题,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矿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上报省政府备案。三是在煤矿停产期间,省煤管局和辽宁煤监局抽出20名干部,到全省10个产煤市蹲点,进行专项督查。四是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还组成了联合督查组,对煤矿停产情况进行流动督查。五是对停产煤矿擅自组织生产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关闭。六是10万吨以下小煤矿,今后只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立即予以关闭,而且矿主上“黑名单”,取消其在辽宁从事煤矿开采资格。

  “十一”长假结束,我们将按照已经制定的小煤矿复产验收10条规定,重新对小煤矿进行复产验收。为严把复产验收关,省政府决定,复产验收权上收到省煤管局。各市、县(区)煤管部门按照10条规定,对提出复产验收申请的小煤矿进行初审和复审,合格一个、通过一个;最后由省煤管局终审,从严把关。在这三个环节中,“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凡不符合10条规定之一的,坚决不予验收,坚决不予复产。

  第二,加大对省属重点煤矿的管理力度。一是对安全生产没把握的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全部停下来,以确保安全。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已经组成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逐矿、逐面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停产。二是严禁“三超”。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把杜绝“三超”问题作为当前安全监管监察的重点,对生产能力的监控,以日和工作面计算,以此来保证均衡生产。三是凡存在“三超”问题的,对矿长、书记免职,对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把“一通三防”作为重中之重。沈阳“8.18”和阜新“9.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暴露出我省在瓦斯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一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痛下决心、举一反三,把“一通三防”作为重中之重,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切实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全面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坚决杜绝瓦斯爆炸事故发生。

  第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省政府决定,对省属重点煤矿:发生2人事故,矿长、书记免职;发生3人事故,矿长、书记撤职;发生10人以上事故,集团公司总经理免职;发生20人以上事故,集团公司董事长免职。对地方煤矿:发生10-29人事故,市长通报批评并向省委、省政府做书面检讨,主管副市长记过,县(区)长记大过,主管副县(区)长撤职,乡(镇)长、主管副乡(镇)长撤职;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立即予以关闭。同时,对煤管部门也要按照相应级格做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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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最近,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指导共青团思想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不懈地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构筑起牢固的精神支柱,努力成长为适应跨世纪发展需要的一代新人,是摆在共青团面前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团组织要根据中央《通知》精神,抓住时机,扎实工作,从以下四个方面搞好《纲要》的学习贯彻,努力把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生动、具体、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一、抓好文件学习,领会精神实质。《纲要》中明确提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是青少年,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倍加关心,也为进一步推动青年工作向前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各级团组织要以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共青团和青年工作中的基础性教育内容来抓,自觉担当起这个义不容辞的责任。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全民族、特别是青少年素质的一个基础性社会工程。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尤其是团的干部和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者学习《纲要》精神,重点领会和掌握文件中提出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重点对象以及一系列具体措施,为逐步建立起持久性的爱国主义教育机制打好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爱国主义教育是一个重在建设的思想教育活动。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把爱国主义教育同青少年的学习、工作、生活紧密结合,融汇贯通到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之中,使爱国主义教育具体化、有形化。爱国主义教育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动力源泉。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既要引导广大青少年了解历史,又要引导他们了解国家的现状和今后的发展目标,使广大青少年不仅能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更重要的是在为实现国家和民族振兴的奋斗过程中接受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在重点抓好全团学习的同时,团中央将从国际大背景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出发,结合青年和青年工作实际,适时制定共青团贯彻落实《纲要》精神的具体实施细则。各级团组织也要依据《纲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设计活动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贯彻《纲要》变成全团的实际行动。

  二、结合工作特点,推动基层落实。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是团中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动青年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它不仅是引导青年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的有效形式,也是共青团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体现。各级团组织要把贯彻《纲要》精神同实施两个重点青年工程更好地结合起来,把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上来,引导和凝聚到为祖国统一、繁荣和富强做贡献上来,努力做到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活动中把广大青少年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发出来,又在改革和建设的熔炉中进一步培养和强化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情感和意识,从而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纲要》的落实。一是继续深入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从爱国主义的最基本要求做起,使他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在参加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得到陶冶和升华。与此同时,积极筹备成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逐步使这项能够充分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二是把提倡和组织年满18周岁公民举行的“成人仪式”活动与青年志愿者行动结合起来,引导青少年在成人之前都能够自愿参加社会服务,从小培养起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意识。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激发青年的爱国、爱岗热情和创业、敬业精神。要通过对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业中涌现出的先进青年集体、青年岗位和青年工程进行命名和挂牌服务,引导青年热爱本职、文明从业、积极进取、勇于奉献,努力创造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四是继续把以爱国主义为主题,以向青年推荐文化精品为内容的“三评一展”活动推向基层。团中央将通过向全国老少边贫县团组织赠送一批“中国青年优秀歌曲奖”音带、建立“中国青年优秀图书奖”书架、组织主演百部爱国主义影视片的部分艺术家深人基层等活动,在广大青少年中进一步掀起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读好书、唱好歌、看好片的热潮。五是通过广泛开展青工岗位训练,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引导和教育广大青年职工增强国家主人翁责任感,把爱国热情熔铸在勤学苦练、发愤成才的实际作为之中,为集体、为社会、为国家多做贡献。六是以实施《纲要》为契机,更加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工作力度,使“希望工程”在爱国主义教育的推动下有突破性进展。七是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儿童和贫困地区儿童“手拉手”互助活动,注重抓好城市儿童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手拉手”活动,力争在明年“六一”前使结对数突破1000万对大关,使城市、乡村以及边疆各族少年儿童相互间培养起爱心和友谊,受到生动的爱国主义启蒙教育。

  三、利用团内阵地,搞好宣传教育。各级团的舆论阵地、教育阵地和活动阵地,是开展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要进一步加大爱国主义教育的宣传力度,在广大青少年中全面、系统、准确地宣传好《纲要)精神。团中央和各地的青年报刊都要开设专栏,重点宣传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就,宣传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和灿烂文化,宣传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中国青年的奋斗足迹,及时报道团员青年的反响和各地团组织学习贯彻《纲要》的情况,从而形成浓厚的爱国主义教育氛围,使青少年随时随处都能受到爱国主义思想的感染和熏陶。各级团校等团内教育阵地,要进一步发挥培训教育功能,一方面通过举办学习班、研究班,为各级团组织培训骨干;另一方面编写学习贯彻《纲要》的专门教材,将爱国主义教育纳人正规的团校教学之中,使团校学员都能受到系统的爱国主义教育,初步掌握从事这方面教育的方法和本领。各级青少年宫、活动营地、教育基地等团队活动阵地,要进一步开展各种丰富多采、寓教于乐的青少年文化教育活动,使青少年在娱乐身心、求知成才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团中央在已命名五个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的基础上,还要认真规划,每年命名一批,进一步发挥教育基地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特殊作用。

  四、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活动持久。爱国主义教育贵在坚持,重在实效。各级团组织要在认真总结以往各种思想教育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新路子。首先,搞好调查研究。要组织力量每年对青少年的思想状况以及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不断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使这项活动注重实效,常搞常新。其次,加强理论指导。团中央将组织力量着手编辑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系统教材。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编写一些具体生动的教材,进一步促进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系统化、规范化。第三,抓好示范引导。各地团组织要注重发现和培养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工作典型和个人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宣传推广。继续培养和宣传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带动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团中央宣传部要对各地团组织实施《纲要》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各省级团委要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向团中央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法规司。
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直销监督管理局。
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承担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司。
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八)企业注册局。
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九)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司。
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的有关事项;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三)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