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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2:42  浏览:9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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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建设〔2006〕157号



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鼓励勘察设计单位贯

彻铁路建设新理念,提高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铁道部修订了《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予印发,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印发的《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函〔2001〕2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第九条关于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的条件,第一款“工程投资超可研投资10%的项目”,是指2006年1月1日起批复可研的项目。2006年1月1日前批复可研的项目,工程投资超批复概算的,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铁路建设技术水平,鼓励广大勘察设计人员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积极开发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努力创出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第三条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应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分别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应的工程勘察资质、铁路工程设计资质(包括可从事铁路工程设计的其他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可申报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

第六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至少一年以上运营检验的项目。

申报项目必须是本单位评选出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

第七条 申报优秀勘察奖项目的规模:

(一)工程测量为50公里以上线路,编组站;

(二)岩土工程为地质条件复杂的线路,区段站(含)以上站场,特大桥,深水桥,3公里以上隧道,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车站站房,大型不良地质或特殊地质工点;

(三)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源工程;

(四)规模较小,但技术难度大、有特色的勘察成果。

第八条 申报优秀设计奖项目的规模:

(一)综合工程

1.新建铁路正线长度不少于50公里,改建铁路正线长度不少于100公里,对长大干线进行总体设计评奖。

2.新建或改建规模在50%以上的铁路枢纽、编组站、区段站、客运站、动车段。

(二)单项工程

1.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大桥、特大桥、深水桥、墩高60米以上高桥。

2.地质条件复杂的长度3公里以上隧道。

3.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特殊设计路基工程。

4.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车站站房。

5.新建或改建规模在50%以上的机务段、车辆段。

6.采用新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及信息系统。

7.规模较小,但在技术创新方面成绩显著的项目。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得申报优秀勘察设计奖:

(一)工程投资超可研投资10%的项目;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重大事故且与设计单位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条 优秀勘察奖评选标准:

(一)勘察资料齐全,深度和精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范、规程,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满足设计需要,开挖揭示的地质情况与勘察成果基本一致。

(二)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采用综合勘探方法和勘探新技术,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了详细、准确的地质资料及场地、环境基础资料。

(三)勘察方法和手段选用适当,有所创新,在解决关键勘察问题方面有一定的技术特色。

(四)勘察成果对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效益有显著作用。

(五)一等奖应具备技术难度大,有突出创新,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二等奖应具备技术难度较大,有创新,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等奖应具备一定技术难度,有创新,技术上达到路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优秀设计奖评选标准:

(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和铁路技术政策,合理采用技术标准规范。

(三)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新理念,优化设计,强化保证运输安全、提高运输能力的措施。

(四)在技术经济比选、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成效突出,经实践检验,设计成果满足建设和运营要求,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五)采用的工艺、设备、材料和结构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路情。

(六)设计文件组成内容和深度符合要求,设计手段先进。

(七)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之内,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水土保持、节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一等奖应在原始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技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二等奖应在集成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技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等奖应在设计方法方面有所创新,技术上达到路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可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也可由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报送。

第十三条 优秀勘察设计奖可按整个项目申报,也可按子项目单独申报(包括长大干线的分段工程);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勘察项目

1.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申报表(附件1);

3.勘察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书面评价意见;

5.必要时报送反映项目情况的声像资料。

(二)设计项目

1.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申报表(附件2);

3.设计说明、主要图件及相关资料;

4.由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批复概算执行情况;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运营管理、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书面评价意见;

6. 必要时报送反映项目情况的声像资料。

第十五条 对出具项目评价意见的部门要求:

(一)建设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评价意见由建设单位出具。

(二)运营管理部门的评价意见由铁路局相关业务处出具。

(三)施工部门的评价意见由施工企业出具。

(四)监理部门的评价意见由监理企业出具。

(五)设计部门对勘察项目的评价意见由设计单位出具。

第十六条 申报表中应详细说明项目的申报理由,达到同期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附由省部级科技情报部门出具的相关检索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8月底前送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文字材料用纸统一采用A4型。





第五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铁道部成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由建设管理司、运输局、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及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建设管理司。

第十九条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具体承办与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有关的申报受理、申报条件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等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评审专家按照评选标准、结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评价意见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查;

(三)对拟评一等奖的项目,由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其主要技术水平是否达到国内领先或同期国际先进水平进行论证,提出专家意见;

(四)铁道部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评审;

(五)铁道部优秀勘察设计奖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结果经铁道部批准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根据申报项目情况选聘。评审专家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专业技术精湛,作风正派,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获铁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奖的单位,由铁道部颁发奖牌。

获奖项目单位应对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时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通报批评;获奖后发现的,撤销奖励,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一年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获奖后,发现因勘察设计责任造成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的,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发布的《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函〔2001〕2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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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加强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加强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以下简称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上的差距,是全面贯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依法维护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性,促进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
的有效措施;是推进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缓解“择校”矛盾,治理“高收费”、“乱收费”的治本之策;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加强了薄弱学校的建设,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一批薄弱学校
改变了面貌,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的显著成效。
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彻底改变薄弱学校的面貌,仍需艰苦的努力。在大中城市的一些中小学校中,或因办学条件相对较差,或因领导班子力量不强、师资队伍较弱以及生源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学校管理不良,教学质量较低,社会声誉不高,学生不愿去、家长信不过。这类学校的存在
,不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择校高收费问题;不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这是大中城市实施义务教育中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加快
薄弱学校建设步伐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办好义务教育阶段每一所学校,作为大中城市当前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对薄弱学校建设工作的领导
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把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作为义务教育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抓紧抓好。要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薄弱学校的制度。联系学校的领导要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从干部、师资、经费等各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向薄弱学校倾斜。要从当地教育、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制定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提出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办法和措施,分期分批地改造薄弱学校。努力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条
件标准化,学校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消除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差距过大的状况。
二、加大薄弱学校建设投入,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在经费投入上对薄弱学校的建设采取倾斜政策,加大对薄弱学校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或教育费附加及地方开征的教育附加费中,要划拨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用于薄弱学校的建设。也可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集中物力、财
力推行“薄弱学校更新工程”的方式改造薄弱学校,使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设施尽快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人事制度上采取配套措施,加强薄弱学校领导班子的建设。要为学校选拔和培养德才兼备、事业心强、有开拓进取精神、有组织领导能力的校长。帮助学校充实、调整领导班子,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学校管理干部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的试验。鼓励重点学校和办学水平较高学校的领导到薄弱学校担任领导职务,可以实行学校领导干部校际之间定期轮换任职的办法。对于那些在薄弱学校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领导,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拓宽师资来源渠道,要鼓励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薄弱学校去任教,或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优秀毕业生充实薄弱学校的师资队伍。采取措施鼓励、安排优秀、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通过长期任课、兼课或示范教学、推广教育教学经验等方式,帮助学校提高整体教育教学水平。也可面向社
会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到薄弱学校任教。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过程中,要认真挑选适合到学校工作的优秀干部到薄弱学校去工作。
要加强对薄弱学校教师的业务指导,可以通过选送薄弱学校的教师,到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去挂职工作的方式,帮助薄弱学校培养学科带头人。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在职进修、脱产培训等方式,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薄弱学校干部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下,抓住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机遇,转变观念,振奋精神,主动打好改变面貌的翻身仗。
五、加强招生制度改革,改善薄弱学校生源
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办法的改革。已经普及初中的地方,最迟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取消初中的入学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有特殊要求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外,包括民办学校和“民办公助”等学校在内,均不得进行择优选拔考试。要让生源较为均衡地
分布,改善薄弱学校的生源状况。入学的具体办法各地可进行积极探索和实验。
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与初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结果适当挂钩的办法,减少单凭文化课考试成绩择优的比例。要积极支持和鼓励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调动所有学校办学积极性的招生办法改革的探索与试验。
六、完善教育教学评估机制,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各级教育行政和教研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的教育教学评估机制。地方教研机构要坚持每年对这些学校进行教学质量的监控。要深入实际,帮助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要引导教师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自觉遵循教育规律。根据时代
要求和学生的思想实际、心理生理特点,努力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的训练,从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入手,改变薄弱学校的社会声誉。各地也可以通过组织高校、教育科研、教研机构的专家以咨询组、顾问组等形式,深入薄弱学校,帮助研究提高
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支持这些学校聘请专家,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探索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艺术、体育、科技课外活动。
七、改革办学体制,增强办学活力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办学体制的改革,要把办学体制改革与薄弱学校的改造、择校生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及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等五个方面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对当前在部分地区进行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形式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无论进行哪种形式的改革试验,都应坚持独立办学,独立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的方针。要严格审批制度,不要选择办学条件好、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进行改
制试点,对已经批准进行试验的学校应逐步加强并完善管理,一般不宜再扩大这类学校的试点。
“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形式改革试验学校的收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收取的全部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当地中小学薄弱学校的建设。
八、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开展协作办学活动
对一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在短时间内难以有较明显改变的薄弱学校,要通过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予以撤消或与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合并。要充分发挥重点中学和办学水平较高的中学的示范辐射作用,用签定协议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协作办学制度。要将是否帮助扶持薄弱学校建设,作
为评估示范性高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每所重点学校和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必须承担帮、带一所或几所薄弱学校的任务,支持和帮助这些学校逐步提高办学水平。
九、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督导评估
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复杂工作,各地一定要遵循《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以及《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把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作为大中城市教育督导工作的一个重点,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评估。
督导评估的结果,要作为市(区、县)和校长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对按规划完成年度薄弱学校建设任务的市(区、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按规划完成任务的市(区、县),暂停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省级评优活动。近年内,未通过普九验收、薄弱校尚未明显改变面貌的地区,
暂缓示范性高中的评审工作。
十、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尽快缩小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间办学水平上的差距,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要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在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中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宣
传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典型和薄弱学校改变面貌的典型。使社会和群众了解这项工作的意义,并对薄弱学校改变面貌逐步树立信心。



1998年11月2日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牧厅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牧厅



第一条 为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推行果树种子苗木良种化和良种区域化,促进果品生产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果树种子苗木,是指柑桔、苹、梨、葡萄、桃等果树及其砧木的种子、苗木与其他繁殖材料 (以下简称果树种苗)。
第三条 凡生产、繁殖、销售和调运果树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果树种苗工作 (现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的地区仍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积极推行果树种苗良种化、良种区域化,淘汰低劣品种。
逐步建立健全果树种苗良种繁殖推广体系,搞好良种提纯复壮,保持良种的优良特性。
凡在全省推广的果树良种 (包括砧木),须经省级果树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审定认可和批准的,不得随意推广。
第六条 有关单位必须加强果树品种资源搜集、保存、开发利用和良种的选育工作。不断提供适宜我省栽培的新品种品系 (包括砧木)。
第七条 凡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报经县级农 (林)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生产、经营果树种苗。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样证样式,由省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本办法公布前已从事生产、经营果树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农 (林)业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第八条 果树种苗出圃前,须经当地农 (林)业行政部门进行规格、质量检查和按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取得合格证和检疫证,方能出圃和调运。无证的,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不予承运。
第九条 凡需从省外、国外引进果树种苗的,必须报经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实施检疫。
向国外提供果树品种资源和资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对果树种苗的理论研究、育苗技术、新品种选育、品种资源搜集、保存、研究、利用、提纯复壮、试验示范、繁殖推广、苗木规格质量检查、病虫检疫和防治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农 (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农 (林)业行政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侦察刑事责任。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按《四川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果树种苗,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日